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學網站http://home.etang.com/wash 社會論壇 探討自由思想的知識根基 原作﹕Dr Razeen Sally 譯者﹕秋風   我將在本文中努力儘可能地簡明扼要地探討一種我個人認為比較實際 的自由理論﹐它更現實﹐更具有可操作性。基於此﹐我拒絕唐吉訶德式或 烏托邦式的自由主義理念﹐或躲在沙龍中清談的知識分子的對自由的任何 胡思亂想﹐它們都不能滿足成千上萬的普通人應付這一複雜世界的需要。 那些狂想只應屬於文人墨客頭腦中﹐我們現實世界中人根本就不應予以理 會。 自由主義的不同路徑   自由主義並不是一套單純的、鐵板一塊的教條。跟別的學說或意識形 態一樣﹐有形形色色的自由主義。不過﹐所有的自由主義者都得首先認同 個人自由和個人選擇﹐正是這一點把自由主義與社會主義、民族主義之類 的觀念區分開來。但有些自由主義者通過高度抽象的推理來解釋他們心目 中自由主義的這一核心價值。   一些思想家堅持個人自由是“天賦的”或者說是合乎最基本的“人性 的法則”﹐按這一學說﹐具體的行為依賴純粹的邏輯推理。自然法理論是 洛克、霍布斯及法國啟蒙哲學思想的核心。另一些思想家則主張﹐自由主 義是當前和未來的趨勢﹐合乎鐵的“歷史發展和進步規律”﹐J.S.密爾即 持這一觀點。另有一些思想家認為﹐政府和社會的自由法則是靠社會契約 建立起來的﹐這是洛克及當代的羅爾斯的立論基礎。還有一些人堅持效用 理論﹐即通過對個人對社會福利“最大化”的成本效益分析確立自由主義 原則。這一思想的首倡者當屬邊沁﹐是新古典福利經濟學和諾齊克思想的 中心。   我倒寧肯對所有這些自由主義理論持懷疑態度﹐對於解決具體問題﹐ 這些理論都過於抽象和簡單。他們一門心思尋找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單一的、 普遍的法則﹐卻忽略了歷史和現實的複雜性﹐沒有注意到時代與地域的差 別。進一步說﹐極端個人主義的假設即新古典經濟學的所假設的孤立的個 人自利地、理性地行動太過冷酷﹐也不現實﹐不能解釋個人為何會組成家 庭和更大範圍的社會。   我有更多的理由拒絕這些自由主義的抽象的理論。構筑凌駕于現實之 上的宏大的理論體系並不獨自由主義如此﹐這其實正是社會主義和極權主 義教條的最大特徵。在集體主義理論的奠基人盧梭、馬克思、康德等人的 著作中﹐到處可見歷史規律、自然法、社會契約之類的說法。我們應該從 中得到教訓。 作為一種現實選擇的古典自由主義   在提出了對上述各種自由主義思想的保留之後﹐現在﹐我將闡述我自 認為更“現實”、更有操作性的古典自由主義理論。古典自由主義發源于 蘇格蘭啟蒙運動﹐尤其是亞當斯密和大衛休謨的思想﹐20世紀則體現在 Frank Knight, Jacob Viner, Walter Eucken, Wilhelm Rpke以及 F.A. 哈耶克的著作中。   讓我們回顧一下自由主義的核心價值-個人自由。在古典自由主義看來﹐ 個人自由有積極和消極兩個方面﹐是自由這枚硬幣的兩面。首先﹐自由被 定義為消極的和受法律保障的﹕即法律禁止某些干預個人私域特別是其財 產的行為﹐以使他免受專橫的壓迫﹔另一方面﹐個人可以自由地做任何未 被明確禁止的事﹐這種行動的範圍與個人積極自由相吻合﹐如斯密指出的﹐ 在法律的限度內﹐個人完全有自由“以他自己的手段追求自己的利益”。 在追求他自己、家庭或親朋好友的利益的過程中﹐他會發現當下和未來的 行動範圍是無限廣闊的﹐他可以在生活的方方面面體現自己的個性。   個人自由﹐包括消極的和積極的﹐是自由市場經濟的基石。生產和消 費自由導致勞動分工﹐提高職業和地域的專長﹐從而促進現有資源的配置 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   勞動分工只是自由市場經濟的一個方面﹐它其實只是“知識分工”的 必然結果。個人自由的一個重要內容﹐按哈耶克的話說﹐就是人們可以 “為自己的目的運用自己的知識”。