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泉鄉禮卷一 鄉禮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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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鄉禮綱領。在士大夫,表率宗族鄉人,申明四禮而力行之,以贊成有司教化。其本原有三:一曰立教,二曰明倫,三曰敬身。

鄉士大夫會同志者,擇月吉齋戒,具衣冠,相率以正本三事相砥勵,申明四禮條件,誓於神明,在城誓於城隍,在鄉則裡社可也。

立教以家達鄉。其目三:

一曰小學之教。凡小兒八歲以上,出就外傅,從學鄉校。或延師家塾,教以正容體,齊顏色,順辭令。務在樸厚醇謹,事事循規蹈矩。必先孝弟,內事父母,外事師長,侍立終日,不命之坐,不敢坐。平居雖甚熱,在父母長者之側,不得去巾襪縛褲。衣服惟謹。行步出入,毋得入茶酒店肆。市井里巷之語,鄭衛之音,毋經於耳。不正之書,非禮之色,毋經於目。其或有納於邪者,罰其父兄。

二曰大學之教。凡子弟十有五歲以上者,入庠序肄業,教以言行相顧,收其放心,以學顏子之所學。言溫而氣和,於怒時遽忘其怒,而觀理之是非,則怒漸可以至於不遷。過而能悔,又不憚改,則過漸可以至於不貳。雖質魯未通文字者,亦以是教之,使日漸脫去凡近,以遊高明。近世淺薄,以謔浪笑傲、漫無圭角而相歡狎者為好人,以輕俊獧躁、詩酒豪放、妄自高大者為豪傑,以讀書數千卷、高才能文章、凌忽尊長、眼空古今者為大才,以縱談名理、未及躬行、誚罵程朱、自立門戶者為道學。茲四等,始以要名,終不足齒,縱能售其奸以得志,竟成何等人物!吾黨所宜切戒!其有子弟庸鄙,私縱家人挾勢為虐取利肥家者,眾共罰之。事發到官,毋得營救。

三曰鄉里之教。凡士大夫,居鄉宜依古禮。尊者為父師,長者為少師,與閭裡之人相約而告諭之曰:凡我鄉人,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和婦順。毋以妾為妻,毋以下犯上,毋以強凌弱,毋以富欺貧,毋以小忿而害大義,毋以新怨而傷舊恩。善相勸勉,惡相規戒,患難相恤,婚喪相助,出入相友,疾病相扶持。小心以奉官法,勤謹以辦糧役。毋學賭博,毋好爭訟,毋藏奸惡,毋幸人災,毋揚人短,毋責人不備。事從儉樸,毋奢靡以敗俗,毋論財而失婚期,毋居喪而設酒肉,毋溺風水而久停柩,毋信妖巫作佛事,而忍心火化。仍各用心修立社學,教子弟以孝弟忠信之行,使毋流於惡。所有鄉約四禮條件,各宜遵守。其有阻撓不行者,許教讀呈官問究。

明倫以親及疏。其目五:

一曰崇孝敬。凡居家務盡孝,養必薄於自奉而厚於事親。又推事親之心以厚於追遠,家必有廟,廟必有主,月朔必薦新。時祭用仲月。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先祖,季秋祭檷。忌日遷主,祭於正寢。或隨俗於春秋仲月望日兼祭祖檷。事死之禮,必厚於事生者。廟主之制,同堂異室,則左昭右穆;同堂不異室者,依《家禮》,以右為上。其有嗣續不明、陰育異姓者,眾共罰之。

