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中國公民對憲法修正案的幾點意見

 

喬新生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已於20031212日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經審議,並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這部憲法修正案共14條,對我國憲法的核心內容作出了重大的修改,是歷年來憲法修正案中內容最為豐富,涉及面最廣的修正案。一些學者認為,憲法的修改,改變了中國的國體,鞏固了我們的政權,擴大了人民民主專政聯盟的範圍,是一次根本性的突破。還有一些學者認為,憲法修正案中強調了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增加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內容,實現了從革命憲法到改革憲法的過渡。

但是,也有一些學者認為,作為共和國的憲法,不應該列舉中國共產黨黨章的內容,而應該集中筆墨宣示公民的權利。還有一些學者認為,私有財產應當受到憲法保護,但是,綜觀各國憲法發展的歷史趨勢,財產的社會屬性越來越突出,各國的憲法已經淡化了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內容,而是從社會均衡發展的角度,提出了財產的合理利用問題。

應當說,這些觀點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審議憲法修正案都具有啟發意義。然而,在我看來,憲法修正案是一個整體,不能割裂開來進行分析。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全面地總結了我國改革開放的經驗和教訓,從理論指導和具體實踐兩個方面提出了完整的修憲思路。這部憲法修正案的特點突出地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確立了中國未來發展的指導思想。在20多年的改革開放過程中,我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極大地豐富了社會主義的物質文明。但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出現了貧富差距拉大,社會治安不穩定等一系列問題,整個社會在一定的程度上處於失衡的狀態。在某些地方,社會矛盾極其尖銳,惡性案件不斷發生。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共中央明確提出了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將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作為未來的發展方向。這一理論的偉大意義就在於,將社會發展看作是人的全面發展而不僅僅是經濟的發展。三個代表作為執政黨的基本理論寫入憲法,既是對執政黨的憲法性要求,也為全國人民指明了前進方向。

第二,憲法修正案將保護私人財產權利和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同時提出,既反映出了中國當代社會經濟文化的實際狀況,同時也反映出了中國未來均衡發展的思想。在憲法修改的討論過程中,不少學者認為應當進一步明確公民的財產權利,為公民自由地行使政治權利和社會權利打下良好的物質基礎。但是,也有學者認為,如果憲法修正案僅僅考慮到社會上一部分群體的利益需要,而沒有對社會弱勢群體表示必要的關切,那麼,這次憲法修改是不會成功的。中共中央審時度勢,將保護私人財產權利和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同時提出,既照顧到了部分經營者的利益,也考慮到了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是一部反映各階層利益的、帶有均衡性的憲法修正案。這部憲法修正案不是妥協的產物,而是滿足社會各階層利益需要的積極的憲法性表述。憲法修正案充分地反映了中國當代政治的特點,從客觀上促進了社會的穩定發展。

第三,憲法修正案有著強烈的時代色彩,它具體地回答了當前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一些熱點問題。例如,針對當前土地徵用和房屋拆遷中出現的嚴重問題,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與過去的憲法規定相比較,明顯地突出了補償的內容。這對於保護那些農村失去土地農民的利益和城市被拆遷人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第四,修正了憲法中的個別表述,為中國政府今後應對危機提供了可靠的憲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對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戒嚴。憲法修正案將戒嚴改為緊急狀態,從而使得國家權力機關和最高行政機關在國家處於危急狀態時,可以採取包括戒嚴在內的更多手段實現社會秩序的穩定。從法理上來說,戒嚴是緊急狀態下實行的一種手段,只有在權力機關宣佈一些地區進入緊急狀態以後,國家的強力機關才能發佈戒嚴令,實行全國動員和部分地區動員,繼而宣佈進入戰爭狀態。戒嚴是緊急狀態下經常採用的一種手段,但戒嚴和緊急狀態不是同一層次的問題。一般來說,緊急狀態起於自然災害和社會動亂,而戒嚴往往是在宣佈進入緊急狀態的初始階段,強力機關普遍採用的一種斷然措施。事實上,在1990年起草戒嚴法的時候,已經有學者提出應當將戒嚴法改稱為緊急狀態法,只是由於當時情況特殊,一些學者的意見並未被採納。憲法修正案對憲法第67條、第80條、第89條作出了修改,使得憲法表述更加嚴謹科學,它為國家權力機關未來應對戰爭的需要,宣佈實施緊急狀態提供了憲法依據。

第五,適當擴大了國家主席的權利,進一步理順了政權結構之間的關係。憲法修正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修正案增加了「國事活動」的內容,既是對國家主席現行職權的客觀描述,也符合憲法設立國家主席的根本目的。

除此之外,憲法修正案延長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增加了國歌的內容,使得我國的憲政體制更加完善。

然而,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我對此次憲法修正案也有幾點建議,具體表現在:

首先,三個代表寫入憲法是大勢所趨,但是,三個代表有著豐富的思想內涵,在具體表述上應該直接寫明具體的內容,而不宜採用現在的表示方式。從內容上來看,三個代表作為理論指導思想,應當成為一個整體體現在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而不能被人為地割裂開來。現在,少數部門和個人將三個代表看作是不同層面的問題,斷章取義,損害了這一當代馬克思主義的精神價值。因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在憲法修正案中明確三個代表的具體的內涵.

其次,憲法修正案將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作為中國未來發展的基本方向,體現了中國公民的基本意願。少數學者將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和上層建築、經濟基礎以及生產力對應起來,認為三個文明之間的關係代表著生產力、生產關係和上層建築之間的關係,這是非常錯誤的言論。但是,三個文明之間的關係確實有進一步理順的必要。相對於物質文明而言,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都屬於意識形態範疇,它代表著富裕起來的中國公民更高層次的追求。精神文明雖然包括了政治文明的許多內容,但政治文明的含義也十分廣泛。當我們將三大文明同時作為我們追求目標的時候,有必要進一步理順三大文明之間的關係。憲法是對中國公民物質追求和精神追求的高度概括,但這並不等於說,憲法規範可以有許多種解釋。憲法修正案的表述應當有科學的含義,應當在每一個公民的心中喚起同樣的觀念。

最後,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這一表述突出了對非公有制經濟的鼓勵和支持,強調了對合法權利和利益的保護,為中國未來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憲法性的保障。但是,我們必須看到,憲法的這一表述有重大缺陷。從法律層次上來看,憲法是一國的根本大法,憲法上的權利具有絕對性,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能也不應該限制公民憲法上的權利。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權利和利益應當受到保護(嚴格意義上說,權利的主體應當是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而不應當是非公有制經濟)。從法理上來看,權利的本質就是一種利益,權利是公民和法人依法可能享有的利益,憲法沒有必要再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權利作出合法與不合法的區分。就利益而言,可能會涉及到不合法的利益。但是,憲法所保護的只能是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合法利益。憲法修正案強調對合法利益的保護,固然有一定的現實意義,但它從根本上顛覆了憲法和法律的關係,開創了法律限制公民憲法權利的先例。

從根本上說,憲法的重要意義就在於限制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保護公民的權利。如果憲法不能防止立法機關恣意妄為,通過制定法律來剝奪或限制公民的權利,那麼,憲法也就沒有了存在的必要。所以,憲法在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同時,必須限制國家機關的權力,包括立法機關的權力,只有這樣,公民才能免於恐懼,充分享受到憲法上所規定的各項權利。

憲法是國之利器,稍有不慎就可能對公民造成傷害。因此,我國的憲法修正案一定要再三斟酌,惟有如此,才能保證憲法的權威性和穩定性。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