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明代書院的管理

與國學和地方儒學不同,明代的書院建設始終沒有納入國家規範的教育體系中,因此,國家沒有義務向書院派遣官員,並提供經費和實施管理。從這一方面來說,書院全然屬於私立的性質。然而,由於書院在實際的建設過程中,各級官員往往介入書院的建設,使得不少書院在具體屬性上又有別於普通的私立學校。而這種情形,直接導致了書院在具體管理上的多樣化。

一、明代書院的管理主體

書院的管理究竟由誰來實施,是研究書院管理首先必須回答的問題。但是,不幸的是,史籍中對書院管理者的記載十分簡單,難以直接確定書院的管理主體究竟為誰。本書只能根據一些相關材料進行一些歸納。

(一)官員介入書院建設的程度與書院的管理主體

現任官員介入書院的建設,在明代是一個非常普遍的現象。因此,對於具體的書院來說,官員本身及後任對書院存在的關懷程度,就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制約著書院的管理。簡單地說,當一任官員在任期間對書院建設投入了巨大關懷時,書院的管理往往帶有官方化的性質。如王陽明在嘉靖七年在審查南寧府書院建置事宜時,就曾經這樣命令:

事無成規,難垂永久,而管理非人,終歸廢墜。該道仍須置立文簿,將區處過事宜逐件開載,給付該府縣學及管理書院官,各收一本存照,相繼查考舉行,以防日後埋沒侵漁之弊。……仍行提督學校官知會,一體查督舉行;及備行該府縣學官吏師生查照施行。俱毋違錯。

可以想見,像這類書院,不僅其管理權屬於當地的政府部門,而且在管理上還實行互相監督。

在明代,類似於這種情形的書院,似乎並不少見。這一方面,可以從經費的提供、地方官員介入書院的教學和考試,以及地方官員在修復書院上的作用等方面清楚地看出。特別是書院的修復,完全取決於官員對待書院的態度。舉例來說,廣東翁源縣翁山書館,本是嘉靖七年為通判符錫所立的祠堂,嘉靖二十三年奉明文拆毀,嘉靖二十五年知縣侯仁改為翁山書館,嘉靖三十六年又改作府館。而江西九江的濂溪書院,始建於宋代,明代正統初由御史等人重修,弘治間都御史林俊、布政使林泮等再修,其後提學副使邵寶奏著祀典,嘉靖又由副使謝迪等人重修。不同地區的官員對待書院的態度,直接決定了書院持續存在的可能性。而這一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官方對管理書院的態度。

在現存的明代方志中,直接表明官方介入書院管理的資料也可以找到一些。如:

圖表 10 明代官方直接介入管理的書院舉例

書院名稱

書院類型

建立年代

管理形式

材料來源

伊川書院

祭祀

永樂22

有司歲擇謹厚者一人,復其家,俾守之。

劉鹹《伊川書院記》

明經書院

教學

隆慶4

清江編門子一人守之

嘉靖《臨江府志》卷四

石門書院

教學

 

設門子一人以司啟閉

嘉靖《臨江府志》卷十四

橫渠書院

祭祀

嘉靖29

例編門子一人看守

嘉靖《建陽縣志》卷五

經歸書院

祭祀

弘治

奏建,祝文祭品,皆奉頒降

嘉靖《九江府志》卷四

濂溪書院

祭祀

 

弘治間提學副使邵寶奏著祀典

嘉靖《九江府志》卷十

備註

劉鹹《伊川書院記》轉引自《中國書院史資料》。

 

在這幾個書院中,經歸和濂溪書院由於納入國家崇祀先賢的範圍,所以其管理無疑直接由官方承擔。而明經、石門、橫渠三書院設門子(看門人)看守,其實也是將書院的管理納入當地政府的行政管理範圍。理由是:門子是明代地方差役的一種,「編門子一人」是指編派一名門子的差役。由於編派差役屬於政府行為,因此,給書院編派一名門子,顯然意味著地方政府在較大程度上介入了書院管理。至於伊川書院明年由地方政府派一人看守,並且「復其家」(免除其家庭的差徭),更是清楚地顯示了這一點。

可以推想的是,對於那些由官員出面修建的書院,其最初的管理無疑帶有官方的性質。而且,對於那些持續存在的書院來說,地方官員出面進行維修甚至主持書院的事務,顯然更加帶有政府行為的性質。這種情形,決定了明代大部分書院的管理主體不是獨立的個人,而是由地方官員所代表的地方政府。

(二)學規制定者的身份與書院的管理主體

在明代,那些有教學或講學活動的書院,其內部的管理,往往是通過學規而具體化的。因此,學規不僅反映了書院的學術宗旨,也反映了書院的管理屬性。在這些學規中,有不少都是由現任官員制定,或由現任官員委託人制定。根據對隨機找到的一些書院和講會規約統計(見下表),在36個學規中,直接由官員制定的就有18個,佔了一半。而如胡居仁的《續白鹿洞書院學規》,乃是在他接受提學李齡的邀請入主白鹿洞後作的,因此,雖然學規由胡居仁制定,卻不意味著他有足夠的權力管理白鹿洞書院。

圖表 11 明代書院、講會規約舉例

學規名稱

制定者

制定年代

制定者身份

備註

白鹿洞洞學榜

羅輅

嘉靖元年

知府

 

惜陰說

王守仁

嘉靖5

都御史

講會規程

示白鹿洞主帖

鄭廷鵠

嘉靖31

提學

 

洞學十戒

高賁亨

嘉靖

提學

 

西樵大科書院堂訓

湛若水

約正德間

吏部尚書

 

規示書院諸生八事

李齡

成化5

提學

 