二曰存忠愛。凡士大夫居鄉,雖致仕,必明吉月朝服而朝之義。正旦、冬至等節,相率盛服向北行慶賀禮如儀。其有議朝廷利害得失,及居是邦而非其大夫者,必罰。

三曰廣親睦。凡創家者,必立宗法。大宗一統小宗四。別子為祖,以嫡承嫡,百代不絕,是曰大宗。大宗之庶子,皆為小宗。小宗有四,五世則遷。己身庶也,宗檷宗。己父庶也,宗祖宗。己祖庶也,宗曾祖宗。己曾祖庶也,宗高祖宗。己高祖庶也,則遷,而惟宗大宗。大宗絕,則族人以支子後之。凡祭主於宗子。其餘庶子,雖貴且富,皆不敢祭,惟以上牲祭於宗子之家。宗子死,族中雖無服者,亦齊衰三月。祭畢,而合族以食。期而齊衰者,一年四會食。大功以下世降一等。異居者,必同財有餘,則歸之宗;不足,則資之。宗族大事繁,則立司貨、司書各一人。宗子愚幼,則立家相以攝之。各修族譜,以敦親睦。或有骨肉爭訟者,眾共罰之。若肯同居共爨者,眾相褒勸。

四曰正內則。凡禮,必謹夫婦。男女必有別,妻妾必有序,宮室必辨外內。男子毋得晝寢於內,婦女毋得踰閾。雖奴婢,亦必動遵禮度。其有貞節婦女,眾共歌揚,以為閨門之勸,以聞於有司。

五曰篤交誼。凡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詳見鄉約。

敬身以中制外。其目四:

一曰篤敬以操行。凡讀書講學,必以治心養性為本,寡嗜欲,薄滋味,正其衣冠,攝其威儀,以為民望。聽琴賦詩之外,聲伎演戲、博奕奇玩之類,及世利紛華,一切屏絕。其有非僻傲惰者,眾共罰之。

二曰忠信以慎言。凡出言,必主忠信,毋得誇誑。相約共行四禮條件,有始從終背,陰為陽掩,與凡不能踐言者,眾共罰之。

三曰節儉以利用。凡一年之用,置簿開算糧役之外,所有若干,以十分均之,留三分為水旱不測之備,一分為祭祀之用,六分分作十二月之用。若閏,則分作十三月之用。取一月合用之數,約為三十分,日用其一。凡茶飯魚肉、賓客酒漿、子孫紙筆束修及幹事奴僕等費,皆取諸其間,可余而不可盡。用至七分為得中,不及五分為太嗇。其所餘者,別置簿收管,以為冬夏裘葛、修葺牆屋、醫藥喪葬及弔喪問疾、時節饋送,毋得奢侈,侵過次日之用。一日侵過,無時可補,便有窘匱之漸。宜一味節嗇,免至於求親舊、出息通借,以招恥辱。若速客置酒,當知會數而禮勤、物薄而情厚之義。酒或七行,或十行,量洪者不過十二行而止。果五品,殽五品,羹三品,割胾二品。器用瓷漆,雖親戚上客,一以為準。其有過用多品者,眾共罰之。元夕、上巳、端午、中秋、重陽、臘日立為六會,相與燕遊山水,以宣樂意。果殽宜視待客為殺。

四曰寧靜以安身。凡居鄉,閉戶端坐,自覺胸次悠然,與造物游。故聖人主靜,君子慎動。不得已,乃可一出。語所謂「非公事,未嘗至於偃之室」,古人何等自重!若與有司往來,自有常禮,毋得私謁,自取譏議。違者眾共罰之。

右三件,本朱子《小學》,參以陸氏家制、呂氏宗法而損益之。違者宜各相糾。不悛,書於鄉約過籍以行罰。

既正本原,乃行四禮,以人戶田產厚薄別為三等:田十頃以上者為上戶,五頃至九頃者為中戶,一頃至四頃者為下戶。商賈之家,較其所積多寡,準是為差。無財產者,通為一等。隨其厚薄,定為品節,俾各遵守。必先躬行,以為宗族鄉里表率。又於各鄉推擇約正、約副以主之。每月朔望,鄉校教讀講明以示鄉約之眾。眾有違犯,責在約正、約副。約正、約副有過,責在教讀。容情不舉者,許裡排會同在學生員群糾之,有司懲之。四禮(俱依文公《家禮》。此乃條件。)

