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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人類社會結構的力量邏輯根源

 

 

杜力

中國湖南省湘潭市建設北路29791

電子信箱:duli386@sohu.com

 

  【提要】 《婚姻、家庭和性的自然邏輯根據》一文論述了家庭作為社會基元的力量邏輯根源,本文則系統地論述了力量邏輯的演繹過程及其對於社會結構演進的決定意義。作者認為,是泛個體力量的平行性一致取向→趨附性一致取向→協作性一致取向的發展過程對應著泛個體力量邏輯→數量型群體力量邏輯→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協作型群體力量邏輯的演繹過程決定了人類社會由散漫群體→平均主義社會→強權主義社會→民主主義社會的發展歷程。

  【關鍵詞】 人類社會  社會結構 力量邏輯

 

 

《婚姻、家庭和性的自然邏輯根據》[1]一文論述了家庭作為社會基元的力量邏輯根源。事實上,在自然界和人類社會中至今可觀察到的更高層次的社會結構的形成也幾乎都是基於力量邏輯的自然演繹。認識生命存在的力量邏輯及其對於既往社會演進的決定意義是今天人類不可迴避的責任,也是人類開創超越力量邏輯文明的嶄新未來文明的前提。

 

  力量及力量邏輯

 

任何物質存在都必然表現為某一時空中某種物質量的「有」,這一時空和物質量的組合即為物質存在的數量要素。從物質存在的數量要素的構成中我們不難發現:不同物質存在必然具有不同的時空,而不論它們的物質量的種類和數量是否相同。時間上相同的物質存在,空間上必不相同;空間上相同的物質存在,時間上必不相同。物質存在的數量要素的這種稟性決定了同時存在的不同物質存在個體之間的必然矛盾性,即一個物質存在必然會從空間上排斥其他物質存在,除非它們存在於不同的時間。物質存在之間的這種沿空間維的數量要素衝突即物質存在之間的相互作用力,其強弱即力量。

由於物質存在的數量要素是必然相互衝突的,所以物質存在的數量要素的大小實際上是物質存在的存在適應性的表現。從結果上看,物質存在的存在適應性服從數量邏輯:「有」即表明適應存在,數量要素越大,亦即存在的空間分佈越廣、時間延續越長、物質量積累越多,則表明越適於存在。因此,無論從空間維看還是從時間維看,物質存在都彷彿具有一種向數量要素越來越大的方向發展的天性,這種天性使得物質存在表現出一種服從數量邏輯的存在邏輯。存在邏輯實質上是存在適應性在存在方式上的反映,數量邏輯是物質存在的基本存在邏輯。

但是,從邏輯上說,如果數量成為力量的結果,則數量邏輯必寄寓於力量邏輯:力量越強,則所獲得的數量要素越大,因而越適於存在。由此,必然導致力量邏輯成為物質存在邏輯的顯性形式。

因為動物和人都是具有自主個體力量的生命存在,所以在動物和人對於自然和對於自身的適應性發展中都不免深深打上力量邏輯的烙印。

 

二 群體力量與群體力量邏輯

 

因為力量存在於空間維,力量邏輯必然導致力量向空間維發展,因此,泛個體力量必然沿空間維合成為群體力量。換言之,群體力量是泛個體力量循力量邏輯發展的必然結果。事實上,因為力量存在於空間維,所以在群聚狀態下,同一空間中的泛個體力量之間必然互相影響,從而發生力的合成,導致泛個體力量合成為某種程度的群體力量。同理,同一空間中的泛個體力量邏輯亦必然合成為某種形式的群體力量邏輯。群聚狀態不同,由同一空間中的泛個體力量合成的群體力量亦必不相同。在不同的群聚狀態下,同一空間中的泛個體力量邏輯必然合成為不同的群體力量邏輯。不同的群體力量邏輯類型必然導致泛個體力量之間發生不同類型的力量要素互補,並反過來制約個體力量,導致泛個體力量之間不同類型和不同程度的互相依存,進而由泛個體力量之間的互相依存導致泛個體之間相互關係的不變性,因而必然導致群體獲得不同的社會性質和社會結構。

事實上,泛個體力量只有在某種程度上發生一致取向時才能形成群體力量。泛個體力量有三個層次的一致取向:第一個層次的一致取向是數量層次的一致取向,即由於個體力量與個體力量在空間上互相平行而發生的泛個體力量一致取向,我們稱之為「平行性一致取向」;第二個層次的一致取向是力量層次的一致取向,即由於較弱個體力量趨附於較強個體力量而發生的泛個體力量一致取向,我們稱之為「趨附性一致取向」;第三個層次的一致取向是方式層次的一致取向,即由於個體力量與個體力量之間互相協調一致而發生的泛個體力量一致取向,我們稱之為「協作性一致取向」。

泛個體力量三個層次的一致取向分別產生三個層次的群體力量和與之相應的三個層次的群體力量邏輯:第一個層次的群體力量是由泛個體力量的平行性一致取向產生的群體力量。因為這種群體力量之形成是由於泛個體力量受某種因素影響而發生不約而同的某種程度的一致取向的結果,所以個體力量之間並無刻意的合作關係,其所形成的群體力量只是個體力量不經意累加的結果,其數值上等於泛個體力量沿群體力方向上的分力之和,亦即泛個體力量沿群體力方向上的分力的平均值與個體數量之積,其方向取決於導致泛個體力量發生平行性一致取向的因素。由於這種群體力量之強弱正比於群體中個體數量之多少,亦即這種群體力量之強弱的決定因素是個體數量,因此,我們可以稱之為「數量型群體力量」,與之相應的力量邏輯為「數量型群體力量邏輯」;相應的力量群體為數量型力量群體,我們可以稱之為「勢力集團」,它服從數量型群體力量邏輯。數量型群體力量和數量型群體力量邏輯導致個體力量要素之間在數量層次上發生互補,並由此構成勢力集團之社會性根基。數量型群體力量邏輯對於個體力量的不變性要求是數量和方向不變性[2],而數量和方向皆屬於存在之數量要素,因而數量型力量群體亦即勢力集團之結構穩定性基於泛個體力量在數量層次上的不變性。