教條示龍場諸生

王守仁

正德3

驛丞

 

百泉書院學約

聶良杞

萬歷6

知縣

 

白鹿洞書院禁約

邵銳

萬歷6年

提學

 

白鷺洲書院禁約

汪可受

萬歷20年

知府

 

白鷺洲書院館例

汪可受

萬歷20年

知府

 

赤山會約

蕭雍

萬歷

副使

講會規約

稽山會約

蕭良干

萬歷

知府

稽山書院會約

虞山書院學道堂堂規

耿橘

萬歷

知縣

 

虞山書院會約

耿橘

萬歷

知縣

 

水西會條

查鐸

萬歷

副使

水西書院會約

楚中會條

查私

萬歷

推官

講會規約

志道書院約言

曹於汴

萬歷

推官

 

惜陰申約

鄒守益

嘉靖28

 

講會規程

還古書院規則

 

崇禎2

 

 

證人社約

劉宗周

崇禎

 

講會

續白鹿洞書院學規

胡居仁

成化

 

 

瀛山書院學規

方世敏

天啟

 

 

寶慶寺學會約

馮從吾

萬歷間

 

 

崇實會約

方學漸

萬歷38

 

 

東林會約

顧憲成

萬歷32

 

 

為學次第

章潢

萬歷18

 

 

問津書院學規

蕭繼忠

萬歷

 

 

東林講會規則

高世泰

萬歷

 

 

東林會約

吳桂森

萬歷

 

 

麗澤堂學約並序

胡居仁

 

 

 

紫陽規約

洪德常

 

 

 

明經會約

林兆恩

 

 

 

中州會約

李會

 

 

光緒撫州志著錄

學規

吳與弼

天順成化間

 

 

玉陽書院會條

不詳

萬歷

 

 

資料來源:《中國書院史資料》、有關方志和書院志。

學規制定者的身份能直接反映出書院管理主體的事例,是白鹿洞書院和虞山書院。白鹿洞書院在明代訂立有幾個學規,在羅輅、高賁亨、鄭廷鵠、邵銳諸人所訂立的規約中,都涉及到書院的具體管理事項。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鄭廷鵠的《示白鹿洞主帖》是直接針對白鹿洞的主洞而發的,而邵銳的《白鹿洞禁約》中也規定:

本洞教授,以訓人育物為事,以養廉守恥為先。若使徵收租谷,非惟勢有所不行,而職亦有所不專矣。今後止委府官徵收租谷。谷完之日,帖行教授,令其開列師生姓名支給。支給之日,教授眼同面斛,於本道洞租簿上親書支數,以憑查照。

這些規定,無可置疑地表明:當時白鹿洞書院的管理,完全受當地政府的支配。

虞山書院的情形也是如此。書院會約由知縣耿橘所制定,對書院的辦理宗旨和會講、會文等活動內容及儀式都一一進行了規定。故此,虞山書院的辦理可以說徹頭徹尾地貫徹了耿橘的思想。由於在會文和會講中都由地方政府的有關部門、人員主管(如儒學以及知縣本人),因此,這份會約無疑帶有地方政府辦理書院的意圖在內。這一點,也表明當地政府乃是虞山書院的實際管理者。

根據上述情形推斷,在明代,由官員介入學規制定的書院,其管理,至少在該官員在任期間,都應該是當地的政府。

(三)山長、主講人的聘請與書院的管理主體

除祭祀式書院外,有比較固定的學生並舉行教學活動的書院(聚徒式書院),或沒有相對固定的學生但定期舉行會講的書院(講會式書院),通常都設有專門的主持人(習稱「山長」)或定期聘請一些學者主講。究竟由誰來聘請書院的山長或主講人,顯然取決於書院的管理主體究竟為誰。

我們隨機翻閱有關資料,就可以發現,大部分書院的主持人或主講人,都是由地方官出面延請,甚至有些書院就是由地方官本人主持的。舉例如下:

圖表 12 明代書院聘請山長、主講人情況舉例

書院名稱

地點

聘請人

受聘人

材料來源

備註

濂溪書院

廣東

布政使等

 

楊溥《濂溪書院記》

 

三元書院

廣西

知縣

 

費克忠《三元書院記》

使諸生出入游息

紫陽書院

安徽

巡撫等

教官

何其賢《紫陽書院記》

 

龍眠書院

安徽

知縣

 

劉作垣《創建龍眠書院碑記》

自出俸錢購室延師

東山書院

安徽

知府

 

李泛《東山書院記》等

 

環谷書院

安徽

知府

 

葉宗春《風教堂記略》

 

水西書院

安徽

知府

學者

鄒守益《水西精舍記》等

宣州勤於學,而上鼓其機

白鷺書院

江西

知府

 

羅欽順《城南白鷺書院記》等

 

白鹿洞書院

江西

提學等

教官

《白鹿洞書院志》

 

東林書院

江蘇

知縣

 

王守仁《城南東林書院記》

風厲士習,此吾有司之責

文學書院

江蘇

知縣

 

瞿景淳《重建文學書院記》

司教化者必勤勤於書院之立

明德書院

江蘇

知縣

 

時偕行《明德書院記》

 

虞山書院

江蘇

知縣

學者

《虞山書院志》

 

學道書院

江蘇

知府

 

胡纘宗《重建學道書院記》

 

文正書院

江蘇

御史

 

崔桐《文正書院記》

延師徒,用廣崇奉

紫微書院

河北

知縣

 

劉濂《紫微書院記》

政暇,則親自枉駕,考校術業

董子書院

河北

致仕官

本人

龔用卿《董子書院記》

 

恆陽書院

河北

督學等

學者

趙南星《重修恆陽書院記》

當道者聘請……先生

百泉書院

河南

提學

 