在一個複雜的社會中﹐知識是分立的﹐ 深植在無數人的技能和社會傳統中﹐高度分散﹐不成體系。任何個人或集 團都不可能完全把握作出“正確”決策的全部相關事物﹔每個人都只有部 分知識﹐永遠無法知道所有事情。市場經濟的高明之處就在於﹐它允許每 個人在日常的生產、消費活動中自由地運用他們擁有的個別的知識。無數 個人根據個別的和高度分散的知識作出的形形色色的決策﹐通過價格機製 的“信號”、在法治的框架內協作。只有這種協調現有知識並創造新知識 的分散的機製﹐能有效地滿足複雜社會中成千上萬個人的各種各樣的慾望 和需求。   相反﹐集中計劃經濟或者實行廣泛的政府干預的所謂的“混合經濟”﹐ 則阻止了個人“按他們自己的方式為自己的利益”行動﹐即不允許個人 “為自己的目的運用自己的知識”﹐特別是不許個人擁有私人產權和生產 與消費的自由。政府通過“計劃”配置資源遠不如分散的市場交換的協作 機製運作靈活﹐因為中央當局不可能獲得或控制充足的知識﹐“有效地” 決定在一個複雜的體系中該生產什麼、消費什麼。   因此﹐個人自由是為所有人﹐尤其是為窮人提供物質福利的根本條件。 理論和歷史的教訓就是﹐至少在這一點上﹐個人自由遠比政府運用笨拙和 混亂的指令協調經濟活動更優越。但這一點並不是古典自由主義捍衛個人 自由的唯一論據。任何一種自由主義理論﹐如果其論證只是立基於物質利 益﹐則必然是貧乏的、不完整的和經不起推敲的。個人的自由不只與創造 物質福利相關聯﹔它更多地關聯著所有方面如生活自由、政治自由、經濟 自由、社會和文化自由﹐這是波普“開放社會”的基本特徵。政府干涉個 人自由﹐將縮小、削弱這種“開放性”﹐導向“封閉社會”﹐也就是哈耶 克所說的“通往奴役之路”。   概括地說﹐古典自由主義的典型的核心思想是相信﹐個人自由是滿足 社會物質需求的最有效的手段﹐當然﹐它也相信﹐個人自由自身就有其價 值﹐是個性充份表現的條件。這兩者結合起來合乎休謨所說的公共效用。 在休謨看來﹐自由主義是顯示其效用﹐即證明其自身對作出選擇的個人和 更大範圍的社會的“有用”的體系﹐對於無數的個人、社會群體和文明的 進步而言﹐這種體系比任何種類的社會協作體系都更有效用。 自由與秩序   總有人批評自由主義是一種為根本就不存在的、“原子化”個人唯個 人私利是圖辯護的個人主義理念。如果古典自由主義只持如此觀點當然是 淺薄的。事實上﹐自由主義的鼓吹者﹐亞當斯密、休謨、柏克、托克維爾﹐ 以及近來的Bertrand de Jouvenel 和Michael Oakeshott﹐都極端地尊崇 涵泳于家庭、宗教、小社群等群體之中、包圍和塑造個人的道德、傳統和 習俗。斯密的《國富論》和休謨的《人性論》沒有半句提到在每個人反對 所有人的戰爭中的原子化的或道德敗壞的個人。在蘇格蘭人的觀念中﹐社 會不可能呆板地和單純地根據交換和契約運轉。事實上﹐唯有從大量處於 個人和政府之間的“自發性群體”(比如家庭、教會、地方社區)和自願 性社團中“自髮形成”亦即非正式地、歷史地“成長”出來的支撐社會協 作的規範﹐才能維繫交換和契約。   這些市民社會的制度是連結自由和秩序的至關重要的橋樑。沒有“秩 序”的自由社會必然是不穩定的﹐並將導致混亂狀態和放縱﹐最後必將招 致暴政﹐從而毀滅自由。市民社會非正式的機製﹐與制度化的法治相配合﹐ 將提供一個最低程度的秩序和穩定性﹐這是個人自由逐步擴展及長期維繫 的前提條件。誠如哈耶克所說﹕“如果沒有對自發生長的制度、對習慣和 風俗的真正的敬畏﹐就不是真正堅持自由信念﹐也不可能維持一個自由社 會的運轉。看起來似乎荒謬然而事實卻正是﹐一個真正的自由社會總是在 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傳統的社會。”   自由和秩序的這種牢不可破的連結可以用來解釋俄羅斯等國家轉軌過 程中的困惑。如果沒有市民社會孕育的肥沃土壤﹐西方的經濟自由就不可 能生根、開花、結果。而俄羅斯在1917年前剛有點市民社會的端倪﹐其後 長期的極權主義則將其摧毀殆盡。由於缺乏市民社會的結構性支持而先天 不足﹐90年代後的轉軌一直步履蹣跚。