第三節
明代書院的教學既然書院是一種類似於學校的教育機構,則教學自然就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內容。因此,對這一方面進行考察,也是研究明代書院所必需的。
一、明代書院的教學內容
同國學和地方儒學一樣,書院的教學內容也是儒家經典以及某些史書。如成化五年李齡為白鹿洞書院所定的《六戒》中,就曾經規定:
讀書必循序,不可躐等。先讀《小學》,次讀《四書》、《五經》、御制書,《史》、《鑒》各隨資質高下。
而萬歷年間顧憲成為東林書院所作的《東林會約》中,也強調要「尊經」,認為孔子表章《六經》,程朱表章《四書》,均是為了「昭往示來,維世教,覺人心」,為萬世留下一條亙古不變的「常道」。
可見,無論是書院剛剛開始復甦的成化時期,還是在書院非常發達的萬歷時期,明代書院的教學內容都沒有什麼變化。其中如李齡的規定,更是與儒學沒有什麼差別。這兩個以「講學」而為現代的研究者大加讚賞的書院尚且如此,更遑論其他那些直接標明以服務科舉為目的的書院了。
鑒於這一點,重新羅列類似的材料來表明書院的教學內容,已經沒有意義。需要研究的是:當一大批「講學」家在對書院和「官學」教學內容的規定,甚至在書院和學校中進行講學時,他們所講授的內容是否有所不同?
從邏輯上講,倘若把「講學」視為書院所獨有,則書院和官學中的教學內容自然就不應該相同。但是,當仔細審視這些人在官學和書院內的教學活動時,卻發現:他們所規定、所講授的內容是完全一致的。
這一方面的材料,也是極其常見的。如楚中王門弟子蔣信,應貢入京,師事湛若水(甘泉),「及甘泉在南雍,及其門者甚眾,則令先生(蔣信)分教之」。後來蔣信奉命出任貴州提學副使,任職期間,建正學、文明二書院,「擇士之秀出者養之於中,而示以趨向,使不汩於流俗」。不難想見,湛若水、蔣信在南京國子監內的講學,與其在書院中的講學,其內容在精神實質上根本不可能還有區別。又如王棟,師事王陽明高足王艮,「嘉靖戊午,由歲貢授南城訓導,轉泰安,升南豐教諭,所至以講學為事」。再如何祥,為國學生時,王陽明高足歐陽德正任職太學,何祥師事之,「京師講會,有拈識仁、定性者,先生(何祥)作為講義,皆以良知之旨通之」。這些材料都說明,對於具體的人來說,無論是在書院,還是在官學裡,其所講授的內容都不會因場所的變更而發生變化。
關於這一方面,直接可資比較的例子是呂柟。呂柟,字仲木,號涇野,陝西高陵縣人,生於明成化十五年(
1479年),卒於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其學術源於薛瑄,屬程朱理學一派。嘉靖間,曾任北京國子監祭酒。史籍中稱,當時呂氏所在講學,講席「幾與陽明氏中分其盛」。在現存著作《涇野子內篇》中,尚保留有他在一些書院和太學中講學的語錄。從這些語錄中,我們絲毫不能發現呂氏在書院中的講學和在太學中的講學有什麼不同。我們選擇兩條材料,作為例證:先生在書院時,嘗夜隨擊柝者以觀號。見安逸或寢者,旦責之曰:「與汝是地,為逸乎?與汝是屋,為寢乎?且汝有是身,止於工文詞,謀科第,以為人乎?抑亦求汝身之所始,思汝心之所終,觀天地之不息,念父母之所生,明無人非,幽無鬼責,以求不同於秋草者乎?」
