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雍志》洪武二十六年太學學生人數證偽
吳宣德
《南雍志》卷十五載錄明洪武二十六年國子監學生數為8124名,其中官生4名,民生8120名
[i]。這一數字不僅為此後的《明太學志》以及其他史籍所沿用
[ii],而且也為現今各類歷史研究論著所引用,並被視為明初國子監教育發展的一項重要證據。但是,這一記載的準確性至少在兩個方面值得懷疑:其一、洪武十五年以後,有關各年監生人數的記錄,沒有一個超過2000人,洪武二十六年俄然增至八千餘人,沒有充足的理由可以解釋。其二、洪武二十五年、洪武二十七年的監生都只有一千餘人,唯獨中間的二十六年異峰突起,其增加的人數來自何方,其多出的六千餘人又流於何處,均無法找到合理的解釋。本文即嘗試證明一下這個記載的真偽,以就教於方家。
一、洪武二十六年學生人數登錄錯誤的可能性
首先我們需要問的是:《南雍志》登錄洪武二十六年的學生人數,其錯誤的可能性有多大?
顯而易見,學生人數資料的來源,直接決定了登錄資料的準確性。從相關文獻來看,《南雍志》所登載的學生人數,其來源大約有這樣幾方面:
第一、南京國子監上報禮部的歲報冊。據《南雍志》卷十五《儲養生徒之名數》和《明太學志》卷十二《歲報》[iii]
記載,明代國子監每年年終時,都要將本年的學生人數按舊管(原有學生數)、新收(新招學生數)、開除(因各類原因離監的學生數)、實在(實際在監的學生數)分類上報禮部,再轉呈皇帝。這個上報冊,就是所謂「歲報」。因此,歲報冊或其底本,就成了系統登錄學生人數的有效依據。《明太學志》在解釋弘治十七年至嘉靖二十一年學生數無載的原因時云:「歲報底本監俱不復存,無從稽考。」《南雍志》在解釋成化十六年後監生數缺載的原因時亦云:「雖南京禮部歲報冊,亦俱亡失。」可見南北兩監志對監生人數的登錄,有一部分就是依據這個歲報冊的。
第二、國子監內部的學生名冊。明代國子監內部涉及學生事務的冊簿繁多,其中與學生人數相關的有所謂「班簿」和「實歷簿」(北京國子監)或「精微簿」(南京國子監)。「班簿」是按國子監六堂三十二班分班登載坐堂讀書的學生
[iv]。「實歷簿」則分官生、舉人為一簿,歲貢生為一簿,援例生為一簿
[v],登載監生入監、出監年月日諸事由。《南雍志》中,就有一部分學生人數是依據這類名冊登錄的
[vi]。
第三、其他史料案卷。黃佐在《纂修南雍志凡例》中,自雲所登載的學生數,皆「查案卷文冊書之」。這個「案卷文冊」,除「本監條例案卷」外,還有當朝史書、本朝文集、方志等
[vii]。這些著作、資料,也是他登載南監學生數的一個重要依據。《南雍志》卷十五在登載南監學生數至成化十五年後云:「自成化十六年,條例不載,無所於徵。」這個「條例」,從《南雍志》卷首所附的引用書目看,當指嘉靖初崔銑所編的《南京國子監條例》。以此可見,《南雍志》成化十六年以前的學生人數,很有可能是完全依照《條例》上的數字而登錄的。
從這些登錄材料的性質看,歲報冊和國子監內的學生底簿,其登錄的學生數量,顯然是可靠的。但是,依據其他材料登錄的數據,其可靠性自然就不及前二者。而《南雍志》洪武年間的學生數,就顯然來自其他書籍的記載:
首先,整個洪武年間,《南雍志》僅僅登錄了洪武十五、十六、十七、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三十年的監生數。即使以洪武十五年新的國子學建成並稱國子監後,才開始正式登錄學生人數計,《南雍志》登載洪武年間監生數的殘缺,也表明至少在崔銑和黃佐時,南京國子監已經沒有了洪武年間監生數的完整記錄。
其次,從相關的材料看,《南雍志》洪武十六年、二十四年、二十五年、三十年的學生人數都不是依據歲報或底簿進行登載的。其中:
洪武十六年,監生沈翥等766名,僅有總數,無學生類別
[viii]。據《南雍志》卷一《事紀》[ix]
載:「洪武十六年正月乙卯,賜祭酒吳顒等及監生沈翥等七百六十六人元宵節鈔有差。」人數、人名均同,亦無學生類別。可以看出,《南雍志》洪武十六年的學生人數,其實來源於當年正月乙卯(正月十一日)賞賜元宵節錢的學生數。而同一事件,在《明太祖實錄》卷一五0亦有所載:洪武十五年十二月甲辰(十二月三十日),「賜國子生九百六十六人正旦節錢」。以兩條記錄相較,可見「九百」與「七百」必有一誤。而《南雍志》洪武十六年的學生數,也只是南監在洪武十五年年終和十六年年初實際在監的學生數。《實錄》上的記載,也完全有可能是崔銑的《條例》因而是《南雍志》登載洪武十六年監生數量的原始依據。
洪武二十四年,官民生1532名,其中「民生孟弼等一千四百八十七名」。據《南雍志》卷一《事紀》:「二十四年九月,賜監生王弼等一千四百八十七人冬衣絮被。」「王弼」、「孟弼」人名不同
[x]。而《明太祖實錄》卷二一二亦載此事,云:二十四年九月,「賜國子監生孟弼等一千四百八十七人冬衣衾褥。」三項記載顯系同一件事。
洪武二十五年,官民生1309名,其中「民生一千二百九十三名」。「民生」後無人名
[xi]。據《南雍志》卷一《事紀》:二十五年十一月,「賜祭酒胡季安等官吏、監生一千二百九十三人…」
[xii]
。「監生」後無人名。
洪武三十年,官民生一千八百二十六名,其中「民生一千八百二十六名」。「民生」後無人名。據《南雍志》卷一《事紀》:三十年七月壬申,上御奉天門,祭酒張顯宗、署司業韓克忠師生一千八百二十六人奉旨云云。無監生人名。又,《南雍志》卷十《諭國子監諸生遵守學規敕旨》載,謂祭酒張顯宗、司業韓克忠「同本監教官、生員一千八百二十六員名」奉聖旨云云。可見《事紀》所載,其實本之於奉旨時的人數記錄。
因此,可以斷定,《南雍志》登載洪武十六年、二十四年、二十五年、三十年到監生人數,其原始依據顯然不是歲報冊或國子監學生名冊的底本,而是其他的史料,也就是黃佐編輯《事紀》所依據的史料。故凡《事紀》中有明確的學生人數、姓名記載的,卷十五《儲養生徒之名數》均依樣照錄(如洪武十六年、二十四年、二十五年)。記載不太明確的,則加上自己的判斷而登載之(如洪武三十年)
[xiii]。而這些人數的數據,並不能代表當年監生的實際數量。理由是:
第一、《南雍志》登載洪武十五年的監生數為577人,而該年年終在監的實際監生人數不低於766人,兩項數據不一。
第二、《南雍志》登載洪武十六年的監生數為766人,這個數字實際是該年正月十一日以前在監的學生數,並未包括當年新入監的學生。
第三、《南雍志》登載洪武十五年、十六年、十七年的監生人數均沒有超過1000人。但是,在《明太祖實錄》卷一六一中,我們卻見到這樣的記載:
(洪武十七年四月)命增築國子生房舍五百間於集賢門外,謂之外號房。時天下府州縣歲貢生員及四夷酋長遣子入學者凡數千人,學舍不能容,故有是命。
按明代由地方儒學向國子監歲貢生員的做法,正式實施於洪武十七年[xiv],所以這裡的「入學者凡數千人」,乃是針對洪武十七年入監的學生數而言的。但是,《南雍志》登錄洪武十七年的監生數,卻只有「官民生沈翥等九百八十名」
[xv]。而且,國子監在洪武十六年已在監內建號捨450間(內號房)[xvi]。以每號房二人計,前後950間號房,亦可容納1900人。這個數字,同《南雍志》本身的登錄數據是有相當大的距離的。
第四、《南雍志》洪武十六年、二十四年、二十五年的監生數量,均來源於當年獲賞的學生數,但這一數字,並不代表國子監全部的監生數。洪武二十四年二月補賜國子生張睿等53人冬衣衾綢,原因是:
初,有命賜監生衣物,睿等出使於外,至是始還。禮部言今時已春,宜罷給。上曰:「監生一也,居者既給,行者不與非宜。況居者逸而行者勞乎?」皆如例給之。[xvii]
從這條材料來看,獲賞的監生數並不等於實際的學生數,因為它顯然沒有把那些短期外出的學生計算在內。因此,《南雍志》以獲賞學生數而定洪武十六年、二十四年、二十五年的監生或民生數,這種做法是值得懷疑的。[xviii]
綜上可見,《南雍志》所登錄洪武年間共9年的學生數中,有6年的記載有證據證明其程度不等地存在著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不能不增加我們對《南雍志》登載洪武年間監生數量之準確性的懷疑。
雖然如此,這些問題,尚不足以證明《南雍志》在登錄洪武年間學生數上有錯誤。那麼,《南雍志》在這一方面發生錯誤的可能性有多大呢?
