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哲交流組 新聞組宗哲文選 兩種真理 丁三丁(加拿大)   頃讀到石傳平先生的大作《科學與宗教》(下稱《科》文)[1]。 對《科》文談到的有關問題,筆者有以下幾點愚見,提出來請石先生 和其他讀者指教。 甲、科學信仰的分際及「科學迷信」   《科》文用「與價值(有)無關」來作科學和宗教的判準,愚以 為欠妥。世上大教固然有提出價值觀,但宗教信仰不一定要提出價值 觀。例如某人可以相信有自有永有的神。這信仰和價值可以無關。   科學理論和宗教信仰的判準其實在於科學理論能(比較)客觀驗 證,而純粹的信仰往往缺乏這種可以驗證的性質。達賴喇嘛視力不好 就要戴眼鏡;教宗要出洋訪問就要乘船或飛機。這是科學,是無轉彎 餘地的。但信仰卻不同,例如說「神存在」,根本無法驗證。[2] 《阿育王石誥》明言要尊重其他宗教,今天人人都說宗教互重、寬容, 為甚麼呢?我們一般不會「尊重」例如「放血能治精神病」等錯誤的 科學理論,因為我們有方法驗證其為假。另一方面,我們雖可以比較 各教的一些教義,但最終要判定那一個宗教誰是誰非,並沒甚麼客觀 標準。正因為我們無法客觀地判別信仰的是非高下,才會說宗教互重。 (有些人,暗示明示某一宗教比其他宗教境界高,但其實並沒有提出 充份的理由。[3])   談到「科學迷信」時,《科》文說:「我們只須死記硬背這些知 識成果就行了……前人都是偉大的科學家,我們只能望其項背」。 不了解科學的人也許有這心態,但一般而言,科學工作者並不持這種 態度。麥克士維、愛恩斯坦、狄拉克等物理學家聲名顯赫。但其他科 學家絕不賣他們的帳,發現他們的理論有錯處,還是會「毫不留情」 地指出的。科學家不會「尊重」錯誤的科學理論。 乙、自然神學   《科》文說:「科學的任務是要建立關於這個世界的知識系統, 這就要求不能以價值判斷來代替分析。而恰恰在基本信念這一點上, 科學又與宗教糾纏不清。」這裡不再談價值和宗教的問題,我同意 《科》文說宗教教義實際上和科學理論有衝突。但我認為這種衝突其 實是可以避免的,因為這種衝突並非必然,只是有些人混淆了科學和 宗教。下面討論這種混淆兩者的學說。   石氏在《科》文中說他讀到一本「基督教宣傳小冊子」。這本書 「為了支持奇跡的存在,它不僅要運用部分科學知識,還要否定部分 科學知識」。如果對基督教史有點認識,對此實在不會大驚小怪。   自然神學(natural theology)這歷史悠久的思想,可說正如《科》 文所批評的「科學與宗教糾纏不清」的產品,坊間提倡這種思想的書 頗不少。石氏讀到的小冊子,只是九百頭牛的其中一條毛吧。   自然神學是和啟示的神學(revealed Theology)相對而言的。自 然神學家透過科學來研究神,以穫得對神的知識。照這定義,宇宙論 證、設計論證等都屬自然神學。有自然神論者(deists)甚至認為對 自然的研究能探討神的所有性質(即除自然神學外,再無其他神學。) 另一方的神學家則認為人無法主動了解神的任何性質,有關神的認識 只能靠神的啟示。當然,不少神學家取中庸之道,認為自然神學和啟 示神學同樣有一席位。阿奎拿(Thomas Aquinas)對此的看法是: 「神的存在和其他有關神的真理,可以有科學的理由支持,並非僅在 信仰範圍之內……」[4]   自然神學在十八十九世紀很盛行。那是因為當時的科學發展神速, 如牛頓力學,解釋能力非常驚人。[5]那時代的佩里(W.Paley) 提出「手錶類比」的神學作品,即名為《自然神學》("Natural Theology",1802)。   自然神學其中一個主要學說是設計論證(又名目的論,teleology), 其論證云:世界任何事物都必須是經過一個有智慧的設計者精心設計, 因為,如果世界有微小的不同,就不會有人類出現。阿奎拿提到的 「第五路證明」,就是這種思想。[6]設計論證經千年而不衰, 而現代科學又為自然神學家提供了新的彈藥。今時今日設計論證(和 人擇原則)的擁護者人數之多、名氣之大、學術地位之高,實非常人 (特別是科學哲學家?)