導致生命存在之泛個體力量發生平行性一致取向的動因可以是某種共同的本能,也可以是某種共同的意識,或是某種不可抗拒的強制。

第二個層次的群體力量是由泛個體力量的趨附性一致取向所產生的群體力量。因為這種群體力量之形成是由於泛個體力量中的較弱者依附於較強者以致泛個體力量取向在某種程度上趨同於最強個體力量而發生泛個體力量一致取向的結果,所以強弱個體力量之間有支配與被支配的半自主、半不得已的合作關係。其所形成的群體力量是泛個體力量在最強個體力量方向上趨附性累加的結果,其數值上等於泛個體力量沿最強個體力量方向上的分力之和:最強個體力量越強,則泛個體力量的趨附性一致取向的一致性越高,因而其群體力量亦越強。其最大值等於每一個個體力量的最大值沿最強個體力量方向之和,其方向取決於最強個體力方向。由於這種群體力量之形成及其強弱皆取決於群體中居支配地位的最強個體力量之強弱,亦即這種群體力量之形成及其強弱的決定因素是強者的個體力量,我們可以稱之為「力量型群體力量」,與之相應的力量邏輯是「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與之相應的力量群體為力量型力量群體,我們可以稱之為「強力集團」,它服從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力量型群體力量和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導致個體力量要素之間在力量層次上發生互補,並由此構成強力集團之社會性根基。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對於個體力量的不變性要求是個體力量之間基於強弱差異的趨附關係的不變性,或曰個體力量權威不變性[3],因而力量型力量群體亦即強力集團之結構穩定性基於泛個體力量在力量層次上的不變性。

值得指出的是,泛個體力量之強制性一致取向雖然也取決於群體中的最強個體力量之強弱和方向,但是,由於由此形成的群體力量中泛個體力量之間並無必然的合作關係,因而泛個體力量之強制性一致取向只能算是一種泛個體力量之間的受迫的平行性一致取向,而且,發生平行性一致取向的只是個體力量之受迫的分力而非全力,因此,由泛個體力量之強制性一致取向所形成的群體力量只是數量型群體力量,由此所形成的力量群體也只是數量型力量群體,我們可以稱之為「強制性勢力集團」,它服從數量型群體力量邏輯。換言之,強制性勢力集團與強力集團在外在形態上雖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其內在形態上卻迥然不同,其關鍵區別即在於最強個體力量在形成群體力量過程中所起的作用。最強個體力量在形成強制性數量型群體力量過程中是一種引起泛個體力量發生平行性一致取向的外在強制性因素,而最強個體力量在形成力量型群體力量過程中是一種引起泛個體力量發生趨附性一致取向的內在引導因素。換言之,當最強個體力量站在泛個體力量之前引導泛個體力量時,由此形成的群體力量便是力量型群體力量,由此形成的力量群體便是強力集團。而當最強個體力量站在泛個體力量之上強制泛個體力量時,由此形成的群體力量便是強制性數量型群體力量,由此形成的力量群體便是強制性勢力集團。

第三個層次的群體力量是由泛個體力量的協作性一致取向所產生的群體力量。因為這種群體力量之形成是個體之間相約以公認最有效的方式協調一致而使泛個體力量發生某種程度的一致取向的結果,所以個體力量之間有自主合作關係,其所形成的群體力量是個體力量按照共同選擇的最有效的方式協調一致的結果,其數值上等於每一個個體力量的最大值之和,其方向為公認最合理最有效的方向。因為這種群體力量基於個體力量合作方式選擇,所以這種群體力量具有方式效應,使得其力量效率大於泛個體力量效率的任何形式的累加。由於這種群體力量之強弱取決於泛個體力量之間相互協作方式之優劣,亦即這種群體力量之強弱的決定因素是個體力量之間的協作方式,因此,我們可以稱之為「協作型群體力量」,與之相應的力量邏輯是「協作型群體力量邏輯」。與之相應的力量群體為協作型力量群體,我們可以稱之為「協力集團」,它服從協作型群體力量邏輯。協作型群體力量和協作型群體力量邏輯導致個體力量要素之間在方式層次上發生互補,並由此構成協力集團之社會性根基。協作型群體力量邏輯對於個體力量的不變性要求是個體力量之主體對於協作方式之認同的一致性[4],因而協作型力量群體亦即協力集團之結構穩定性基於泛個體力量在方式層次上的不變性。

 

三 力量邏輯演繹與社會結構演進

 

對於社會性生命存在而言,任何個體存在都具有兩層含意:個體相對於自然的存在和個體之間的相對存在。前者謂之個體之自然存在,後者謂之個體之社會存在。個體之自然存在的適應性成就反映於個體存在之數量要素絕對值,個體之社會存在的適應性成就反映於個體存在之數量要素相對值。

當個體之數量要素的自主變化達到數量邏輯極限時,生命個體之發展將進而依賴於個體力量而使個體存在服從力量邏輯,這就是動物性生存。因為個體數量邏輯極限可分別表現為個體之數量要素絕對變化極限和相對變化極限,所以個體力量邏輯對於個體數量邏輯極限的超越也可分為對個體之數量要素絕對變化極限的超越和對個體之數量要素相對變化極限的超越。個體力量邏輯對個體之數量要素絕對變化極限的超越使個體之自然存在服從力量邏輯;個體力量邏輯對個體之數量要素相對變化極限的超越使個體之社會存在服從力量邏輯。

個體之自然存在服從力量邏輯意味著個體力量沿自然方向的分力必須盡可能大,而沿社會方向的分力[5]必須盡可能小,以至個體之社會存在只能被動地服從數量邏輯。同理,個體之社會存在服從力量邏輯意味著個體力量沿社會方向的分力必須盡可能大,而沿自然方向的分力必須盡可能小,以至個體之自然存在只能被動地服從數量邏輯。因此,個體之自然存在和個體之社會存在不能同時服從力量邏輯:當一方面服從力量邏輯時,另一方面則只能被動地服從數量邏輯。可見,動物性生存必然具有半動物、半生物的分裂的本性。不過,這兩方面的存在邏輯可以依一定條件而互相轉化。

