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文哲學會網頁 http://www.arts.cuhk.edu.hk/~hkshp 定然律令的意義及與假然律令的區別 (1)命令與律令的意義 上次講完康德對道德原則基礎的說明後,今次我們便 正式講他對道德原則本身的闡述。他稱真正的道德原則為 道德的最高原則(supreme principle of morality ), 而當中,最重要的概念就是定然律令( categorical imperative)和意志自律原則(principle of autonomy of the will),而後者的意義更是由前者規定出來,所以 ,我們先講定然律令的意義。但要了解什麼是定然律令, 我們必須先了解什麼是律令(imperative)及與其有關的 命令(command)。 康德對於 "律令" 及與其有關之"命令",都有明確的 界定,他說: "一個客觀原則之表象,當其對一意志是責成性 (強制性)的,即被名曰命令(理性底命令),而此 命令之公式則被名曰律令。一切律令皆為 '應當' 這 字所表示,而因此它們皆指表一個客觀的理性法則對 於這樣一個意志即 '從其主觀構造而言,它不必然地 為這法則所決定' ,這樣一個意志之關係,這關係就 是強制底關係。"[1] 又說: "一個完全地(圓滿地)善的意志亦必同樣服從 客觀法則(善底法則),但它卻不能因此便被思議為 是被責成著(被強制著)去依法而動,因為完全地善 的意志本身,從其主觀的構造言,它只能為善之表象 所決定。所以在神意上,或一般地說來,在一聖意上 ,是沒有律令可言的;在這裡, '應當' 是沒有地位 的,因為 [其意志之] 決意本身已必然地與法則混融 而為一了。所以,所謂律令,只是一種公式,它表示 一切決意底客觀法則對於這個或那個理性存有底意志 例如說人類意志之主觀的不圓滿性之關係。"[2] 這裡,"命令" 一詞與日常語言的用法稍有不同,它 專指 "理性的命令"(command of reason),它表示出一 個客觀的道德法則對於不圓滿意念或即人類意念 [案:引 文中的 "意志" 既有進一步的區分,依上文所言,便應指 意念] 的強制底關係(relation of necessitation )。 這種命令不適合圓滿意念或即上帝意念,因為祂是純粹的 理性存有,沒有感性的性好,故祂所決定的一切行動必然 地與道德法則相符合,完全沒有強制性。 至於 "律令" 一詞;依上面引文之界定,其意義與 " 命令" 一詞稍有不同,康德說它是 "命令的公式" ( formula),康德這個說法十分籠統,由於這個詞十分重要 ,所以,我們必須仔細辨明其意義。這裡之 "formula"一 詞與康德在後文講定然律令的普遍性、目的性及自律性三 者所用之"formula" 一詞,意義實有不同,不能混淆。牟 宗三在其譯註《康德的道德哲學》一書中,將前者翻譯為 "公式" ,後者翻譯為 "程式" ,亦顯出兩者意義有所不 同[3]。現在,後一詞留待講定然律令的三程式再講,這 裡,我們先講前一詞之確實意義。 這裡的 "公式" 一詞("formula"一詞之前一種用法) ,依筆者之看法,是指命題之形式(form of proposition ),所以,律令其實就是表達(理性底)命令之命題形式 。為什麼康德講命令要專從命題之形式的角度來講?依我 看,理由不難明白:因為表達命令的命題之內容涉及具體 的行動,當中夾雜了經驗的因素,並無普遍性與必然性, 所以,不能視作最高的(真正的)道德原則而加以分析。 所以,他以為只能從表達命令的命題形式(律令)的角度 來講真正的道德原則。 (2)兩種律令的區分及其與兩種命題形式的關係 明白了什麼是律令,我們也不難明白康德為什麼進一 步區分律令為定然律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與假 然律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兩大類。理由就是: 依一標準,命題形式可截然二分為兩大類──定言命題( categorical proposition )與假言命題(hypothetical proposition)[案:從命題形式的角度,我們宜把categ- orical譯為 "定言" ,hypothetical譯為 "假言" ,因為 命題形式指涉語言層面,而不同於律令那樣指涉思想層面 ] ,因此,表達命令的命題形式(律令),亦可分為定然 的與假然的兩種。然而,我們可進一步問:為什麼康德以 此標準來區分命題形式,進而把律令區分為定然的與假然 的兩種﹖康德自己沒有直接回答這個問題,所以,筆者只 能依自己對康德哲學的了解嘗試回答這個問題。