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民 主 政 治 發 展 講 座 系 列 一 ( 第 二 講 )
「 香 港 的 法 治 文 化 - 回 顧 與 前 瞻 」
香 港 政 治 研 究 學 會 、 香 港 人 文 哲 學 會 、 思 考 學 園 合 辦
講 者 : 戴 耀 廷 副 教 授
講 者 簡 介 :
戴 耀 廷 , 香 港 大 學 法 律 系 副 教 授 。 主 要 的 研 究 範 圍 包 括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比 較 憲 法 、 人 權 法 、 人 權 教 育 、 公 民 教 育 、 法 律 與 宗 教 、 法 律 與 管 治 、 法 律 與 政 治 。 曾 任 基 本 法 諮 詢 委 員 會 委 員 、 公 民 教 育 委 員 會 委 員 、 中 央 政 策 研 究 組 非 全 職 顧 問 ( 2 0 0 7 ) 。 於 2 0 0 1 年 獲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頒 授 榮 譽 勛 章 。
講 座 內 容 簡 介 :
香 港 的 法 治 體 制 及 文 化 的 發 展 路 向
法 治 的 發 展 可 分 為 四 個 層 次 或 發 展 階 段 。 這 可 以 用 十 六 個 字 來 表 述 : 「 有 法 可 依 、 有 法 必 依 、 以 法 限 權 、 以 要 達 義 」 。
「 有 法 可 依 」 : 要 有 法 治 就 必 須 先 有 一 些 合 符 質 量 要 求 的 法 律 。
「 有 法 必 依 」 : 法 律 成 為 了 執 政 者 的 主 要 管 治 工 具 , 以 法 律 來 達 到 管 治 的 目 標 。
「 以 法 限 權 」 : 法 律 進 一 步 會 規 限 執 政 者 的 權 力 。 公 眾 亦 可 透 過 不 同 的 限 權 機 制 來 規 限 政 府 的 權 力 。
「 以 法 達 義 」 : 法 律 成 為 了 實 踐 公 義 的 功 具 。 公 義 可 包 括 三 方 面 : 一 、 人 們 的 基 本 人 權 如 言 論 自 由 、 結 社 自 由 、 集 會 自 由 等 自 由 得 到 保 障 。 二 、 市 民 享 有 選 舉 代 表 他 們 管 治 社 會 的 政 府 官 員 的 政 治 權 利 。 三 、 社 會 中 的 弱 勢 社 群 能 享 有 最 起 碼 的 社 會 資 源 。
每 一 階 段 的 發 展 不 單 需 要 體 制 的 建 設 , 更 要 有 相 配 合 的 法 律 文 化 。
講 員 會 依 此 法 治 發 展 的 框 架 , 分 析 香 港 法 治 發 展 所 達 的 層 次 或 階 段 , 及 初 步 剖 析 香 港 法 治 文 化 的 狀 況 。 亦 會 展 望 在 未 來 , 法 治 在 香 港 的 體 制 建 設 及 法 治 文 化 建 構 所 可 能 面 對 的 挑 戰 。
日 期 : 1 0 月 2 7 日 星 期 一
時 間 : 7 : 3 0 p m ~ 9 : 4 5 p m
地 點 : 九 龍 東 京 街 恆 邦 商 業 大 廈 五 樓 5 0 6 室 ( 長 沙 灣 地 鐵 站 A 3 出 口 轉 左 直 行 )
電 話 查 詢 : 9 1 2 5 4 3 6 4 ( 李 先 生 )
※ 本 講 座 除 講 者 主 講 及 學 者 回 應 外 , 亦 設 有 台 下 討 論 環 節 , 歡 迎 有 興 趣 者 出 席 參 予 討 論 。 欲 免 向 隅 , 請 早 入 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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