當生命存在達到個體力量邏輯極限時,則生命之發展將進而依賴於群體力量,因而使生命存在轉而服從群體力量邏輯,從而導致生命群體產生力量層次的社會性。

正如群體力量邏輯起源於對於泛個體力量邏輯極限的超越,高級群體力量邏輯起源於對於較低級群體力量邏輯極限的超越。泛個體力量的一致性取向實際上是逐漸發展的。隨著泛個體力量的一致性取向的逐漸發展,群體力量和群體力量邏輯亦逐漸由低級向高級發展。與之相應,群體的結構亦越來越優化,群體中個體與個體之間的互相依存越來越深刻、越來越廣泛、越來越積極,亦即群體獲得越來越豐滿的社會性。

當泛個體力量隨機取向時,泛個體力量在各個方向上的取向在統計上是相同的,因而由隨機取向的泛個體力量合成的群體力量為零,亦即隨機取向的泛個體力量沒有群體力量表現。同理,隨機取向的泛個體力量邏輯也沒有群體力量邏輯表現。相應地,沒有群體力量邏輯表現的群體必然雜亂無章,無群體結構可言,亦無力量層次的社會性可言。

當泛個體力量受某種因素影響而不約而同地偏向於某一個方向時,泛個體力量即沿該方向發生某種程度的平行性一致取向,其必然合成為某種程度的數量型群體力量。如果群體存在受益於這種數量型群體力量,則勢必導致群體存在進而依賴於這種數量型群體力量,並因而形成服從數量型群體力量邏輯的數量型力量群體。但是,如果泛個體力量的平行程度不佳,表現出某種程度的發散性或收斂性,則必然會影響數量型力量群體結構的穩定性。

若泛個體力量的一致取向表現出某種發散的方向性,則必然使群體越來越分散,因而使群體力量越來越弱,以至群體趨向於消失,泛個體力量趨向於變成純個體力量。換言之,發散的數量型群體力量邏輯必然導致社會趨向於解體。因此,服從發散的數量型群體力量邏輯的社會都具有一種群體離散型不穩定結構。

若泛個體力量的一致取向收斂於某一點,則意味著那一點受到數量型群體力量的僭取,因而,除非那一點相對於收斂的數量型群體力量而言是某種取之不盡的巨大資源,就必然在群體不約而同的劫掠中灰飛煙滅。正因如此,收斂的數量型群體力量和收斂的數量型群體力量邏輯只能在人之自然存在中於一定時期內相對穩定地存在,因為只有在大自然中才存在相對於人類而言巨大的資源,而在人類任何個體身上都不存在這樣的巨大資源。任何個人,若成為眾矢之的,則必然轉瞬即逝。也就是說,在人類社會中,對人之社會存在而言,收斂的數量型群體力量是不穩定的群體力量類型。同理,對人之社會存在而言,收斂的數量型群體力量邏輯也是不能實現邏輯自洽的存在邏輯。人之社會存在的收斂的數量型群體力量及其所遵循的收斂的數量型群體力量邏輯必然隨著勢單力薄的力量受體的迅速消亡而消散,亦即人之社會存在服從收斂的數量型群體力量邏輯的社會具有一種資源枯竭型不穩定結構。

若泛個體力量的一致取向表現出平行程度良好的方向性[6],則泛個體力量必定都指向群體外部單一方向,並因此而合成為平行的數量型群體力量。人之自然存在或人之社會存在服從平行的數量型群體力量邏輯的社會之結構穩定性取決於其外部自然資源或社會資源是否單一且充足。隨著自然資源或社會資源數量發生變化,人之自然存在或人之社會存在的泛個體力量的平行性一致取向的斂散性及其穩定性必然發生相應變化,進而導致泛個體力量的一致性取向的層次相應地發生變化,並導致人之自然存在邏輯或人之社會存在邏輯發生相應的變化,最終導致社會結構發生相應的變化。

當人之自然存在服從泛個體力量邏輯時,自然資源相對於人的外在性必然使得人之自然存在的泛個體力量不約而同地指向共同的外在自然資源,從而使泛個體力量和泛個體力量邏輯都表現出平行性一致取向,由此產生人之自然存在的數量型群體力量並服從數量型群體力量邏輯。若自然資源取之不盡,則所有個體之自然存在的泛個體力量都不會相交,因而人之自然存在的泛個體力量和泛個體力量邏輯都表現出平行程度良好的平行性一致取向,其必然合成為人之自然存在的平行的數量型群體力量和平行的數量型群體力量邏輯,因而形成相對穩定的人之自然存在的數量型力量群體。然而,隨著人之自然存在循數量型群體力量邏輯持續發展,可能導致在社會內部產生人之自然存在的資源,進而導致人之自然存在的泛個體力量指向社會內部並因而轉化為人之社會存在的泛個體力量。換言之,即使在自然資源充沛的條件下,人之自然存在服從平行的數量型群體力量邏輯的社會的邏輯自洽也是有條件的,因而社會結構的穩定性也是有限的。事實上,因為個體力量天生有差異,所以人之自然存在服從平行的數量型群體力量邏輯必然會使個體之間因個體之自然存在的天生力量要素差異而產生個體之數量要素的不可逆轉的相對差異,亦即產生個體之社會存在的不可逆轉的數量要素差異,而個體之社會存在的不可逆轉的數量要素差異對於數量要素相對貧者而言即成為個體之社會存在的數量邏輯相對極限[7],從而導致個體之社會存在有服從力量邏輯的傾向,除非社會在某種程度上實行平均主義以減少個體之社會存在的數量要素差異。[8]因此,人之自然存在服從平行的數量型群體力量邏輯的社會的邏輯自洽條件[9]是人之社會存在實行平均主義的群體數量邏輯發展。

若自然資源相對於個體力量而言逐漸表現出相對不足,則群體中較弱的個體必然較先面臨個體力量邏輯極限,因而其只有依附於較強者。亦即:弱者只有將其弱而不能自足的個體力量交由較強者支配才能在與較強者共同的發展中超越個體力量邏輯極限,使強者力盡其能,使弱者力盡其用,形成人之自然存在的泛個體力量和泛個體力量邏輯的趨附性一致取向,導致產生人之自然存在的力量型群體力量和服從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的力量型力量群體,同時也由於個體之間的支配與依附關係而有個體的尊卑之分。換言之,人之自然存在服從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的社會必然會形成按個體力量強弱對應個體社會地位高低的等級化社會結構。