先生命舉人張暄講說「齊家治國」章大意畢,問曰:「治國有許多條款,如農桑、學校、刑名、錢谷、甲兵、水利、虞衡之屬,略不說著一些,卻只說孝、弟、慈便好治國,何這等省事耶?」對曰:「也只說本源所在,節目自在其中。」曰:「你就將本源處分剖那節目,如何?」暄未有以對也。久之,先生曰:「條件雖多,推之一理。故『如保赤子』,著實以慈愛之心求之,饑為之食,寒為之衣,則赤子自無不保。人惟恐無孝、弟、慈之實。若能以孝、弟、慈之實用諸行事,則農桑以足民之饑寒,而與吾君固邦本;學校以教民之俊秀,而為國得賢才;與凡兵刑以禁暴亂、錢谷以廣儲蓄者,無不可推而行之。故齊家而國亦治也。堯舜能誠心以致治,桀紂不能,故亂亡。」
不難發現,這類論述在內在精神上是完全相同的。呂氏在書院的教學中要求學生完善自身,在太學的教學中也依然以此要求學生。這種從講授內容到講授方法都相同的教學,顯然證明了書院和儒學在相當多的地方具有一致性。
書院與官學在教學內容上的一致,還可以從許多號稱講學的人物擔任提學或在官學中任職上得到間接的證明。以《明儒學案》為例,這類人物如:
圖表
9 《明儒學案》中與官學教育直接有關的人員名錄
姓名 |
學術師承 |
任職地點 |
任職年代 |
職務 |
出處 |
婁諒 |
吳與弼 |
成都 |
天順 |
教諭 |
卷二 |
魏校 |
胡居仁 |
廣東 |
正德、嘉靖 |
提學 |
卷三 |
夏尚樸 |
婁諒 |
山東 |
正德 |
提學 |
卷四 |
潘潤 |
婁諒 |
成都 |
正德、嘉靖 |
教諭 |
卷四 |
林光 |
陳獻章 |
平湖、兗州、嚴州、國學 |
弘治、正德 |
教諭、教授、國子博士 |
卷六 |
薛瑄 |
|
山東 |
正統、元年 |
提學僉事 |
卷七 |
閻禹錫 |
薛瑄 |
昌黎、開州、國學 |
正統、天順 |
訓導、國子學正、監丞 |
卷七 |
張傑 |
薛瑄 |
趙城 |
正統 |
訓導 |
卷七 |
王鴻儒 |
段堅 |
山西、國學 |
成化、正德 |
提學僉事、國子祭酒 |
卷七 |
李昶 |
薛瑄 |
清水 |
景泰 |
教諭 |
卷七 |
呂柟 |
薛敬之 |
國學 |
嘉靖 |
祭酒 |
卷八 |
呂潛 |
呂柟 |
國學 |
隆慶、萬歷 |
學正 |
卷八 |
郭郛 |
|
獲嘉、國學 |
嘉靖 |
教諭、國子助教 |
卷八 |
韓邦奇 |
|
四川 |
嘉靖 |
提學副使 |
卷九 |
蔡宗兗 |
王守仁 |
莆田 |
正德 |
教授 |
卷十一 |
錢德洪 |
王守仁 |
蘇州、國學 |
正德 |
教授、國子監丞 |
卷十一 |
程文德 |
王守仁 |
南監 |
嘉靖 |
祭酒 |
卷十四 |
徐用檢 |
王守仁 |
陝西 |
嘉靖 |
提學副使 |
卷十四 |
鄒守益 |
王守仁 |
南監 |
嘉靖 |
祭酒 |
卷十六 |
歐陽德 |
王守仁 |
南監、北監 |
嘉靖 |
司業、太常卿掌祭酒事 |
卷十七 |
劉邦采 |
王守仁 |
壽寧 |
嘉靖 |
教諭 |
卷十九 |
鄧以贊 |
王畿等 |
國學 |
隆慶 |
北監司業、南監祭酒 |
卷二十一 |
萬廷言 |
羅洪先 |
|
嘉靖 |
提學 |
卷二十一 |
胡直 |
羅洪先等 |
湖廣 |
萬歷 |
提學 |
卷二十二 |
宋儀望 |
聶豹 |
福建 |
萬歷 |
提學 |
卷二十四 |
周沖 |
王守仁等 |
萬安 |
正德 |
訓導 |
卷二十五 |
徐階 |
聶豹 |
浙江、江西、國學 |
嘉靖 |
提學僉事、副使、國學祭酒 |