劉健《百泉書院記》

 

伊洛書院

河南

提學

教官

胡謐《伊洛書院記》

 

學古書院

陝西

按察使

 

王恕《學古書院記》

有司者延有道之儒以為師

正學書院

陝西

提學

 

李東陽《正學書院記》

聚徒置院,為養蒙儲俊之計

萬松書院

浙江

參政

 

洪鐘《重修萬松書院記》

 

瀛山書院

浙江

知縣

學者

王畿《瀛山書院記》

 

峴山書院

湖北

知府

 

胡價《峴山書院記》

太守糾七州邑生儒肄習其中

問津書院

湖北

知府

 

鄒元標《問津書院記》

群縉紳及弟子切磋於斯

二程書院

湖北

提學

 

陳鳳梧《二程書院記》

擇士之有志者俾讀二夫子之遺書

岳麓書院

湖南

知府

 

李騰芳《重修岳麓書院碑記》

與諸生時過講學校藝

資料來源:《中國書院史資料》。

史籍中這類資料極為常見。從這些材料中我們也可以看出,這些由地方官員出面建設的書院,其在書院主持人或主講人的聘用上都掌握著最後的決定權。在這一方面,最為典型的例子是白鹿洞書院。在明代,白鹿洞書院自修復時,就是由提學或地方政府官員出面延請山長。各種白鹿洞書院志中,都記載有地方政府官員聘請陳獻章、胡居仁入洞的事件和信函。正德末年,巡按御史唐龍延請教官蔡宗兗為主洞,甚至還上奏到皇帝。所以白鹿洞書院帶有極其突出的官辦特徵。

不過,雖然教官屬於國家官僚隊伍中的一員,但並非所有以教官充任主持人的書院都屬於官辦。原因是:教官受聘為書院的主持人,並不意味著國家將書院的主持人視為自己官僚隊伍的成員。教官充任書院主持人,實際所反映的是地方政府官員介入書院管理的強度,而不是其他。

根據以上三個方面的考察,可以肯定,在明代,由官員出面建設的書院,其管理主體乃是地方官員本身所代表的地方政府。並且,如果連續幾任官員都對書院的建設投注關心,這種管理的持續時間也就相應延長。反之亦然。亦因如此,雖然在書院的管理上有地方政府的介入,但書院卻最終不能納入官學的範疇。

二、明代書院的學生管理

牽涉到學生的管理,則這類書院主要是那些聚徒式書院。書院學生的來源及其管理,不僅體現了書院教學或講學的規模,而且也顯示了書院的性質。

按照通常的看法,書院學生平民化的程度要遠遠高於官學,這也是書院與官學的根本區別所在。但是,當我們將這一論點同明代書院進行對比時,卻發現其實大謬不然。

(一)明代書院的學生來源

考察書院學生的來源,將可以更加清楚地認識書院同官學的關係,也可以增加對書院內部學生管理方法的瞭解。從所搜集到的材料看,在明代,有不少書院,其學生不僅不是在各級學校學生所涉及的成份外別有來源,而且恰恰是各級學校的學生。為明白起見,本書列舉一些材料作為證明:

圖表 13 學生來源於各級學校的書院舉例

書院名稱

立論依據

材料來源

明經書院

劉松《明經書院記》:「諸生之趨黌校也,露佇星駢,肄息無所,盍增(書院)號捨?」

嘉靖《臨江府志》卷十四

石門書院

張春《石門書院記》:「聚諸生誦習其中。」

嘉靖《臨江府志》卷十四

盱江書院

「養俊士之試優等者」。正德十年,知府韓轍、同知何恩增建學舍二十楹,「諸生隸學,督視唯勤」。

正德《建昌府志》卷七

靖忠書院

成化五年知府蘇致中建,祀陶狄二公。嘉靖元年,戶部主事鄒輗建號捨,以便生徒肄業。

嘉靖《九江府志》卷十

崇正書院

黃虎臣《創崇正書院記》:「廣德松泉鄭公奉命來令茲土,始進諸生,知學舍闕狀,大懼人材放失,儒效闊疏,欲更創書院,以資諸生藏修。」

嘉靖《夏邑縣志》卷八

資政書院

景泰六年知府王恕創建,選士子英銳者肄業其中。

嘉靖《惟揚志》卷七

崇正、明道書院

嘉靖二年知州廖世昭申行提督學校蕭鳴鳳建,「以業童生課誦,委學官考學業」。

嘉靖《海州志》卷五

齊山書院

張棻《重建齊山書院記》:正德十年知府何紹建,「乃群試儒學諸生,拔其文之優者,迎至其間,別屋室以居之,列教條以示之,督課業講論以考驗之,務使互相師友,以期大有成就然後已」。