一曰冠(凡四條)。

凡冠禮,士大夫延有德之賓行於家,鄉人行於鄉校,以教讀為賓。衣服之美惡,酒食饗賓之豐儉,以上、中、下戶為差等,下戶不可越中,中不可越上。凡子弟未冠者,不得以字行。冠而字之,毋得犯古聖賢及先世之諱。

凡月朔,各鄉教讀以子弟之始冠者見有司,有司誨以成人之道。

凡謝賓,束帛不必如古人之數,上戶絹一疋,中戶布一疋,下戶帕一方。

二曰昏(凡十五條)。

凡昏禮,古有問名、納采、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六節,今隨俗省略,惟行納采、納徵、請期、親迎。

凡男女婚嫁以時,男子未及十六、女子未及十四成昏者,謂之先時。男子二十五以上、女子二十以上未成昏者,謂之過時。先時者夭,過時者病,皆不能順陰陽交際,以保合太和。鄉約正及鄉校師宜時加省諭。

凡納采,用酒牲,檳榔果品隨俗。上戶通計所費銀不過三兩,中戶所費不過二兩,下戶所費不過一兩。

凡納徵,用釵幣,酒牲檳榔隨俗。上戶通計所費銀不過十五兩,中戶所費不過十兩,下戶所費不過五兩。近日納采、納徵者,止用細茶一盒,納釵物其中,尤為簡便,可以通行。其送禮之人,非隔水路者,毋得多與銅錢,下程惟待以酒飯。

凡請期,不分上中下戶,惟遣使通書而已,禮物不用。

凡親迎,不許用鼓吹雜劇,送迎交饋。其有隔水路而用裝彩大船、銅鼓儀仗,陸路用蒲燈花筒爆仗等項者,罪之。

凡納采、納徵、請期,其書如女氏,女氏復書,禮也。鄉俗疊用三緘,於親迎之日貯之銀筒以往,鄙俚之甚,今悉依《家禮》改正。

凡親迎,鄙俗先一夕燕其子,子必據尊席而坐,謂之漸老宴。所宜痛革。今後止依父醮子之禮,命之孤。子惟告於廟,受命於母。其女家先一夕燕女,聚親戚,唱鄉歌,謂之歌堂。今亦革去。惟母醮女如禮。凡婿至奠雁畢,主人酌之酒而勞之幣,此俗已久革。若婿以次日見女之父母,設燕者聽。或婿所居去女家有三五日路程者,許隨俗候女轎出門,即見女之父母。女之父母惟致幣於婿,不必設宴。

凡女服,首飾衣裙隨俗,但不許用違禁之物。上戶通計所費銀不過三十兩,資裝器物之費半之;中戶所費不過二十兩,資裝器物之費半之;下戶所費不過十兩,資裝器物之費半之。其僭用珠冠命服、金銀器皿者有罪。上戶女從者一人,男僮一人。中戶以下女從一人。無者勿強。

凡婦見舅姑,用幣,余皆不用,明義分也。鄉俗見諸親有帛。婦不見外姓,別男女也。鄉俗例見異姓,諸親及鄉黨無所分別。今悉正之。惟見同姓尊長。親迎後三日、七日及遇俗節,女氏使人於婿家,用米麵點心。上戶四品,每品不過二盒;中戶四品,每品不過一盒;下戶惟用茶果,亦不過四品,每品不過一斤。凡此所以撙節財用,勿為無益之費,自取窘匱。

凡昏禮,不得用樂。賀昏非禮,宜更賀為助,禮物隨宜。

凡三等人戶之下聘,用酒一埕,鵝二隻,各布二疋,茶一盒。婦荊釵布裙見舅姑而已。貧不能具者,約正、約副率閭裡科少錢以助之,勿令失時。

凡媒妁為人議婚,須通達二家之情,待其許諾,毋得饒舌欺誑,但求成事,以貽他日之悔。事發,罪媒妁。謝媒妁之禮,上戶銀不過一兩,中戶五錢,下戶一錢。其有溺陰陽年月不肯成昏及論財者,罪其父母。

