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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中論》〈觀五陰品〉 何曼盈 廣州中山大學中國哲學博士班研究生 一、序言 《中論》(Mūlamadhyamaka-kārikā)是龍樹(Nāgārjuna)(c.150-250A.D.) 的著作。根據《中論卷第一》〈釋僧叡序〉所言,《中論》「以中為名者,照其實也。」就是指觀照一切法之實相。按龍樹的思想屬於般若系統,以緣起性空作為他思想的根據,因此,一切法之實相就是一種不落二邊、超越相對、非有(本體)非無(現象)的「空」的存在。故此亦稱為「中」,以兩端對破,進入絕對真實之的境界,這正是一切法存在之根本要義。
《中論》全文有五百偈,共二十七品。〈觀五陰品〉列於第四,按印順《中觀論頌講記》分析,〈觀五陰品〉與〈觀六情品(第三)〉、〈觀六種品(第五)〉屬於別觀四諦之苦,以觀世間苦之自性空[1]。
本文對〈觀五陰品〉之析論,主要根據以下四種譯本: 1.
青目菩薩釋、姚秦鳩摩羅什譯之《中論》[2] 2.
清辨釋、波羅頗密多羅譯之《般若燈論釋》 3.
安慧釋、惟淨等譯之《大乘中觀釋論》 4. Kenneth K. Inada: “NĀGĀJUNA, A Translation of his Mūlamadhyamaka kārikā with an Introductory Essay” 二、〈觀五陰品〉之分析: 1. 〈觀五陰品〉之異名: 〈觀五陰品〉之梵文是Skandha parīksā,其漢譯於惟淨之譯本是〈觀五蘊品〉。據之英譯,此品是Examination of the Skandhas,是對Skandhs之考察或看法。此處我們可以提出兩個問題:一、五陰和五蘊有何分別?二、Skandha parīksā是否處理五陰(或五蘊)的問題?
根據鳩摩羅什與波羅頗密多羅之譯本,都是譯為「五陰」,至惟淨時候,則譯為「五蘊」。這種差異,亦可見於《般若波羅蜜多心經》的譯本上:鳩摩羅什翻譯pañca-
skandhas
為「五陰」,而玄奘則譯為「五蘊」。熊十力先生之《佛家名相通釋》已載:「五、數也。蘊者何?論云:以積聚義故,說名為蘊……色受等法,互相積聚而已。本無實我,亦無實宇宙……陰者,隱覆義。謂若執此色等法,便隱覆真性故。陰蘊二義,須兼取為佳。」[3]可見,蘊者,取「積聚」之義;陰者,取「隱覆真性」之義。熊十力先生認為兼取二義為佳。 即是說,skandha梵文本身之「積聚」義,是未價值判斷成分。生命乃至一切法之存在,就是受因緣和合之條件而積聚而成,如其所如地存在;當因緣條件消散,則某法亦因此敗壞,如其所如地消失。因此,惟淨對skandha一詞之翻譯便取此義。
既然skandha有「積聚」義,那麼本品是否處理五種積聚(五蘊)的問題?首先,我們要知「五蘊」就是色(rūpa)、受(vedanā)、想(samjñā)、行(samskāra)、識(vijñāna)。當對照本品第七偈頌時:
vadanā
citta samjñānām
samskārānām
ca sarvaśah/
sarvesāmeva
bhāvānām
rūpenaiva
samah kramah// [4] 《中論》鳩摩羅什譯:「受陰及想陰,行陰識陰等,其餘一切法,皆同於色陰。」 我們發現除了「識」(vijñāna)外,其餘四蘊都有顧及,所以《般若燈論釋》[5]和《大乘中觀釋論》[6]之漢譯,都先後譯出「受」、「心」(citta) 、「想」、「行」四者。 至於五蘊中之「識」(vijñāna)雖未有出現在本品中,但此只是因為「心」和「識」之分別,在當時仍未有嚴格之劃分,例如《俱舍論》有言:「集起故名心,思量故名意,了別故名識……義雖有異而體是一。」(卷四),指出都是一心體,只是功能不同。 所以,本品稱為Skandha parī ksā,內容先考察觀照五蘊為首之「色」,然後按同一處理方式來簡化了對其餘四蘊之個別檢查。 