若自然資源相對於個體力量而言普遍相對不足[10],則泛個體力量既無從發生趨附性一致取向,其平行性一致取向又僅是泛個體力量邏輯極限的累加,不足以產生足夠的群體力量以超越泛個體力量邏輯極限,以致人之自然存在只能維持泛個體力量邏輯極限生存,同時因為人人自顧不暇而導致社會渙散。

更進一步,若自然資源相對於泛個體力量而言絕對不足[11],則必然意味著人之自然存在的泛個體力量邏輯絕境,或曰泛個體力量邏輯絕對極限。在這種狀態下,只有個體之間互相協作,才能使泛個體力量發生有機結合,形成泛個體力量和泛個體力量邏輯的協作性一致取向,產生最大限度超越泛個體力量邏輯極限的協作型群體力量,才有可能超越人之自然存在的泛個體力量邏輯絕對極限,同時使人之自然存在超越泛個體力量邏輯而服從協作型群體力量邏輯並形成協作型力量群體。因為個體之間的協作基於泛個體力量邏輯絕對極限,而在泛個體力量邏輯絕對極限處人人平等,所以,人之自然存在服從協作型群體力量邏輯的社會必然是人人平等且在方式層次上是互相依存的社會。

若自然資源對於群體力量而言是有限的,則人之自然存在的泛個體力量和泛個體力量邏輯必然表現出收斂的一致性,因而不同的個體力量必然會相交,從而導致人之自然存在的泛個體力量和泛個體力量邏輯互相衝突。換言之,人之自然存在的泛個體力量和泛個體力量邏輯的收斂的一致性取向必然使得人之自然存在的泛個體力量和泛個體力量邏輯轉化為人之社會存在的泛個體力量和泛個體力量邏輯,進而導致社會結構發生根本轉變。

當人之社會存在服從泛個體力量邏輯時,社會資源相對於人的相互性必然使人之社會存在的泛個體力量之間互相衝突,從而使個體之間互相僭取。換言之,人之社會存在的泛個體力量必然互相衝突。由於個體力量之先天或後天的差異,個體之間的互相僭取從統計上必然表現為強者僭取弱者,而力量相當的個體之間個體力量互相制衡,因此,人之社會存在的泛個體力量和泛個體力量邏輯從統計上必然表現出由強向弱的平行性一致取向,從而在社會內部形成較強者針對較弱者的數量型群體力量和數量型群體力量邏輯。這意味著,社會必然被人之社會存在的泛個體力量和泛個體力量邏輯分裂成縱向的按個體力量強弱排列的階級序列。每一個階級都是由個體力量相當的個體組成的數量型力量群體,亦即階級是一種人之社會存在的勢力集團,因而較高階級對較低階級的僭取和較低階級對較高階級的抵抗都服從平行的數量型群體力量邏輯。

由於數量型力量群體之結構穩定性基於泛個體力量在數量層次上的數量和方向不變性,而人之社會存在的泛個體力量亦即人與人之間互相僭取的個體力量之數量和方向不變性又基於泛個體力量之間的強弱平衡[12],因此,階級社會中的階級規模必然與各階級中個體之社會存在的力量強弱成反比:階級越高,階級規模越小;階級越低,階級規模越大。換言之,在社會發生階級分化後,要維持社會穩定就必須使階級之間的數量型群體力量相互作用平衡。然而,因為階級高低與個體力量強弱成正比,所以階級之間實現數量型群體力量平衡[13]的條件是每個階級中人數的多少與該階級中個體的力量強弱成反比。相應地,社會自然形成按個體力量強弱對應個人社會地位高低分級的金字塔形的社會結構,同時伴隨社會中一般較強者對一般較弱者的權力。而權力又必然反過來成為個體之社會地位的後天根據[14],由此導致泛個體力量專制,並由泛個體力量專制自強向弱的平行性一致取向構成較高階級對較低階級的階級專制。越底層,階級的人數越多;越上層,階級的人數越少。最底層必定是零僭取者,亦即純粹被僭取者,他們只能被迫去「僭取」自然;最高層必定是純粹僭取者;而所有中間階級則既是僭取者又是被僭取者。其相對於較低階級為僭取者,相對於較高階級則為被僭取者。在階級社會中,或者說在人之社會存在服從泛個體力量邏輯的社會中,任何不僭取者[15]都必然淪落至最低階級而備受僭取。反過來,對任何零僭取者亦即任何純粹被僭取者來說,其生存資源注定只能或者來源於基於不同程度地消耗自然資源的製造,或者來源於創造。亦即:處於社會最底層者要麼是純粹勞動者,要麼是純粹智者,或者二者兼而有之。換言之,在階級社會中,智者必然受制於強者而相當於弱者,從而導致人性受制於動物性而相當於生物性。

在人之社會存在的泛個體力量和泛個體力量邏輯使社會沿縱向分裂成不同階級之後,它們還會使社會進一步沿橫向發生分裂。一方面,由於社會資源終歸有限,另一方面,由於人之個體力量大致相當,沒有絕對的強而恆有相對的弱,因而人之社會存在的泛個體力量與社會資源必然互相恆為相對不足。由於人之社會存在的泛個體力量相對於社會資源而言恆為相對不足,因此,一方面,社會中較弱個體必然因為較先面臨人之社會存在的個體力量邏輯極限而趨附於較強者,另一方面,社會中較強個體亦因為人之社會存在的個體力量相對不足而需要群體力量,從而使人之社會存在的泛個體力量和泛個體力量邏輯在局部範圍內發生趨附性一致取向,形成人之社會存在的力量型群體力量和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並由此導致階級社會中產生人之社會存在的力量型力量群體性質的橫向個體聯合,亦即形成人之社會存在的強力集團。又由於社會資源相對於人之社會存在的泛個體力量而言恆為相對不足,因此,人之社會存在的泛個體力量必然會超越對社會資源的僭取而直接僭取社會資源之生產力量,從而導致社會中較強個體對較弱個體的強制。[16]換言之,較強者強而不能自足的個體力量必然會強制較弱者弱而不能自保的個體力量,從而使人之社會存在的泛個體力量和泛個體力量邏輯發生強制性一致取向,形成人之社會存在的強制性數量型群體力量和強制性數量型群體力量邏輯,並由此產生人之社會存在的數量型力量群體性質的另一種橫向個體聯合,亦即形成人之社會存在的強制性勢力集團。事實上,人之社會存在的泛個體力量和泛個體力量邏輯的趨附性一致取向和強制性一致取向可能交織發生。

