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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過對“自學考試”在我國發展歷程的回顧,以及在實踐操作中存在問題的分析,對如何完善“自學考試”作了必要的探討。 關鍵字:自學考試
考生 學習
引
言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的建立,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教育制度的創新。20世紀70年代末,十年動亂結束後,社會急需各種人才,而已有的高等教育形式難以滿足社會的需求。爲了改變這種狀況,1978年2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做出:“我們要建立適當的考核制度,業餘的人們經過考核,證明達到高等學校畢業生同等水平的,就應該在使用上同等對待。1981年1月13日國務院批轉下發了教育部制定
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行辦法》,標誌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的正式建立。”(
引自參考文獻1)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20年來累計報考人數達1億多人次,爲我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培養了本科、專科畢業生290多萬人。中專畢業生400多萬
,目前自學籍考生達1680多萬人,考試的專業從開始試點之初的少數幾個,發展到今天的11個一級學科,239種專業,人才培養層次也從單一的專科發展到專科、本科、獨立本科和中專,以及部分職業證書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爲公民提供了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較好地體現了教育公平性原則。目前,我國每萬人中就有56人參加自學考試,北京市萬人報考率達到166人,在全國高等教育11%的毛入學率中,自學考試貢獻了約2.5個百分點,爲我國高等教育的改革和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引自參考文獻1) 自學考試發展到今天,可謂碩果纍纍,功不可沒,在我們肯定成績的時候,有必要審視一下“自學考試”這種考試制度的理論定位,和在運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在社會中造成的影響,探索自學考試在未來社會發展的方向;讓自學考試沿著科學、理性、健康的軌道發展就顯得尤爲重要。 一、自學考試理論定位的模糊性 在1998年8月29日通過的“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把“自學考試”納入高等教育範疇,自學考試顧名思義,包含二方面的內容,一
是自學,一 是考試。 “自學”從廣義上來講,是學生根據教材和參考書,自己制定學習計劃,獨立完成各種學習的活動。“考試”在此是指國家爲檢驗學生學習的效果及學業成績制定的一種制度。 在實際操作中,我們不難發現,“自學考試”與現行的政策和法規有許多矛盾之處,表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按《辭海》對“教育”的解釋爲:按一定的
目的和要求,對受教育者德、智、體諸方面實施以影響的一種有計劃的活動。我國八十年代出版的《中國大百科全書——教育》卷中有這樣的闡述:凡是增進人們知識和技能,影響人們的思想品德的活動都是教育。高教法第四條中也明確規定:要使學生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而“自學考試”只能考核考生(
許多文獻把參加“自學考試”的人員稱這爲“學生”,這容易和接受學校教育的“學生”相混淆,爲區別,本文稱之爲“考生”,這更符合現實,也較爲準確。)
的智育,對於考生的德育、體育卻無法考核。顯然,“自學考試”與高等教育的要求不一致,並且和教育的功能脫節,我們把社會上存在的一種考試制度,納入教育範疇——高等教育,從理論上講,