能想像。   二十世紀的物理學家有很大的「野心」,他們意圖解釋一切。物 理學家正向這目標進發,他們的目標是要提出一個(理論上)能解釋 一切自然現象的「終極理論」。而他們的野心並不止於此。因為即使 物理學家最終發現了終極理論,他們還是無法解釋為甚麼終極理論是 如此而非如彼、宇宙的初始條件(initial conditions)是如此而非 如彼。人擇原則(anthropic principle)可以說是解釋終極理論和 初始條件何以如此的一次嘗試。(《科》文談到所謂「科學迷信」時, 說「由於科學發展到今天,容易給人一種印象,似乎所有的問題都有 完滿的解釋」。這種泛科學的思想,確實應小心避免。暫且不談。)   人擇原則和目的論同樣認為宇宙中有人類存在是非常不可能的 (人擇的巧合,anthropic coincidences)。它們的分別在於對人 擇的巧合的說明:主張人擇原則的人以無神論的方法去說明何以「人 存在」這非常不可能的事件竟會發生﹔自然神學家則認為有一個有智 慧的設計者,為了創造人類這目的,刻意定下如此而非如彼的宇宙常 數和宇宙定律。   他們的理論很「動聽」。他們說:重力和電磁力的強度比率,改 變一萬億億億億分之一(總之是個極小的數),星球就無法形成﹔如 果沒有寶立不相容原則(Pauli Exclusion Principle),費米子(fermions) 行為會不同,今天這麼複雜的世界就不會存在……。所以,人類能 夠出現,是近乎不可能的事。[7]   這種理論對一般知識份子來說也許十分有說服力。他們對甚麼電 磁力、費米子的理論其實不大了了,但聽到目的論能夠「解釋」這些 多少億分之一的巧合,不禁神往了。這種理論有很多漏洞[8]。 筆者只就本文主旨,批判它其中一個「足以致命」的漏洞:即目的論 是偽科學。   當所有科學家未曾明白太陽如何發光發熱,你去請教自然神學家, 他們就會顧左右而言他。到科學家辛苦研究出了一個「理論A」,去 說明太陽如何發光發熱時,自然神學家就會出來說話:「某宇宙常數 如果差億分之一,照理論A,太陽就不會發光發熱。這不可能是巧合, 一定是有設計者的!」而當有些科學家找到足以推翻理論A的理由, 而提出「理論B」去說明太陽如何發光發熱時,自然神學家馬上會改 口:「某宇宙常數如果差億分之一,照理論B,……」自然神學家 從不會承認自己錯,因為自然神學永遠跟隨科學而變化。十八世紀時 自然神學附會了當時的牛頓力學,現代則附會相對性的量子場論的宇 宙論。   在我們未了解一現象背後的機制之前,目的論絕不能告訴我們半 點知識,但當我們發現了現象背後的機制,目的論卻都能「解釋」。 這種空廢無力的學說的雖以科學術語包裝,卻沒有科學理論的說明能 力。甚麼都能解釋的偽科學理論似乎立於不敗之地,殊不知這正是其 失敗之處。[9] 丙、兩種真理   我傾向同意《科》文說「每個人都要解決價值觀的問題」;「就 科學與宗教所關心的對象而言,兩者似乎是不應該在一個尺度上形成 對立的」。信仰是非常重要的,科學家(如愛恩斯坦),也有人生問 題(如婚姻問題)啊。另外,宗教教義和科學理論的衝突非必然,只 要能夠分清楚兩者,「科學家」和「教徒」的身分並無衝突。   《科》文又說「它(丁按:指宗教)不可能只管信仰問題而不理 會世界的構造;也就是說,宗教裡的一部分的確與科學在同一個尺度 上相對立」;「宗教的基本信念是一個關於價值的信仰,這種價值信 仰容易帶來認識上偏離客觀性。」一些實際問題,會同時牽涉宗教教 義和科學理論。例如討論應否墮胎問題,難免要討論胎兒何時開始算 有生命的人。但宗教教義和科學理論的衝突並無必然性。信仰和科學 所處理的,根本在不同的範疇之內。   原教旨主義者常堅持一些教義,和某一特定科學理論的說法有衝 突(如《科》文說的進化論和創造論的衝突)。這問題還在其次。最 嚴重的是他們的態度問題:一面以宗教附會科學,一面以宗教取代科 學。(如《科》文說「為了支持奇跡的存在,它不僅要運用部分科學 知識,還要否定部分科學知識」)。而這兩種態度皆源於混淆了宗教 和科學。   