只有當市民社會的制度出現並逐步 確立起主導地位﹐才能成功地完成經濟轉軌(宏觀經濟的穩定、微觀經濟 自由化和體制轉換)、政治民主化﹐及保障個人自由。這些制度包括一個 穩定的中產階級﹐勤奮工作和自我負責的中產階級倫理﹐尊重財產和法律﹐ 尊重合同﹐注重商業信譽﹐出現大批自願性社會團體﹐以及決策分權。   另一方面﹐波蘭、捷克、斯羅文尼亞、匈牙利等中東歐國家的前景將 好得多﹐至少在實行共產主義前他們曾經歷過西方式的市民社會﹐如今則 可以接上這個根。其實﹐所有的轉型國家﹐程度不同地都有賴于“技術性” 的政策措施和市民社會非正式制度之間的互動。   心理假設   常有人指責自由主義﹐尤其是其“經濟”理論過份地依賴新古典經濟 學的經濟人的假設。這種模型假設﹐人能夠在特定條件下為達到某種目標 應採取何種手段作出正確的或“最優”的決策﹐也即假設他能完全掌握有 關的知識﹐並完美地處理相關信息。通過每個人的這種理性行為﹐對物品 或服務的競爭就是“完美的”﹐即市場將達到均衡價格﹐沒有獨家壟斷﹐ 資源可以充份發揮效用﹐並實現“有效”配置。經濟人的假設原型是法國 啟蒙思想提出的理性人﹐這些思想家對人類主宰和控制其生存環境﹐並按 自己的意願“設計”社會體制的能力﹐持一種機械的樂觀主義態度。   不可否認﹐很多自由主義者的思想受到了這種過份粗糙和簡單化的笛 卡爾式理性主義﹐即所謂近代法國理性主義思想傳統(不限於法國思想家) 的影響。但是﹐古典自由主義走的卻是截然不同的學術路徑﹐它繼承了蘇 格蘭啟蒙思想遺產﹐這一思想對在紛繁複雜的社會秩序中的人類理性卻保 持懷疑和批評的眼光。在斯密和休謨看來﹐人很大程度上受其“激情”而 不是理性的左右﹐決策過程中容易出錯﹐也不可能掌握全部知識。由於 “我們的理性作決策時的遲鈍和變幻無常”(斯密)或“人類理解力的局 限性”(休謨)﹐市場遠不是“完美的”。但是市場卻總有一個優勢﹐它 能提供一個適當的框架﹐鞭策人們為追求自己的目標而採取更“理性”的 手段﹔隨著人們把理性用于現有資源及把握新的機遇﹐理性本身也將在環 境的作用下慢慢改進。   可見﹐古典自由主義對人類理性持一種相當冷靜的、現實的看法﹐根 本就與經濟人的假設有別。古典自由主義不認為﹐自由市場經濟要依賴完 美的市場上的理性人﹐而是認為﹐在現實世界﹐讓容易出錯的、變幻無常 的個人自己作出決策﹐比愚蠢、無知和揮霍的政府代替個人作決策﹐要明 智得多。按照哈耶克的說法﹐自由市場經濟不是指望“好人”才能運作的 體制﹐它的結果毋寧是“把壞人作惡的可能降到最小”。因此古典自由主 義對自由市場的推崇﹐完全是出於實用考慮﹐是經驗主義的﹐其對複雜世 界中的人的假設甚至可以說是持一種將就著用的態度。它徹底摒棄了對人 的殭硬的、不切實際的抽象的假設﹐因而對公共政策的需求也採取很實際 的態度。 經濟框架   個人自由的好處上面已經討論過了﹐體現在市場交換的經濟領域就是﹐ 個人可以自由擁有財產﹐即擁有佔有、運作、聯合的自由﹐以及訂立合同 和進行交易的自由。很多人有意無意地忽視這種基本的經濟自由﹐而強調 所謂的政治和公民自由﹐比如思想與言論自由、人身自由及參政自由。熊 彼特附和很多社會主義者和社會民主黨人﹐認為“政治自由”是不可侵犯 的﹐而“經濟”自由則是從屬性的﹐進而就說政府對私人財產及其交易的 干預是合法的。   這種觀點在古典自由主義看來當然是大謬不然。首先﹐很難想象﹐如 果沒有經濟自由的保障﹐怎能長期有效地保障公民或政治自由。其次﹐經 濟自由起碼跟政治自由一樣重要。躲在遠離塵世書齋中悉心地琢磨人權、 政治權利的知識分子﹐總是不大瞧得起經濟自由。然而知識分子不經意間 所忽略的﹐卻是成千上萬普通人的命根子﹐“生活在實際”中的普通人﹐ 每日里干的正是買進賣出、生產消費、運用財產、進行交易之類的世俗的、 平凡的“經濟”活動﹐日常生活中倒很少牽涉到政治或公民活動。對這些 政治活動當然不應低估﹐但鐵的事實是﹐經濟自由是基本的和第一位的﹐ 經濟自由賦予個人自由以生機。沒有切實的經濟自由﹐個人自由就空洞無 物﹐起碼是假的。   俄羅斯等轉型國家正在致力恢復被共產主義剝奪的經濟和政治自由﹐ 他們千萬不能輕信好心的西方社會民主黨人關於政治自由比經濟自由更重 要的教導。