沒有直接的材料(比如不同版本的對勘)可以證明《南雍志》在登錄洪武年間監生人數上會發生錯誤,但《南雍志》在史實記載及數字登錄上大量存在的錯誤,卻增加了它在登錄洪武年間監生數量錯誤的可能性:
首先,與監生人數登錄直接相關的錯誤,在《南雍志》中大量出現。如永樂八年和十八年、洪熙元年、宣德元年、四年和六年、正統六年、十年和十一年、景泰五年、天順三年、成化十一年、正德三年所登錄的學生總數,均與所列各類學生數之和不符。其詳如下:
圖表
1
《南雍志》登錄監生數錯誤的年份
朝代 |
監志舉人數 |
監志官生數 |
監志民生數 |
監志總人數 |
各項之和 |
誤差 |
永樂8年 |
100 |
16 |
6437 |
6557 |
6553 |
4 |
永樂18年 |
46 |
15 |
9201 |
9552 |
9262 |
290 |
洪熙元年 |
19 |
14 |
8525 |
8559 |
8558 |
1 |
宣德元年 |
19 |
14 |
8632 |
8666 |
8665 |
1 |
宣德4年 |
23 |
15 |
4853 |
4893 |
4891 |
2 |
宣德6年 |
44 |
1 |
3849 |
2894 |
3894 |
1000 |
正統6年 |
13 |
13 |
2371 |
2736 |
2397 |
339 |
正統10年 |
23 |
8 |
2758 |
2799 |
2789 |
10 |
正統11年 |
33 |
3 |
2892 |
2933 |
2928 |
5 |
景泰5年 |
107 |
1 |
5701 |
5179 |
5809 |
630 |
天順3年 |
30 |
3 |
4055 |
4880 |
4088 |
792 |
成化11年 |
211 |
5 |
1780 |
2046 |
1996 |
50 |
正德3年 |
153 |
1 |
1177 |
1326 |
1331 |
5 |
備
注 |
「各項之和」指舉人、官生、民生三項數字之和。「誤差」指監志所載總人數與各項之和所得出的實際數間的差。 |
究竟是什麼原因造成這些誤差,已經難以證明,但這些誤差,卻是《南雍志》登錄洪武二十六年監生人數正確性的不利證據。
其次,在涉及洪武時期的一些史實時,《南雍志》也往往發生錯誤。其典型者如:
其一、《南雍志》卷一將中都國子學的建立時間定在洪武三年,但根據《明太祖實錄》、《明會典》和貝瓊《清江貝先生文集》以及其他明代典籍,中都國子學的建立時間應為洪武八年。《南雍志》的說法,其實來源於《成化中都志》。而這一說法是錯誤的。
其二、洪武三年六年,國子學典簿周循理建議在民間選拔優秀者入國學,事載《明太祖實錄》卷五十三。《南雍志》將此事繫於洪武元年,不確。
其三、據《明太祖實錄》卷八十載:洪武六年三月,禮部奏請將舉人年少者趙惟一等34人送入國學讀書。此事是明代國學招收舉人入監的源頭。而《南雍志》卷一稱:洪武五年十月,天下貢士至京師,上令選其年少者入國學讀書。但考洪武三年所頒布的科舉條格,鄉試八月初九日開始,會試在次年二月初九舉行。如果洪武五年八月各地舉行鄉試,其中式者根本不可能在當年的十月份就全部到達京師。而且,由於洪武六年二月已經停止科舉,所以趙惟一等人也不可能是洪武六年的科舉者。兩處所載,實為一事,而《南雍志》所載,在時間上卻存在嚴重疑點。
其四、洪武八年三月,朱元璋命令選國子生分教北方,事見《明太祖實錄》卷九十八。《南雍志》卷一載:「洪武八年三月戊辰,命丞相往國子學考校老成端正、學博通經者,分教天下。」又稱「又命御史台精選,以分教北方」。考此文字,全出宋訥《西隱文稿》卷六《送國子生陳邦達還京序》和《國子生劉士龍還京序》、《送太學生鄭允文還京序》,所指乃選國子生分教北方一事。《南雍志》編者未加辨析,將一事誤作兩事。
由此可見,雖然《南雍志》的編輯材料確有來源,但編者本身對材料的抉擇並不仔細,使得一些本不應該出現的錯誤也出現了。而這些錯誤的產生,也進一步證明了《南雍志》在登錄明洪武二十六年監生人數錯誤的可能性。
現在,我們進一步從三個方面來證實《南雍志》的錯誤。
二、證明一:監生來源及其可能達到的極限
從各類材料來看,洪武二十六年國子監的學生只能來源於歲貢、舉人、品官子弟和外國留學生,以及由於廢止中都國子監而並入的學生。由於品官子弟和外國留學生(即通常所謂的「官生」)所佔比例的極小
[xix]
,我們取其在明代達到的最高數而忽略不考。
(一)歲貢生所可能達到的數量
所謂「歲貢」,也就是地方學校因其行政隸屬級別的不同,而在一定年份按一定數量選送本學的優秀生送往禮部,經考試合格後發送國子監讀書。歲貢法頒佈於洪武十六年,而從洪武十七年正式實施,規定府州縣學每年向國學各貢一人。洪武二十一年,再定府學一年、州學二年、縣學三年各貢一人。[xx]
洪武二十五年正月,令府學歲貢二人、州學二歲貢三人、縣學每歲貢一人
[xxi]
。由於洪武年間歲貢生按規定必須在次年正月至京,所以洪武二十五年歲貢生的數量將直接影響到洪武二十六年的監生數量。
根據《明會典》(弘治),我們將明代府州縣的具體數目列如下(軍民府歸入府,司指鹽運司、宣撫司、宣慰司、安撫司、招討司、長官司等):
圖表
2
明代行政區劃表
|
府 |
州 |
縣 |
鹽運等司 |
小計 |
北
直 隸 |
8 |
18 |
117 |
1 |
144 |
南
直 隸 |
14 |
17 |
95 |
1 |
127 |
山西等處承宣佈政司 |
3 |
21 |
75 |
1 |
100 |
山東等處承宣佈政司 |
6 |
15 |
99 |
1 |
121 |
河南等處承宣佈政司 |
7 |
13 |
94 |
1 |
115 |
陝西等處承宣佈政司 |
8 |
22 |
94 |
0 |
124 |
浙江等處承宣佈政司 |
11 |
0 |
76 |
2 |
89 |
江西等處承宣佈政司 |
13 |
1 |
68 |
0 |
82 |
湖廣等處承宣佈政司 |
14 |
17 |
104 |
40 |
175 |
四川等處承宣佈政司 |
7 |
17 |
106 |
45 |
175 |
福建等處承宣佈政司 |
8 |
1 |
53 |
2 |
64 |
廣東等處承宣佈政司 |
10 |
0 |
64 |
3 |
77 |
廣西等處承宣佈政司 |
12 |
46 |
53 |
3 |
114 |
雲南等處承宣佈政司 |
21 |
39 |
34 |
40 |
134 |
貴州等處承宣佈政司 |
8 |
6 |
6 |
84 |
104 |
總
計 |
150 |
233 |
1138 |
224 |
1745 |
但是,洪武年間的府州縣等數量,顯然沒有達到上面的水平。以府州縣總數計,弘治《會典》共1521個。但根據《明史•地理志》、《明一統志》的記載,從永樂到弘治年間,全國新設的府、州、縣為54個。減去此數,則洪武年間的府州縣總數不會超過1467個。
為了行文和閱讀的方便,我們依然以弘治《會典》所記載的地區數為依據,按照洪武二十五年的歲貢原則,將府州縣等原則上應貢的歲貢人數列如下(州二年貢三人,本年計二人。宣撫、宣慰等司設立的情形比較複雜,一律以府計。單位:人):
圖表
3
明初地方學校歲貢生數量估算
|
府 |
州 |
縣 |
各司 |
總計 |
應貢總數 |
300 |
466 |
1138 |
448 |
2352 |