嘉靖《池州府志》卷九

黎公書院

汪偉《黎公書院記》:弘治十二年建,「購書史以待士子願藏修於其間者」。

正德《大名府志》卷五

淮南書院

汪偉《淮南書院記》:知州劉天民重修,「令諸生藏修其間。聽政之暇,則騎而往,執經遍進,詰難互發,與之商榷,往復不厭」。

嘉靖《壽州志•書院》

安豐書院

鄒守益《安豐書院記》:「然儒生學子,往往假廛講業,若工無肆,於事為缺」,乃建書院。

嘉靖《壽州志•書院》

北城書院

嘉靖二十七年知縣劉景韶建,「以為諸生講業之所,……一時名士多藏修其中」。

嘉靖《潮陽縣志•書院》

萃華書院

嘉靖二十八年知府王尚用「因生徒肄習城市哄雜」建,「業斯院者凡三十餘人」。

嘉靖《尋甸府志•學校》

同文書院

成化九年副使塗棐建,「擇師必知句讀。……朔望則進郛郭師生以呈(程)其業」。

正德《瓊州府志》卷十七

邵陽精舍

嘉靖二十一年知府邢址建,「常此以士子講習」。

嘉靖《邵武府志》卷九

稽山書院

嘉靖三年知府南大吉增建,「時試八邑諸生,選其尤者升於書院」

萬歷《紹興府志•書院》

雲從書院

萬歷四十三年王台建,「集諸生課藝其中,月三試之,別有條約」

光緒《撫寧縣志》卷五

崇正書院

「當道君子每為書院拔秀異特處其中,以培養實德」。

雍正《續修建水州志》卷十五

正學書院

嘉靖二十一年提學副使蔣信建。蔣信《新建正學書院落成記》:「群黌序林野之士而並育之者也。」

嘉靖《貴州通志》卷六

文明書院

徐節記:「選聰俊幼生及各儒學生員之有志者二百餘人,擇五經教讀六人,分齋教誨。」

嘉靖《貴州通志》卷六

營山書院

李彭年《頌王侯改建營山書院功德碑》:「日率弟子員程課其間。」

萬歷《營山縣志》卷七

金鄉書院

嘉靖二年,知府胡纘宗建,「俾府縣學子弟肄習其中」。

崇禎《吳縣志》卷十四

章賢書院

嘉靖八年知府劉夢詩建,「授生徒講讀於中」。

嘉靖《山東通志》卷十六

墨池書院

弘治七年知州陳宣建,「暇則與生員王崇蘭、易逢吉輩講讀其中」。

弘治《夷陵州志》卷四

大中書院

成化十一年知府江璞建,「有書捨數十間,為諸生講習之所」。

嘉靖《南雄府志》卷五

學道書院

胡纘宗《重建學道書院記》:「擇弟子之俊秀者俾講讀其中」。

崇禎《吳縣志》卷十四

和靖書院

嘉靖二年知府胡纘宗因「吳縣學生多在湖山,往復險阻」重建。

嘉靖《姑蘇志》卷二十四

濂溪書院

楊溥《濂溪書院碑記》:正統二年都指揮僉事張玉等重建,「祠之左右創建宅舍,左居郡之秀民,右居武官子弟」。

中國書院史資料

三元書院

費克忠《三元書院記》:景泰元年十二月,廣西督學湯性方為屋數間,「俾師生爰居爰讀」,景泰三年知縣唐禮建為書院。

同上

正學書院

唐龍《正學書院續記》:弘治初督學楊一清建,「於中教授生徒」,「郡邑弟子員心懌神怡,……三十餘年,未之有改也」。

同上

備註

外加本章圖表8、圖表12中的一些書院。

 

由於有很多書院都沒有明確指明學生的來源,所以也無法對各書院學生來源的途徑作出準確的比例劃分。但是,從以上各表所羅列的材料看,將各級學校的學生作為書院的學生,在明代顯然是一個比較普遍的現象,甚至有些書院還通過考試而選拔其中的優秀者進入書院學習。

值得注意的是,在明代一些作為講學領袖的書院中,其學生的主要來源依然是各級學校的學生。以白鹿洞書院為例,弘治十四年邵寶提學江西時,就曾經這樣規定道:

凡我學校諸生暨山林儒士,有清修慎篤、欲暫輟進取而志於前所謂學者,許府縣起送前來。……所謂暫輟進取,或五六年,或七八年,必待學成,然後出用。

嘉靖初年知府羅輅的《洞學榜》中,也明白無誤地表明白鹿洞書院的學生首先來自於府州縣學,而後才旁及於「四方有志之士」。而到後來鄭廷鵠提學江西時,更是規定:本府及屬縣生員「考一二等者,報名登簿,發洞肄業」,「外府有志者,待本府批行,方准送入」。

由此可見,像白鹿洞這樣頗有號召力的書院,也同樣是以學校的學生作為自己的招生對象,並且在鄭廷鵠出任江西提學後,其招收的條件變得更加苛刻。等而下之,那些既無悠久歷史、又非學術名流的官員所創辦的書院,其學生的來源自然更應該是學校的學生。

實際上,從一般情形推斷,就可以知道,在學校中選拔學生,乃是書院招收學生的必由之路。就大多數書院的教育程度來說,書院是與蒙學不同的教育機構。取決於這一點,這些書院就不可能將其招生對像面向普通兒童,所以書院學生的平民化程度,乃是視當地士子中平民身份的人數多少為轉移,並不是直接體現於書院的招生上。相反,由於書院在設立之初就被置於輔翼學校教育的地位上,並且由於辦學的穩定和對書院教育規模的限定,其在學生的招收上就只能面向那些已經接受一定教育的士人,而不是所有的民眾子弟。而受過一定教育的士人的主要構成成份,就是各級學校的學生。

此外,書院的分佈狀況,也是書院學生來源受到限制的原因之一。雖然在理論上講,書院的學生來源沒有地域的限制,但是,大部分書院都是設立在縣級單位(僅知縣建立書院數之多,就可以說明這一點),這種情形,實際上等於限制了書院的招生範圍。原因是:

其一、一個小的地區設立書院,其影響的範圍通常不會超出這個地區,因此,其學生主要來源於本地區。而一個地區可以提供的生源,莫過於各類學校的學生。

其二、戶籍的限定,也限制了書院學生的來源。由於戶籍同時意味著徭役的差派,因此,對於有這種徭役拖累人,他們無法遠離家鄉、長期在外從事學習。而沒有徭役拖累的人,除官員和國家特別予以免除者外,餘下是就是各級學校的學生。

