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e: 02/20/02 09:09:54 AM

Name: 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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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site: 佛教倫理學的教證與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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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佛教倫理學」的「教證」與「理證」
釋昭慧
一、前言:撰寫《佛教倫理學》緣起
近十餘年來,筆者以一介佛教法師的身份,實地從事社會關懷、環境保護、生態保育與動物福利運動,雖歷經困挫而不退,背後支持筆者的,無非是佛教的倫理信念。這些信念是支持自己與同仁奮鬥下去的巨大力量;再者,筆者與同為社會理想而從事運動的知識份子、社會菁英交換意見時,佛教的倫理信念,也讓筆者得以提供一些與世間情見截然不同的豐富觀點。這些知識份子,具備聰穎的思辯能力與良好的道德意識,對世界與人生有相當深刻的見地,但佛法的觀點還是常讓他們有「柳暗花明又一村」之歎,對佛法視野的寬廣深徹,他們常是油然生起敬佩之情。
  印象最深的是:有一次在台灣哲學會年會晚宴中,與中研院社科所錢永祥教授毗鄰而坐,筆者提起西方基督教社會中所掀起的動物保護運動,他竟然接了一句:「但由你們來做,正當性是更具足的!」筆者當然知道他的「正當性」究何所指,亦即:佛教倫理學的「眾生平等論」,遠比希伯來神學的「人仿天主肖像以造,人受天命以管理萬物論」,更能提供吾人仁慈平等以對待動物的堅強理論。
  點點滴滴蘊釀於胸,筆者漸漸感覺,有需要把自己遇境逢緣於媒體上或相與問答之間,所陳述佛教倫理思想之吉光片羽,組織成一個完整綿密的體系性學說。
至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中,宗教系主任——慈祥儒雅的陸達誠神父,請筆者下學期為大四同學講授「佛教倫理學」。這是一個典型的西方哲學課題——筆者教佛學院十餘年來,還不曾聽說哪個佛學院有「佛教倫理學」課程的安排。但由於前述的實務經驗與蘊釀思維,筆者乃毫不遲疑地答應接下這門沒有現成中文教科書的課,而且於當年七、八月例行性禁足期間,閱讀了一些倫理學方面的書籍,並寫出一本體系性論著《佛教倫理學》,一方面作為學生的教科書,一方面也向一般讀者與佛教徒提供有關佛教個人倫理、群體倫理與環境倫理的系統知識。
說來好笑!在撰寫這本書之前,對於「倫理」二字,雖不覺得陌生,卻也還從未關切過它的精確定義。在儒家意識掛帥的國中、小教育之中,「倫理道德」業已成為必修科目。在東方社會,不論是佛學還是儒學,各家各派都有非常豐富而多元的倫理學說,而且都有很高的道德要求,這是毫不比西方遜色的。可是,「倫理學」(Ethics)這門課程,卻是在西方建立起來的,所以對筆者而言,還是極其陌生的。也就是說,作為實踐的倫理規範或道德教誨,這在東方、西方都有,可是,要在佛教倫理規範或道德教誨的背後,建立一套完整的,具有內在理路的思想體系,而自成一「佛教倫理學」之學科,這是筆者在過去的佛學訓練中所沒有的嶄新經驗。所以為了撰著本書,筆者於禁足寫作時,開始閱讀了少量西方的「倫理學」論著。
總之,先於生活體驗與實務經驗中有了豐富的心得,然後才來尋求陳述此諸心得的「正規」框架,筆者此一寫作《佛教倫理學》的心路歷程,確乎與一般學者因蘊釀於一門學問久之,而推陳出新以著書立說的情形,截然不同。
