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碗水看最高法院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

 

喬新生(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如果一碗水灑到了您的身上,給您的身體造成了損害,您會怎麼辦?大多數老百姓會選擇私了。可是如果您咨詢律師,一般都會選擇調解或訴訟,因為這樣他們就會有錢賺。如果您咨詢法學家,問題可能就會麻煩了。因為法學家首先要搞清灑水人的身份,然後再弄清灑水的地點,繼而再查出灑水人與您的關係等等。別小看這些瑣碎的問題,它們可都是關係到您權利實現的大事情。如果灑水人是未成年人,處理會是一種結果,如果灑水人是成年人,處理會是另一種結果;如果是在飯店大堂灑水,可能違反合同義務,如果是在大街上灑水,可能會是一般的侵權;如果灑水人是您的顧客,可能會是服務法律糾紛,如果您是灑水人顧客的朋友,可能又會變成侵權糾紛了。

一碗水折射出民法的瑣碎。然而瑣碎的民法仍不能窮盡現實生活中的所有行為。於是立法者在具體的法律規範之外,搞出了許多一般性規範,譬如通過兜底條款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或者通過法律的基本原則進行漏洞補充等等。所以,一旦出現一碗水這樣的糾紛,公民不必發愁找不到起訴的依據。麻煩的倒是法官閣下,面對千奇百怪的案件,必須受理,可是受理以後卻沒有偷懶的機會,因為法律條文的簡約必然會給法律的適用增加許多麻煩。一些法官以為法律沒有規定,直接將當事人拒之門外,還有一些法官自造法律條文作出判決。好在公民的權利意識覺醒,現在想簡簡單單地把公民推出法院並不那麼容易,而自造法律條文的法官早晚也會吃官司。所以法官們不得不左一個請示,右一個匯報,弄得最高法院比立法機關還忙。針對人身侵權中出現的法律適用問題,最高法院於2003年12月4日作出了一項司法解釋,算是對近一段時期人身侵權案件中出現的法律適用問題來一個總的答覆。

不過,由於司法解釋主要是提供給法院的法官和參與訴訟的代理人看的,所以司法解釋中出現了許多法律名詞,如果不是法律專業人士,即使拿到了司法解釋,也未必能夠理解其中的含義。好在司法解釋也是行為規範,所以官司多了,法律名詞也就通俗化了。譬如,司法解釋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在這個條文中,出現了共同故意、共同過失、直接結合三個法律概念。譬如,兩人商量好向您身上灑水,那叫共同故意;兩人打掃衛生不小心灑水在您身上,那叫共同過失;如果既沒有共同故意,也沒有共同過失,但是兩人嬉戲打鬧,一碗水灑到了您的身上,就可能是「直接結合」的侵權行為了。如果二人沒有共同故意,也沒有共同過失,其中一人灑到地上一碗水,而端水的人正好踩上將水灑到了您的身上,就有可能是「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了。再譬如,司法解釋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是一個非常有針對性的法律規範。但是,「未盡合理限度範圍」一詞,今後不知又要引發多少爭執。如果在上述場所被第三人灑水,這些場所的經營者賠不賠呢?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非常有趣,它首先規定由實施侵權的行為人賠償。然後又規定,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這就是說,在歌廳裡被流氓灑水,造成身體傷害,首先應該由流氓賠償,但是,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如果追究歌廳的責任,必須證明人家有過錯,否則不賠償。即使最後證明歌廳有過錯,也只是在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補償。消費者如果不瞭解司法解釋,直接拿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打官司,十有八九會白忙活,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規定的安全權,必須經過司法解釋過濾才能實現。但不管怎麼說,司法解釋總算讓法律上的權利動起來了。

雖然司法解釋洋洋灑灑36條,但無非是規定賠不賠、由誰賠、賠多少的問題。由於我國法律對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極為謹慎,所以,即使依照司法解釋作出賠償,大多也都是「填平式」的,即損失多少賠償多少。依靠侵權法發不了財。因為民法的基本精神就是互助,司法解釋只不過給出一個互助的具體標準罷了。任何附加在民法身上的華麗辭藻都應該剝離,民法就是老百姓的日常行為準則。如果這種準則與老百姓的日常道德規範有出入,那麼,不是老百姓有問題,而是立法者和司法者出了問題。當然,作為老百姓,瞭解一點司法解釋還是有必要的。譬如,在房屋裝修的時候瞎指揮,結果導致下水道漏水。在這種情況下,樓下住戶找上門來,裝修公司可是不承擔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