應該說,書院的學生主要來自於各級學校,並不僅僅局限於聚徒式書院中,就是在講會式書院裡,學校生員依然是來書院接受聽講的主要成份。我們舉東林書院為例。早在隆慶元年,就有儒學學生向當時的督學耿定向申請修復,而耿在批文中明確地要求:

新院選取志行文學為眾所孚者主會於中,令原日本院賞等童生朝夕觀摩,毋徒文具。

雖然這次並沒有修復成功,但耿定向的說法,無疑也是將眼光投向了儒學生員的未來接班人。所謂「賞等童生」,指的是在提學官選拔儒學生員的考試位居前列者。

萬歷三十二年,東林書院才真正被修復。儘管通常認為顧憲成為修復者,但修復的具體實施,還是得力於儒學的教官和學生。在《東林書院志》,還保存有當時申請修復書院的一些公函。其中就有萬歷三十二年二月初七日直隸常州府無錫縣儒學生員馬希尹、王純一、孫之賢等人的申請以及同月十九日縣牒,萬歷三十二年三月初二日無錫縣儒學教諭單有學、訓導李從謙的報告和同月二十三日縣政府的回函,和府及提學等的一些批文。因此,在東林書院的修復過程中,無錫縣儒學的教官和學生都投入了不少精力。不難想到,當東林舉行會講活動時,儒學的教官和生員自然是參加者之一。

在這裡,有必要審視一下講會式書院會講舉行的時間對聽講者範圍所帶來的影響。仍以東林書院為例。東林書院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並且在另外的八個月(一年中除正月、六、七、十二月)每月還舉行一次小會,無論大會、小會,時間均為三天。這種時間安排所帶來的直接後果是,會講的對象不是針對一般的民眾,而是針對「有閒」階層。對於一般民眾來說,他們絕無可能參加每年至少八次(若另外安排大會的時間,則就是九次)、連續三天的會講,因為他們沒有如此閒暇的時間。而有如此閒暇的時間參加會講的人,只有可能是這樣一些人,即:部分現任官員、退職在家的官員、富裕家庭的子弟、儒學生、因故在家的國學生以及遊學之人。如果我們在原則上將富裕家庭的子弟視為學校學生的話,則實際上參加會講的聽講者,就只能以學校學生為主體。

(二)明代書院的學生管理

對於有比較固定的生徒的書院來說,管理學生自然也是其內部的工作內容之一。由於不少書院的學生來源於各級學校,因此,書院的學生管理是否具有獨立性,就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這些學生究竟在儒學的管理之外獲得了多大的自由,從而使書院和儒學在學生管理上達到協調。

應該注意的是,在明代,對儒學學生的管理,還是相當嚴格的。這種嚴格,不僅體現於對學生行為方面的要求上,而且體現於對學生學業的要求上。因此,儘管在明代中後期儒學教育的確出現了不少弊端,但並不意味著儒學本身的教學活動就此消失。相反,儒學開展正常的教學,一直是不少學者、地方官追求的目標,也是儒學保證科舉、歲貢正常化以及儒學教官保證業績考核合格的重要手段。僅各地持續不斷地對儒學進行修理,就可以證明這一點。而正是因為如此,進入書院的儒學生如果在身份上沒有改變,則在理論上,他必須既參加儒學本身的教學活動,也參加書院中的教學活動,書院和儒學在學生的管理就不可避免地產生衝突。

很顯然,我們不能指望進入書院學習的儒學生都脫離他的儒學生身份,從而成為純粹的書院肄業者。因此,在理論上,解決書院和儒學在學生管理上的衝突,比較有可能的是這樣一些途徑:

其一、儒學生在書院的學習,可以替代他在儒學中的學習;

其二、書院的學習僅僅作為儒學學習的一種補充;

其三、書院沒有常規教學,因此不影響學生在儒學的學習;

其四、書院為純粹的私立學校,其教學具有獨立性,但儒學生的學習必須服從儒學;

其五、書院僅僅提供儒學生自修的場所,根本沒有教學活動;

其六、儒學沒有教學活動。

其七、進入書院的儒學生,不再希求儒學生慣常的科舉、歲貢出路,而成為純粹的學問者。

但是,顯而易見的是,寄希望於儒學沒有教學活動來解決儒學和書院在學生管理上的衝突,顯然是不符合事實的。而沒有教學活動的書院,也只有祭祀式書院,其他的書院都在不同程度上從事教學(講會式書院的講會,也是教學的一種方式)。在此同時,儒學生不再希求科舉和歲貢出身,也不可能是一種普遍現象;並且,即便主觀上如此,除非他連儒學生的資格全部拋棄,否則他依然要接受儒學的管理。因此,避免書院和儒學在學生管理上的衝突,實際上只有前面四種可能性。

第一種可能性,顯然是存在的。這就是在那些由官方出面建設或主辦、並專門從儒學中選取學生的書院。白鹿洞、白鷺洲、虞山書院,是這類書院的典型。毫無疑問,進入這些書院學習的儒學生,其學習自然就可以抵充儒學的學習。由此而帶來的結果是:這類書院的學生管理,乃是隸屬於管理儒學教育的人員或機構,也就是提學官、地方政府官員和儒學。

第二種可能性,也應該是存在的。這就是那些為解決儒學學校規模有限、不能提供全部的學生規範的教學而建立的書院。如江西建昌府的盱江書院,就可能屬這種類型。這類書院的學生管理,實際上與第一種情形一樣。

第三種可能性,在那些講會式書院中是比較有可能出現的。定期舉行的講會,固然是一種教學方式,但它更近於一種學術討論會。由於會講活動的舉行需要間隔一定的時間,因而在理論上可以避開與儒學教學的衝突。但是,這類書院並沒有固定的學生,因此,書院本身並無所謂學生管理。