由趨附性一致取向造成的個體聯合和由強制性一致取向造成的個體聯合都意味著階級社會被人之社會存在的泛個體力量和泛個體力量邏輯的集約化發展從橫向分裂成不同的人之社會存在的強力集團或強制性勢力集團。每個強力集團都是由於較弱個體趨附於較強個體而形成的力量型力量群體,因而每個強力集團對其集團之外的任何社會成份的僭取都服從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而每個強制性勢力集團都是由於較強個體強制較弱者群體而形成的強制性數量型力量群體,因而每個強制性勢力集團對其集團之外的任何社會成份的僭取都服從數量型群體力量邏輯。

由於力量型力量群體之結構穩定性基於力量層次上的力量權威不變性,因此,階級社會中的強力集團的結構穩定性必然基於領袖的唯一性和徒眾之服從的持續性,由此導致強力集團自然形成由個體力量強弱對應個體之間主從關係的內在結構,同時產生社會中較強個體對較弱者群體的權力。然而,特定個體對群體的權力又往往反過來成為特定個體與群體之間主從關係的後天根據,並由此導致領袖對徒眾的強制,使強力集團向強制性勢力集團轉化。與此同時,原來強力集團中的領袖轉化為強制性勢力集團中的統治者。

由於數量型力量群體之結構穩定性基於泛個體力量在數量層次上的數量和方向不變性,因此,階級社會中的強制性勢力集團的結構穩定性必然基於統治者對於被統治者之強制的有效性,由此導致強制性勢力集團形成由特定個體統治群體的內在結構,同時產生社會中特定較強個體對其餘較弱者群體的統治權力,而特定個體對其餘群體的統治權力又必然反過來成為統治者個體與被統治者群體之間主僕關係的後天根據,並由此導致統治者個人對被統治者群體的專制統治或奴役。

強力集團內部由於較弱個體對較強個體的趨附關係而有個體的尊卑之分,強制性勢力集團內部由於個體之間的統治與被統治關係而有個體的貴賤之分。

因為人之社會存在的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和數量型群體力量邏輯都是對人之社會存在的泛個體力量邏輯極限的超越,所以分化為不同強力集團和強制性勢力集團的社會必然會發生極其慘烈的人之社會存在的群體力量邏輯競爭,而這種競爭必然導致社會結構發生劇烈變化,直至達到群體力量邏輯制衡或群體力量邏輯頂點。人之社會存在達到群體力量邏輯制衡的社會狀態即為共和社會,人之社會存在達到群體力量邏輯頂點的社會狀態即為極權專制社會。無論在共和社會中或極權專制社會中,因為智者不尚體力,所以智者若不趨附於強者便只能像弱者一樣屈從於強者,淪落至社會最底層,從而導致人性從屬於動物性;智者若要脫離社會最底層,只能趨附於某個強者而使自己融入強力集團之中,從而必然導致人性趨附於動物性。

人之社會存在服從泛個體力量邏輯的社會由於階級分立、強力集團分立以及強制性勢力集團分立而呈現錯綜複雜、危機重重的社會結構。

由於人之社會存在的泛個體力量只有相對強弱,人之社會存在不可能陷入泛個體力量邏輯絕對極限,因此,人之社會存在的泛個體力量和泛個體力量邏輯不可能持續地發生協作性一致取向,即使有,也一定是偶然的和短暫的。因而,協作型群體力量邏輯不可能在人之社會存在服從泛個體力量邏輯的社會中產生結構性影響。

因為人的行為受本能或意識驅使,人之自然存在的和人之社會存在的泛個體力量和泛個體力量邏輯都可以在本能或意識影響下發生平行性一致取向,從而形成人之自然存在的或人之社會存在的數量型群體力量和數量型群體力量邏輯,並相應地形成人之自然存在的或人之社會存在的數量型力量群體或勢力集團。

人之自然存在的泛個體力量邏輯受本能影響而發生的平行性一致取向導致形成種群,亦即種群是由人之本能造就的人之自然存在的數量型力量群體。

人之社會存在的泛個體力量邏輯受本能影響而發生的平行性一致取向導致形成族群,亦即族群是由人之本能造就的人之社會存在的數量型力量群體。

人之自然存在的泛個體力量邏輯受意識影響而發生的平行性一致取向導致形成文化,文化反過來又成為促使人之自然存在的泛個體力量邏輯進一步發生平行性一致取向的意識。因此,文化是一種與人之自然存在的數量型群體力量和數量型群體力量邏輯互為因果的群體意識。

人之社會存在的泛個體力量邏輯受意識影響而發生的平行性一致取向導致形成宗教,宗教反過來又成為促使人之社會存在的泛個體力量邏輯進一步發生平行性一致取向的意識。因此,宗教是一種與人之社會存在的數量型群體力量和數量型群體力量邏輯互為因果的群體意識。

因為人之自然存在和人之社會存在受本能和意識的驅使是互相交織的,所以種族、文化、宗教也是互相交織的。又因為任何數量型群體力量和數量型群體力量邏輯達到其邏輯極限後都必然向力量型群體力量和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轉化,所以,任何種族、文化、宗教都必然會在發展至數量型群體力量邏輯極限後逐漸轉而服從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並因而使種族群體、文化群體、宗教群體相應地由人之自然存在的或人之社會存在的數量型力量群體轉變為人之自然存在的或人之社會存在的力量型力量群體。換言之,當達到數量型群體力量邏輯極限後,種族群體、文化群體和宗教群體都會由形形色色的人之自然存在的或人之社會存在的勢力集團轉變為大同小異的人之自然存在的或人之社會存在的強力集團。

因為人之自然存在的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基於人之自然存在的泛個體力量邏輯的趨附性一致取向,而人之自然存在的泛個體力量邏輯的趨附性一致取向必然導致人之自然存在的泛個體力量邏輯在力量意義上發生互補,所以人之自然存在的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必然導致個人責任,並由個人責任構成群體之政體。因為人之社會存在的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基於人之社會存在的泛個體力量邏輯的趨附性一致取向,而人之社會存在的泛個體力量邏輯的趨附性一致取向必然導致人之社會存在的泛個體力量邏輯在力量意義上發生互補,所以人之社會存在的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必然導致個人權力,並由個人權力構成群體中之政權。因此,每一種政體都必然深深打上種群和文化的烙印,而每一個政權都必然或深或淺地打上族群、宗教、階級和人之社會存在的強力集團的烙印。