也因為寫作的背景如此,所以本書之出,經常會很自然地拈取一些當代關切之議題,例如性解放運動、政治參與或生態哲學,而作佛法觀點的「對話」。所以它容或欠缺一些「科班出身」的學術規矩,卻多了一重「人間佛教回應普世價值、引領社會進步」的時代意義。此所以嚴於作學術規範之要求的江燦騰教授,竟還能寬容地稱讚本書。[1]
二、 哲學進路之學術考量
(一)順應西方倫理學之寫作體例。
簡單而言:倫理學在西方的開展,以希臘、羅馬與希伯來三大系統為主。此其中又以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B.C.),為奠定西方哲學思想進程的第一人。他先從經驗開始,以類比方法奠定知識論,然後從知識論走向形上學,體驗出具有真、善、美特性的本體,以此作為感官世界存在的基礎。再把形而上的原理原則,落實到具體生活之中,也就是倫理學和政治學。
這樣的方法論一直影響著西方的哲學思考,包括中世紀基督宗教的經院哲學。以倫理神學上最具代表性,也影響後世最深的多瑪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 1225∼1274)為例,其倫理學即透過亞里斯多德的哲學方法和內容,來支持基督宗教信仰。他依理性與信仰的不同而區分「自然倫理」與「超然倫理」,以為前者可依亞里斯多德的實踐理性去處理,而後者則需要信仰與恩寵,因為它需要信、望、愛三超德。
筆者在撰寫《佛教倫理學》時,有關思想體系架構的建立,得力於西方倫理學者甚鉅。雖然,佛教不設「本體論」(Ontology),不談「形上學」(Metaphysics ),但依然有其依經驗法則而開展出來的基本原理——「緣起」(梵pratitya-samutpada,巴paticca-samuppanna),這也是佛陀依現實經驗而作思維抉擇,所體悟的原理。筆者即是由此最高原理出發,分別闡釋倫理學的相關議題。
  至於探討「佛教倫理學」的專書,截至寫作之時為止,筆者沒見到長篇的中文著作(有的只是散篇)。在日文方面,有當代佛學大家中村元先生的《原始佛教的生活倫理》與《原始佛教的社會思想》,分別論述個人倫理與群體倫理;英文也有斯理蘭卡高僧H.Saddhatissa 法師的《佛教倫理學》(姚治華先生中譯,幼獅出版)。援引資料的豐富,是它們的特色,也帶給筆者在檢索原典上的許多方便。但筆者所設定拙著《佛教倫理學》的功能,不是豐富的資料引文與考據,而是將資料咀嚼消化後,取其要義以呈現佛教倫理的哲學體系。換言之,是哲學進路而非文獻學進路的。理證多於教證,演繹法多於歸納法。這並不表示不重視教證與資料的歸納,而是呈現與前述三書不同的特色,期望能產生與三書互補的效果。
(二)佛教文獻運用之六點考量
其次,在創作的過程中,筆者仔細思考一個問題:要建立佛教倫理學的思想體系,最根源的依據一定得是經典。倘無經典的依據,縱使再有道理,那也只能算是筆者的「一家之言」,
是筆者的「個人看法」而已,筆者又如何能證明那是符合佛法的呢?這一點,毫無疑義。可是,佛教經典有聲聞乘、大乘與密乘諸經,而且印、中諸部派、學派、宗派,又還在同一問題上有許多歧見,像這些,筆者要怎麼取捨呢?這馬上就讓筆者無可迴避地先面對著「判教」的問題。
像斯里蘭卡的H.Saddhatissa 法師,他所寫的《佛教倫理學》,就只採認《阿含經》,也就是聲聞乘的根本教典,這當然與南傳佛教認為「大乘非佛說」有關;策略上,他所採取的教證,也已是在尋求世界佛教三大系所共許的「最大公約數」了。可是大乘佛教(特別是初期大乘經、中觀與唯識學派),不但銜接根本佛法的「緣起」正理,而且在印度本土乃至於中國地區流傳久遠,思想卓越,高僧輩出,它難道不能納入「教證」的範疇嗎?
但是,若要納入「教證」範疇,筆者又如何能將大乘經拿來作為「教證」,以說服大家:這是南、北傳所共許的「佛教倫理學」,而不祇是「大乘佛教倫理學」呢?印度大乘論師為了建立大乘學說,常會先行列舉「鐵圍結集」等等傳言中的故事,以證明「大乘經是佛說」,但這些舉證,有些無可查考,而只能訴諸信仰或傳說,有些對聲聞學者根本不能構成說服要件,筆者又何苦老調重彈?