第四種現象,自然也是存在的。但是,在這類書院中學習的儒學生,毫無疑問,必須同時接受儒學和書院的管理。在這種並行的管理中,書院的學生管理即便不強於儒學,也至少要與儒學保持一致。並且,一旦儒學要對學生進行全面的考評時,書院的學生管理就要讓位於儒學。否則,它將無法使那些就學的儒學生達到儒學所要求的行為和學業標準。

書院中對來自儒學的學生的管理,提供了書院與儒學之間關係研究的典型案例。通過判定書院和儒學在學生管理上的重合程度,將能夠更加清楚地認識書院建設被官方承認的程度。除此之外,儒學學生大量湧入書院,也使得書院成為干擾儒學教育的因素之一,因為它完全可能使建立書院的官員忽視儒學教育。即便這些書院是以彌補儒學教育不足而建立起來的,也無法避免這一點。更有甚者,倘若某些書院居然宣稱自己的辦學宗旨有別於儒學,或辦學的質量必定高於儒學,則對儒學發展的影響自然也就更大(抵銷儒學的教育效果或爭奪優秀生源)。因此,儒學學生大量湧入書院,事實上也埋下了書院遭受強烈的政治干預的危機:當國家試圖整頓儒學教育時,影響儒學教育的一切因素都將在掃除之列,書院也不會例外。

儒學生並非是所有書院之學生的唯一來源,書院的學生管理自然應當面對書院所有的學生。由於書院必須優先解決學生管理上與儒學的衝突,因此書院的學生管理就只能面向這樣兩個方面:通過書院對學生行為和學業的督促,強化儒學的教育效果;或者,教育學生放棄科舉、歲貢的政治出路,而成為純粹的道德代理人或學者。這兩個方面分別與書院的辦理宗旨相關。由此可見,書院對學生採取什麼樣的方式進行管理,最終還是與書院的辦理宗旨相掛鉤。

考察一些書院管理學生的具體條文,也將更清楚地意識到這一切。如嘉靖年間高賁亨為白鹿洞書院所訂的《洞學十戒》,就要求學生戒除「立志卑下、存心欺妄、侮慢聖賢、凌忽師友、群聚嬉戲、獨居安肆、作無益之事、觀無益之書、好爭、無恆」。而鄭廷鵠在嘉靖三十一年給洞主崔柏的公函中,不僅重申了在書院內部設立堂長和直學,而且規定主洞官每季必須將書院中的有關情況匯報提學,匯報的具體內容包括:

一、洞中諸生若干名,某人某人;給假若干名,某人某人;不到及作曠若干名,某人某人。

一、本府給到供應若干,給過諸生若干,扣除作曠若干。無則止。

一、堂長簿書某人德行、過失某事,直學補書某人過失某事。無則止。

一、日課、月課簿見送批點過優等若干扇。有考卷,亦然。

一、本月所講書或史某章、全章或全節,共若干次。某人復書,或通貫,或不通貫。

不難看出,這些內容乃是白鹿洞書院管理學生的具體做法的文字化。而這種匯報的做法,則顯示了白鹿洞書院在學生管理上並不具有獨立性,而是需要接受提學官的統一監督。

類似的情形,也出現於白鷺洲、虞山書院中。這類書院的學生都來自於儒學,其對學生的行為和學業管理,也已經被納入提學或當地政府的責任範圍,故帶有比較濃厚的官方化色彩。

在那些沒有限定學生必須來自儒學的書院裡,其對學生的管理,最終事實上還是歸結到強化或擴充儒學的教育效果上。這其中,就包括王陽明這樣的「心學」家。這方面的情形,我們可以直接從一些書院學規的條目中看出:

圖表 14 明代書院學生管理的內容舉例

學規制定者

王陽明

蕭良干

查鐸

蕭繼忠

方世敏

學規條文

立志

立真志

立真志

德行

格致

會文

勤學

用實功

用實功

宗旨

立志

尊注

改過

滌舊習

銷舊習

經濟

慎修

通務

責善

 

求益友

制舉

戒傲

知命

 

 

 

識議

安貧

惜陰

 

 

 

規勸

 

 

備註

各學規為:王陽明《教條示龍場諸生》、蕭良干《稽山會約》、查鐸《水西會約》、蕭繼忠《問津書院學規》、方世敏《瀛山書院學規》。

資料來源:《中國書院史資料》。

這些學規的條目,都代表了書院對學生的德行和學業方面的要求。雖然在具體內容上有所差別,但這些規條都是為了讓學生獲得道德和學業上的培養,從而成為學有所用的濟世之才。在當時,能使這些學生報效國家的主要途徑就是科舉和歲貢,因此,這類書院的教育,最終還是在為科舉和歲貢提供優秀的人材上達到了統一。

三、明代書院的經費

經費是書院維持自己生存的經濟基礎。由於在國家整體教育部署中沒有任何地位,書院在原則上不能享受由國家提供的穩定的經濟來源。因此,書院經費的獲得,應該主要靠書院自己來籌措。

(一)明代書院經費的來源

明代書院經費來源,大體上可以區分為官方撥置、和私人捐贈(包括官員捐贈和民戶捐贈)兩種方式。其基本情況,我們可以簡單地從下表看出:

圖表 15 明代書院的經費來源舉例

書院名稱

所屬政區

經費類型與數量

經費置辦者

置田時間

橫渠書院

福建

20畝,以供祀事

官給

洪武22

象山書院

江西

50畝,以供歲祀

都御史韓雍

景泰4

草堂書院

江西

原書院田若干畝

知縣等查復

天順、成化

龍岡書院

江西

田百畝以供祭祀及束修之費

謝琪

成化

百泉書院

河南

田若干頃

提學等

成化

龜山書院

福建

給廢寺田30畝,以供祀事

知縣等

成化6

同文書院

海南

歲時供給,各裁墟市稅利之私入者與之

官給

成化9

西山精舍

福建

66畝,以供祀事

參議裴衷

成化11

龍眠書院

安徽

100石有奇

官置

成化(?)

