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村的發展與中國鄉村治理結構

 

喬新生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隨著中國第一村——江蘇華西村的掌門人吳仁寶光榮退居二線,有關明星村的議論又開始多了起來。第一村還能持續多久?明星村的村民幸福嗎?華西村的分配製度合理嗎?華西人的基本權利得到保障了嗎?

其實,在中國,明星村並非僅指華西村,河南的南街村,天津的大邱莊都是中國的明星村。它們之所以能夠成為村莊中的明星,源於以下幾點:一是高於普通農村的富裕程度;二是異於普通農村的集體主義;三是在集體組織領導下的共同富裕。事實上,中國農村有些地方的富裕程度不亞於明星村,但在這些富裕的農村,沒有實行集體主義下的治理結構,有些也沒有實現共同富裕。在個別農村,GDP高速增長的表象之下,掩蓋著貧富之間的巨大反差,而這種反差使得這些地方的人際關係異常緊張。明星村之所以為明星村,不僅僅是因為它們的富裕,而是因為它們的共同富裕,以及實現共同富裕的集體主義的治理結構。

人們在關注這些明星村的時候,往往把共同富裕與集體主義的組織結構聯繫在一起。從某種意義上說,這是對的。然而,是集體主義的治理結構實現了共同富裕?還是共同富裕維持了集體主義的組織結構?這些問題恰恰是需要人們認真研究的核心所在。有人把共同富裕的實現歸結於明星村特殊的治理結構,也有人把特殊治理結構的存在歸結於共同富裕,還有人把明星村的富裕原因歸結於能人政治,以及能人所操縱的集體主義的治理結構。這種因果關係的混亂使得公眾對明星村的一切都充滿了好奇,而這種好奇與探究心理恰恰造就了明星村的知名度。在市場經濟社會,明星村的知名度又為它們推銷產品帶來了巨大的廣告效應。因此,我們在分析明星村的時候,可能正在參與改變或影響著明星村。無論我們的評價是好是壞,我們對明星村的討論都會使明星村受益。從這個角度來講,關心明星村的人們都是明星村的創造者。

 

上篇:集體主義下的治理結構是神話嗎

目前人們最為擔憂的是,隨著掌門人的更換,明星村的集體主義的治理結構能否持久?這個命題的潛在假定是,明星村的組織結構是建立在少數能人或強人基礎之上的,隨著能人或強人的歸隱,集體主義的大廈會轟然倒塌。這種顧慮或許有道理,但如果集體主義的治理結構本身就有強大的生命力,或者在集體組織的框架內能夠不斷地創造財富,那麼少數能人的進退或許無法從根本上影響明星村的發展。

在我看來,脫離實踐的形而上學分析毫無價值。在明星村的治理結構中,變量複雜,但其中最大的變數就是明星村的掌門人。正是這些掌門人的不懈努力,才有了明星村。如果對這一最大因素重視不夠,那麼,一切研究都會變形。從披露出來的信息看,明星村老掌門的價值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內的凝聚力和號召力,二是對外的影響力和活動力。年逾古稀的華西村老支書吳仁寶對內一言九鼎,即使宣佈退居二線,仍然能夠在中國的最大媒體鏡頭前侃侃而談,其巨大的影響力和活動力,讓影視明星望塵莫及。正是有了象吳仁寶這樣的明星式的帶頭人,華西村才成為了天下第一村。因此,研究明星村的社會治理結構,必須始終把握這些關鍵的人。