由於數量型群體力量邏輯對於個體力量的不變性要求是個體力量之數量和平行取向的不變性,而個體數量不變性基於每個個體都能獲得個體生存所必需的數量要素,泛個體力量的平行取向不變性基於個體之間無數量要素差異,這兩方面要求的滿足必然導致人之社會存在的平均主義。因此,數量型群體力量邏輯必以平均主義為前提。換言之,平均主義是任何數量型群體力量邏輯社會的邏輯自洽條件。

由於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對於個體力量的不變性要求是個體力量之間基於強弱差異的趨附關係的不變性,或曰「個體力量權威不變性」,因此,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中實際上內稟著以既有權利或權力作為既有權利或權力之根據的邏輯必然性。換言之,任何力量型力量群體[17]都具有專制化的自然傾向,或者說,專制主義是任何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社會的邏輯自洽條件。

由於協作型群體力量邏輯對於個體力量的不變性要求是個體力量之主體對於協作方式之認同的一致性,因此,協作型群體力量邏輯必以個體平等自主為前提。換言之,協作型群體力量邏輯必基於個體之平等自主權利預設。而普遍的個體平等自主權利必然有機地構成人之社會存在的民主主義,民主主義是任何協作型群體力量邏輯社會的邏輯自洽條件。

導致人之泛個體力量和泛個體力量邏輯對之發生趨附性一致取向的強力因素實際上並不限於較強的個體力量。實際上,因為任何形式的群體力量都可以強於最強的個體力量,所以任何形式的群體力量都可以成為導致人之泛個體力量和泛個體力量邏輯對之發生趨附性一致取向的強力因素。比如,當人之泛個體力量處於相對極限時,自然會發生泛個體力量由強向弱的趨附性一致取向,從而產生力量型群體力量,而因為力量型群體力量必然遠遠強於其中最強者之個體力量,所以必然會成為更加有效的導致泛個體力量和泛個體力量邏輯對之發生趨附性一致取向的強力因素,進而產生更加強大的力量型群體力量,由此形成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自洽,以致力量型力量群體[18]之規模及其力量型群體力量之強弱實際上不再受強力集團之內在因素限制,而只受其既有群體力量強弱及其外在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空間大小限制。又比如,當人之泛個體力量處於相對極限時,一旦由於某種偶然或必然的物質或意識因素而導致若干個體力量發生平行性一致取向,由此產生數量型群體力量,則必然由於數量型群體力量強於泛個體力量而導致泛個體力量和泛個體力量邏輯向數量型群體力量發生趨附性一致取向,甚至連泛個體力量中的強者也不能免俗。事實上,弱力對強力的趨附本身就是一種由強力導致的弱力之平行性一致取向。因此,由若干個體力量的平行性一致取向必然引導更多的泛個體力量和泛個體力量邏輯趨附性地發生平行性一致取向,由此構成數量型群體力量邏輯與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相輔相成的邏輯自洽,以致以數量型群體力量為誘因的強力集團之規模及其力量型群體力量之強弱實際上不再受其初始數量型群體力量誘因限制,而只受其既有力量型群體力量強弱及其外在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空間大小限制。同時,由於數量型群體力量邏輯必然導致人之社會存在的平均主義,而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必然導致人之社會存在的專制主義,因而由數量型群體力量邏輯與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相輔相成的邏輯自洽必然導致人之社會存在的等級化平均主義。再比如,當人之泛個體力量處於相對極限時,一旦若干個體明智地使他們的泛個體力量和泛個體力量邏輯發生協作性一致取向,由此產生協作型群體力量,則必然由於協作型群體力量遠遠強於泛個體力量而導致泛個體力量和泛個體力量邏輯向協作型群體力量發生趨附性一致取向,就連泛個體力量中的強者也不由自主,從而產生更加強大的以協作型群體力量為核心的強力集團和力量型群體力量,並成為更加有效的導致泛個體力量和泛個體力量邏輯發生趨附性一致取向的強力因素,由此形成以協作型群體力量邏輯為核心的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自洽,以致以協作型群體力量為誘因的強力集團之規模及其力量型群體力量之強弱實際上不再受其初始協作型群體力量誘因限制,而只受其既有力量型群體力量強弱及其外在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空間大小限制。同時,由於協作型群體力量邏輯必然導致人之社會存在的民主主義,而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必然導致人之社會存在的專制主義,因此,以協作型群體力量邏輯為核心的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自洽必然導致人之社會存在的民主專制主義。

因為力量型群體力量和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的各種形式的邏輯自洽都必然導致力量型力量群體[19]之規模及其力量型群體力量之強弱都不受強力集團之內在因素限制而只受其既有力量型群體力量強弱及其外在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空間大小限制,所以,當某種形式的強力集團及其力量型群體力量達到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自洽時,其初始強力因素便只具有形式意義。然而,由於這種形式意義上的強力因素[20]在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自洽中是至關重要的邏輯前提,因此,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自洽中必然包含維護其初始強力因素之形式意義的邏輯環節。首先,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必賦予力量型群體力量之初始強力因素以專制特權,使力量型群體力量之初始強力因素由強力蛻變為強權力;其次,為了維護這種專制特權,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必極力美化和神化力量型群體力量之初始強力因素。如果力量型群體力量之初始強力因素是某個具體的較強個體,則必然由於賦予個體以專制特權而導致寡頭專制;又由於極力美化和神化具體個體而導致個人崇拜,並由個人崇拜而強化寡頭專制,直至寡頭專制極端化為寡頭極權專制,並進而導致寡頭極權世襲制。如果力量型群體力量之初始強力因素是某種導致泛個體力量和泛個體力量邏輯發生平行性一致取向的偶然或必然的物質或意識因素,則必然由於賦予這種偶然或必然的物質或意識因素以專制特權而導致人的行為和思想禁忌,又由於極力美化和神化這種偶然或必然的物質或意識因素而導致相應的物質或意識崇拜,並由物質崇拜而產生圖騰,由意識崇拜而產生宗教;如果力量型群體力量之初始強力因素是某種協作型群體力量,則必然由於賦予這種協作型群體力量主體即協力集團以專制特權而導致協力集團專制,並由於極力美化和神化這種協力集團而導致協力集團崇拜。賦予力量型群體力量之初始強力因素以專制特權使力量型群體力量和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或多或少蛻化為強制性數量型群體力量和強制性數量型群體力量邏輯,對力量型群體力量之初始強力因素的崇拜使力量型群體力量和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或多或少蛻化為自主的數量型群體力量和數量型群體力量邏輯。