卷二十七 |
楊豫孫 |
南中王門 |
湖廣 |
嘉靖 |
提學 |
卷二十七 |
蔣信 |
王守仁等 |
四川、貴州 |
正德 |
提學僉事、副使 |
卷二十八 |
穆孔暉 |
王守仁 |
國學 |
正德 |
司業 |
卷二十九 |
張後覺 |
徐樾等 |
華陰 |
嘉靖、隆慶 |
教諭 |
卷二十九 |
尤時熙 |
劉魁 |
元氏、章丘、國學 |
嘉靖、萬歷 |
教諭、國子學正 |
卷二十九 |
王棟 |
王艮 |
南城、泰安、南豐 |
嘉靖 |
訓導、教諭 |
卷三十二 |
趙貞吉 |
徐樾 |
國學 |
萬歷 |
掌祭酒 |
卷三十三 |
楊起元 |
羅汝芳 |
國學 |
萬歷 |
祭酒 |
卷三十四 |
湛若水 |
陳獻章 |
南監 |
嘉靖 |
祭酒 |
卷三十七 |
呂懷 |
湛若水 |
南監 |
嘉靖 |
司業 |
卷三十八 |
許孚遠 |
唐樞 |
陝西、廣東、廣西 |
萬歷 |
提學副使、僉事、副使 |
卷四十一 |
趙謙 |
鄭四表 |
中都國學 |
洪武 |
典簿 |
卷四十三 |
曹端 |
|
霍州、蒲州 |
永樂 |
學正 |
卷四十四 |
黃潤玉 |
|
江西、廣西 |
正統、景泰 |
訓導、提學僉事 |
卷四十五 |
章懋 |
|
南監 |
弘治 |
祭酒 |
卷四十五 |
陳選 |
|
南直隸、河南 |
成化 |
提學 |
卷四十五 |
蔡清 |
|
江西、南監 |
成化、弘治 |
提學副使、祭酒 |
卷四十六 |
潘府 |
|
廣西 |
弘治 |
提學 |
卷四十六 |
羅欽順 |
|
南監 |
弘治 |
司業 |
卷四十七 |
崔銑 |
|
南監 |
嘉靖 |
祭酒 |
卷四十八 |
王廷相 |
|
北直隸、四川、山東 |
嘉靖 |
提學僉事、副使 |
卷五十 |
黃佐 |
|
江西、南監 |
嘉靖 |
提學僉事、祭酒 |
卷五十一 |
張邦奇 |
|
湖廣、四川、福建、北監 |
弘治、嘉靖 |
提學、祭酒 |
卷五十二 |
張岳 |
|
廣西 |
嘉靖 |
提學僉事 |
卷五十二 |
李中 |
楊珠 |
廣西 |
正德 |
提學副使 |
卷五十三 |
金鉉 |
|
揚州、國學 |
崇禎 |
教官、國子博士 |
卷五十七 |
顧允成 |
薛應旗 |
國子監 |
萬歷 |
博士 |
卷六十 |
劉永澄 |
|
順天府、國學 |
萬歷 |
教授、國子學正 |
卷六十 |
薛敷教 |
薛應旗 |
鳳翔、國學 |
萬歷 |
教授、國子助教 |
卷六十 |
吳鐘巒 |
顧憲成 |
光州 |
萬歷 |
教諭 |
卷六十一 |
顏鯨 |
|
湖廣 |
嘉靖 |
提學 |
附案 |
備註 |
1、本表共58人。 2、《明儒學案》共收明代學者202人,本表人數約占總人數的29%。 |
表中所列的人物,都是屬於那些「講學」的學者。這些人中的大部分都曾在書院中講學,有些還親自建立書院。既然無法將他們在儒學、國學中的教學同他們在書院中的講學進行內容上的區分,顯然也無法僅憑他們的學者身份,而將書院和官學的性質區分開。同書院一樣,官學中的教學內容,乃是隨著教師以及提學官的變動而發生變化。當新任的提學或教官傾向於講學時,官學中的教學就以講學為主;而當提學或教官傾向於科舉時,則其中的教學就自然偏向於科舉。更何況尚有不少學者主張講學與科舉並重,他們在書院和官學中從事教學,又如何會在內容上互不相干呢?