毫無疑問,明星村的關鍵人物都是集體主義的倡導者。這種集體主義的模式脫胎於建國後的人民公社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在農村實行了土地改革。每一個農村的居民,或多或少的獲得了土地的長期支配權。然而,隨著上個世紀五十年代推行的合作化運動逐步升級,農民的權利特別是對土地的支配權力逐漸地被剝奪了。從初級社到高級社,從高級社到人民公社,農民逐漸地失去了自治的權力和支配自己財產的權利。隨著農民權利的逐漸被剝奪,農村的勞動生產力水平持續下降。到文化大革命時期,中國的農村生產力水平已經下降到了歷史上的最低點(有諷刺意味地是,在那一時期,中國的農村「大放衛星」,出現了畝產萬斤的報道)。因此,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的大包干運動中,不少農村拋棄了人民公社下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治理結構,我國的憲法也隨之發生了改變。但是,正是這些關鍵人物的逆風而行造就了今日的明星村。在一些學者看來,集體主義的組織模式是老掌門人的選擇。但是,在上個世紀的八十年代,這種選擇如果缺乏民意基礎,恐怕無法實現。全國如火如荼的大包干為今日這些明星村的發展提供了多條道路,也為農村村民的自治提供了巨大的空間。土地承包還是集體經營可能最初源自領導人的決策,但如果在村民中間無法形成共識,那麼集體主義的組織模式也無法建立。所以,今天一些學者在批判這種異於農村常態的治理結構的時候,可能忘記了當初村民們的選擇權利。正是他們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了這種治理結構。我們今天分析一些農村地區為什麼沒有採用承包制,而仍然沿用傳統的農村管理架構,已經沒有太多的現實意義。因為,在改革開放的初期,農村村民的自主意識取決於他們對外界信息的接受程度,以及農村各種勢力的對比狀態。根據筆者的調查,在一些相對封閉的農村,國家的政策和法令要想得以貫徹實施,需要相當長的時間,政府的文件有時長達數月才能傳遞到村民的手中。在這個過程中,需要經過太多的環節。要知道,在上世紀的八十年代,農村並沒有電視、報紙等現代傳媒。日常信息除了依靠口傳心授之外,還主要依賴當地農村基層組織所建立的有線廣播系統。承包還是不承包,往往取決於現有組織領導人的宣傳和鼓動。如果農村的組織者包括大隊長、小隊長和支部書記不願意實行農村大包干,那麼,如果沒有相當強烈的反對意見,他們的決定也就成為了當地所有居民的選擇。這是建立在農村威權主義基礎上的特殊的民主化進程。農民們之所以選擇這樣的決策方式,是因為他們信息來源不充分,看不到承包制所帶來的巨大收益,因此,在既有的慣性下,同意了領導人的選擇。這是一種民主,但是一種信息不充分的民主,是一種略帶盲從的民主選擇。我們不能追問當初農民為什麼選擇明星村這樣的發展模式,正如我們不能以成敗論英雄一樣。當然,隨著時間的推移,村民的觀念也會發生轉變,但是,正如當初的決定是建立在民主程序之上的,現在的改變也應該通過民主的程序,儘管這樣做有太多的制約因素。所以,明星村中少數人的出走並不能反證這種治理結構的荒謬,相反地,它恰恰證明了在現代集體主義的治理結構下,仍然有一定的開放性和流動性。而這才是民主體制下最可貴的財富。

如果將明星村看作是一個複雜的契約,那麼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的社會結構變遷中,明星村的村民集體選擇了這類契約。在這類契約下面,每一個村民在享有權利的同時都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包括將積累的財富中的大部分留作集體發展基金的義務。一些媒體可能將集體契約上的義務與村民的個人財產權利混淆在了一起,認為明星村的決策者剝奪了村民的財產權。這種誤解一半來自明星村宣傳的誤導,一半來自媒體記者對經濟學的無知。從明星村的角度來看,可能是出於潛在激勵的考慮,也可能是出於財務費用上的安排,將留存集體的部分財富直接量化到了社員個人,使得社員的收入有顯著的增加,也使得企業在所得稅方面有一定的減少。但是,只要集體性質的契約還存在,那麼依照契約,這些留存在組織內部的財富就可以由集體組織支配。這是一種契約安排,與侵犯社員的財產權利毫無關係。明星村的領導在面對媒體的質疑時顯然陷入了兩難境地:如果承認這種集體契約的約束力,那麼社員的實際收入就沒有以前宣傳的那麼多;如果不承認集體契約的存在,那麼截留社員的收入顯然違反法律規定。

