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是憲法的承包商

喬新生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儘管財富的平等是民主國家的本質所在,但是,我們很難說,十全十美的做到這一點,總是有利的。只要大家達成一種共識,在一定程度上縮小或者調整財富的這種分化,就已經足夠了。只要做到這一點,那麼,向富人課稅以救濟窮人,實現財富平等,就可以留給具體的法律來解決。

                               ————孟德斯鳩

國家是一個巨大的虛構體,每個人都試圖借助它以犧牲他人為代價維持自己的生存。

                        ————巴斯夏

 

在法學界,人們把經濟法稱為自由經濟的大憲章。經濟法是如何獲取這一殊榮的呢?其實,瞭解經濟法的發展歷史,人們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

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之前,立法權掌握在少數貴族手中。普羅大眾只有遵守法律的義務,沒有制定法律的權力。因此,試圖從資產階級革命之前的法律制度中,讀出平等、自由、博愛的內容,無疑是天方夜譚。一些年輕的法學工作者,在進行法理思考時,試圖從古羅馬法中找到現代民法的精神,這只不過是一種想當然的文字遊戲而已。現代的法制誕生於封建社會末期。因為,只有資產階級的法律才第一次寫上了自由、平等、博愛的內容。

這樣的歷史界定,對我們分析經濟法非常有必要。因為經濟法是利益妥協的產物,沒有憲政革命,也就沒有現代的經濟法。

資產階級革命的最大成果,就是把包括立法者在內的所有的階層看作是平等的競爭主體,他們通過合乎規則的博弈程序,實現權利義務的再分配。早期的民法,雖然規範城邦制國家的市民社會,但它把國家的社會關係一分為二,市民社會的規則並不適用於所有的社會關係。凱撒的歸於凱撒,市民的歸於市民。這種城邦國家的社會結構分裂狀態,恰恰是統治者所樂觀其成的。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第一次實現了平等與博愛,法律才真正成為了具有廣泛意義的普遍的規則。

然而,只有公民之間的普遍交易規則並不足以建立完整的國家秩序。軍隊的殺伐、王室的消費都需要大量的財富。在這種情況下,財富的支配者與財富的創造者必須達成分配協議,否則內亂必然發生。1215年,英國的議會和英國的國王達成了徵稅協議,其中規定,未經議會決定,國王不得課稅。這是當代憲政的發端,也是經濟法的最初表現形式。1627年通過的權利請願書又一次重申,沒有議會的一致同意,任何人不得強迫給予貸款、捐贈、稅金和類似的負擔。正是這種稅收分配協議,造就了現代的憲政體制。因此,有人說,稅收是代議制之母。

早期的經濟法,雖然帶有明顯的身份特徵,是封建貴族與國王討價還價的產物,但是,它確實催生了憲政體制,是自由經濟的大憲章。

在現代民主社會,議會的功能絕對不僅僅是審查預算法案,也不僅僅是監督國王或總統的日常支出。議會的功能隨著國家任務的繁重而日益被強化了。現代的經濟法早已脫離了與國王討價還價限制國王開支的時代。但是,在現代民主國家,議會與總統之間的矛盾仍然集中在財政和預算體制上。經濟法是一國憲政的承包商,它承擔著協調均衡各方利益的重大職能。經濟法的存在,豐富和充實了憲法的內容,平衡了各方的關係,從動態的角度實現了整個社會的均衡發展。

今天,我們分析經濟法的本質,旨在正本清源。因為,在歷史的演進中,我們在經濟法的身上附加了太多不必要的光環。其實,經濟法從產生的那一刻起,就與一個國家的憲法發展聯繫在一起。經濟法雖然關注經濟問題,但它超越了微觀的個體之間的競爭關係。它從國家的憲政層次,為不同的利益主體創造了一個博弈的平台。經濟法和憲法的聯繫是如此地緊密,以至於學術界不約而同地將經濟法看作是自由經濟的大憲章。

在不同的國家,經濟法的表現有所不同。在美國這樣一個聯邦制的國家,憲法中稅收權利的規定非常明確。聯邦政府和聯邦議會之間更多的是預算上的爭執。在政黨政治下,任何一個黨派要想贏得選民的支持,只能減稅而不能增加稅收,或者只能增加部分群體的稅收,而不能增加所有人的稅收負擔,現代政府不得不通過政治手段或其它的方式與社會各界達成妥協。反壟斷法是社會各界在稅收之外討價還價的結果。依照反壟斷法的規定,經營者之間不得形成價格共謀,不得損害消費者的利益,不得危害市場競爭秩序。美國的經濟法以反壟斷法為核心,以財稅法和金融法為常態,構成了獨具特色的現代經濟法體系。在這個體系中,由於反壟斷法維護了美國的自由競爭體制,因而被稱作自由競爭的大憲章。在大陸法國家,經濟法的表現有所不同,不論是德國還是法國,政府主導的市場經濟深入人心,政府干預的觸角無所不在。作為憲法的承包商,經濟法不僅表現在稅收制度方面,而且還表現在反不正當競爭、反限制競爭以及反壟斷等各個方面。經濟法涉及到了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

