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愛」與「愛情」
作者﹕堂吉訶德 日期﹕1999/09/19

  下文所述的「愛情」,是指一般人一男一女之間愛情,同性戀兩性戀不在此論。

   基督宗教的核心是「愛」。按天主教的神學語彙,信仰的核心是耶穌基督的「逾越奧跡」,其中最可貴的,是耶穌基督對人類的「愛」。

         但是基督宗教的「愛」,不等如「愛情」。基督宗教的「愛」,是以「愛神」為首,因之而/與此同時「愛人如自己一樣」,這種「愛」是沒有差等的「愛」,「愛情」在基督宗教之中,變成和其他一切形式對象的「愛」一樣,即是說要愛你的伴侶,如愛一個陌生人,因為「愛」只有一種:將神對人的「愛」下投應用於生活的每一個層面,包括「親情」、「愛情」等。
  
          對於「愛情」,在基督宗教中可以說沒有任何地位,此是針對「得救」而言,男女之間的「愛情」對於「得救」毫無裨益。保羅甚至鼓勵信徒們「為了天國」而放棄「愛情」:「…沒有娶妻的,是為主的事罣慮,想怎樣叫主喜悅。娶了妻的,是為世上的事罣慮,想怎樣叫妻子喜悅。…這樣看來,叫自己女兒出嫁的是好,不叫好出嫁更是好。」<<哥林多前書8:32-33,38>>

   中世紀時的教會教士反對「愛情」,宣稱「戀人忘記神,並將他們所愛的女人奉為神祇。」而對「愛情」加以肯定的婚姻制度,就受到初期教會的長老反對,Origen主張「婚姻是不潔不淨的,是肉慾激情的管道。」而婚姻在起初,並非「聖事」。教會對婚禮儀式的尊重性也不大,天主教的神父自十三世紀開始,才祝福新婚夫婦,但也只是在教堂外的石階上祝福而已。

   與之相似的學說,是先秦的墨家,墨子說:「兼相愛,交相利」,「兼愛」就是以同一標準去愛一切人,墨家的「愛」與基督宗教的「愛」在「性質」上相同,但其發端之處卻有異:基督宗教的「愛」基於神與人的「愛」,但墨家的「兼相愛」是基於「交相利」,是以功利為前提的。雖然墨家有「天志」的觀念,但也是因鞏固其功利主
義而確立的。

   對於無差等的「愛」,孟子評之曰:「墨翟兼愛,是無父也…無君無父,是禽獸也。」儒家認為「愛」是人類性情的自情流露,而愛那些愛自己的人,愛那些親近自己的人,比愛外人而多,則是人性自然的表現。

  所以儒家的「愛」是有差等的。不同的倫常關係被賦與不同特質的愛:「父子親,父婦順,兄則友,弟則恭,長幼序,朋與友,君則敬,臣則忠」而「愛」的流露應該是由親至疏,孟子說:「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孔子說:「不愛其親而愛他人者,謂之悖德。」而「愛情」在儒家中被定性為「敬」,夫妻相敬如賓,「夫婦有別」強調的只是家庭崗位的不同,使致「合二性之好」、「傳宗接代」等功能有效地運作,而「愛情」在夫妻關係中,則被完全抹煞。

  與墨家比較,儒家是因人性本然而行「愛」,是由「因」而「果」的,墨家行愛是由於「兼相愛」可造就「交相利」,是由「果」而「因」的。與基督宗教相比,儒家的「愛」是由人內在之感情,逐層外推的,是由「內」而「外」的外投作用;基督宗教的「愛」是基於神對人的「愛」,而「神」是一外在客觀實體,所以是由「外」而「內」的。

   真正尊重「愛情」的,莫過於在基督宗教出現之前,信奉女神的異教。那時,肯定「愛情」的婚姻儀式是由女祭司主持的。吉卜賽族婚姻儀式的項目,就包括交換鮮血、跳過掃帚、接受獻身女亮的女祭司所賦予的婚姻義務。儀式的重點在於男方和女方本身,而不像基督宗教,把婚姻儀式寄居於基督宗教禮儀之中,轉移了婚姻儀式的重點的,以侵略性的方法,貶低男方和女方本身在其中的主角位置。

   「愛情」是必須,蘇菲派認為,每一個人都需要女性的精神之路。而且,有些異教認為,男性與女性,必須經由肉體上的結合,否則無法真正接觸到「真實」。印度教以前不會容許未婚的男性成為僧侶,因為沒有女性伴侶給予男性精神,男性僧侶的咒語和召喚是無效的。猶太教神秘哲學家認為,神失去了Shekina(意即「神的女性靈魂」),而使宇宙的和諧失卻,只有讓神和女神重新結合為一,宇宙才能恢復和諧。

   讓我以一個猶太教神秘哲學的故事作一總結吧:

  「在約櫃裡,除了刻有十誡的石版之外,還藏有一張圖,上面繪有一男一女親密擁抱,呈六芒星的形狀。」

     以上就是為何,筆者以前說過『把「愛情」視為人生終極意義的人,似乎不應相信基督宗教。』的原因。

(B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