奇甸書院

海南

市稅

丘浚

弘治

道南書院

江蘇

200

官給

弘治

考亭書院

福建

30畝,以供祀事

知縣張津

弘治6

黎公書院

河北

田百畝供祀事

知縣

弘治12

宣成書院

廣西

110

官置

弘治17

經歸書院

江西

5

知府陳霖

正德

萬松書院

浙江

田地170

官撥

正德

二程書院

湖廣

官田557.3

知縣

正德

雲巖書院

福建

30.7

督學姚謨

正德、嘉靖

盱江書院

江西

凡毀淫祠有籍田業,並歸書院

提學副使李夢陽

正德7

齊山書院

安徽

39.8畝,以備修理

知府何紹

正德10

溪東書院

湖廣

州司歲令裡甲供應祭祀之需

巡撫都御史

正德12

二賢書院

福建

30畝、地7畝,以供祀事

官給

正德15

東山書院

山西

50畝,煤窯1

官給

嘉靖

大益書院

四川

田租460

官置

嘉靖

甘泉書院

安徽

20

同知任柱購買

嘉靖7

南山書院

浙江

昌國海塗田30餘畝

知縣周懋

嘉靖7

環峰書院

福建

祭田20畝,以供祀事

巡按御史、知縣

嘉靖9

東山書院

福建

民田50.2

知縣置

嘉靖11

甘泉書院

江蘇

80畝+33

御史

嘉靖1517

湛盧書院

福建

祭田56畝+8

同知、知縣,邑人

嘉靖15

溪山書院

福建

80畝,以供祀事

巡按御史撥寺田

嘉靖15

劍東義館

江西

220

邑人袁伯明

嘉靖40

應龍書院

河北

130

知府

隆慶

明經書院

江西

52畝多,地45.6

提學、知縣購買

隆慶4

營山書院

四川

義莊

庠生王宗舜捐

隆慶5

朔方書院

寧夏

300餘畝

官置

萬歷

東山書院

安徽

租田60

官置

萬歷

明德書院

江蘇

317.53

知縣

萬歷

資料來源:明代各地方志。

根據上表,大體上可以看出,書院經費的主要形式是田產。這一點,與當時的農業在國民經濟中所佔的地位密切相關。田產之外,由於地方上的特殊便利,書院的經費也有其他一些獲得方式,如市稅和煤窯,就是如此。尤其是市稅的提供,顯然是當地小商品經濟比較發達的結果。

需要注意的是,在書院田產的來源上,由官員撥置或購置的現象,在不少書院中都存在。這種置田的方式,既有政府行為,也有屬於官員個人捐資購買的,情形比較多樣。如桂林宣成書院,正德間重修時,地方官以贏余的救荒谷置田110畝;江西白鷺洲書院,嘉靖二十一年知府何其高以罰籍之金置田。這類置田方式,顯然屬於純粹的政府行為。但如出俸錢或通過集資購買的田產,則應當屬於個人的捐贈。此外,官員在任期間,將一些官田撥給書院使用,也代表了一種政府行為。置田方式的不同,在部分程度上也影響到書院經費的具體管理方式。

(二)明代書院的經費管理

有關書院的經費管理,相關的書院史研究中已經多所涉及。由於史籍中關於書院經費的記載多比較簡略,各研究著作對書院經費的表述大同小異,且有關書院經費的用途在上表中也有所體現,所以本書不打算再羅列相關的材料,只想探討一下與書院經費管理有關的另外兩個問題。

首先是書院田產的管理與明代田制的對應問題。田制是國家控制全國所有田產的制度,書院的田產自然也必須納入國家的控制中。既然有田產,就應當負擔國家的稅收,所以書院的田地收入,並不全部歸書院所有。並且,按照規定,民田可以買賣,一旦買賣成交,雙方就必須辦理交割手續,以確認租稅的承擔人。一個人戶的田產情況,最終必須在官方制定的黃冊上反映出來。由於有這樣的一些規定,書院田產無論以什麼方式獲得,都會牽涉到官方。具體說來,當民戶將自己的田地捐獻給書院時,他必須將這一部分田地與書院交割清楚;而當官員以政府(或個人)名義轉撥(或購買)田產時,他同樣要將這批田產入戶。

現在需要回答的是:書院的田產是以什麼方式入戶的?從來源上看,屬於官方撥給或由官方出資購買的田產,顯然只能是官田,因此,這類田地將以官田入戶,並享受官田的納稅待遇;屬於官員個人出資置辦或民戶捐贈的田產,原本屬於民田,當它被納入書院後,其入戶的方式顯然就可能有兩種選擇,即官田或民田。書院經費的管理權最終掌握在官方還是掌握在書院或個人,也將視書院田產入戶的方式而轉移。

從理論上來推斷,書院田產入戶的途徑大約有這樣幾種:

其一、由書院本身單獨立戶。這種情形在明代顯然是存在的。如福建建寧的東山書院,嘉靖十一年知縣江一桂建,「復措置周平保民田五十畝零二分,計鄉桶租谷八十五石。以東山書院起戶,收割稅糧」。所謂「以東山書院起戶」,也就是用「東山書院」作一個獨立的戶頭。根據下文「其租除輸納,尚該七十四石四斗」推算,每畝的稅糧為2.1鬥。這個數字,根據《明會典》對官田、民田納稅數量的記載,應該是民田的納稅數。這也就是說,東山書院的田產最終被歸為民田。既然如此,我們在原則上可以認定東山書院的田產管理屬於東山書院本身。