正因為力量型群體力量之初始強力因素只具有形式意義,因而它實際上不一定總是足夠強,所以它必然會不時受到其它個體力量或群體力量試圖取而代之的挑戰。因此,任何形式的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自洽都難免陰謀、篡奪等邏輯缺陷。正因為難免具有這種邏輯缺陷,任何形式的力量型力量群體[21]都難免動盪和分裂。另一方面,賦予力量型群體力量之初始強力因素以專制特權必然使其在強力集團及其力量型群體力量中的形式意義被人為地抬升至具有決定性意義,以致具體的初始強力因素之存亡將足以影響強力集團之存亡。

人之社會存在的泛個體力量和泛個體力量邏輯的任何形式的一致性取向所形成的人之社會存在的任何形式的群體力量和群體力量邏輯都必定是指向群體外部的。正是這種群體力量的外向性使人之社會存在的任何形式的群體力量和群體力量邏輯在群內人的觀念上轉化為人之自然存在的相應的群體力量和群體力量邏輯。從邏輯上說,因為只有當人之自然存在之間具有要素互補時人之群體存在才具有社會性,因而只有當人之自然存在之間具有基於要素互補的有機聯繫時人才具有社會化生存。所以,人之社會存在只限於社會之內,超出社會範圍則人只有自然存在。在人之非社會化生存狀態下,人之相對存在等同於人之絕對存在,因而人在非社會化生存狀態下只有人之自然存在而無所謂人之社會存在。換言之,人之社會存在狀態和人之社會存在邏輯實際上取決於我們認同社會的角度或範圍。由於人之社會存在的泛個體力量和泛個體力量邏輯的平行性一致取向或趨附性一致取向或強制性一致取向而形成的人之社會存在的勢力集團或強力集團必然會自外於社會,並以社會的其餘部分為其群體存在的自然環境,從社會角度看發生於人之社會存在的泛個體力量邏輯相互作用,從勢力集團或強力集團角度看則成為人之自然存在的數量型群體力量邏輯行為或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行為,從而導致人之社會存在的力量邏輯與人之自然存在的力量邏輯相混淆、相交織,使人之社會存在的力量群體兼有人之自然存在的力量邏輯意義,使人之自然存在的力量群體兼有人之社會存在的力量邏輯意義,進而必然導致人與人之間黨同伐異。因此,自古大規模人間相殘竟無一不假正義之名,在正義的名義之下,不同種族、不同文化、不同宗教、不同階級等勢力集團之間、強力集團之間以及各種勢力集團與各種強力集團之間互相歧視、甚至仇視[22],不同群體的成員之間往往視對方為異類,毫無人間的悲憫之心。

在由於人之自然存在普遍服從泛個體力量邏輯而產生的形形色色的力量邏輯社會中,因為力量邏輯是針對自然環境而非針對人,所以,少量的人之自然存在和人之社會存在都服從數量邏輯的生物性生存尚可自生自滅,而少量的人之自然存在和人之社會存在都服從自主的方式邏輯甚或智慧邏輯的人性生存因為可以打開人之自然存在的新的力量邏輯空間而受到鼓勵。相反,在人之社會存在普遍服從泛個體力量邏輯而產生的形形色色的力量邏輯社會中,因為力量邏輯是針對人的,少數不服從力量邏輯的生物性生存必定只能在社會最底層承受整個力量邏輯社會的僭取,而少數服從自主的方式邏輯甚或智慧邏輯的人性生存除非服務於力量邏輯而在力量邏輯社會中求得一席之地,否則必與社會格格不入,並與生物性生存一樣淪落至社會的最底層。

相對於人類的無限發展而言,人之自然存在的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恆有極限而無絕對頂點,故人之自然存在的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終將為協作型群體力量邏輯所超越。反之,任何社會環境都是有限的,人之社會存在的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必有頂點,而力量邏輯頂點不可被力量邏輯超越,所以人之社會存在的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必不能在社會之內被超越。換言之,一般而論,一方面,協作型群體力量邏輯是對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極限的超越,另一方面,力量邏輯頂點不可能被力量邏輯超越,由於人之自然存在服從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不可避免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極限,而人之社會存在服從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必不可避免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頂點,所以協作型群體力量邏輯只可能成為人之自然存在邏輯而不可能成為人之社會存在邏輯。人之社會存在的泛個體力量和泛個體力量邏輯的任何協作性一致取向都只能是權宜的、暫時的和必然要分裂並反目成仇的,因而不可能因之產生人之社會存在的協作型群體力量邏輯。

當人之自然存在達到力量型群體力量邏輯極限時,泛個體力量和泛個體力量邏輯在力量層次的一致取向所產生的群體力量和群體力量邏輯皆已達到極限。只有當泛個體力量和泛個體力量邏輯的一致性取向上升至方式層次時,亦即只有當泛個體力量和泛個體力量邏輯發生協作性一致取向並因而形成協作型群體力量和協作型群體力量邏輯時,才能超越。然而,泛個體力量和泛個體力量邏輯在方式層次的一致性取向顯然服從自主的方式邏輯。因此,協作型群體力量和協作型群體力量邏輯是一種基於自主的方式邏輯的群體力量和群體力量邏輯。基於自主的方式邏輯的力量邏輯達到了力量邏輯自覺狀態,因而具有一種力量智慧,而力量智慧服務於力量邏輯必然導致超級力量邏輯。因此,協作型群體力量邏輯是一種基於力量智慧的超級群體力量邏輯。