事實上,審視書院的教學內容乃至書院的性質,所需要關注的,並非是書院在這兩方面是否與官學不同,而應該是書院所實際發揮的功能,以及這一功能在不同形勢、不同區域的形態變異。一定要在書院和官學之間劃出一道鴻溝,不僅沒有必要,而且也是違反歷史事實的。
二、明代書院的教學方式
通行的看法認為,書院教學基本特徵是師生關係融洽、可以自由地質疑問難,並且主要由學生通過自修完成學業,以此同官學教育的專制進行鮮明的對比。但是,這種對比,往往是在國學與書院之間進行,而不是在府州縣學和書院之間,更不是在社學和書院之間進行。這種忽略學校的行政隸屬性質的對比,實際上是沒有將對比的雙方置於同一個基線上。可以想見的是,當一個國家只有一、兩所最高學府時,伴隨著國家對它的政治和經濟投入的提高,國家對它的控制、以及該學府本身的制度化程度,無疑都應該處在一個比較高的水平上。而那些顯然不是國家投入的核心的教育機構,就相應被置於一個次要的水平上。故此,在明代,國家對國學的政策,和對儒學和社學的政策,有著相當大的不同。這一點,使得這三類學校在制度化的方式和程度上也有著相當大的差異。對於國學,明代最高的統治者親自訂立學規,對國學的各個方面進行規定;對於儒學,明中央政府所進行的規定就已經不太具體;而對於社學,則僅有宏觀的控制。
書院作為教育機構,更接近於儒學和社學,而不是國學。由於社學的教育程度通常較低,姑且置而不論。以儒學而言,其內部的教學實際上也是以學生的自學為主。這一點,可以從前文對儒學教育的介紹中看出。此外,當一些書院的建設在批評儒學教育時,往往是以儒學不能從事規範的教學而讓學生放任自流為理由,這一點,恰恰與所謂的「自由講學」以及由此類推的論點背道而馳。無法想像的是,在一個不僅對書院,而且對儒學和國學的教學方法都缺乏探討的年代裡,能寄希望於書院在教學上有特別的創新。同樣無法想像的是,當那些試圖通過各類教育而維護一定的倫理秩序的理學家們辦理書院、並在其中講學時,他們能夠拋棄他們固有的思想而走上相反的道路。而也就是這些理學家,才是明代各類教育理論的探索者和提出者。
從各類材料看,明代書院的教學方式在不同的書院中並不完全相同,但對於大多數書院來說,會講是採用得較多的一種教學方式。
顧名思義,所謂「會講」,是指以聚會的形式而組織的教學或講學。在明代,組織「會講」的方式也多種多樣。有作為書院日常教學的一種方式的會講,有由一些學者自動組織、定期舉行學術聚會的會講,有家族定期舉行的會講。在史籍中通常所說的「講會」,也就是對某一會講活動全過程的稱呼,並不一定是指一種學術組織(但包括以一定的組織形式而舉行的會講活動)。
書院中的會講,也因時間、地點的不同而表現出相當大的不同。從我們所見到的材料看,書院常見的會講方式大概有兩種,即每日必行的會講,和定期舉行的會講。
每日必行的會講,見於白鹿洞書院。嘉靖年間,鄭廷鵠督學江西,對白鹿洞書院的教育也有著一些主張。在《示白鹿洞主帖》的公文中,鄭廷鵠對書院的教學方式進行了規定:
主洞教官,務宜正身修德,以倡率諸生。每日平明,升堂會講。主洞官先講,或諸生復講前書。有疑者,以次升問。日晡夜分,不必大會。有問,止命直學引對。
按照這條規定,可以看出,會講是當時白鹿洞書院日常教學的基本方式,具體由教官的主講、學生的復講和質疑答問構成。這種教法,同儒學和國學的教法也沒有什麼特別的不同。
定期會講是書院中比較常見的一種組織教學的方式。會講的期限、規模以及會務的安排等,在不同的書院中也不完全一樣。以常州虞山書院為例,在萬歷年間耿橘所定的《虞山書院會約》中,規定:
每月初九日講書於學道堂,本縣輟政半日往聽焉。佐領、儒學各官,鄉薦紳、孝廉、生童、孝子、善人,悉會聽講。講時不掣簽,不命書,不拘生童,隨有志有見者講論三五章以發其端。本縣知識庸下,無足商榷,隨時聘請教主闡發精義。
每歲三三、九九,大會四方同志三日,俱如九日會講之儀。
而顧憲成所定的《東林書院會約》則規定:
每年一大會,或春或秋,臨期酌定,先半月遣帖啟知。每月一小會,除正月、六月、七月、十二月祁寒盛暑不舉行外,二月、八月以仲丁之日為始,餘月以十四日為始。會各三日。願赴者聽,不必遍啟。
每會推一人為主,說《四書》一章。此外有問則問,有商量則商量。凡在會中,各虛懷以聽。即有所見,須俟兩下講論已畢,更端呈請,不必攙亂。