凡生女多,懼貧難嫁,自行淹溺,訪出,將父母送官懲治如律。近聞有等村民,自殺其女,以免費奩飾。此風漸不可長,教讀及約正、約副宜早諭之。

三曰喪(凡九條)。

凡居喪,要以哀戚襄事為主,不許匿喪成昏。吊賓至,不許用幣,不許設酒食。惟自遠至者,為具素食,不用酒。孝子不許易凶為吉,赴他人酒席。鄉俗有旬七會飲,及葬,有山頭等酒會,皆深為害義,犯者有罪。

凡喪事,不得用樂,及送殯用鼓吹雜劇、紙幡紙鬼等物,違者罪之。

凡居喪,始惟食粥蔬素,不得飲酒食肉、寢處於內。大祥後,禫而後飲醴酒,食乾肉。有能盡禮者,眾共核實,以憑旌獎。

凡停柩踰年不葬,及溺於風水、兄弟相推托不葬者,各行戒諭。違者罪之。

凡致奠,上戶用豬羊各一,所費銀不過三兩;中戶用豬一,所費銀不過二兩;下戶用五牲,所費不過一兩。不能具者,惟炙雞絮酒盡哀亦可。僭用牛馬者罪之。凡三等人戶之下葬,用薄棺,不許焚屍。貧不能葬者,約正、約副率閭裡科少錢以助之,毋令暴露。

凡葬,依《家禮》,用灰隔,不必用槨。棺內毋得用金銀錢帛。

凡火化者,忍心害理,宜送官嚴懲,子孫依律死罪,工人各行重治。

凡葬埋,宜依族瘞之禮,左昭右穆,不得淆亂。其有乘時強佔他人墳地,送官懲治。

四曰祭(凡四條)。

凡祭禮,所以報本追遠,不可不重。近世多不行四時之祭,惟於忌日設祭。前期不齋,臨祭無儀,祭畢請客飲酒。皆非禮也。今宜悉依朱子《家禮》,上戶立祠,中戶以下就正寢設韜櫝奉祀,歲時朔望如禮。凡祖檷,逮事者,忌日有終身之喪,是日素服,不飲酒食肉,居宿於外。曾祖以上,不逮事者,服淺淡衣服,禮視祖檷逮事者為殺。

凡時祭,屬吉禮,上戶有祭田者,祭畢歸胙於教讀及約正、約副。

凡上戶,准古禮,庶士得祭門、戶、井、灶、中溜(即中宮土地神) 是為五祀。有疾病,惟禱於祠堂。及五祀,或裡社。中戶、下戶惟禱於祠堂,裡社不許設醮禳星,聽信巫覡。違者罪之。

右四禮條件,多遵白沙陳氏與寧都丁氏所定,參以義門鄭氏《家范》而損益之。其有官爵者,宜遵洪武禮制,不在此例。

既行四禮,有司乃酌五事,以綜各鄉之政化教養及祀與戎,而遙制之:一曰鄉約,以司鄉之政事;二曰鄉校,以司鄉之教事;三曰社倉,以司鄉之養事;四曰鄉社,以司鄉之祀事;五曰保甲,以司鄉之戎事。鄉約之眾,即編為保甲。鄉校之後,立為社倉,其左為鄉社,各擇有學行者為鄉校教讀,有司聘之。月朔,教讀申明鄉約於鄉校,違約者罰於社,入谷於倉。約正、約副,則鄉人自推聰明誠信、為眾所服者為之,有司不與。

凡行鄉約、立社倉、祭鄉社、編保甲,有司俱毋得差人點查稽考,以致紛擾。約正、約副姓名,亦勿遽聞於有司。蓋在官則易為吏胥所持。

各鄉教讀,待約正、約副率鄉人行四禮、舉五事各有成績,乃舉其尤最者往在城四隅社學,隨地方報姓名以聞於有司。有司核實,乃延見,賜坐啜茶而旌賞之,免其雜泛差役。其有好為異論、鼓眾非毀禮義、不率教之人,亦以姓名聞於有司,有司嚴懲治之。如有變警,各鄉教讀使約正、約副報聞,亦如之。