由此可見,即便我們以弘治時期全國的地區總數計算,並且假定所有的地區都設立了學校,都按規定貢上學生並且全部學生均被送入國子監,全部的歲貢生總數也只有2352人。
事實上,到洪武二十五年,全國的各類儒學數並沒有達到各地皆設的普遍程度。根據《明一統志》,我們可以將洪武年間所設的儒學數統計如下:
圖表
4 洪武年間全國可考所設年份的學校數
年份 |
府學 |
州學 |
縣學 |
合計 |
洪武元年 |
1 |
|
12 |
13 |
洪武2年 |
5 |
7 |
47 |
59 |
洪武3年 |
7 |
23 |
147 |
177 |
洪武4年 |
6 |
9 |
42 |
57 |
洪武5年 |
4 |
8 |
37 |
49 |
洪武6年 |
2 |
6 |
23 |
31 |
洪武7年 |
2 |
5 |
45 |
52 |
洪武8年 |
3 |
10 |
31 |
44 |
洪武9年 |
3 |
2 |
14 |
19 |
洪武10年 |
|
3 |
7 |
10 |
洪武11年 |
|
|
12 |
12 |
洪武12年 |
|
1 |
3 |
4 |
洪武13年 |
|
1 |
12 |
13 |
洪武14年 |
1 |
1 |
27 |
29 |
洪武15年 |
2 |
2 |
18 |
22 |
洪武16年 |
2 |
1 |
6 |
9 |
洪武17年 |
1 |
2 |
5 |
8 |
洪武18年 |
1 |
2 |
9 |
12 |
洪武19年 |
|
1 |
2 |
3 |
洪武20年 |
|
|
2 |
2 |
洪武21年 |
|
|
|
|
洪武22年 |
|
2 |
3 |
5 |
洪武23年 |
|
1 |
2 |
3 |
洪武24年 |
2 |
|
2 |
4 |
洪武25年 |
|
1 |
1 |
2 |
洪武26年 |
|
|
2 |
2 |
洪武27年 |
1 |
2 |
6 |
9 |
洪武28年 |
|
1 |
2 |
3 |
洪武29年 |
1 |
|
2 |
3 |
洪武30年 |
1 |
1 |
1 |
3 |
洪武31年 |
1 |
|
|
1 |
洪武初 |
23 |
22 |
159 |
204 |
洪武中 |
20 |
15 |
114 |
149 |
洪武末 |
|
|
2 |
2 |
總計 |
89 |
129 |
797 |
1015 |
備註 |
此外,洪武年間建有都司衛所的學校18所。 |
此外,尚有表明為元代所建而明代繼續存在的儒學42所(府學7所,州學5所,縣學27所,其他3所),表明為明代所建但無確切年份的儒學88所(府學6所,州學11所,縣學71所),不詳建立年份的13所(府學3所,州學1所,縣學9所)。即便我們將這些數字全部加到洪武年間的學校數上,也不可能實現各地皆有一所學校的地步。而所有學校在洪武二十五年能夠貢上的學生總數,也只可能有(按上文同樣原則計算):
圖表
5
洪武年間全國地方學校歲貢生數量估算
|
府學 |
州學 |
縣學 |
其他 |
合計 |
學校總數(所) |
85+16 |
125+17 |
784+107 |
18+3 |
|
應貢總數(人) |
202 |
284 |
891 |
42 |
1419 |
備
注 |
1、「學校總數」中,扣除了洪武二十六年以後有明確建立年份的學校數。 2、「其他」類學校應貢數按當年歲貢最高數的府計算。 |
歲貢生數量的有限,在《明太祖實錄》的一些記載中也可以得到充分的證明:
(十九年)三月,禮部言:天下歲貢生員,中式者計九百五十三人。詔選其優者六百八十三人升之太學,余並送中都國子監。[xxii]
(二十年)是歲,天下歲貢生員凡一千二百人,中式送國子監者九百七十五人,送中都國子監者一百三十二人。不中者九十三人,各遣還讀書。[xxiii]
(二十一年正月)天下歲貢生員中式者一千二十七人。[xxiv]
(二十二年三月)命天下歲貢生員中式者送國子監凡二百三十一人。[xxv]
(三十年二月)禮部侍郎張炳言:今考中歲貢生員葉憲等七百二十三人,已送國子監肄業,其不中式一百十八人遣還本學,停膳肄業。[xxvi]
其中洪武十九年、二十年、二十一年用洪武十六年所定歲貢法,二十二年用洪武二十一年歲貢法,三十年用洪武二十五年歲貢法。而各年貢入國子監的學生人數都不多。其中尤須注意的是洪武三十年的歲貢數。據《南雍志》卷一載:「是年,本監以坐堂人少,誠恐諸司再取辦事不敷,移文禮部,及聞於上,令歲貢照二十五年例,於是入監遂眾。」這就是說,洪武三十年同洪武二十五年一樣,歲貢都是府學歲二人、州學二歲三人、縣學歲一人,但當年真正貢入國子監的只有723人。這一數字,同上文我們推算出的應貢數是有很大距離的。
很顯然,造成這種差距的,除考試合格率和貢額方面的原因外,還有另外兩個原因,這就是:並非所有的地區都設學,並非所有的學校都按規定貢上了學生。
在此之外,明代有一些年份也是實行洪武二十五年的歲貢法的。其可考者如永樂二年
[xxvii]、宣德七年、弘治八年
[xxviii]
、嘉靖十年 [xxix]
。但《實錄》對這幾年的歲貢數均無記錄。《南雍志》和《明太學志》亦無該年歲貢數的具體記錄,相關數據如下(歲貢均於次年入監。在國學中,歲貢生屬於民生)[xxx]:
圖表
6
南、北監志相近年份民生數記錄表
|
永樂三年 |
宣德八年 |
弘治九年 |
嘉靖十一年 |
南監 |
民生3040人 |
民生3359人 |
無記錄 |
監生總870人 |
北監 |
無記錄 |
民生4230人 |
歲貢生667人 |
無記錄 |
我們不妨將這些數據同前一年的同類數據進行一下比較(永樂二年兩監均無記錄,不列):
圖表
7
南、北監志相近年份監生記錄對照表
|
宣德七年 |
弘治八年 |
嘉靖十年 |
南監 |
民生3278人 |
無記錄 |
監生總926人 |
北監 |
民生3130人 |
歲貢生398人 |
無記錄 |
備註 |
「民生」數系當年在監的民生總數,不是當年新入監的民生數。 |
其中嘉靖十一年監生數不增反減,當別有原因,置而不論。宣德八年、弘治九年的兩監民生數或歲貢生數均有增加,顯見是增加貢額的結果。以宣德八年較七年,兩監共增加民生1181人
[xxxi]。即便將所有這些增加的人均歸為歲貢生,這個數字也遠遠低於我們前文推算出的應貢數。換句話說,按照《會典》全國地區數推算出來的數字,是實際的歲貢所不可能達到的。但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我們將這個無法達到的數字視為洪武二十五年歲貢生所可能達到的極限。
(二)其他各項人等入監所可能達到的極限
除歲貢生外,進入國子監讀書的還有會試下第或其他原因入監的舉人,以納錢糧買到監生資格入監的學生。其中舉人入監通常在舉行科舉考試的年份才有,洪武二十五、二十六年均不當科舉年份,所以洪武二十六年不會有此項學生入監。納錢糧買監(捐監或納監)在明代始於景泰年間,洪武二十六年也無此類學生入監。剩下的其他監生來源只有一個,即洪武二十六年廢中都國子監而並入的學生。
中都國子監設於洪武八年三月,以國子監分官領之
[xxxii]
。洪武二十六年十月廢,其師生並入國子監。因此,如果《南雍志》登錄的學生數是依據洪武二十六年十月以後的數字,那麼從中都國子監並入的這一部分學生自然應該計算在內。假定如此,我們需要回答的是:從中都國子監並入的學生究竟可能達到多少?