思索再三,當筆者提筆撰寫《佛教倫理學》時,還是決定把大乘法義,納入到佛教倫理思想體系裡,原因來自兩個向度的思考:
一、從宏法利生的實務經驗中,筆者深深感受到大乘菩薩精神的偉大。大乘佛教所開展出來的磅礡氣象,所帶給苦難眾生的無限安慰,遠非聲聞自求解脫的心量所可比擬。由是筆者深信:大乘在古印度大陸之所以風起雲湧,必然有著佛弟子們在僧團極其深刻的反省,與社會大眾對佛教極其廣大的願景。也許筆者算是「菩薩根性」的人吧!總不願菩薩願行這樣熾烈的情操與美好的事功,是被摒棄在「佛教倫理學」思想體系之外的。
二、自教理之內在邏輯以觀,從聲聞乘到大乘,中間還是有一以貫之的脈絡,而不是截然割裂的兩套理論。筆者不想在「佛教倫理學」中爭辯「大乘經是否佛說」的問題,但經過平日的深思熟慮與往覆辯證,此時已有強烈的信心,可以暫不透過大乘經的教證,而直接把握那一以貫之的脈絡,用以全盤解釋大乘所特有的倫理思想。
於是,筆者仍然依例以經典文獻的「教證」,作為整個佛教倫理學的思想源頭,且仍以古今中外佛教各學派最有共識的「緣起」(pratItya-samutpAda)經文,作為基本教證。不但因為這是所有佛教理論的「基本公式」,而且也因為,這是不必訴諸信仰與想像,而在所有人生命中都可親自領受到的經驗。進一步再依「緣起」之前提,由淺而深,推出綿密的「理證」。
筆者僅以此一「極小篇幅之教證」,來鋪衍整個佛教倫理學體系,其實並非特例。西方龐大體系的「倫理神學」,又何嘗不是建立在「神」這個最高層也最簡單的「教證」上,以作為一切倫理思想的根源理論呢?
進以言之,採用此「唯一教證」而不例舉大量經文的原因有六:
一、如前所述,佛教倫理思想的各個面向,其實都與「緣起」之基本原理有若隱若現的聯結關係。或精確而言,「緣起」是一切佛法理論的「基本公式」。是故拙著《佛教倫理學》,但依「緣起」二字,可以推演出人天乘、聲聞乘與菩薩乘三種生命層次由淺至深,由狹至廣的倫理思想,以及各種層次的倫理規範之原理。
二、若純依「教證」而下結論,這種「聖言量」的有效性,大概也僅及於佛教徒吧!對於非佛教徒而言,說服力是不夠的。反之,「緣起」的基本前提,卻是稍加解釋,就可以讓人領受到的貼切生命經驗,它既不必訴諸「信仰」,也不須加入我們的「想像」。由此所作的綿密推理,也可以讓非佛教徒參與判斷:諸多倫理課題的「佛教觀點」是否允當。
三、由於經典皆為佛滅後佛弟子們的結集成品,其內容往往因時、因地、因人(撰寫人或受教者)而有應機性,甚或出現與佛教基本精神不合的矛盾性(最令人困惑的就是:佛教號稱擁有「眾生平等」的基本精神,卻在經典之中,充斥著對女人的歧視與壓抑)。如果無所揀擇,而一味依於經典之隻字片語以為「教證」,往往會出現「機教不相扣」,甚或為保守、封建、落伍之階級意識或懦弱心態加以背書的情形。若要揀擇、分析,又會溢出主題,而作許多冗長的說明,讓本書無法達到精簡、順暢、脈絡分明的效果。
四、雖然經典中有許多豐富的記述,可供吾人研判「一般倫理學」或「應用倫理學」相關議題的佛教觀點(前者如:善、惡、罪、良知、自由意志等等;後者如:家庭、婚姻、同性戀、自殺、安樂死、墮胎、戰爭、死刑等等),但在目前撰寫「基礎倫理學」的階段,且就暫時將這些相關經文擱置一旁吧!