筆者的結論是,在中國鄉村普遍實行承包制的今天,明星村的治理模式面臨特殊的困難,它必須以社員個人財富的不斷增加來證明組織的優越性。而這樣做與發展集體組織經濟又存在著一定的矛盾。但不管怎麼說,明星村的發展離不開明星式的掌門人,也離不開明星村村民的集體自治。

毫無疑問地是,隨著明星村的發展壯大,明星村的內部治理結構也發生了傾斜。少數人的決策代替了當初的集體選擇,民主的氣息逐漸地淡化了。為了防止不同的聲音出現,以集體財富的再分配為主要約束機制,輔之以個人崇拜的治理手段被不斷強化,這對明星村來說不是一個好的兆頭。因為集體主義下的治理結構是建立在最充分民主基礎之上的。在集體組織內部必須實行徹底的民主管理。這種民主管理不同於民營企業的內部分權決策,也不同於國有企業的廠長負責制下的職工代表會制度,而是一種絕對的民主體制。在集體組織內部,每一個成員擁有絕對平等的權利,他們通過集體投票決定組織的事務。明星村內部民主的異化可能是導致今後明星村衰敗的最大原因。正如當初這些村莊通過投票決定選擇集體組織經營形式一樣,如今富裕的村民也可以通過投票決定實行其他的治理結構。如果村民的權利無法實現,那麼集體主義的靈魂就不存在了。一個只有集體主義的軀殼,而不具備集體主義靈魂的村莊不可能再沿用集體主義的治理結構發展下去。

集體主義的治理結構是建立在一定的道德高地之上的。在集體主義內部,社員的權利和義務不因職務的高低和財富的多寡而發生根本性的差別。這種近乎無私的組織結構在險惡的環境中往往有頑強的生命力,因為任何一個成員的生存都必須依賴其他人的幫助。以以色列的基布茲為例,其集體主義的治理結構與明星村相比毫不遜色,在基布茲的內部,一切財產屬於集體所有,一切權利屬於社員大會,財富的分配實行絕對的平均主義,沒有工資,沒有外快,組織內部有公共食堂、社員有免費的醫療保障,徹底的義務教育和其他名目繁多的福利政策使得每一個生活在基布茲的成員沒有後顧之憂。任何一個新到來的成員,必須將自己的財產充公,而任何一個離去的社員必須放下自己的一切。這裡沒有討價還價,沒有集體合約之外的私下交易。一切都是公開透明的,一切都是無私的。基布茲的制度與明星村的分配體制何其相似乃爾。然而,正是這種絕對的集體主義治理結構,在不毛之地誕生了強大的以色列。正如以色列的締造者本古裡安所說:沒有基布茲就沒有以色列。

在明星村的治理結構中,不是沒有集體決策的形式,而是這種集體決策的形式被異化了;不是沒有個人財富,而是個人財富與集體財富混淆在了一起,或者說有人故意將個人財富與集體的財富混淆在一起;明星村不是沒有集體勞動,而是在集體勞動的過程中,引入了現代企業的治理結構,實行外圓內方,而這種現代企業治理結構又在制度上否定了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原則;明星村不是不允許個人私慾,而是沒有用集體主義的道德原則引導每一個人將個人私慾和集體的發展緊密地聯繫在一起,或者說,少數人的私慾試圖代替大多數人的私慾,集體主義的決策原則徹底失敗。

如果集體主義賴以建立的道德高地轟然倒塌,或者沒有以色列所面臨的險惡的外部環境,明星村的治理結構早晚會發生變化。那麼,未來的明星村將會呈現何種形態,承包責任制是它們的選擇嗎?