毋庸置疑,中都國子監的地位顯然是不及國子監的。據《明太祖實錄》卷九十八稱,洪武八年三月,設中都國子學,命國學「分官」領之。所謂「分官」領之,乃是派國子學中的官員兼管中都國子學事務。據《實錄》載,洪武九年三月,「令鳳陽武臣子弟肄業於中都國子監」
[xxxiii]
。洪武十一年九月,「賜中都國子助教貝瓊致仕。瓊,……(洪武)九年遷中都國子學助教,教勳臣子弟」
[xxxiv]
。可見中都國子學的設立,是為了教養鳳陽的武臣子弟。後來才將歲貢生中考試成績較差的學生送往學習
[xxxv]。即便如此,送到中都國子監學習的學生數量,也是大大低於國子監的。這一點,可見於前文羅列的洪武十九年等年份的歲貢生數資料。
取決於中都國子監的這種地位,其學生數不應該超過國子監。在今存的成化《中都志》
[xxxvi]
中,沒有任何關於中都國子監教育規模和學生數量的評價和記錄,也從側面說明了這一點。因此,為了最大限度地包含中都國子監學生來源的各種可能性,我們不妨將其學生數量視為與國子監相等。
(三)洪武二十六年國子監學生數所可能達到的極限
綜合上述各項人數,我們大體上可以估計一下洪武二十六年國子監學生數所可能達到的極限。為清楚起見,我們將各類學生數羅列如下:
洪武二十五年學生數:1309人。
洪武二十六年可能入監的歲貢生數極限:2352人。
洪武二十六年在監的官生所可能達到的極限:80人。
中都國子監並入的學生數所可能達到的極限:1309+2352+80=3741人。
合計以上各項,可知洪武二十六年國子監所可能達到的學生數極限為7482人。考慮到歲貢生的數量不可能有如此之高,而中都國子監的學生數量也不可能與國子監相同,因此,這個極限數顯然遠遠高於實際的監生數。即便如此,這個數字同《南雍志》記載當年的學生數8124人還有642人之差。這也意味著,《南雍志》對洪武二十六年監生人數的記錄,比當年國子監監生人數所能夠達到的極限數量高了許多。
三、證明二:洪武年間國子監的教學規模
教學規模的大小,也可以說明當時學生數的多少。按照《南雍志》的有關記載,明代太學的教學,是按照正義、崇志、廣業、修道、誠心、率性六堂再分三十二班的形式組織的。這種做法是在洪武十六年被確定下來的,終明一代,分堂作為國學組織教學的基本形式,一直得到了保留。
雖然分堂將學生區分為不同的學業程度,因而相應地劃分了教學內容的程度,但國學實際的教學場所,卻不是以堂為單位,而是以班為單位。據記載,六堂的分班情況是:「率性、修道二堂各四班,誠心、正義、崇志、廣業四堂各六班」[xxxvii]。但是,堂、班教學規模的大小卻沒有具體的記錄,我們也只能根據其他資料進行一些推算。
根據《南雍志》,南京國子監初建時,率性堂、誠心堂、崇志堂、修道堂、正義堂、廣業堂各15間,每間寬18.8尺,長33尺。[xxxviii]
也就是說,每間房的面積為620.4平方尺。以明代量地尺每尺相當於現在0.3265米計算[xxxix],每間房的面積約為66平方米。各堂中間5間設師座;左右各5間,設大凳桌供學生學習。因此,左右5間學習場地的大小,顯然決定了教學的實際規模。
根據記載,各堂凳桌的數量為:
率性堂:東班案桌21張,長12尺,寬22尺;凳15條,長12尺,寬1.2尺。西班案桌21張,凳10條,長短同。
修道堂:東班案桌19張,凳18條。西班案桌20張,凳16條。
誠心堂:東班案桌21張,凳18條。西班案桌21張,凳19條。
正義堂:東班案桌24張,凳21條。四班案桌27張,凳18條。
崇志堂:東班案桌14張,凳11條。西班案桌17張,凳17條。
廣業堂:東班案桌16張,凳19條。西班案桌17張,凳19條。[xl]
由於學生顯然不是坐在桌案上而是坐在凳子上進行學習的,所以凳子的長度和數量,在此處才具有統計意義。根據上文,每條凳子的長度為12尺(約等於3.918米),則每條凳子可坐人數,大約在10人左右(人的正常身體寬度,不計算兩臂,大約為0.4米)。因此,各堂可容納的學生人數,大體可以估計如下:
圖表
8
明代南監六堂教學規模估算表
堂
名 |
東班 |
西班 |
合計人數 |
||
桌子總長 |
折合人數 |
桌子總長 |
折合人數 |
||
率性堂 |
58.77m |
147 |
39.18m |
98 |
245 |
修道堂 |
70.524m |
177 |
62.688m |
157 |
334 |
誠心堂 |
70.524m |
177 |
74.442m |
187 |
364 |
正義堂 |
82.278m |
206 |
70.524m |
177 |
383 |
崇志堂 |
43.098m |
108 |
66.606m |
167 |
275 |
廣業堂 |
74.442m |
187 |
74.442m |
187 |
374 |
合
計 |
|
1002 |
|
973 |
1975 |
據此可見,六堂全部坐滿時,可容納的監生總數也不到2000人。這一數字,從實行歲貢法的最初幾年,真正入監的歲貢生員總是在1000人左右的事實中,也可以得到印證。
很顯然,如此一個教學規模,如果要達到8124人的學生數,就必須在當年內將同一教學過程循環四次。但是,根據洪武十六年正月朱元璋所定的國子監學規,其中規定:
凡生員通《四書》未通經者,居正義、崇志、廣業堂。一年半之上,文理條暢者,許升修道、誠心堂。坐堂一年半之上,經史兼通、文理俱優者,升率性堂。[xli]
可見,從正義等堂升入率性堂,至少需要3年的時間。升入率性堂後,還需要積分,每年積滿8分後,才能夠送吏部候選。而積滿8分的最短時間,也需要八個月。因此,在洪武二十六年,根本不可能將同一教學過程循環四次。
需要說明的是,在洪武二十六年,國子監依然採取分堂教學、積分出身的做法,並沒有受到洪武二十九年以後實施差遣歷事而導致教學衰落的影響。
四、證明三:離監學生可能達到的極限
《南雍志》載錄洪武二十七年的監生人數為1520名,這個數字,同其載錄洪武二十六年的數字有6604人之差。顯而易見,如果這個數字是洪武二十七年年初的數字,則從洪武二十六年末(必須以年末計算,否則不能將當年十一月並入中都國子監的人數納入)到洪武二十七年初,國子監要消化掉6000餘名學生,是絕對不可能的事。那麼,如果《南雍志》登載洪武二十七年的監生數為年終的數字,則從洪武二十六年末到二十七年末的一年間,國子監是否能夠消化掉這6604人(甚至更多,因為當年還有歲貢生、舉人等入監)呢?