五、當代社會有許多因應科技而出現的嶄新倫理議題,例如:核能科技、器官移植、基因工程、複製人等等,我們是無法期待從經典之中,直接尋求答案的。但是「理證」所建構的綿密思想體系,則有助於吾人「舉一反三」,精確思索該諸倫理議題相應的佛教觀點。其靈活性,可以補「教證」的不足。
六、「佛教倫理學」的「教證」到底是否可直接採用大乘乃至密續經典?還有,中國佛教所特有的「無情有性,草木成佛」之說,是否也應納入「佛教倫理學」的思想體系之中?其說服力對其他學系會有多高?去取之間,不無難處。相反的,既然「緣起」是三乘共許之教證的「最大公約數」,是則依「緣起」而推演的理證,最起碼可以同步證成聲聞與大乘的倫理觀,卻又不須擔憂所引教證無法贏得三乘學人「共許」的難題。
三、 理證的層層鋪演——由倫理學到戒律學
基於以上六點考量,筆者決定以「緣起」為全書的關鍵詞,以此廣為鋪陳與分析,而推演出一環扣過一環的「理證」。所以筆者在撰寫時,除了於第二章一開始,先引用《阿含經》以陳述「緣起」的定義之外,爾後就儘量不再援引經文,全然以「緣起」要理而作邏輯綿密之推演。由「正釋緣起」而「例破餘論」,然後切入主題,分析「緣起論」的六種倫理價值(亦即緣起論者所呈現的六種人格特質)。
進一步,從「因果律」與「護生觀」,這兩個乍看之下相互矛盾的理論之中,以「緣起無限可塑性」的因果觀,辯證地尋求兩者內在理路的一致性。最後,再直接點出「護生」的三大根源理論——自通之法、緣起法相的相關性、緣起法性的平等性,這統統都可上溯自「緣起」法義。
這樣的推演,大致已先將「佛教倫理學」的思想體系建立起來了,而且筆者自信:這是前所未有的建構方式。後來有的學者撰寫「佛教倫理學」相關學術文章,其內在結構即往往沿襲拙著,而在此一大結構下填補一些西方倫理學之材料。
即便是佛教的「戒律學」,也已可納入此一體系,而在諸多繁複的條文戒相之中,直探其掌握「緣起」理路,發揮「護生」精神的神髓。
然則在「佛教倫理學」的思想架構中,又當如何定位僧伽倫理規範的「毘尼」呢?筆者曾在拙著《律學今詮》中加以扼要分析:無論是法與律,思想與制度,化教與制教,其活水源頭都不外乎是「緣起」(pratItya-samutpAda)。
在制度方面,由於佛教基本原理是「緣起」,筆者曾在拙著〈結戒原理與制戒原委〉中,以「緣起」為出發點,分析僧團為何會採取民主共議的制度,而無法產生中央集權制的世界性教廷與教宗教皇的原因:專制教會的結構,顯然與緣起法的基本原理不符。緣起,意味的是多方因緣的結合,產生或此或彼的結果。所以純依個人主觀意願就可決策,雖可帶來較高的效率,但決策過程未經諸多因緣的相互激盪,錯誤的機率也就會相對提高,這決不會是緣起論者所樂見的制度。也因此,佛教自創教以來,從未有全國性或世界性的教會教廷,也未嘗產生類似教宗的最高領袖,連佛陀也以僧中一員自居,鼓勵僧眾依「羯磨」程序民主議事。[2]
依於「緣起」法則,推論其思想與行為的必然開展,是即「護生」精神。從這裡,吾人即可將倫理學銜接上戒律學——戒律學不外乎是將倫理學中之「護生」價值觀加以具體化的一門學問。
在家的倫理規範,從「護生」精神出發,以五戒(paJca ZIlA)為主;出家者的倫理規範雖然數以百計,但也還是不外乎此一精神的延伸。出家、在家,最大的差別還不祇是條文的多寡,而是:在家五戒以「殺戒」為首,比丘(尼)的具足戒卻以「淫戒」居先。筆者以為:這不是由於兩者在「護生」方面的倫理價值觀有所分歧,而是由於:發揚緣起的「護生」精神,有賴於僧伽之住持正法,所以僧伽的制戒原理,歸結於「梵行久住」。為了讓梵行得以久住,比丘(尼)就應先擺脫一切障解脫道的情欲糾葛,這才能符合十大利益,而達到「令正法久住」的目的。只要正法得以久住世間,「護生」精神就得以維繫而不墜。