依我看, 康德這樣區分兩種律令的理由如下: 依康德在《純粹理性批判》中所說,命題形式(亦即 判斷形式)依關係的角度可區分為定言的、假言的及選言 的三類,而這個區分的方法,亦與其他命題形式的區分, 甚至範疇的區分的方法相同:第一類與第二類對立,而第 三類為前二類之綜合。[4] 這裡,第三類之選言命題為何 是定言命題與假言命題之綜合,我們可略過不談,但前兩 類命題為何對立卻必須解釋,否則不明白康德為何以定然 律令與假然律令分別對應兩大類對立的道德原則。定言命 題,只表示了一個命題中主詞與謂詞的關係,卻無表示此 命題與其他命題有任何關係;但是,假言命題卻表示一命 題與其他命題有關係──根據與後果之關係。所以,在這 意義下,兩類命題是對立的,即是:定言命題不須預設任 何條件(亦即是說它是無條件的,unconditioned ),但 假言命題卻必須預設條件(亦即是說它是有條件的, conditioned ),因此,依康德,這就能對應兩大類的道 德原則──建基於 "善的實在論" 和建基於 "善的目的論 " 的兩大類的道德原則,亦即是意志自律原則和意志他律 原則。[5] 依我們在第一章的分析,康德對於價值(善)的看法 與他以前的哲學家的看法大異其趣。後者的看法可稱為 " 善的實在論" ,即視善為對象或對象之概念的觀點;由此 而建立的道德原則,從理性(意志)的角度來看,即由理 性所決定的行動以它以外的事物(行動的結果)為目的, 而理性所決定的行動只是達到此目的的工具或即手段,換 言之,我們可說行動是有目的的,或即有條件的;所以, 這種原則,從其命題形式來說,最適宜以假言命題來表達 ;在這個意義下,我們可稱此原則為假然律令。至於前者 ,則可稱為 "善的目的論" ,即視善為意志的高級的目的 的觀點;由此而建立的道德原則,從理性(意志)的角度 來看,即由理性所決定的行動以它自己為目的,換言之, 我們可說行動 [除自身外] 是無目的的,或即無條件的; 所以,這種原則,從其命題形式來說,最適宜以定言命題 來表達;在這個意義下,我們可稱此原則為定然律令。 因此,康德這樣解釋定然律令與假然律令的區分: "現在,一切律令,其發命令或是假然地或是定 然地。前者是把一可能行動底實踐的必然性,表象為 [去達到] 一人所意欲的(或至少是一人所可能意欲 的)某種其他事物之手段。後者即定然律令則必是這 樣一種律令,即 '它把一個行動表象為其自身即是必 然的,而並沒有涉及任何其他目的,即是說,把它表 象為客觀地必然的' 這樣的一種律令。"[6] 他又說: "如果這行動之為善只是當作達到某種別的東西 之手段而為善,則這律令便是假然的;但是,如果這 行動被表象為其自身即是善,而且因此,藉賴著意志 之原則,亦被表象為必然的,即對於一 '其自身即符 合於理性' 的意志而被表象為必然的,則這律令便是 定然的。"[7] 總括而論,假然律令是以下這一種道德原則的命題形 式:它以行動以外的事物(行動的結果)為道德的標準( 善),所以,後者 [之為善] 是有條件的(有目的的); 而定然律令則是以下這一種道德原則的命題形式:它以行 動自身為道德的標準(善),所以,後者 [之為善] 是無 條件的(無目的的)。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建立 "為了 將來能有理想的職業,凡人都應該勤力讀書" 的原則,這 原則便是假然律令;相反,如果他建立 "應該愛護兒童" 的原則,當中不涉及其他特定的目的(即行動自身就是其 目的),這原則便是定然律令。 (3)略述假然律令的進一步區分 康德除了將律令區分為定然的與假然的兩類之外,還 進一步將假然律令再細分為兩類。由於本文以講康德的定 然律令和意志自律原則為主,所以,下面只對此進一步的 區分的標準、名稱和意義略作交待,以求對定然律令有較 多的了解。 依康德,兩種假然律令再加上定然律令,合共區分出 三種律令,而它們的區分標準,端在乎它們所涉及的目的 的特性。康德說: "假然律令只說某一行動之為善是對某種目的, 可能的或現實的,而為善。在第一種情形中(即對可 能的目的而為善一情形),那律令是或然性的實踐原 則,在第二種情形中,它是一實然性的實踐原則。至 於那定然的律令,即宣布一個行動其自身即是客觀地 必然的,而並沒有涉及任何意圖或旨趣,即並無任何 其他目的,這樣的定然律令,其妥當有效是當作一必 然性的實踐原則而有效。"[8] 依此,第一類的假然律令所涉及的是或然的目的,所 以,它可稱為 "或然的實踐原則" ;第二類的假然律令所 涉及的是實然的目的,所以,它可稱為 "實然的實踐原則 " ;至於定然律令,它以理性自身為目的,此目的是必然 的(具必然性),因此,它可稱為 "必然的實踐原則" 。 另外,康德又稱第一類律令為 "技巧的律令(規律)" 或 "技術的律令" ;稱第二類為 "精審的律令(勸告)" 或 "實用的律令" ;稱第三類為 "道德的律令(命令)" 或 "道德的法則"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