從整個明代來看,國子監的學生離監不外乎這樣幾個原因:直接從國子監選拔入仕、通過科舉中式而入仕、差遣歷事離監在外、依親、侍親、省親、搬取、病故等。
(一)直接入仕離監
從國子監直接選拔監生任職,是明代國子監生的出路之一。從《明太祖實錄》來看,關於從國子監選拔監生任職的記載並不少見。如洪武八年選國子監生林伯雲等三百六十六人分教北方。但這個「分教」,並不是直接任職,而是暫時代理教官的責任,所以這批人在洪武十年時,才受命「還朝擢用之」 [xlii] 。其他記錄如:
(洪武十三年十月)吏部引選國子監生二十四人,命為府州縣官。[xliii]
(洪武十七年七月)以國子生唐伯敬等六十三人為給事中,郭恭等三人為承敕郎,凌允等四人為中書舍人。[xliv]
(洪武十九年四月)吏部奏用國子監生十四人皆為六品以下官。[xlv]
(洪武二十六年十月)壬辰,詔國子監祭酒胡季安選國子生年三十以上、能文章者二百四十一人,命吏部除授教諭等官。[xlvi]
甚至從整個明代選任監生的記錄來看,監生直接入仕離監的人數也不是很高。根據《南雍志》、《明太學志》、《明實錄》、《明史•選舉一》,我們將其可考而無疑問的記錄列如下:
圖表
9
明代監生直接入仕情況舉例
年份 |
人數 |
所授職位 |
洪武5年4月 |
1 |
攝監察御史,擢浙江布政司左參政 |
洪武8年6月 |
2 |
監察御史 |
洪武9年3月 |
1 |
湖廣行省參政 |
洪武9年3月 |
1 |
考功監丞 |
洪武9年8月 |
8 |
監察御史 |
洪武13年10月 |
24 |
府州縣官 |
洪武17年7月 |
63 |
給事中 |
洪武17年7月 |
3 |
承敕郎 |
洪武17年7月 |
4 |
中書舍人 |
洪武19年7月 |
14 |
六品以下官 |
洪武20年12月 |
1 |
署都察院右僉都御史 |
洪武24年 |
639 |
行御史事 |
洪武25年 |
2 |
監察御史 |
洪武25年 |
1 |
戶部主事 |
洪武26年 |
64 |
布政使司布政使等 |
洪武29年 |
1 |
刑部郎中 |
建文4年3月 |
4 |
給事中 |
建文4年9月 |
9 |
給事中 |
永樂元年2月 |
8 |
監察御史 |
永樂元年4月 |
3 |
給事中 |
永樂元年4月 |
3 |
監察御史 |
永樂元年6月 |
3 |
中書舍人 |
永樂元年6月 |
10 |
監察御史 |
永樂元年7月 |
10 |
監察御史 |
永樂元年10月 |
1 |
給事中 |
永樂元年12月 |
8 |
給事中 |
永樂2年2月 |
13 |
監察御史 |
永樂2年4月 |
2 |
給事中 |
永樂4年2月 |
11 |
監察御史 |
永樂4年7月 |
3 |
監察御史 |
永樂4年10月 |
5 |
給事中 |
永樂5年9月 |
1 |
山東道監察御史 |
永樂6年3月 |
2 |
監察御史 |
永樂6年4月 |
4 |
監察御史 |
永樂6年4月 |
13 |
六科給事中 |
永樂7年2月 |
6 |
署六科給事中(次年實授) |
永樂7年2月 |
14 |
監察御史 |
永樂8年 |
15 |
監察御史 |
永樂8年 |
10 |
給事中 |
永樂9年 |
13 |
監察御史 |
永樂10年3月 |
1 |
中書舍人 |
永樂10年3月 |
33 |
監察御史 |
永樂10年12月 |
1 |
河南按察使 |
永樂10年12月 |
1 |
河南按察司副使 |
永樂11年1月 |
1 |
四川按察使 |
永樂11年1月 |
2 |
四川按察司副使 |
永樂11年1月 |
2 |
四川按察司僉事 |
永樂11年2月 |
7 |
給事中 |
永樂11年2月 |
8 |
監察御史 |
永樂11年2月 |
10 |
中書舍人 |
永樂11年10月 |
31 |
六科給事中 |
宣德4年5月 |
2 |
監察御史 |
成化2年8月 |
2 |
中書舍人 |
成化3年5月 |
1 |
中書舍人 |
不過,在《南雍志》卷一和《明太學志》卷十二
[xlvii]
中,也載有一次更大量選用監生的事件:洪武十九年五月,「上以天下郡縣多吏弊民蠹,皆由雜流得為牧民官,乃命祭酒、司業擇監生千餘人送吏部除授知州、知縣等職」
。但是,令人奇怪的是,這次選用如此之多監生的事件,在《明太祖實錄》中卻無記載。而在此一個月前的四月份,吏部奏用14名監生為六品以下官一事,卻在《明太祖實錄》中有著清楚地記載(見上引文)。在同年八月份,吏部取用1460個富民子弟補吏的事件,也在《明太祖實錄》中有著明確記載
[xlviii]
。從前文所列府州縣數看,洪武年間的州縣總數不會超過1371個,一次性除授千餘監生為知州、知縣諸多「牧民官」似無可能
。在此同時,《明太祖實錄》、《明會典》和《明史》中,也無這一年大量降黜、改任知州、知縣官的記載。儘管我們不能據此確認《南雍志》該條記錄是錯誤的,但《南雍志》是否會根據「小說之可據者」(《南雍志纂修凡例》語)而將吏部取用富民子弟之事誤為選用監生,卻不能排除其可能性。
即便我們承認這一次選用監生的事件是真實的,這樣的選用是否會在洪武二十七年重演,也仍是值得懷疑的。在《明太祖實錄》以及《南雍志》的有關部分中,洪武二十七年除任命師逵為監察御史的一條記載外
[xlix]
,沒有任何大批量任用監生的記錄(歷事除外)。從這一點來說,大量任官並不能構成當年監生大量離監的有力理由。
依賴於前文對國子監教學規模的推算,我們還可以對此作一個直觀的說明。在洪武二十六、二十七年,國子生獲得出身,必須以進入率性堂完成積分為前提。但是,率性堂的學生規模約為245人左右,即便以最短的八個月滿積分計算,每年率性堂能夠提供合格出仕的監生也只有245人左右,最多不會超過490人(循環兩次)。這樣的數字,離6000之數何其遙遠!
儘管如此,我們仍不妨將洪武十九年的那一記錄數作為洪武二十七年監生直接入仕可能達到的數字。
(二)科舉中式離監
洪武二十七年,正當科舉年份,故當年必定有一部分監生因考中科舉而離監。據《南雍志》卷十五《進士題名》和《明太祖實錄》卷二三二記載,洪武二十七年科舉取中進士100人。很顯然,這100人絕無可能都是國子生。雖然我們不能確知當年國子生考中的數量,但從整個明代科舉考試來看,國子生中式的比率最高的年份為成化二十年,為93%
(取中進士300名,其中國子生中者279名);最低為正統四年,為9%(取中進士99名,國子生中者9名)
[l]
。為論證的方便,我們不妨將這100人全部算為國子生。
(三)、差遣歷事離監
儘管差遣歷事在洪武二十七年尚未作為法令形式在國子監教育中實施,差遣歷事的做法在當年也還是存在的。據《明太祖實錄》和《南雍志》記載,洪武二十七年八月,「遣監生及人材分詣天下郡縣,督吏民修治水利」
[li]
。可以肯定,這是當年一次大量差遣監生的事件。但《實錄》、《南雍志》和《明太學志》中均無人數記載。從《明太祖實錄》和《南雍志》卷一看,多數年份差遣的監生數量都不大。如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戊寅,遣國子生鐘必興等十四人巡視山東流民」
[lii]
,以及前文所引的張睿等五十三人 。二十四年三月「命國子監生解奎等四十三人於在京各衛講說《武臣大誥》」
[liii]
。只有《南雍志》在洪武二十四年事紀後附書:「是年,選監生練達政體者,得方文等六百三十九人,命行御史事,稽核天下百司案牘
。」這是可查見的最多一次差遣監生的事件。但是,這一事件在洪武二十四年的《實錄》中也無記載,而在洪武二十五年九月,《實錄》中卻登載著一件極其類似的事件:
乙巳,遣監生潘文等百七十人,偕歷事官王克敬等分往各布政司,考校諸司案牘,人賜衣一襲、鈔五錠。[liv]
《實錄》的這一記載,《南雍志》中卻無。從《南雍志》的登載體例看,「凡無月日可考據者,俱附書」
[lv]
。據此可知,《南雍志》對洪武二十四年派遣監生一事的記載,所依據的材料顯然只有「年」而沒有「月日」的準確日期。雖然我們無法證明《南雍志》這一記載是否有可能錯誤,但從《實錄》及《南雍志》本身的附書體例看,其準確性實在令人懷疑。
即便我們承認《南雍志》的該條記載有效,把它作為洪武二十七年差遣監生所可能達到的數量,有一點還是值得懷疑,這就是:在洪武年間,歷事和差遣的監生是否不計算在當年的監生總數內?