由於「護生」的理論根源是「緣起」論,它不是來自「天命」或「神恩」思想,而是來自每人在情意上自覺地「以己度他情」的「自通之法」,以及在理智上對「緣起相的相關性」與「緣起性的平等性」之認知,所以落實而為戒律的規範,就不可能與這「自通之法」、「相關性」與「平等性」三大原理互相悖反。
然則「自通之法」等三大原理如何具象化而形成緣起論者的人格特質呢?筆者在《佛教倫理學》中,提到緣起論者的倫理價值觀與及其所形成的人格特質是:
一、 養成不卑不亢的謙和胸懷。
二、 內心充滿著感恩。
三、 對眾生湧現慈悲之情。
四、 民主的精神。
五、 平等的精神。
六、 科學的精神。
這些原都是深刻體悟「緣起」智慧的人,會自然流露的人格特質;而毘尼作為僧尼具體而微的行為規範,也就在規範的設計之中,隱涵著打造這種人格特質的意圖。換句話說,假使自以為「持戒」的人,呈現出來的是相反的人格特質,如:專制、自大、冷酷、自我中心強烈、無法設身處地為人著想、階級尊卑觀念強烈,那他肯定是對戒律內容揣摩錯誤。[3]
以上,由佛教倫理學架設到戒律學的思想體系,不但是「緣起」法則的邏輯性推演,而且也有對教條主義之保守、階級意識之傲慢,而作痛切針砭之「時代對話」意義。對一位宗本聲聞教典,而視「大乘經非佛說」的人而言,除非他找得出筆者推論過程中的任何錯誤,否則沒有理由把這整套聲聞到大乘一以貫之的倫理思想與戒律原理,全盤排除於「佛教倫理學」之外。
四、 教證的揀擇——面對密續思想與宗派特見
關乎佛教倫理思想體系之建立,上推到大乘,其實也已算是一種極致了。至於要不要進一步將秘密乘的倫理思想也一併納入此一體系之中?筆者以為:一般性的佛教倫理思想,還是顯密所共的;至於顯密不共的倫理,如對「上師」權威的極度推崇,以及無上瑜伽的雙身修法,這是明顯與基本佛教倫理思想有所扞格的。不是筆者劃地自限,筆者實無法將其合理地納入或融入既有的佛教倫理思想體系之中。
且即使是密教的宗喀巴大師,其《菩提道次第廣論》也不外乎依彌勒論而作「下士道、中士道、上士道」之分類,太虛大師與印順導師亦遵循此一次第而改名之為「五乘共法、三乘共法、大乘不共法」。然則密續的教證,一開始就因其「不共」的性質太強,而被筆者先設定成「不擬處理的議題」了。
另一方面,筆者也將富於中國佛教特色的「草木有性」說,排除於論證範疇之外,這不但是因「草木有性」學說的論證過程,有重大的瑕疵[4],且亦因其鮮能求得南傳、藏傳乃至中國異宗派之共識,放進論證體系中去,只有徒增爭議而已。
還有,就筆者來看,即便是當代最基進的生態哲學(如深層生態學),也不須建立在「草木有性」的學理上,「緣起」法則中的「相互依存」與「平等法性」原理,就已足夠證成它了。透過「緣起」法則的檢視,筆者甚至還對深層生態學的主張,提出了一些詰難與回應。[5]
其實不但如此,曾有學生問筆者,為何不將唯識學的「種子現行」理論拿來詮釋書中的業果報思想?答案是一樣的:唯識學的這套詮釋系統,固然在自身「屬於正統佛法」的辯證過程中,提出了一連串綿密有力的教證與理證,但那些教證與理證是否都可說服其餘學派?則又是另一大課題(筆者曾就此一主題,撰為《初期唯識思想》[6],提出一些拙見,茲不贅引)。
這倒也不是因為筆者同情中觀見的緣故,因為同樣在拙著《佛教倫理學》中,筆者也還是多談「緣起」,少談「空性」的。倘要囿於學派見地,那就只能寫「中觀倫理學」、「唯識倫理學」、「如來藏倫理學」、「天台倫理學」,而不適宜全面性地稱之為「佛教倫理學」了。
五、 相互矛盾的教證舉隅:自殺
讓佛教倫理學的思想體系,明顯地呈現出一以貫之的脈絡,這是非常重要的。倘無這種哲學進路的學術訓練,則縱使是飽讀經典文獻,也不見得能夠對於佛教倫理學這個學門的思想,做全盤的把握。面對某些有爭議性的單一議題時,更是容易「掛一漏萬」,犯下以偏概全的錯謬。
佛教的文獻,無論是原始的《阿含》與律,或是後來出現的大乘經,這些典籍裡,有時針對某一種倫理議題,彼此之間的看法,都還是自相矛盾的。此時,如果沒有「佛教倫理學」的思想訓練,如何抉擇它呢?舉例而言:台灣社會前一陣子有連續自殺事件,自殺率節節飆高,於是有媒體採訪筆者,也有公聽會請筆者到場談述有關「自殺」的佛教觀點。