凡在城四隅社學,視各鄉校為重,宜延聘致仕教官及監生、生員學行尤著者以為教讀,每隅各一人。各鄉自東路入者,臧否警變,東隅教讀掌之;自南路入者,南隅教讀掌之;西隅、北隅亦然。有司欲見,則帥之入見。古人咨四岳,辟四門,以明目達聰,意亦如此。朱子保伍法,於縣郭置隅官四人,以制諸鄉。近寧都丁氏令新會亦置四鄉,鄉老以統眾鄉都老,皆此法也。

有司與同僚各以四事自勉,而為民去其十害。

四事:

一曰律己以廉。凡為政者,萬分廉潔,止是小善;一點貪污,便為大惡。不廉之吏,如蒙不潔,雖有他美,莫能自贖。故以此為四事之首。

二曰撫民以仁。凡為政者,當體天地生萬物之心,與父母保赤子之心,有一毫之慘刻,非仁也;有一毫之忿疾,亦非仁也。

三曰存心以公。凡為政者,不聞諸葛公之言乎:吾心如秤,不能為人作輕重。傳曰:公生明。私意一萌,則是非易位,欲事之當理,不可得也。

四曰蒞事以勤。凡當官者,一日不勤,下必有受其弊者。古之聖賢,猶且日昃不食,坐以待旦,況其餘乎?今之世有勤於吏事者,反以鄙俗目之,而詩酒游宴,則謂之風流嫻雅,此政之所以多疵,民之所以受害也。不可不戒。

十害:

一曰斷獄不公。獄者民之大命,豈可少有私曲?

二曰聽訟不審。訟有虛有實,聽之不審,則實者反虛,虛者反實矣,其可苟哉!朱子曰:今世官府惟以苟且逐旋挨去為事,挨得過時且過,曲直在前,只不理會,庶幾民自不來,以此為止訟之道。民有冤抑,無處伸訴,只得忍遏,遂以為無訟。此尤當戒也。

三曰淹延囚系。一夫在囚,舉室廢業,囹圄之苦,度日如歲,其可淹久乎!

四曰慘酷用刑。刑者,不獲已而用之。人之體膚,即己之體膚也,何忍以慘酷加之?今為吏者,好以喜怒用刑,甚者或以關節用刑。刑以代天糾罪,豈逞忿行私之具哉?不可不戒。

五曰氾濫提解。一夫被提,舉家皇擾,出官費用,貧者不免舉債,甚至破家,其可氾濫乎?動輒以一干人犯提解者,宜省。

六曰招引告訐。告訐乃敗俗亂化之原,有犯者自當痛治,何可勾引出告示,召人告首陰私罪犯?有此實為非法。

七曰重疊催科。稅出於田,一歲一收,豈宜再稅?懵於政者,稅已輸而注不銷,必再追重納而後已。亦有今日收訖,被其隱匿,明日復追收者。破家蕩產,鬻妻賣子,往往由之。

八曰科罰取財。民間自輸稅之外,一毫不當妄取。今有司科罰,多收紙價,與夫非法科斂者,皆民之深害也。不可不革。

九曰縱吏下鄉。鄉村小民,畏吏如虎,縱吏下鄉,猶縱虎出柙也。皂隸防夫快手,尤當禁戢。

十曰低價買物。物同則價同,豈有公私之異?今有所謂舖行者,每官司買物,視民價率減十之二三,或不即還,候久絕望,甚至白取,民何以堪!

月朔,教讀帥約正、約副之賢者,以次往見有司。有司賜坐啜茶,問各鄉風俗及民疾苦,禮教行否。四事未能,十害未屏,皆許直言無隱。言有可用者,必加褒獎。

右件,出西山真氏《政經》,參以朱子《政訓》而附註之,以為官箴。鄉士大夫既能倡之,而有司又能自盡如此,而四禮不行、鄉約以下五事不舉者,未之有也。願相與勖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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