據《明太學志》卷七記載:
嘗讀高皇帝諭□闕臣僚敕曰:「朕前數年間,敕諸有司訪求民間俊秀入學教養,以備將來。其有司如敕連年貢到民人子弟,出入不等,約計千人。自洪武八年間,朕觀年長者許出學權行歷事,幼者考課作養。」夫曰權行歷事,該猶復監肄業也。二十九年以後,令監生年長者分撥諸司歷練政事,三閱月,隨本衙門司務考核,分勤謹、平常、才力不及、奸懶等引奏,勤謹者送吏部上選簿,仍令歷事,俟闕官,以次取用。平常再歷。才力不及,送監讀書。奸懶充吏。是時歷事者,僉書文卷、分理庶務,今所謂正歷也。其內府及各衙門辦事、寫本等差,嘗以半年更代,復監後亦改為歷事,則今所謂雜歷也。
可以看出,在洪武二十九年以前,歷事監生在歷事結束後仍需回監肄業的。從洪武二十九年歷事三個月進行考核以及辦事半年更代的規定看,此前的歷事時間當不會太長。即便在洪武二十九年以後,歷事監生中仍有一部分人顯然是需要再回國子監的(如考核為才力不及者)
[lvi]。據此推斷,差遣和歷事的監生在辦事和歷事的過程中,是計算在當年的監生總數之內的,只有其中的一部分人在辦事或歷事結束後被任職。有一條材料,可為旁證:正統四年七月,行在禮科給事中劉海言「北京國子監見在肄業及歷事諸司監生二千五百餘人」云云[lvii],可見國學在統計學生數時,並沒有把歷事監生排除在外。而《明太學志》卷十二載北監學生數,正統四年為3902名,也顯然是將歷事監生計算了進去
[lviii]。
由於差遣歷事監生的數量被計算在國子監監生的總數內,因此,差遣歷事實際上是不能作為國子監學生數量減少的依據的。
但是,為了避免立論上的爭議,我們姑且將差遣、歷事監生統統排除在當年的監生總數之外,並以洪武二十四年的差遣監生數為洪武二十七年差遣監生數所能達到的數量。據《南雍志》卷十五《撥歷》記載,從洪武至成化十六年,南京各衙門歷事、辦事、寫本監生總數為:歷事監生218名,寫本監生28名,辦事監生124名,合計370名。加上比照洪武二十四年的差遣監生數,則當年差遣、歷事的監生總數約為1000人。
(四)依親及其他離監
依親是指國子監將一部分學生放還原籍或父兄任職地讀書。據《明會典》和《南雍志》記載,依親讀書的命令發佈於洪武二十六年正月辛亥
[lix]
。根據這一記載,我們可以確定:這一方法的實施,並不是針對中都國子監的並入,而是有著其他原因。據《實錄》,洪武二十六年正月丁未朔,則辛亥為正月初五。此時,前一年由地方儒學貢上的學生尚未入學(歲貢生按規定於正月至京,接受翰林院主持的考試,故歲貢生入學應在正月末或二月份,甚至三月份),洪武二十六年究竟有多少歲貢生入監,在正月初五根本不可能確切知道。因此,該條命令的頒布,也不會是針對當年歲貢生的增多的:
首先,如果依親是針對歲貢生數量的增加的,則洪武二十五年增加貢額的做法無異於是自找麻煩。《南雍志》卷十五《儲養生徒之定制》解釋洪武二十五年增加貢額的原因時謂「以坐班人少」,亦即在監坐班讀書的人少,故有增貢額之舉。以此而論,則不應次年又一依親來削減在監監生數量。
其次,洪武二十五年二月,任命周斌為中都國子監司業(見《明太祖實錄》卷二一六),並無合併中都國子監的跡象。而且,雖然在洪武十四年改定官制時,將中都國子監也設祭酒,但在《明太祖實錄》、《明會典》、《南雍志》、《明太學志》等書中,均沒有任命中都國子監祭酒的記錄。僅有的與中都國子監(學)有關的幾次任命,除洪武九年任命貝瓊為中都國子學助教外,就是洪武十四年以後升國子監學正李叔荊為翰林院編修,掌中都國子監事。按洪武二十一年會試,李叔荊以此職任考試官。可見至少到這一年,中都國子監還沒有任命專門的負責人。洪武二十五年任命周斌的記載,是目前見到的唯一一條向中都國子監派遣專職高層管理人的事例。司業在國子監中,地位僅次於祭酒,如當時即打算將中都國子監合併到國子監,則根本沒有任命司業的必要。因此,洪武二十六年初頒發的依親命令,不應該是針對中都國子監的並入的。
既然如此,依親讀書命令的頒布,其用意並不在於減少監生數量。而且,是否回原籍依親讀書,也完全出於學生自願,不具強制性質。因此,這一次的依親讀書命令,與後來以依親作為減少監生在監數量的手段,性質是不相同的。
不過,既然有此命令,則不能排除它在洪武二十六年末和洪武二十七年對監生離監所起的影響。由於缺乏明確的史料記載,我們無法確知這種影響究竟有多大,但有一點是必須考慮的,這就是:這種影響是否能夠大到使數千監生自願回家或依親讀書的程度?
從整個明代國子監教育來看,監生不願坐監讀書,主要是因為通過歷事入仕不及通過科舉入仕,所以在明代相當多的朝代,有些監生借口各種理由奔回原籍,等到科舉開科時,再回國子監,所以明中葉以後,就有復監坐堂多少時間方准撥歷或參加科舉的規定。從《明實錄》、《南雍志》、《明太學志》、《明會典》等書看,在洪武年間,這種情形並不突出。
第一、依親讀書的命令在洪武二十六年才發佈,可見在此之前的三次科舉(洪武十七年重開科舉,規定三年一舉。自此之後,科舉漸重),並未對國子監教育產生太壞影響。
第二、在洪武二十七年之前,有多次選拔監生入仕的記載(如前文所引),顯見貢舉一途,在當時仍是監生的重要出路之一。這一點,對保證國子監教育的穩定是有作用的。
第三、洪武三十年「欽定」學規二十七條,其中對省親、搬取、丁憂、成婚離監皆有嚴肅規定,卻未涉及任何依親復監及其期限問題,可見在此之前,依親離監的現象並不嚴重。
第四、如果洪武二十七年有數千監生依親讀書,則意味著國子監在必要的時候(比如坐班人少,不夠撥歷)能將這些學生取還讀書(復班)。但洪武二十七年以後,根本未見到要求依親監生復班的請求或命令。相反,在洪武三十年,卻有因坐班人少而增加貢額的命令。此亦可見依親並未導致大量監生離監。
第五、洪武年間,是明代國子監教育規範化建設時期。自洪武十五年改國子學為國子監之後,於本年兩次、次年和洪武三十年四次制定學規。學規的主要內容都是關於國子監內部的行政與教學管理的。其中洪武三十年的學規中,對背書、作課、寫仿、問難、早晚升監、會食、號房管理等直接與學習相關的事情有著詳細規定
[lx]。學規的內容反映出洪武年間國子監教育的嚴格與規範,如果當時的國子監教育已經到了數千學生(國子監學生的絕大多數)都願意離監回家讀書的程度,則國子監的教育應該衰敗已甚,學規的內容應當是另外的樣式。
需要特別引起注意的是,依親離監的這一部分學生,依然是被計算在當年國子監的監生總數之內的。據《南雍志》卷三載:景泰元年正月,南監監生顧晏等言:坐堂及省祭、丁憂、依親諸生凡四千七百餘人。又《明太學志》卷十《酌差遣》弘治八年禮部上奏中稱「今查得天順六年以前坐班、依親監生,總計一萬一千餘名」。考《南雍志》卷十五,景泰元年南監學生數為4371名;《明太學志》卷十二,天順五年北監學生數為8476名,天順六年為13569名。可見依親等學生數,顯然納入了當年國子監學生總數的統計。因此,依親離監其實根本不能作為監生減少的理由。
監生離監還有其他一些情況,如侍親、省親、搬取、送子還家、病故等。其中侍親與病故屬長期離監,其他皆為短期離監,必須很快還監的。儘管不能排除有些人藉故不回的現象存在,但因為所有以這些原因離監的學生,人數都極少,本身既不足以導致國子監監生大量減少
[lxi],而且他們在國子監的年終匯報中,也仍然被計算在國子生的人數之內,也無法構成監生減少的理由。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即便我們不把洪武二十七年地方儒學貢上的學生和各種原因入監的舉人計算在內,從監生離監的各種可能性來看,洪武二十六年年末和洪武二十七年監生離監的最大限度,幾乎不能突破3000人,更沒有可能消化掉6000餘名監生。
四、其他需要回答的問題
其一、如果說洪武二十六年的歲貢生數不可能突破2352人,那麼,洪武四年各府州縣學中選送陳如奎等2728人入監讀書的事實又如何解釋呢
[lxii]?