自然神學、原教旨主義者的聖經詮釋等,對基督信仰真的那麼重 要嗎?教徒可以承認他們無法證明神存在(非教徒也無法證明神不存 在),信奉基督,完全是信仰。放棄目的論,無損基督信仰的價值。 信仰和科學是兩回事,偉大的信仰既不必附會科學,也不必(和無法) 取代科學。   《科》文文末說「科學並沒有干涉宗教,倒是宗教想染指科學。」 其實本世紀初的分析哲學家、科學哲學家也意圖「以科學干涉宗教」, 如羅素,卡納普等,要否定宗教的價值,並以天體物理學、心理學等 來取代宗教的宇宙觀、人生觀等。過猶不及。我認為將信仰擴大到干 涉科學和徹底消滅信仰,這兩想法也是不妥的。   牟宗三先生說兩種真理[10],既不混淆信仰和科學,也不 武斷地擯棄「形上學」,我以為這態度較妥當。牟氏引用羅素的說法, 把命題分為「外延命題」和「內容命題」兩種。前者指科學理論,後 者指信仰、道德等的學說。(這和邏輯家如卡納普說的外延命題和內 容命題不同。)牟氏分別稱真的外延命題和內容命題為外延真理,內 容真理。   既然內容命題(包括信仰、道德的說法)不像科學理論般能客觀 驗證,我們說甚麼內容真理呢?牟氏說康德的實踐理性。牟氏說內容 真理有具體的普遍性。這是要存在地、投入地說的。儒家的孝、耶教 的愛仇敵,雖無客觀的根據,但儒生和基督徒能發出人性的光輝,感 召世人。這就是內容真理的「根據」。[11] 「真理」一詞應怎樣使用,是一個問題。最要緊的是分清信仰和科學 兩者,讓兩者各安其位。 注 釋 [1]《人文》第六十三、六十四期(1999)。 [2]這裡僅指已經合理化的純粹的超越的神。下同。 [3]例如梁燕城,《哲客俠情》(1986)和章力生,《人文主義批判》 (1986)。 [4]Thomas Aquinas, The Summa Theologica,1st Pt., Ques. 2。 拙譯自譯文以達意為尚。翻譯的細微差異,請讀者參考原文。另外, 筆者無意在此細論目的論等的各派說法。 [5]B.Russell, "Why I am not a Christian" in A.Seckel(ed.), "On God and Religion"(1986). [6]同[4]。 [7]R.C.Koons的"Western Theism"(1998,未出版)第11、12講的 講義。W.L.Craig的"The Teleological Argument and the Anthropic Principle" ,收錄於W.L.Craig等人編輯的"The Logic of Rational Theism: Exploratory Essays"(1990). 該文可作設計論證的介紹。 按:Craig對Pauli Exclusion Princple的表述似欠妥。 [8]不少人批評目的論,讀者可參考如A.Flew的"Atheistic Humanism"(1993), Pt. 1. 。R.C.Koons在注七提到的講義第11-18講對一些批評提出了反 駁。另外,一場有神論和無神論哲學家的辯論,也論及有關問題。這 場辯論記錄於J.P.Moreland, K.Nielsen等人的"Does God Exist"(1990). [9]本文針對的是混淆信仰和科學的思想。若目的論只作為信仰,而 不是(例如)被用來「證明」神存在的話,則不算偽科學。還有,自 然神學和儒家說「隨處體認天理」不可等量觀之。就算是《聖經.羅 馬書》第一章第二十節,也不一定要照上述自然神學的方法理解。暫 不論。另外,有些宗教哲學家提出「革新的知識論」,請參考A.Plantinga 等人編輯的"Faith and Rationality: Reason and Belief in God"(1983). [10]牟宗三《中國哲學十九講》(1983)的第二講。下面所引牟氏的 說法皆來自同一出處。對這論題,雅士培有類似的看法。 [11]本文不打算細論一些既無法科學驗證,又無關人生的「戲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