自殺到底符不符合佛法?有否牴觸佛教的倫理規範?從戒律來看,答案是很明顯的!出家在家都嚴禁殺生,出家戒將「殺人」列為四重禁之一,犯者必須逐出僧團,在家五戒的第一條就是不殺生戒,似乎沒有討論的餘地,因為自殺也是殺生(而且還是「殺人」)!但如果從經典中尋求「標準答案」,那肯定會有兩派,發出不同的聲音:一派贊成「自殺無罪論」,一派認定「自殺有罪論」。因為在經律之中,既有佛陀曾經訶責自殺行為的證據,又有佛陀不反對病苦阿羅漢自殺以提前終結性命的記載。
先談前者,《雜阿含經》[7]中記載,有許多比丘,因修不淨觀,厭惡己身而自殺;有些自己無法下手,請求協助自殺,這時旃陀羅受魔嬈亂而生邪見,以為這是慈悲,竟連殺了六十人。事後,佛陀不但嚴加訶責,並且以此成為說法、制戒的因緣。[8]從是以觀,佛陀顯然是不贊同自殺的。
然而,《阿含經》中卻也有許多佛陀不反對甚至贊許的自殺個案,值得深思。例如:闡陀身罹重病,不願再忍苦而活,也不接受舍利弗等智者的勸阻。在舍利弗與他的對話[9]中,顯示他確實已徹悟無常、無我了。於是摩訶拘絺羅印證他「無生老病死憂悲惱苦,如是純大苦聚滅。」[10]闡陀自殺後,舍利弗向佛陀請示,佛陀回答:「舍利弗,我不說彼有大過。若有捨此身,餘身不相續者,我不說彼有大過。」[11]不但未訶責闡陀自殺,甚至還授予「第一記」。
還有一位跋迦梨[12],自殺前希望見佛陀一面,佛陀親來開示,先問跋迦梨是否已瞭解五蘊無常、苦、空的道理,跋迦梨皆一一回答而無疑義。於是佛陀答應了他自殺的請求:「若於彼身無可貪無可欲者,是則善終,後世亦善。」跋迦梨自殺後,佛陀也為他說了第一記。
  在《阿含經》中還有一個被天魔阻止,卻反而被佛陀接受的自殺案例:瞿低迦[13]自殺,是在已證得「時受意解脫」之後。由於他已經有六次的退失經驗,不願再退失,所以決定自殺。其實在瞿低迦自殺前,天魔波旬(為了怕他自殺而超脫其魔境)已經去請佛陀勸阻。可是佛陀深觀瞿低迦的大事緣起,知道他將證阿羅漢,不但不阻止,反而先行給予授記!事後並帶領僧眾去看遺體,印證了瞿低迦確實已證涅槃。有些贊同「安樂死合法化」的佛教主張,即提出此諸《阿含經》事例以為教證的。
顯然談教證,即使是諸部共許的原始教典,針對一個「自殺」,就有兩種完全相反的答案,何者為對?這時,如果沒有正確的「佛教倫理學」思維訓練,就不容易理清頭緒,而會產生各引各證、各說各話的情形。相反的,若是有了「佛教倫理學」的思維訓練,則可透視這兩種記載並不矛盾的原理。有關此點,筆者在拙著《鳥入青雲倦亦飛》一書中,曾加以分析道:
對同樣的自殺事件,有的訶責而有的默許,原因在於凡聖有別。凡夫猶有本能的自體愛,其盲動而強烈之求生慾,非純理智所可克服,自殺的後遺症巨大;聖者已斷除「我執」,不會再受到自體愛的牽絆,所以死亡真正是生命之流的終結,此之謂「不受後有」——不再受生,沒有未來生命的存在(「有」即「存在」)。既然聖者生命之流的終結是遲早的事,所以其自殺不過是讓此終結提早臨到而已;而且既是真正的終結,也就不會有「在未來養成自殺慣性」的後遺症。[14]
六、機教不相扣的教證舉隅:不見世間過
再舉一個教證雖好,但機教若不相扣時,會與佛法根本精神產生嚴重落差的例子:
  本(九十)年七月三十日,郭正典先生於《自由時報》撰文〈慈濟如何化危機為轉機?〉其中有一段話,指責慈濟的「一灘血」故事值得非議,因為佛教修行人竟然一再傳述他人可能的過錯,他認為:這種做法似乎有違佛教教義。作者引六祖惠能《法寶壇經》的〈般若品第二〉頌云:
「若真修道人,不見世間過。
 若見他人非,自非卻是左。
 他非我不非,我非自有過。
 但自卻非心,打除煩惱破。」