因為協作型群體力量和協作型群體力量邏輯是基於自主的方式邏輯的群體力量和群體力量邏輯,所以,當某種具體的協作型群體力量達到協作型群體力量邏輯極限時[23],人之自然存在必須服從自主的方式邏輯才能產生泛個體力量之間的新的協作方式,並進而產生新的協作型群體力量以超越舊的協作型群體力量的力量邏輯極限。換言之,由於協作型群體力量和協作型群體力量邏輯是基於自主的方式邏輯的群體力量和群體力量邏輯,達到了力量邏輯自覺狀態而具有力量智慧,因此,協作型群體力量和協作型群體力量邏輯可以亦必須憑借力量智慧而實現自我超越。但是,力量智慧只在力量邏輯極限處產生,而力量邏輯極限固有週期性循環特徵,所以,力量智慧[24]也必然是有限的、間斷的和不自在的,尚未達到自覺的方式邏輯亦即智慧邏輯境界。換言之,力量智慧只能意識到力量之不足,而智慧邏輯則必須意識到力量邏輯之不足;力量智慧只能超越力量邏輯極限,而智慧邏輯則必須超越力量邏輯。因此,一種基於人之自然存在服從協作型群體力量邏輯的社會機制,尚只是容納了有限的、間斷的和不自在的力量智慧,而遠未達到智慧邏輯境界。實際上,因為力量智慧必須服務於力量邏輯,力量邏輯就是力量智慧的極限。力量邏輯所不可逾越的極限,力量智慧亦不可逾越。

從邏輯上說,隨著協作型群體力量邏輯越來越接近其不可逾越的極限,力量智慧對協作型群體力量邏輯極限的超越便越來越有限,而協作型群體力量和協作型群體力量邏輯從一個極限到下一個極限之間的間隔必然越來越短,導致力量邏輯對自主的方式邏輯的服從亦必越來越頻繁、越來越連貫,以致自主的方式邏輯越來越自覺、力量智慧越來越轉化為方式智慧,並最終嬗變為自覺的方式邏輯[25]。因此,人之自然存在服從協作型群體力量邏輯的社會的最高境界必然是人之存在邏輯進化為智慧邏輯,從而使人性最終完全超越動物性。——如果人類不亡於自身的力量智慧的話。

智慧只有成為超越智慧的手段時才是自在的。換言之,智慧只有超越力量智慧,才能不僅僅超越力量邏輯極限,而是超越力量邏輯,從而達到自在的智慧邏輯境界。

 

四 結論

 

縱觀人類文明史,我們不禁在驚異於人類智慧的神奇和人性的偉大的同時困惑於如影隨形地緊伴著人類文明的人類之野蠻。由於野蠻,爭權奪利、爾虞我詐、黨同伐異、你死我活等竟成為人類社會生活的一般形式。事實上,野蠻是人類既往文明和既有文明中的一種有機構成。究其根本,是因為人類尚未脫盡動物性,以致人類本質上仍在相當大程度上羈留於動物層次。因此,人類之存在和發展必然在相當大程度上服從形形色色的力量邏輯,因而人類必不免力量邏輯亦即動物性之播弄。人之自然存在服從力量邏輯,則人類不免受自然約束,從而導致人與自然之間不可調和的矛盾;人之社會存在服從力量邏輯,則人類不免自相矛盾,從而導致人與人之間互不相容。以往的人類史,就是人類以動物方式進行文明適應性選擇的歷史,就是以力量邏輯手段篩選智慧成就的歷史。然而,隨著力量邏輯越來越升級,人類的命運必然面臨其自身力量越來越嚴酷的挑戰。今天,真正的危機和機遇在於,人類既有的力量邏輯手段將要達到的極限已遠遠超過了人類社會乃至地球自然環境的承受極限,人類若還不能控制力量邏輯並超越力量邏輯,等到那空前絕後的力量邏輯極限發生,則人類乃至地球都將不免陷於萬劫不復的境地,一切智慧和文明都將化為烏有!然而,一旦人類能在這最後關頭實現對那不可承受的力量邏輯極限的超越,則人類便實現了智慧邏輯對力量邏輯的最後超越,此後便是自主的智慧邏輯的坦途,在社會規模的智慧邏輯中,人性將如沐春風。然而,從邏輯上說,毀滅性的力量邏輯極限只能預先超越而不可能等到其發生之後再超越,因為到那時人類和智慧邏輯都將不復存在。換言之,如果人類要避免那萬劫不復的力量邏輯極限,則人類必須在它降臨之前超越力量邏輯。因此,此刻正是人類及其文明存亡絕續的關頭,智慧邏輯以及人性責無旁貸,智慧邏輯之自主已迫在眉睫。



 

[1] 詳見《世界弘明哲學季刊》20036月號,國際網址:www.whpq.org

[2] 由此可能產生群體自閉。

[3] 由此可能產生強對弱的強制。

[4] 由此可能產生群體對個體的強制。

[5] 即個體力量之間的相對分力。

[6] 收斂於某種取之不盡的巨大資源的泛個體力量因既不發散亦不相交而等效於平行。

[7] 少相對多,小相對大,慢相對快,若不能超越,即為數量邏輯相對極限。

[8] 平均主義實質上是共同的數量邏輯極限,因而必然促進數量型群體力量邏輯。

[9] 亦即使社會結構具有穩定性的社會條件。

[10] 亦即所有個體都處於泛個體力量邏輯極限。

[11] 亦即憑泛個體力量不足以生存。

[12] 否則,將導致一致取向收斂或發散。

[13] 亦即階級社會達到穩定的條件。

[14] 換言之,權力即後天形成的人之社會存在的個體力量。

[15] 亦即任何不服從人之社會存在的泛個體力量邏輯的生物性社會生存或人性社會生存。

[16] 亦即較強者必然會直接僭取較弱者的個體力量以為己用。

[17] 亦即強力集團。

[18] 亦即強力集團。

[19] 亦即強力集團。

[20] 其內容並不重要。

[21] 亦即強力集團及其力量型群體力量。

[22] 事實上,任何細微的群體區別都可以成為群體歧視甚至仇視的理由。

[23] 亦即當人之自然存在的泛個體力量和泛個體力量邏輯在方式層次的某種具體的協作性一致取向達到力量邏輯極限時。

[24] 亦即力量邏輯之服從自主的方式邏輯。

[25] 亦即智慧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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