實際上,這一數字並不是基於歲貢的嚴格規定之上,而是基於洪武二年設立儒學時,要求儒學生「一年有成」的命令上的。洪武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禮部奏定立學格式,就這樣規定道:
設學之後,子弟習學,限一年有成。隸中書省者,貢至中書省考試,中選者就便量才錄用;隸各行省(者,各行省)考試,其中選者,入貢朝廷選用。[lxiii]
「一年有成」的規定,其實乃是對儒學學生學習期限的限定。這種做法,顯而易見地是與明初迫切需要素質較高的官員有關。洪武四年正月從各府州縣學中選取2728人進入國子監,其實正是基於這樣的背景下。按明代府學學生為40人,州學30人,縣學20人。而當時全國設立的儒學的數量,僅可考確切建立時間者就有249所,其中府學13所計520人,州學30所計900人,縣學206所計4120人,累計學生總數為5540人。而當年貢上的學生數,達到了這個數字的一半,可見「一年有成」的規定,還是得到了比較徹底的執行的。
不僅如此,由於洪武四年的選貢出於臨時命令,與洪武十七年以後實行的歲貢法性質不同,所以這一數字不能視為洪武年間國子監歲貢生能夠達到的數量。
其二、如果說洪武二十六年的監生數不可能達到8000餘人,那麼永樂七年到宣德元年間,南監的學生數為何一直在6000∼10000人之間變化呢
[lxiv]?
實際上,永樂七年以後監生數量的高居不下,與永樂二年以後更改歲貢法以及監生出路的壅滯有關。永樂二年,由於國子監監生人少,禮部奏請從永樂三年開始,按照洪武二十五年的歲貢法歲貢學生。[lxv]這一做法,直到永樂十九年才被調整到洪武二十一年的歲貢法上。[lxvi]
所以自永樂三年以後,南監的監生數就持續增加。而永樂十九年以後,南監的監生就逐漸減少。雖然如此,永樂以後,南監首次突破八千人大關,乃是在永樂十三年(8260名),而這已經是在實行洪武二十五年的歲貢法長達十年之後。甚至直到永樂十八年,南監監生總數(9552名)才超過《南雍志》記錄洪武二十六年的學生數。而監生出路的壅滯,在永樂期間已經表現得很明顯。一方面,《南雍志》卷十五的學生數登錄中,對此就有所記錄(進士狀況據《明確進士題名碑錄索引》查,不確指為同一人):
圖表
10
南監監生出路壅滯狀況表
朝代 |
舉人 |
民生 |
備
注 |
永樂3年 |
|
張紳 |
正統十年進士有張紳 |
永樂4年 |
王樂孟、張彥昺 |
張紳 |
永樂十三年進士有張彥昺 |
永樂5年 |
王樂孟 |
陶歆 |
|
永樂6年 |
王樂孟 |
陶歆 |
|
永樂7年 |
郭震、歐陽和 |
蔣迪 |
永樂九年進士有郭震,永樂十年進士有歐陽和 |
永樂8年 |
周順 |
蔣迪 |
|
永樂9年 |
任用 |
王讓 |
永樂十年進士有任用,天順八年進士有王讓 |
永樂10年 |
俞昺 |
姚袤 |
|
永樂11年 |
俞昺 |
朱遜 |
|
永樂12年 |
俞昺 |
司以成 |
|
永樂13年 |
袁方、朱瑛 |
王讓 |
永樂十六年進士有袁方、朱瑛 |
永樂14年 |
袁方 |
王訓 |
|
永樂15年 |
袁方 |
秦毅 |
|
永樂16年 |
陸通 |
林濟 |
永樂十九年進士有陸通 |
永樂17年 |
陸通 |
林濟 |
|
永樂18年 |
陸通 |
林濟 |
|
永樂19年 |
方瑛 |
林濟 |
永樂二十二年進士有方瑛 |
永樂20年 |
方瑛 |
林濟 |
|
永樂21年 |
方瑛 |
林濟 |
|
永樂22年 |
韋廣 |
林濟 |
|
洪熙元年 |
徐升 |
林濟 |
|
從表中的人名來看,監生出路的困難,在永樂年間已經不足為奇。其中典型者如林濟,至少在國子監中停留了八年。而這,尚且不是對當時監生出路狀況的確切反映。如王讓,永樂九年出現,到永樂十三年再度出現,表明他至少也在國子監中呆了五年。[lxvii]
正是由於歲貢法的更改以及監生出路的壅滯,才導致了永樂七年以後到十餘年間,國子監監生人數的增多。而這一點,與洪武二十六年的監生數登錄並不具備相關性。
五、結論
既然洪武二十六年不可能有如此眾多的學生入監,既然洪武二十七年又不可能消化掉如此眾多的學生,那麼《南雍志》關於洪武二十六年監生人數比前後兩年多出的6000餘人,就只有一個可能,那就是記載錯誤。
有必要重提一下洪武三十年的監生數。那一年同樣實行洪武二十五年的歲貢法,但那一年的監生總數只有1829人。如果我們不過多考慮洪武二十六年十月並入中都國子監的學生人數,並且考慮到本文圖表1中所顯示的錯誤類型,那麼我們是否有理由進行這樣的推測:《南雍志》在登載洪武二十六年的監生數時,把「一千八百」誤作了「八千一百」?