  並解釋道:這段頌詞的意思是說,真正的修行人只會省察自身的過錯,而不會去注意他人的過錯;如果修行人看到他人犯了過錯,就去談論那個人的過錯,那就不對了。別人或許會去批評他人的過錯,修行人則不會如此做,修行人若也去批評他人的過錯,那就是修行人的過錯。只要自行去除爭論是非的心,修行人就可以破除煩惱。
  事後筆者與郭先生在電子郵件中談到:個人對文中所引六祖惠能「若真修道人,不見世間過」的說法,略有不同的意見。郭先生不以為忤,並懇賜高見。由於筆者認為:個人在這方面之佛法體會,對鄉愿而不重申張社會公義之佛教徒,似有針砭意義,故得郭先生之允,將筆者函中之觀點同樣在《自由時報》發表出來(八月五日刊出)。
筆者認為:在傳統華人社會中(佛教也不例外)瀰漫著的,正是這種不分是非黑白,鄉愿冷漠,而又以「不見人過」為護身符的空氣。六祖之言,對於老愛挑釁他人,卻從「不見己過」的修行人而言,當然是一味對症好藥,但若藥不對症時,它也可以成為一劑人間毒藥。
  筆者從佛法而來的體會是:一切修行不脫「緣起中道」,具體而言「中道」之實踐,即是「八正道」。八正道之首為正見,分為世、出世正見。第一、世間正見有四:正見有善有惡,正見有業有報,正見有前生有後世,正見有凡夫有聖人。以此觀之,不能分辨善惡,如何避免惡業苦報?既能分辨善惡,又豈可能不見人之善惡?第二、出世正見:即是四諦、緣起,亦即無常、無我之正見。
  以此二種正見,下一步可分別作世、出世正思維。第一、作世間正思維時,應如是念:某甲之惡確屬罪惡。對罪惡不可無動於衷,那不是涵養好,而是麻木不仁——­這也許是肇因於沒有明辨善惡的正知正見,也許是肇因於個性怯懦,不敢正直以對。無論如何,這兩種心態(知見上的不能明辨或情意上的不敢面對),都無法生起清淨道品,因為它不符合「四正斷」[15]的原理——­無法令自己「已生惡令斷,未生惡令不生」。
  第二、作出世間正思維時,應如是念:雖此某甲之惡確屬罪惡,為我之所深切厭惡,我不敢說是「嫉惡如仇」,最起碼勤修「四正斷」的我,作為一介修道人,也應嫉惡「如病、如癰、如刺」,恨不能拔除其惡而後快。
但謹記住「諸行無常」,不要陷入常見,而把此「罪惡」等同於「某甲」,因為某甲也有改惡修善的可能。所以對於某甲,不要在事過境遷之後,還老是存有「一朝為惡者,必是終生為惡」的偏見與惡感;甚至要儘量為某甲製造讓他得以改惡修善的機會。手段即使剛猛,動機卻不妨慈悲;此所以大菩薩雖對眾生眉毛拖地,必要時也還是會示現怒目金剛相,以折伏眾生之惡。
再者,也要謹記住「諸法無我」,千萬不要陷入我見。因為一旦陷入我見,這時對待某甲,關注的不會是「如何使某甲斷惡修善?如何避免某甲之惡危害眾生?」而是「某甲之惡對我有無利害關係?我應如何對待某甲,才能於其過惡避免禍害或攫取利益?」一旦陷入我見,若與我無利害關係,則此過惡與我無關,「自掃門前雪」即可,何苦管到「他人瓦上霜」呢?於是視其過惡,自然無動於衷;若有利害關係,則更可能鄉愿討好,可能成為幫凶,可能狼狽為奸,可能利用其惡以製造更大罪惡,……總之,這都不外乎是出發於「自我」的考量,好能於某甲之惡避免禍害,或是攫取利益。
所以,修行重點不在「不見世間過」,而在於去除「常見」與「我見」。在「無常」與「無我」的立足點上,為明辨是非而悲憫眾生故,「見世間過」還是有積極意義的。六祖所說的「他非我不非,同體是大悲」,這種高潔與慈悲的盛德,是立基於「明辨是非」的基礎之上的。否則,不知他之所為,究竟是「非」還是「不非」,則焉能令自己「不非」?又如何能「但自卻非心,打除煩惱破」呢?
所以六祖的「若真修道人,不見世間過」句,最好改一字,寫成「若真修道人,不計世間過」--「不計」是指:不計較他在自己身上所犯下的過失,沒有報復意欲,此所謂「宰相肚裡能撐船」是也。此一精神,復可發展為「菩薩不捨罪苦眾生」之大乘情懷--為了使對方避免苦切果報,也為了避免對方之惡危害眾生,當然還是要想辦法制止對方之惡!