2. 〈觀五陰(蘊)品〉處理之問題: 「五蘊」之內容,自《雜阿含經》等佛教早期之經典已有。通過「五蘊」和合來論證「無我」,以「無我」來勾消「我執」。但是說一切有部以客觀存有論立場對色法加以分析,認為物質現象仍是假有,但五位七十五法是客觀存在。這是般若系統乃至其他大乘宗派所否定的。因為佛陀所宣說的一切法之存在都是無常,都是依緣起法而存在。所以一切法之實相應是動態無常變動的存在,故此不能說有自性、有自體。 因此,龍樹就是要針對有部的實有自性之說,離開原始佛教「析法空」之立場,進入「體法空」之說緣起。不再按「假必依實而立」的方法論來分析萬法,而是以萬法體性上之非有(本體)非無(形相)回歸緣起之說。〈觀五陰(蘊)品〉扣緊一切法之實相來說五蘊亦空無自性,隨緣而生,隨緣而滅。 3. 〈觀五陰品〉各偈頌之分析: 第一偈頌,總說「色」與「色因」互相依存,不得相離。
第一偈頌:
「色(法)」作為果色,與「色因」成為一因果之關係,由此見「色」或「色因」皆無獨立自存之體性。因此,若與「色因」相離,則「色(法)」自身便無所得;又若與「色(法)」相離,則「色因」自身亦自我覆障,一無所得。 這種對破,表面上只從關係概念上論證「色(法)」無自性,因為有「色(法)」,則必有使其存在之「因」(即「色因」),從分析「因」與「果」之關係,便能破自性實有之概念。但實際上這種因果關係之相依相待性,就是佛家主張之「緣起」:萬法依因待緣而生而滅,故此龍樹說空無自性、說對偶否定而為中,最後都只是為了說緣起之假有。 第二及第三偈頌,分別破斥「無因有果」與「有因無果」之說。
第二偈頌:
第三偈頌:
因為龍樹之立場,是主張「有因有果」之緣起,所以「無因」又何來「有果」?「果」之存在必先預設了某因之存在,正如「色」作為果法之存在,必先預設有「色因」之存在。至於「有因無果」亦不能成立,因為既然X是因,已確定X為一關係網中之因,故此便不能「無果」。若X不是因,X卻當會是另一關係網絡之果,因此亦不能說「無因有果」。 果/因 果/因 果/因 X∞……→X1 ──→X2──→X3……→X∞ └─┬─┘ └─┬─┘ 關係網甲 關係網乙 見上圖,X2是果時,它必定有因(X1);而當X2是下一個關係網(乙)的因時,它亦必定有果(X3)。如此相續不斷。 第四偈頌,指出無論有無「色」(諦)(satya),「色因」皆不得呈現。
第四偈頌:
這�堭諵憍狴雂�「諦」(satya),其實只是一種實有不變之自性。即是說,倘若具有自性之色存在,則「色因」不得呈現,因為如真有自性之色,則其恆存不變,亦先驗而存在,故無需「色因」令其存在。又倘若有自性之色不存在,即是說作為果法之色不存在,這更談不上有「色因」之存在,因為「無果亦無因」。這是用對偶否定法來破斥「色」與「色因」有自性之說法,代表破盡一切可能,「色」與「色因」不是各有自性自體,而應是互相倚待而緣生。
第五偈頌:
由此「色因」已在第四偈頌所破,指出「色因」並不存在,此不是要勾消緣起因果之說,而是要指出色無自性,甚至無有存在,因為既然無「色因」,那何來有「色」(果)?莫非無中生有嗎?此「無因有果」之說已於第二偈頌所破。 因此,龍樹指出既無因,亦無果,因此我們不要再對「色」生起分別之活動,由此便不會執實於「色」之存在,以及對「色」產生自性之執著。 第六偈頌,針對有部以「色因」與「色(果)」皆具自性之觀點,透過對偶否定「因」與「果」(或「業(kārya)」[7])相似不相似之對立,從而破「色因」與「色」之自性。
第六偈頌:
由於有部視「色因」和「色」皆各具獨立自存之自性,但又需解決「色因」與「色」之因果關係問題。「色因」既稱為「因」,則必然有果與之相配,例如母子之關係,作為母親者既稱為母,則必須有「子」與之相配,否則她不應稱為母親,因為這正是因果關係概念所顯示之相依相待性,母要依于子,子亦要依于母,才能構成母子之關係概念。問題在於有部為「色因」與「色」之體性賦予獨立不變之性質,如此如何同時解決因果關係之相依相待之性格?於是便希望透過因果之相似性來解答。藉因果之相似性同時建立「色因」與「色」之關係,亦同時不妨礙「色因」與「色」各具自性之說法。 但龍樹指出「因」與「果」之「相似」與「不相似」皆不能成立。「相似」不能成立,是因為因是因,果是果,互相各具內容,不能互相混淆,所以由此建立因果之相似性是不成立的。另一方面,「不相似」亦不能成立,因為因果既成關係,互相總有相近的地方,例如一匹馬怎可與一朵花建立因果關係?龍樹在此對偶否定了「相似」與「不相似」之對立關係,由此破有部藉「相似性」來保留與各具自性的做法。 第七偈頌,是繼破「色」與「色因」之自性,然後以相同方式簡破「五陰(蘊)」中之其餘四陰(蘊)。
這種先破同類中之一項,然後餘項皆依相同之方式被簡破的做法,在龍樹《中論》其餘偈頌中亦有,例如在〈觀六情品〉中先破眼之見,其餘耳、鼻、舌、身、意等亦同於上[9];再如佛教其他經典中亦有以此方法以顯五蘊無自性,例如《雜阿含經》:「色無常……如是受、想、行、識無常……名真實觀。」又如《般若波羅蜜多心經》:「色即是空,空即是色。受、想、行、識,亦復如是。」 從內容言,「色」代表生命存在乃至一切法存在之依據,由此而衍生出來的精神與心理活動(四陰/蘊)亦以「色」作為依止。因此,只要先對此依據進行破斥,掃蕩對「色」自身存在之執著,顯示「色」無自性,由此「色」而有之四蘊乃至一切法,亦相繼不攻自破。 最後第八及第九偈頌,是標舉「空」乃認識實相之必要之理。 空←──→認識實相 第八及第九偈頌:
由於實相是緣起,就是一非有(本體)非無(現象)之存在,因此若不扣緊「空」而欲解答或爭辯有關實相諸問題,最後亦只是徒勞無功。例如對某現象之存在欲加以說明,若只從日常語或概念來加以解釋,而未能進入最深層之「空」來加以說明,則最後便容易作繭自縛。甚至對「空」自身之分析,若不扣於「空」之本質上言,很容易便會視之為一實體,以空為實有,為一最終之本體,如此便與佛家之「無常」、「緣起」背道而馳。 三、總結: 龍樹《中論》〈觀五陰品〉旨在對破五陰(蘊)之自性,通過對「色」與「色因」關係之檢視,一方面從因果關係之相依相待性,破斥獨立自存之自性(第一至三頌);然後透過對色因自身之體性(自性)之上破斥,繼而勾消具有自性之「色」(果)(第四至五頌);接著對偶勾消「相似」與「不相似」之對立,使「色因」與「色」不能同時接受因果關係和自性獨存(第六頌)。而其餘四陰(蘊)亦順此理而無有自性。由此才能真實地觀照一切法之實相:無體有相、隨緣而生、隨緣而滅。
因此,龍樹標舉「空」,並不單旨在掃蕩自性,其深意是要顯緣生法則,一切法皆依因待緣而生,然其存在非實有,而是假有,這才是一切法之實相。 註釋 [1] 印順著:《中觀論頌講記》,頁44。 [2]
本文之分析,主要依鳩摩羅什之譯本。(《大正藏》卷三十•中論卷第一,頁6中至7中。) [3]
熊十力著:《佛家名相通釋》,頁34。 [4] Kenneth K. Inada: “NĀGĀJUNA, A Translation of his Mūlamadhyamaka kārikā with an Introductory Essay”, Pg.56 [5]「受陰及心陰,想行一切種,如是等諸法,皆同色陰遮.」《般若燈論釋•觀五陰品》 [6]「所有受心想,諸行一切種,及餘一切法,皆同色法說.」《大乘中觀釋論•觀五蘊品》 [7]
同上,Pg.55。 [8]
同註2,頁7。此偈頌在其他譯本有較合梵文本之翻譯,都能譯出「心」(citta)而非「識」(vijnāna):「受陰口心陰,想行一切種,如是等諸法,皆同色陰遮。」(《般若燈論釋》)「所有受心想,諸行一切種,及餘一切法,皆同色法說。」(《大乘中觀釋論》) [9]「耳鼻舌身意,聲及聞者等,當知如是義,皆同於上說.」(《中論•觀六情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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