註釋:
[i]
本文所使用的《南雍志》,系1930年江蘇省立國學圖書館據明本影印本。
[ii]
典型者如明人朱國禎《湧幢小識》卷十一載:萬歷年間,南監祭酒郭正域上疏條陳雍政,其中即引此為憑。由於此類材料均源於《南雍志》,因此它只能證明《南雍志》該條材料不存在版刻錯誤,卻不能證明該條材料的內容不存在錯誤的可能。
[iii]
《明太學志》(主要載錄明北京國子監事),舊題明郭盤撰(郭卒於嘉靖三十七年),嘉靖或隆慶間刻本。然其記事迄於崇禎年間,舊題不確。
[iv]
《明太學志》卷八。
[v]
《明太學志》卷八。
[vi]
正德三年以及嘉靖七年至嘉靖二十一年,見《南雍志》卷十五。北監嘉靖二十二年至萬歷九年的學生數亦是據此登錄的,見《明太學志》卷十二。
[vii]
《南雍志•凡例》。
[viii]
《南雍志》、《明太學志》登錄監生數,有「官生」、「民生」等類別。
[ix]
《南雍志纂修凡例》:「《事紀》如《通鑒》編年之法,凡我聖祖建國學以來,崇儒重道、興教育材、賜賚黜陟、建置因革、臣僚建白、人材登用等事,皆遵《國史》、《會典》並本監條例案卷,采及諸家文集、各郡邑志與小說之可據者,次第書之。」
[x]
「王弼」與「孟弼」顯然有一誤,以《實錄》證之,當作「孟弼」為是。《南雍志》此誤亦為《明太學志》所沿,《明太學志》卷二:二十四年秋九月,賜監生王弼等一千四百八十七人冬衣絮被。
[xi]
《南雍志》、《明太學志》登載學生數,於各類學生數前均列一人名(如「民生孟弼等一千四百八十七名」),此無,亦可見其所依據的材料原本即無此記錄。
[xii]
《明太學志》載同。《明太祖實錄》卷二二二載此事,無人數。
[xiii]
《事紀》洪武十五年五月丙寅,賜官民生許恆等四百三十人青夏布衣。卷十五載當年監生數「官民生許恆等五百七十七名」,亦無學生類別。兩處人數不同,顯然所依據的材料在顯示學生人數的時間上有差別。
[xiv]
參見《明太祖實錄》卷一五二、《南雍志》卷一。
[xv]
《南雍志》卷十五。
[xvi]
《南雍志》卷八。
[xvii]
《明太祖實錄》卷二0七。
[xviii]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獲賞的監生人數不代表國子監實際的學生數,但由於不在監的學生相對數量較少,所以獲賞的監生數在大體上可以體現當時的監生數量,只不過它不是確切的學生數而已。
[xix]
據《南雍志》卷十五、《明太學志》卷十二南北兩監學生數的記載,整個明代,國子監中的官生數均未超過八十人。
[xx]
《禮部志稿》卷二十三。
[xxi]
《明太祖實錄》卷二一五。
[xxii]
《明太祖實錄》卷一七七。
[xxiii]
《明太祖實錄》卷一八七。
[xxiv]
《明太祖實錄》卷一八八。
[xxv]
《明太祖實錄》卷一九五。
[xxvi]
《明太祖實錄》卷二五0。
[xxvii]
《明太宗實錄》卷三十七。
[xxviii]
此二年見《禮部志稿》卷二十三。
[xxix]
《禮部志稿》卷六十九。
[xxx]
《南雍志》卷十五、《明太學志》卷十二。
[xxxi]
這只是一種相對準確的計算結果。因為在宣德七年中究竟有多少人離監,我們不得而知。所以這一計算結果,是建立在這兩年學生離監的概率相等的假定上的。
[xxxii]
《明太祖實錄》卷九十八、《明會典》卷一七三。《南雍志》卷一《事紀》繫於洪武三年,誤。
[xxxiii]
《明太祖實錄》卷一0五。
[xxxiv]
《明太祖實錄》卷一一九。
[xxxv]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八:「(洪武十六年十二月)己卯,禮部奏考試歲貢生員,文字中式者送國子監。……從之。尋命生員中式上等者送國子監,次等送中都國子監。」
[xxxvi]
上海書店影印《明天一閣方志選刊續編》本。
[xxxvii]
《南雍志》卷七。
[xxxviii]
《南雍志》卷七。
[xxxix]
轉引自梁方仲《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附錄二甲表一,第542頁。
[xl]
《南雍志》卷十六。按:以面積計算,各堂所能容納的桌椅極限為660平方米(各堂有效使用房屋為10間)。以率性堂為例,桌、椅的總面積為614平方米強。考慮到各堂還有書櫥等物件以及桌椅之間必須留有空隙,所以這裡記載的桌椅數,應該是南監建立時就如此。另按:東、西班是指兩邊的房間,不是分班。
[xli]
《南雍志》卷九。
[xlii]
《明太祖實錄》卷一一五。
[xliii]
《明太祖實錄》卷一三四。
[xliv]
《明太祖實錄》卷一六二。
[xlv]
《明太祖實錄》卷一七七。
[xlvi]
《明太祖實錄》卷二三0。按:《南雍志》卷一作三百四十一人。
[xlvii]
筆者將《明太學志》卷十二關於任命監生的記錄同《南雍志》各卷《事紀》核對了一下,其記錄的語言、數字等一一相符,顯見《明太學志》此類記錄是依據《南雍志》編定的,實不足為憑。
[xlviii]
《明太祖實錄》卷一七九,洪武十九年八月辛卯。
[xlix]
《明太祖實錄》卷二三五,洪武二十七年十月丁亥。《南雍志》卷一、《明太學志》卷十二繫於洪武二十五年七月。
[l]
《明太學志》卷十二。
[li]
《明太祖實錄》卷二三四,《南雍志》卷一。其中「人材」是指由各級官員保舉的賢德有才之士,非國子生。
[lii]
《明太祖實錄》卷二0六。
[liii]
《明太祖實錄》卷二0八。
[liv]
《明太祖實錄》卷二二一。
[lv]
《南雍志》卷一洪武元年事紀後小注。
[lvi]
洪武三十年所定的《學規》中也規定:「生員於各衙門辦事者,每晚必須回監,不許於外宿歇,因而生事。若畫酉不到及點閘不在者,痛決。」此亦可證在洪武二十九年以前,歷事監生仍是計入當年國子監生的總數的。
[lvii]
《明英宗實錄》卷五十七。
[lviii]
按:據《明太學志》卷七、《明會典》卷一七三、《南雍志》卷十六,正統年間,北監監生歷事的名額為:正歷376名,雜歷130名,長差240名,短差591名,總計746名。扣除此數,則正統四年七月在監的學生只有1900多人。如果不包括歷事人數以及其他人數,則到該年年終時,國子監是不可能達到3900人的人數的。
[lix]
《南雍志》卷一:「洪武二十六年春正月辛亥,令監生願還家讀書依親者聽。」《明會典》卷一七三:「洪武二十六年,令監生願回原籍讀書者聽。」
[lx]
如:「三日一次背書,每次須讀《大誥》一百字、本經一百字、《四書》一百字。不但熟記文詞,務要通曉義理。若背誦講解全不通者,痛決十下。」「每月務要作課六道、本經義二道、《四書》義二道、詔誥章表策論判語內科二道,不許不及道數。仍要每月作完送改,以憑類進。違者痛決」。(《南雍志》卷九洪武三十年學規)
[lxi]
參《明太學志》卷七:「監生省親,洪武十六年冬,令入監三年,有父母者,照地方遠近定限歸省,不許過限。十八年,令監生有父母年老無次丁者,許還原籍侍養。然凡告者,每揭籍驗其父母果系七十以上者,方許。……永樂四年,禮部言國子監生省親,照南監事例。六年,監生坐堂三年者,三十八人當省親,十二人當祭祖。禮部移文本監查核,乃許之。」
[lxii]
數字見《南雍志》卷一。
[lxiii]
《嘉靖沈丘縣志》卷二《皇明立學設科分教格式》,明嘉靖刊本。
[lxiv]
數字見《南雍志》卷十五。
[lxv]
《明太宗實錄》卷三十七。
[lxvi]
《明太宗實錄》卷二三八。
[lxvii]
有關明代國子監學生出路的情況,請參看吳宣德:《中國教育制度通史》第四卷《明代教育制度》,山東教育出版社2000年6月版。又按:黃暐《蓬窗類記》(涵芬樓秘笈本)卷三載:「永樂中,簡太學生年五十以上放回田裡,而儒士應賢良方正舉者,輒得八品官。尹翰林岐鳳有詩曰:『五十餘年做秀才,故鄉依舊布衣回。回家及早養兒子,保了賢良方正來。』」蓋指國學監生出路困難而言。唯國學沙汰學生之事始於宣德二年,此誤植於永樂中,不確。但宣德二年距永樂末僅三、四年,故仍可為永樂中國學壅滯之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