不過,由書院直接經管的田產,既有可能屬於民田,也有可能屬於官田。如虞山書院,其田產就屬於官田。官田和民田在完稅上有一定的區分,官田一般稅糧較重。因此,書院田作民田處理,實際上也便於找到佃種者。

其二、作為官田,由官方統一管理。江西的白鷺洲書院,即屬此種類型。如尹台《白鷺書院學田記》中稱嘉靖間知府何其高以「罰籍之金」「創田若干畝,以餼士之來學者,命曰學田,令有司歲榷掌之」。既然由「有司榷掌之」,則書院本身並不完全握有田產的管理權。

其三、作為官田,由官方指定單位管理。這種情形,見於福建將樂的龜山書院。據記載,成化六年,巡按都御史滕昭檄副使何喬新重建,「給廢寺田三十畝,掌之學宮,以備春秋二祭。不許楊氏子孫管理,恐有廢於祭祀」。很顯然,這裡的田產管理權是屬於儒學的。

其四、由家族或家庭建立的書院,其田產來源只能是民田,而其管理也只能屬於該家族或家庭。

不難想見,在以民田入戶的書院中,書院經費的管理雖然還有可能為官方所掌握,但在以官田入戶的書院中,其經費的管理就絕不會是私人化的。因此,書院田產入戶的方式,最終也體現了官方在書院建設上的介入程度,從而最終影響到書院性質的評價。

其次是書院田產數量對書院教育規模的影響問題。由於田產收入是書院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經費來源,書院田產的多少,直接限定了書院經費的多少。而書院經費的多少,又直接制約著書院的教育規模。在《白鹿洞志》中就發現有這樣的資料:

查得白鹿洞田地、山塘共二十二頃五畝七分二厘七毫,糧一百五十石六斗五合五勺四抄,坐落星子、建昌、新建三縣,地方居民分佃。內除山地塘三頃八十一畝七分八厘原額無租,實田一十八頃二十三畝九分三厘七毫,每年該租谷一千八百八十八石五升三合五勺。該納糧差銀兩折谷四百石二斗二升;存留本洞修葺祠宇租谷四百石;春秋二季致祭先聖先賢該豬羊果品等項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四厘,用租五十八石八斗。通共歲計用租八百六十石,實該余存聽支租一千二十八石五斗三合五勺。舊規:在洞師生,主教一員,月支八石一鬥,每年共谷九十六石;洞生每名每月給谷一石七斗,每年共谷二十石四斗。大約每年可供洞生五十名。然必照額完收,庶谷支用。如歲有豐歉,納有完欠,更當別議處給。……大約每谷一石,值銀二錢。諸生每月該谷一石七斗,准給銀三錢肆分,無得有所增減。

這條材料,提供了嘉靖三十二年白鹿洞所在地區的物價指數和消費水平。在當時經費數量之多可能是屈指可數的白鹿洞書院,在正常情況下,每年租糧也只能維持50名學生的教育。以此作為參照,就可以看出:象圖表15中羅列的那些書院(拋去祭祀式書院),如果學生能夠享受白鹿洞生一樣的待遇,則其所能招入的學生數量就極其有限。

因此,對於這些田產或其他經濟來源都有限的書院,如果它們試圖維持一定的教學規模,它們對學生待遇問題的處理,就只能採取下列方式中的一種:

其一、不提供學生任何待遇,學生的一切費用由學生的家庭負擔;或僅提供學生一些學習方面的待遇(諸如紙筆墨、燈油之類),而不提供學生維持日常生活的待遇。

其二、不向所有的學生提供維持日常生活的待遇,而只提供給其中的學習優秀者。

其三、不向所有的學生提供維持日常生活的待遇,而只提供給其中的家庭貧窮者。

其四、學生不是每日在書院裡學習,書院以定期檢查的方式來組織教學。

其五、學生是儒學中的廩膳生員,不需要書院提供待遇。

但是,無論是哪一種方式,都可以發現,如果書院不能解決學生直接的生存需求,那麼書院的學生要麼來源於有足夠的經濟力量供養他們學習的家庭,要麼就是儒學中享受國家津貼的生員,否則他們將無法在書院中從事學習。這一簡單的事實,證明明代的書院(至少是那些聚徒式書院)在整體的教育規模上不可能很大。書院的經濟實力,最終決定了書院不可能面向普通的平民家庭,而不少書院以儒學的優等生作為招生對象,也由此得到進一步解釋。

 

明代書院發展的實際情形,遠比以上的介紹複雜。由於有用的材料有限,這裡的介紹只是提供幾條研究的思路,不等於理清了明代書院發展的所有事實。需要說明的是,明代的幾次禁毀書院都起因於「講學」,這一點,並不能構成判定明代書院性質的理由。原因是:所謂講學,是指對某種學問或學術的強調,並不意味著講學是書院的專利。所以如白鷺洲這樣的以服務科舉為目的的書院,王陽明的高足歐陽德在給白鷺洲書院的集義堂作記時,也稱白鷺書院為「講學之地」。並且,在明代前三次的禁毀書院中,講學是作為書院干擾儒學教育的罪名出現的,它所表明的,是明中央政府的某些實權派把學術上的論爭演化為政治上的傾軋,禁書院講學只不過是這種政治傾軋的借口而已。如果真的禁止講學,那麼明中央政府容忍如此眾多的「講學者」在各類學校中任教,就無法得到合理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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