有不恰當之處。考試是教育的一部分,其關係是部分和全體的關係,我們用部分來代替全體,這在邏輯上也是講不通的。 完成教育綜合功能的是教育制度;而作爲整個教育制度大系統中一個子系統的考試制度,不具備也無法完成整個系統的功能。因此,在實踐中以考試計劃取代教學計劃,以考試大綱取代教學大綱,特別是以考試機構指導教學機構(助學機構),從而以考試指導學習,都是極不科學的,勢必造成人才培養的片面性。教育制度是建立在教育目的和教育方針之上的,而一定的考試制度應服從並服務於一定的教育制度,絕不是相反。因此,實踐中不可能在考試制度上建立或形成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現實中建立起的所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是圍繞著考試活動而進行的,不是圍繞著人的認識活動開展的,最終不僅造成人的畸形發展,而且也違背了教育的基本規律。 第二,從哲學範疇講,“自學考試”片面擴大了學習者的主觀能動性,人的主觀能動性是受客觀條件制約的,當考生學習遇到困難時,又沒有合適的教師給以指導,學生只能靠自己的悟性和理解力去學習,以達到“無師自通”的境地。這不禁使我們想到曾經紅極一時的口號“不怕做不到,只怕想不到”、“人有多在膽,地有多高産”,這與“自學考試”的哲學含義有異曲同工之妙。我們常說“天才出於勤奮”,可勤奮的人並不一定都能成爲天才;正如只有很少具有超常思維和素質的人,才能成爲科學家一樣,也只有具有特殊思維和素質的人方可在自學中舉一反三,最終完備自身的知識結構而成爲高等專門人才。對於絕大多數並不具備這種思維和素質的人,在花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進行自學去完成大學課程,其收效甚微。把“自學考試”作爲一種制度,在全社會推廣實行,對多數人來說是不適應的,超越了人的生理能力。 第三,高教法第五條規定:高等教育的任務是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而“自學”的考生其創新精神又怎樣培養,又由誰來培養,考生的實踐能力又怎麽來提高;誰又能給考生提供充分
的實踐機會;僅靠考生自己去悟道?這一切與高教法的要求都相矛盾。 據對某省自學考試開考的75個大專層次專業統計,僅有
8個專業安排畢業作業或畢業實習及考核,其餘58個專業只需通過規定課程考試就可以畢業。作爲一個培養高等專門人才的教育層次,如果削弱或抽去了實踐性的教學環節,特別是取消了最終畢業綜合能力訓練,讓學生始終以考試爲中心,這就決定了考生的思想窄,能力低,知識結構不完備;何談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二、自學考試在運作中存在的問題 1、班級授課制在學生學習過程中不可替代性。 傳統教育通過班集體的教學,能夠在學生中産生“群體效應”,促進學生取長補短,相互學習,相互溝通,相互競爭,相互促進,共同提高,而自學的考生,其學習處於分散狀態,完全靠自我控制力來維持學習,把學習者置於“孤立無援”的境地,在學習中必須地學生與學生、老師與學生之間的交流與反饋蕩然無存,這種主要的資訊流通渠道處於“乾涸”狀態。 “一般地說,學校教育比起非學校教育來講,在內容上更注意全面性和系統性,更注意目的與內容之間的吻合。學校教育內容與其他認識活動或實踐活動中的比較起來,有下列幾個顯著特點:(1)學校教育內容具有明確的目的性與預定。(2)學校教育內容不僅具有一般的認識價值,而且具有形成
人的價值。”(見參考文獻2)可見學校教育對學生的學習起到多麽大的作用,而參加自學的考生,在學習過程中卻享受不到這種學校教育的優越性,他們要想達到與學校教育相同學習目標,是多麽的困難,個別人能戰勝這種困難我們不懷疑,而對一大批高考落榜者,這種特殊的社會群體,若都有能力戰勝這種困難,我們卻感到奇怪和不可思議。 2、考生的自身條件不適宜自學 自學考試的考生來源,除極少部分是已有大專以上學歷,絕大多數都是參加高考和成人高考的失敗者。由參考文獻3可知,高中和中專學歷的考生占65.3%,這部分考生來源如下:一是高中歷屆生,多年來未參加過正規考試,中學所學知識大都還給了老師,二是職業高中和中專畢業生,根本未接受過普通高中教育,基礎知識差,三是應屆高中畢業生,參加普通高考和成人高考都失敗,把拿文憑的希望不得不放在了“自學考試”上。參考文獻4有浙江省自學考試人員學歷較詳細的統計,
如下表:
由表中可見,自學考試的考生文化素質較差,基礎知識較薄弱,在參加自學考試以前,受的是課堂教育,他們習慣於在教室�媗它悎v講課,回家通過教材和課堂筆記溫習功課,對於自學完全陌生,毫無心理準備,況且原有的知識儲備也不足以支援自學,期待他們完成由課堂教育向自學成才的道路上轉變太困難了。 3、教材建設跟不上考生的自學要求 從理論上講,要學好一門課,僅靠一本教材和教學大綱及考試說明是很難做到的,就法律專業而言,牽涉到大量的法律、法規,大學教師在教授《憲法學》、《民法學》、《刑法學》等課程,均要查閱大量的法律、法規文件,頗爲耗時費力,而考生又到哪兒去尋找!不讀法律、法規就能學好法律,實乃天方夜譚。雖然社會上編有相應的課程參考書,受教材更新費用和出版周期的制約,根本無法反映近幾年新頒佈法律、法規全貌,考生又怎能成爲該專業的專門人才。 另一方面,從現有教材來看,教材編排方式,是直線式排列,即採取一往直前,前後內容不重復的方式排列,套用普通高校的教材編寫模式,而且過分注重教材的嚴密性和學術性,內容容量大,進度快,不適合考生自學。 4、考試和考生的學習相脫節 學習和考試是實現教育目的的兩種手段,它們之間不是彼此孤立的對立關係,而是相互影響的作用與反作用關係。教學大綱,教學內空和學習方法,決定考試大綱、考試內容和考試方法,而考試又象一根無形的指揮棒操縱學習,如果協調不好,就會使學習被動地追隨考試,而放棄對教育目標和教學目的的執著追求。從理論上講,考試必須爲學習服務,但事實上,無論是考生的自學,還是社會上的自考助學班,只有一個目的,就是學習爲考試服務,使“應試教育”在“自學考試”這塊風水寶地長盛不衰,嚴重束縛了學習者的智力培養和能力發揮。教育目標過分功利化,影響了教育的正常發展,違背了教育自身的發展規律。 5、自學考試對考生的要求降低了 作爲高等教育的培養目標,應該有嚴格的質量標準,而且這種質量標準,不應隨條件和地點的變化有太大的變更,而自學考試對考生的要求和培養目標卻大大降低了。 首先,課程設置方面。以自考大專財會專業爲例,共開考13門左右的課程,而高校相同的學歷和專業,卻要開設28門左右課程,且自考所用的許多教材,都是高校教材的“縮印本”或“簡寫本”。 其次,表現在教學要求上,對自考考生的教學要求普遍較低。自考考生由於自身條件的限制,象實驗、實習、社會調查等實踐性教學環節均無法得到保證。雖然有的專業有承擔主考的學校,也對考生開放一定的實驗室,但與培養大專層次的專門人才要求相比,只不過是杯水車薪。 再次,自學考試,作爲一種考試制度,對考生的學習成績評價存在重課內輕課外,重知識輕思想,重結論輕過程,重智力因素輕非智力因素,重閉卷筆試輕實際運用的嚴重弊端。學習成績評價中的這種單維模式把考生推向了應試學習的狹窄境地,它迫使考生窮于應付各類機械練習和記憶,抑制了考生思維能力,創造能力等素質、動機和興趣,這些非智力因素的發展。學習主要是一種過程,而不僅僅是結果,不重視過程,而只重視結果,考試的功能得到強化,學習的過程則被削弱了,最終不僅造成人的畸型發展,也違背了教育基本規律,教育的質量也難以保證。 6、自學考試對正常教學秩序的影響 自學考試的無限制性,顯然爲許多在校學生鋪就了通向獲取大專和本科畢業證書的陽光大道,由參考文獻2可知,在校生佔參加自考人數的44.
7%,這就不奇怪許多中專、技工學校都在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在校學生參加自考,有的學校還把其先進經驗在全國報刊雜誌上廣爲介紹,就連許多在校的大專生,現在也熱衷於參加自學考試,以獲得一個熱門專業的畢業證書。照此下去學校原定的培養目標和教學計劃怎麽去完成;人們不禁要問:自學考試如此之好,國家還有必要花那麽多的錢,辦那麽多的學校和專業嗎?這是不是浪費? 7、變味的自考助學班大量興起 我們常常自豪地認爲:自考助學班的出現
,有效地利用了高校教育資源,爲考生提供了教育服務,在報刊中隨處可見這樣的話“社會助學活動的蓬勃開展,各類教育機構的積極參與,使自學考試作爲教育形式更加完善”。這種
說法掩蓋了一個深層次的問題:自考助學班不少由主考學校舉辦,有的自考助學班請參與出題的主考教師講課,在其出的測驗題、復習提要中,把考試主要內容或題目都涵蓋其中了,即使少量的沒有主講教師參與的自考助學班,也只講考試的內容,幫助學生“押題”和“猜題”,只教考生如何應付考試。學習過程被簡化了,學習的內容被縮短了,考試的作用被強化了,導致考生只能死記硬背一些肢解、零散的知識,助長投機取巧,弄虛作假的不良風氣。現在的許多統計數位表明自考的及格率高於以前,可現在考生的自學時間卻遠遠少於十年前,人們不禁要發出這樣的感慨:現在的人比以前聰明多了! 8、自學考試對社會的誤導 自學考試