 

下篇:中國鄉村的治理結構選擇

如今,明星村的治理結構是典型的「三合一」結構,黨的基層組織、村民的自治組織與集體企業的管理組織重合在一起。這樣做從客觀上降低了決策的成本,減少了管理的費用。在現有的制度框架下,村民自治組織與村民的管理組織本來就不應該分離,只是在集體經濟中引入現代企業管理模式之後,由於人員素質上的要求,才不得不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這種分離與現代企業制度的分離有所不同。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全體成員都是所有人,他們通過集體授權的方式委託管理機構從事經營性活動。但授權之後,全體村民仍然擁有社員身份,他們仍然能夠通過村民委員會這樣一個自治組織干預村裡的一切事務。這就使得明星村的管理層在法律上並沒有真正的獨立權利。如今,在現代企業制度中,普遍出現了權利下移的情況,董事會中心主義和經理中心主義使得現代企業的董事長和經理擁有了絕對的權利。但在明星村,由於村民的自治機構與企業組織機構糾纏在一起,村民委員會隨時可以動用自己法律上的自治權利否決企業管理人的決策。這就使得明星村的發展具有了不可預測性。從公司法等現代企業法的角度來看,明星村的決策體制是清晰的,但從村民自治的角度來看,所有建立在公司法等現代法律基礎之上的治理結構,可能因一次民主自治權利的行使而發生改變。明星村內部成員的雙重身份使得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發生了變異,作為股東的村民可以依照公司法行使自己的股東權,但如果村民委員會認定公司的決策損害了村民的福利,村民委員會又可以動用自己的自治管理權利,對企業管理層形成非常有效的制約。在這種複雜的治理結構中,強人政治就有了產生的土壤。在明星村內部,享有崇高威望的村支書往往成為最後的拍板人。這種敢於拍板的做法其實是農村治理結構複雜的表現。在分析這個問題時,我們恐怕必須區分法律上的權利和現實生活中的實際影響力。作為中國共產黨的基層組織負責人,村支部書記只能對黨員發揮自己的影響力,但是,由於村支部書記往往是當地最有威望的人,他們的言行和道德感召力決定了任何討論農村法制建設的人不能將這一政治機構的負責人排除在外。從法律上來看,村支書不享有任何法律上的權利,更沒有直接支配農民財產的權利,但是,在農村,正如有些學者所說,法律的影響力往往要讓位於法律之外的因素。這是任何一個研究農村問題的學者所無法迴避的問題。村支書擁有這種決定權,不是因為他有法律上的授權,而是因為他有實際的影響力。這種非制度的安排,固然穩定了農村的現存關係,但也為農村的發展帶來了潛在的危機。天津大邱莊的禹作敏事件就充分地說明了這一點。在我看來,村支書的個人影響力帶來了正反兩方面的作用,從正面來說,村支書的果斷決策使得農村現有的各項制度所形成的法律關係的亂麻被一刀切斷,但從反面看,村支書的一言堂又使得中國農村現有的法律制度安排通通歸於無效。解決村支書的專權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的政治改革。中共中央已經提出,在農村要讓那些真正為農民辦實事的人擔當基層組織的領導。這是解決某些地區村支書權力失控的最好辦法。當然,我們從法律的層面來討論農村治理結構問題,應當著重分析現有法律制度下的各種組織安排。

目前,我國村民委員會的決策權利過大,它在許多方面已經剝奪了村民的基本權利。今後在修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過程中,應該考慮適當縮小村民委員會的權利,讓其成為一個村民實現政治和社會主張的真正的自治組織。在涉及到村民經濟權利的問題上,應該由公司法等民商法以及經濟法來調整。只有當村民委員會沒有處分村民基本財產權利的時候,村民的自治權才能落到實處。

或許在當初的制度設計者看來,村民委員會既然是村民的自治組織,只有不斷地擴大村民委員會的職權,才能實現村民的高度自治。這是一種非常錯誤的思維方式。村民委員會的權利不等於村民的權利,村民委員會權利的膨脹恰恰會侵害村民的權利。村民委員會組織機構的擴張,會增加管理成本,降低決策效率,給村民帶來更多的負擔。因此,村民委員會應當縮小規模,減少開支,還權於民。只有這樣,村民才能在自願的基礎上選擇合理的農村治理結構,才能依照現代公司法或其他企業法經營自己的財產。我國的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應該修改,應該把村民委員會手中的一部分權利收回,由國家直接交還給村民。