  以上見地,其實就是不宜一味運用「教證」,而應審慎以「理證」來檢視經典(六祖壇經在國人心目中,也是經典),以免「機教不相扣」時詮釋錯誤的又一案例。
七、結語:中道新詮
  綜上所舉,大略可知筆者撰寫《佛教倫理學》之一些內在思維。如果有空,筆者極想將該書重新增訂改寫。特別是:有關「中道」的思想,筆者後來又有了更多體會,認為那是整個佛教倫理規範的行動綱領。
筆者依「緣起」而來的體會,將「中道」定義為:「在所有可見聞覺知的因緣條件之中,無私地作相對最好的抉擇」。言「可見聞覺知」者,預留「六根有限」的伏筆,讓讀者意會到:這些「可見聞覺知」的因緣,並不窮盡所有因緣,所以我們行中道時,不敢自詡所有的抉擇都是「絕對真理」,而只能謙遜地承認:這是目前為止看來「相對最好」的。再者,緣起論的陶冶下,所產生的「無我」洞觀,也有助於吾人在抉擇之時,將「自我利益」放在一邊,而為眾生利益以作「無私無我」的抉擇。
  職是之故,政客或商賈也在隨時因應「可見聞覺知的因緣條件」,而「作相對最好的抉擇」,但那不即是「中道」,而是「賺取個人的最大利益」,差之毫釐,失之千里。所差正在「有私無私、有我無我」之別而已。
  有關這部分的思想,最早出現在林益仁先生對筆者的採訪稿〈佛法與生態哲學〉一文之中[16]。後來筆者也逐漸發現:這樣的看法,已被一些中觀學者所採用,以闡釋「八不中道」的實行要領。這一「中道新詮」,筆者將擬於新版《佛教倫理學》,增補到第二章中,以貫通地作為第四章「五乘共法、三乘共法、大乘不共法」的共同行動綱領,而不祇是如今版之次第,將它列於三乘共法的「四諦→道諦」目次之下而已。
  點滴思維,疏漏在所不免,以此懇切就教方家!
九十、八、廿九 于尊悔樓
--九十年九月十五日宣讀於現代佛教學會「佛教倫理學」學術研討會上
--刊於九十年第五期《法光學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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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說:「釋昭慧法師所著《佛教倫理學》一書,是當代臺灣新佛教倫理學的原創性和集大成之作,其思想源自釋印順博士的人間佛教及戒律思想的啟發,但在實踐面和詮釋體系上,已自成一家之言,堪稱亞洲地區新佛教倫理學說的代表性著作,亦為推動當代臺灣新佛教變革運動的指導書之一,其影響力正方興未艾,是必須鄭重加以肯定者。」江燦騰:〈昭慧法師著《佛教倫理學》:亞洲地區新佛教倫理學說的代表性著作〉,《弘誓》雙月刊,第四十七期,民國八十九年十月,頁十四。
[2] 拙著〈結戒原委與制戒原理〉,《律學今詮》頁一一五∼一一六。
[3] 詳見拙著〈毗尼研究方法舉隅〉,《律學今詮》,台北,法界,民國八十八年,頁四一∼五四。
[4] 有關「草木有性」學說之論證缺失,筆者將另文討論之,茲不贅言。
[5] 詳閱拙著《佛教倫理學》第五章,台北,法界,民國八十七年三版,頁二三二∼二四一。
[6] 詳見拙著《初期唯識思想》,台北,法界,民國九十年三月出版。
[7]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頁七上∼下;《雜阿含經》卷二九,大正二,頁二○七中∼二○八上。
[8] 「汝等愚癡,所作非法,豈不聞我所說慈忍護念眾生?而今云何不憶此法?」
[9] 《雜阿含經》卷四七,大正二,頁三四七下。
[10] 《雜阿含經》卷四七,大正二,頁三四八上。
[11] 大正二,頁三四八上。
[12] 《雜阿含經》卷四七,大正二,頁三四六下∼三四七上。
[13] 參閱《雜阿含經》卷三九,大正二,頁二八六上∼中。
[14] 參閱拙著〈安樂死應否合法化?——從佛法看安樂死問題〉,《鳥入青雲倦亦飛》,頁一三七∼一三八。
[15] 「四正斷」者:未生善令生,已生善令增長;未生惡令不生,已生惡令斷。
[16] 該文最早刊於《法光雜誌》,民國八十五年七月,第八十二期第二、三版;其後收錄於拙著《鳥入青雲倦亦飛》,台北:法界,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