助長了學習的功利性,爲了得到一張大專文憑,學非所用的現象非常突出。下面是98年7月20日中國教育報第1版上刊登的段原文,讀後耐人尋味。 “某縣一所重點初中,是省教委驗收合格的、學歷達標學校,其學歷是清一色的自考文憑,全校82位教師,82本大專文憑中,有76本是自考文憑,且專業皆是中文,校長忙解釋道:‘文憑不假,因爲自學考試易過關,況且考場監考……,只要參加考試的,一般都能拿到文憑’,一語道破天機。” “說句心�婺隉C教數學、物理、化學、生物的教師,就是拿到一個中文專科文憑就能高屋建瓴,提高專業教學質量嗎?許多學校都有在走這條‘學歷達標’的捷徑”。 由此可見,自學考試給“教育平等”大打折扣,特別是對正在規範化的“人才”市場造成了極大的衝擊。 三、建立開放性的教育體系完善自學考試制度 教育部長陳至立同志在出席高教自考研討會時指出:“要注意研究‘自學考試’的教育規律,研究‘自學考試’與其他教育形式的協調發展,要科學合理地確定‘自學考試’的培養目標,要著眼于人才素質的全面提高,轉變教育觀念,教育思想,探索考試方法與手段的創新,要注重考生個人學習能力和創新精神的培養,要嚴格管理
,保證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維護國家的嚴肅性和權威。”她同時還說“如果把傳統意義上的教育歸納爲‘學會’知識,那麽,現代意義上的教育則更應該注重‘會學’知識,注重培養與發展人們的學習能力與首創精神。從這個意義上可以預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作爲發展我國繼續教育,終生教育的一條重要途徑,將越來越顯示出獨特的功能和作用。”(引自參考文獻5) 陳至立的講話,其意義就是要站在開放教育的立場上,思考改革“自學考試”制度,促進“自學考試”發展的理論與實踐。只有不斷地研究終生教育思想,減少高教自考的功利性,研究高教自考內在弊端,提高考生的整體素質(特別是文化質),研究高教自考與其他高教形式的關係,克服割裂,建立聯繫,研究資訊技術在高教自考中的應用,使考生樂學、會學、有時間學、真正成爲學習的主體,研究高教自考規律,全面提高教自考質量。”(引自參考文獻6)才能使“自學考試”真正成爲高等教育的組成部分,我們還要從以下幾方面做扎實的工作: 1、“自學考試”的思想保證——開放教育思想。 (1)開放教育的教育思想是體現以學生爲中心的,在教學模式的設計、教學媒體的編制、教學管理的改革、教學服務系統的完善等到各個方面都要以學生爲主體,從理論與實踐上都突破現行的以教師、教材爲中心的傳統教育模式。這種教學思想是與現代社會的大生産、大經濟、大流通、大工程、大科學等相適應的大教育觀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有利於推進全社會培養人的活動,普遍提高全民族的素質和造就優秀的人才。 我們應該看到“自學考試”必須最大限度地擴充視野,走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之路,建立一個能滿足國民普遍需要的開放教育體系,打破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的界限,這樣“自學考試”才能穩步前行。 2、“自學考試”不斷發展的前提——完善的助學體系 在未來開放教育體系下,人們盼望著一個能夠爲考生的自學提供完善的助學服務系統,使考生樂學、會學、有時間學,真正成爲學習的主體,它能使獨立的自我規劃和自我調整的學習變得更加容易。 由於“自學考試”的學習特點是分散化和家庭化的,所以,其考試機構必須以考生爲中心,利用社會上的大學,科研院所等教育資源爲考生的學習提供一切必要的服務;對考生自學的支援服務,既是“自學考試”的基礎工作,又是建立開放教育模式的重要內容,必須加強研究,採取措施,因地制宜,逐步改進。完善的助學體系應具備以下功能: 自學考試要從根本上成爲高等教育的組成部分,我們還有很多工作要做,還有許多問要研究,願全社會都有來關心這項事業。 參考文獻: 1、高等教育自學考試20成就輝煌[N],中國教育報2001.2.17(1) 2、葉瀾:教育概論[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
207 3、劉粵平,王海東:他們爲何選擇自考[N],中國教育報2001.2.21(7) 4、金高揚:自學考試考生基本情況分析[J],開放教育研究1998(4):31 5、陳至立出席高教自考研究會的講話[N]中國教育報1998.8.24(1) 6、自考特點[N]:中國教育報1998.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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