當然,村民自治與基布茲是兩種不同理念下的農村治理結構,如果在實行村民自治的基礎上引入基布茲的管理模式,同時又採用現代企業的組織結構,那麼,制度和模式的兼容性就會成為問題。現在明星村出現的問題表現在,政治上的絕對集體主義、組織上的村民自治和管理上的企業制度混合在一起,沒有章法,只有強人,沒有絕對的制度標準,只有似是而非的村民規約。在這樣的模式下,想不出現問題都很難。

那麼,何種治理模式才是農村治理的最佳結構呢?現代經濟學的常識告訴我們,人的差異決定了治理結構的多樣性。家庭承包制是可供選擇的模式之一,而基布茲也是一種可供選擇的組織方式。但是在我國,農村治理結構模式被絕對化了,也被簡單化了。有的人看到了承包制對個人財產的尊重,而沒有看到基布茲分配模式對村民的基本保障;有的人看到了明星村的財富,而沒有看到其內部管理上的種種迷霧;有的人看到了承包制的法律規定,而沒有注意到承包合同的空洞;有的人囿於傳統思維,看到了承包制一種模式,而沒有看到個體差異下的多種選擇可能;有的人看到了農村自治的必要性,卻沒有看到自治組織權利的膨脹所帶來的弊病。所有這些,都成為制約農村深化改革的基本因素。

中國農村問題,從根本上說是契約關係問題。村民從政府手中獲得土地,然後在佔有土地這一最基本的生產資料的基礎上創造財富。現在的問題是,承包制的一刀切模式,限制了土地的使用效益,抑制了農村新型契約關係的創立。

在筆者看來,選擇何種農村治理結構模式,取決於以下幾個因素:一是村民普遍的道德水準,在村民尚不願意擺脫個人財富的羈絆,自願加入集體組織的時候,盲目提升農村集體化的水平必然會出現問題;二是農民經營能力的大小,在一個農民經營能力差異很大的村莊,由部分強人出頭組織企業,建立農村僱傭關係也屬於正常;三是農民的主觀偏好,如果少數農民不願意受到集體組織的約束,而願意單獨經營,國家的法律應該允許。在中國農村,既要允許承包制發展,也應該允許類似明星村式的集體經濟存在,還要允許一部分村民成為現代企業的僱員,甚至還可以在合同的規範下,由村民與現代企業建立零部件的加工承包關係。

農村治理結構的多樣化要求政府必須重新考慮過去的農村政策,允許農民自由流動,徹底廢除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二元戶籍管理制度,改進農村村民委員會自治制度,明確現有的土地承包權利與義務,給村民選擇不同的治理結構提供足夠的法律空間。

明星村的模式既不代表中國農村的未來,其本身也並非一無是處。明星村的嘗試在一個階段看來類似於烏托邦,但它們的實踐畢竟給了我們很多啟示。我們不能因為其創造了巨大的財富,一味地讚揚,也不能因明星村發展中面臨一系列問題而徹底否定。明星村的最大價值在於,為我們提供了有別於承包制的其他農村發展思路,同時也集中暴露了農村自治、企業管理與集體主義之間的深刻矛盾。如果無視這些矛盾,明星村無法發展,中國農村改革也將無法深入下去。

我們分析明星村的神話,旨在發現農村治理結構的多樣性,並試圖找到多樣性發展所面臨的制度困境。我們遺憾地看到,中國當前農村的制度設計雖然都是為了保護農民的利益,但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著限制農民權利的問題。為什麼不能讓村民直接行使更多的權利?為什麼不能讓村民選擇承包合同之外的其他合約安排?

回到我們開頭的問題,明星村的存亡取決於明星村村民的選擇,村民的幸福依靠民主決策體制的改進,華西村的分配製度來自於全體村民的集體契約,而華西村人基本權利的保障有賴於國家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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