按耿橘,萬歷十九年進士,黃宗羲《明儒學案》附傳於《東林學案》,並雲耿氏重建虞山書院,乃是受東林講學的影響,且請顧憲成主教。可見虞山書院在辦理書院的思想上傾向於東林學派。但從上文所引的材料看,它們對會講的規定並不相同。
從上面的材料中也可以看出,會講的內容在不同的書院中也不相同。在虞山書院,會講時並不指定講說某一部書,講說者可以自己選定要講的內容。當然,所講論者實際上不會超出《四書》、《五經》等書。而東林書院則明確規定講說《四書》一章。其他如馮從吾所主持的關中書院講會,每月在初一、十一、二十一日舉行會講,會講的內容是:
勿及朝廷利害、邊報差除,及官長賢否、政事得失;毋及各人家門私事與眾人所作過失,及詞訟請托等事、褻狎戲謔等語。其言當以綱常倫理為主,其書當以《四書》、《五經》、《性理》、《通鑒》、《小學》、《近思錄》為主……。
應該說,不同書院在會講的期限、內容等方面有所不同,也是一件自然的事情。值得注意的是,每日舉行會講的書院,必定是那些有常住學生的書院,而這種會講實屬平常的課程教學,根本談不上學術討論。但是,定期舉行的會講,情形就要複雜得多。一方面,舉行定期會講的書院既包括那些有常住學生的書院,也包括那些並沒有常住學生的書院(也就是通常所謂的講會式書院)。對那些有著常住學生的書院來說,舉行定期會講,則有著兩種可能,即:作為日常課程教學的一部分(與國學和地方儒學中舉行的會講相類似),或作為一種定期的學術討論會。而對於那些沒有常住學生的書院來說,則只有一種可能,即定期舉行的學術討論會。從這一點來說,書院舉行會講方式的不同,與書院本身的類型是有一定的聯繫的。
對於教學活動比較規範的學校來說,會講並不能取代書院的日常教學。以湛若水的大科書堂而言,其在教學上就有自己的獨特安排:
諸生進德修業,須分定程限,日以為常。每日雞鳴而起,以寅、卯、辰三時誦書,以巳、午時看書,以未時作文,申、酉二時默坐思索。戌、亥二時溫書。然此等大抵不可失了本領,通是涵養體認之意。如此循常,當月異而歲不同。
朔望升堂,先生講書一章或二章,務以發明此心此學。諸生不可作場說話聽過,亦必虛心聽受,使神意一時相授,乃有大益。
在此之外,湛若水還規定逢二、六日作課。從這些規定裡不難發現,湛若水已經將每日的課程安排到極限。每天除子、丑兩個時辰外,其餘十個時辰的時間全部用在了「進德修業」上,其中「修業」(誦書、看書、作文、溫書)的時間居然達到了八個時辰(相當於現在的
16個小時)。而作課也居然是每五天進行一次。這種安排,無疑體現了湛若水對書本學習的重視。即便湛若水在名義上依然要求修業「不可失了本領」(不能丟棄進德的根本目的),但對書本學習和考課時間的這種安排,也表明大科書堂並沒有將培養學生參加科舉的能力排斥在自己的教學之外。在這種安排中,教師的講授只被安排在每月的朔、望兩日。因此,在書院的教學活動,學生的自學佔據了絕對的主導地位。在學生的自學中,誦書(亦即背誦)也依然佔據了主導地位。在這一點上,至少是大科書堂的教學,也沒有脫離當時各類學校教學所採用的慣常方式。
三、明代書院的考試
書院的考試也是書院教學的一個構成成份。資料表明,在明代,書院對學生進行考試的做法,至少在成化年間就已經實行了,而不是象通常所說的是在萬歷期間。如河南的伊洛書院,成化十五年由河南府知府劉某等建,由教官輪流執掌教學,「郡僚以時督課」。又如河南的百泉書院,成化間河南提學吳伯通建,「親為定教條,每行部至,輒率守令督課焉」;其後提學僉事石淮、衛守張咨「所以督課之者,視昔益嚴」。
所謂「郡僚以時督課」,所指的是地方政府的官員對書院的教學行使管理,其中就包含了考試。這一點,與地方官員對儒學進行提調具有同樣的涵義。而所謂「親定教條」云云者,顯然更會對書院教學的各方面進行規定,其中無疑會包括對學生學業方面的要求。事實上,對書院的學生進行考試以檢測他們的學習效果,這種做法在宋代就已經形成了,所以明代在書院中採用此法,應該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不僅如此,郡僚督課的做法,顯示了書院中的考試往往由提學官、地方政府官員來主持。而由於提學官、地方政府官員介入書院的考試,也使得書院的教學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隸屬於地方政府,而不是由書院自由支配。這一方面,還可以從弘治末、正德初毛科在貴州的一些做法中得到證明。弘治期間,毛科調任貴州按察司副使,在弘治十八年修建了貴州提學分司和文明書院,以文明書院陶熔士子,而以提學分司考校師生而兼理庶政。據毛科稱:
在城儒學弟子員凡一百七十人,武弁幼官應襲官生讀書習禮者近百人,社學二十四處習學童生僅七百人,選入書院肄業者僅二百人,近廓社學……幼生僅百人,皆時登此堂(按:指提學分司)參謁,周旋升降……。
可以看出,這裡所涉及的學生包括儒學生、幼官、社學生以及書院的學生。這些人同屬於提學的考校範圍,說明提學官不僅對儒學的教學負有監督的責任,而且對書院和社學也同樣具有監督的責任。
毛科所說的情形,無疑代表了明代書院組織考試的一種方式。並且,從明代大量的書院都是由官員修建這一事實看,由提學官或地方政府主持書院的考試,應該是具有普遍性的。如徽州紫陽書院,嘉靖四十四年由地方政府重修,在徽州
7所儒學(府學和六縣學)中選拔學生70餘人入院讀書,聘請教授唐沂、教諭陳良珍執教,「時其比試」。又如湖北峴山書院,萬歷元年由地方官修復,「糾七州邑生儒肄習其中。……太守每閒日一至,校其文而評第焉」。這類書院的考試,都是由地方官員主持的。書院考試的方式,似乎也有一些區別。萬歷年間,知府汪可受為白鷺洲書院所制定的《館例》中,就規定「每月三、八日,各號房公堂會文」,並規定每月的朔望日舉行會考。根據這裡的說法,會文、會考顯然屬於兩種考試方式。從文義推測,會文應該是定期將學生集中起來進行文章寫作,屬於不太正規的考試;會考則應該是將書院的全部書生集中起來進行統一考試,應該是書院檢測學生階段學習成績的一種方式,屬於正規的考試。會文和會考的具體操作,在白鷺洲書院中,與科舉考試並沒有兩樣。據甘雨《白鷺洲書院課士錄序》稱,在他執教白鷺洲書院時,書院:
每月為會者三。每會,使君鹹式臨之,探策命題,糊名列座,一仿荊闈制例。
甘雨所記載的,應該是在汪可受以後白鷺洲書院所實行的會文法。會文尚且糊名列座,可見會考只會更有過之。
與白鷺洲書院的會文略有不同,虞山書院則規定:
每月初三日,諸生會文於精舍、經房,儒學監會。會卷該房多備,聽來者領用。卷面粘一浮簽,聽本生自書其名。文完,該學吏收齊,揭去浮簽,於卷後角上實填本名,彌封用印。即日儒學會同三綱孝廉入有本室閉閱。閱完,本縣複閱,以三等發落。一等複試,親閱。
每月初六日,孝廉會文於弦歌樓,本縣親閱。
以此可見,虞山書院的會文,似乎比白鷺洲書院更嚴格些。其中不僅涉及到儒學,而且知縣本人也介入了書院會文的評閱工作。而會文的具體做法,也與科舉考試大同小異。
會文的做法,在其他書院中似乎也頗受歡迎。方世敏為瀛山書院所定的學規中,也規定每月三次會文,每次會文,都必須完成《四書》題一道、經題一道、詩表判策各一道。玉陽書院則規定在每月會講的前一天庠生會文。查鐸為湖廣濂溪書院訂立的《楚中會條》中,也有會文的規定。此外如關中書院、還古書院等,也都如此。所有這些,都表明會文在明代書院的教學中還是佔了相當重要的地位的。
從這種會文、會課的內容來看,其直接的目的是為了應付科舉。雖然不少的規條訂立者都試圖在講學與舉業之間找到聯繫,但無論如何,在這一點上,書院的教學與官學已經完全沒有不同。
需要說明的是,能夠舉行考試的書院,都應該是那些有比較固定的學生的書院。這就是說,那些僅僅依靠定期舉行的會講而維持書院活動的書院,通常是不可能舉行考試的。由於有這種範圍的限定,因此,書院中是否存在考試,是以書院本身所屬的類型(聚徒式,抑或講會式、祭祀式)為前提的。鑒於這一點,單純講學(或祭祀)活動的增多,並不必然地構成書院考試(考課)減少的理由。除非講學(或祭祀)活動直接導致講會式書院增多,並且同時導致聚徒式書院減少,講學才會構成書院考課受到冷落的一個原因。
關於明代書院的教學就簡單介紹到這裡。可以看出,在教學內容和教學方式上,並非所有的書院都能夠與官學劃分出一條清楚的界線。由於教學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反映出教育機構的性質,因此,書院教學與官學的一致,進一步顯示了書院在辦理目標上同國家教育政策之間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