瞭解經濟法的本質和發展歷史,我們不難發現,經濟法和民法有天壤之別。民法最早來源於簡單的商品經濟社會,在資產階級革命之前當事人之間的交易規則就已經確立。甚至可以這樣說,民法不是國家制定的法,而是國家認可的法,它是國家對流行於中世紀甚至更古老的商業交易規則的一種法律認可。經濟法則不同,經濟法是人造的法,是政府的法,是封建社會末期,封建貴族和國王之間博弈的結果。資產階級革命勝利以後,封建貴族與國王之間協商的結果不僅成為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確立了今後各個階層利益分配的方式和程序。經濟法不僅豐富了各國憲政的內容,而且實現了整個社會的協調發展。在歷史的長河中,經濟法對於確立現代政治文明、法律的文明功莫大焉。

那麼,經濟法與憲法、經濟與行政法之間是什麼關係呢?憲法是一個國家的總章程,它規範一個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關係,是一個國家公民基本價值觀的體現。在憲法之內,我們可以看到國家權力機關的運作關係,看到憲法所載明的一個國家的發展目標。在憲法之外,我們可以看到反映一個國家基本的價值觀念的民商法,反映一個國家經濟脈搏跳動的經濟法,反映一個國家規範社會秩序的刑法以及實現權利救濟的訴訟法。經濟法更直接地把握國家經濟發展的方向,小心地平衡著不同社會階層之間的利益關係,它利用民商法所蘊含的價值觀念和行政法所使用的調整手段不斷地整合著社會經濟關係。經濟法在扮演承包商角色的時候,不可避免地與民商法以及行政法發生對接關係。經濟法使用行政法的手段,必然要借助於行政法律規範,建立必要的執法機構,確立經濟執法機關基本的職責,賦予行政執法機關必要的執法措施。在與市場主體重新建立利益分配關係的時候,經濟法又必須借助於協商與談判等方式,與市場主體達成某種妥協的分配方案。經濟法這種既游離於民商法和行政法之外,又融入民商法和行政法之中的特殊地位,決定了經濟法的承包商角色。在政治文明和法律文明大廈的建設中,經濟法必須從憲法這個總的開發商那裡承接到建設經濟樓宇的工程,同時,它還必須與市場上的各個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沒有經濟法,憲法的藍圖無法變成現實,沒有市場主體的廣泛支持,經濟法的發展也就成了無源之水。

作為憲法承包商的經濟法,自身也面臨著體系完善的問題。在經濟法的發展中,政治博弈的影子隨處可見,但自身的發展規律卻難尋蹤跡。經濟法處處受制於人,似乎並沒有自己的發展邏輯。其實,經濟法的兩個假定已經說明了問題。它假定市場是不完美的,因而需要政府的調控,但它同時又假定政府是靠不住的,因而必須對政府進行控制。在控制政府方面,經濟法借重於行政法規範。在調控市場方面,經濟法又依賴民商法的規則。經濟法與其說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不如說是一個獨立的法律視角,它從憲政的高度,通過政治的博弈,實現權利義務的再分配,它體現的是一種社會均衡發展的精神。經濟法從本質上來看,更像是憲法的延伸,是行政法的孿生兄弟,而不是民商法的翻版。民商法的古老就在於它是商品經濟的產物。而經濟法的悠久則在於它是憲政制度的發源地。當人們把經濟法看作是上個世紀兩次世界大戰產物的時候,可能忘記了正是13世紀英國約翰王宣誓同意的大憲章開創了憲政革命的先河。今天我們在談論經濟法的時候,不能忘記了經濟法的歷史神聖地位,不能把經濟法看作是可以隨意修改的一般性的法律規範。只有當我們把經濟法看作是自由經濟的大憲章,看作是當代社會憲法體制中經濟領域的分包商,那麼,我們才能對經濟法保持應有的敬畏。

正如巴斯夏所言,國家是一個巨大的虛構體,每個人都試圖借助它以犧牲他人為代價維持自己的生存。因此,我們在制定經濟法時,必須有一套完整的機制,保證每一個階層都有自己的代表,這些代表能夠充分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從而形成公眾普遍接受的行為規範。在這個過程中,任何利益團體、任何個人都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人。非經憲法和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得開徵任何稅賦。經濟法是體現均衡精神的法,它通過限制政府機關的權力,平衡各競爭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實現社會的協調發展。

 

巴斯夏《財產、法律與政府————巴斯夏政治經濟學文萃》

法國巴斯夏著   秋風譯 貴州人民出版社20031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