讓我們再重複一邊﹐經濟自由起碼跟政治自由一樣重要。 自發秩序與法律   自由市場經濟是可以自由處置其財產的生產者和消費者﹐以價格為中 介﹐通過自願訂立合同﹐進行的物品和服務的交換。市場秩序是成千上萬 個人相互作用的產物﹐不需要任何中央計劃或事先的協調。按哈耶克的說 法﹐這就是“自發的”(或非計劃的)秩序。這裡的“自發性”實際上就 是斯密所揭示的“看不見的手”﹕個人出於自利(包括他們家庭的利益﹐ 也許甚至還有親朋好友的利益)的考慮而行動並互相作用﹐然後並非有意 地﹐創造出廣泛的物質利益﹐並符合公共利益。市場交換中產生的沒有計 劃的、分權的秩序﹐是一個廣泛、複雜的競爭合作體系﹐從而使個人通過 訂立合同、提供互惠服務﹐在資源配置中進行“合作”。   但是古典自由主義者非常小心不使這些論點變成教條。個人利益與公 共利益之間並不能自然而然地達成和諧。自發秩序並不能“自動”運轉﹐ 看不見的手也決不是無所不在的和全能的。經濟秩序決不可能存在於真空 中﹐它有賴于一個規則框架﹐也即法治。   古典自由主義充份認識到﹐個人之間的利益及其與諸如生產者和交易 商協會之類的群體的利益﹐常常是互相衝突的﹐而且並不總符合公共利益。 因此斯密、休謨及其門徒特別強調由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的行為規則構成 的程序性正義的重要性。這些規則能保障個人的私人空間﹐尤其是財產權﹐ 免受他人的侵犯。這些規則也能為社會有效運轉提供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 安全、穩定、可預測性和公平環境。簡而言之﹐正義就是法治﹕它維繫著 社會秩序﹐是市場經濟得以維持和獲得成功所必不可少的。   人類是自利的﹐只有很有限的善心(或叫做利他)。在現代社會中大 多數人彼此並不相識﹐因而利他主義是一種空想的秩序原則。故我們不可 能奢望一種普泛的利他主義或基督教的“鄰人之愛”能維繫一個複雜的社 會。因此﹐誠如斯密所指出的﹐正義或法治才是“人類能夠用以指導其行 動”的唯一準則。斯密接著說﹐沒了正義或法治﹐“廣大的、結構複雜的 人類社會必將瞬間四分五裂。”   另一方面﹐古典自由主義的正義或法治與現代廣為人知的所謂“社會 的”或“分配的”正義截然不同。前者是指能夠實現“法律下的自由”的 普遍的行為規則﹐後者則涉及把資源由一個(或一批)群體再分配給另一 個(另一批)群體。為了要照顧這一群體﹐就得剝奪另一群體﹐從而導致 政府干預私人產權。古典自由主義堅決拒絕這種作法﹐依據獨斷的政治決 策把一部份人置于另一部份人之上﹐是違背法治原則的﹐在法治下﹐每個 人都應受到平等的也即無差別的對待。   我們的結論是﹐如果缺乏一個廣泛的、透明的和精確的普遍行為規則 框架﹐並通過公正的司法體系實施﹐市場經濟就不可能運轉。現在人們已 普遍認識到﹐缺乏“正義”是轉型過程中致命的弱點之一﹐轉型國家普遍 缺乏處理財產和合同的明晰的私法(或稱民法)﹐司法體系也不健全。司 法方面的轉軌必然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長時間的制度建設過程﹐它與經濟 上的轉軌同樣是至關重要的﹐兩者應齊頭並進。 政府的職能   斯密之後的古典自由主義者認為﹐政府有三大功能﹕1)國際關係中的 國防﹔2)司法體系﹐實施普遍的行為規則以保障財產、契約及防止暴力和 欺詐﹔3)提供公共物品﹐比如對不能自食其力的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對於這些物品﹐私人部門不願提供或雖欲自行解決卻成本過高。古典自由 主義確實承認﹐國家有征集一部份資金提供公共物品的職責﹐但也指出﹐ 它必須為個人籌措資金﹐及競爭性的、分散的私人部門提供相關的服務﹐ 留下充裕的空間。   很多對自由主義所知不多的人以為古典自由主義在鼓吹無限制的自由 放任及最低限度的“守夜人”式的國家即Carlyle以嘲笑的口吻所說的 “無政府加巡警”。當然不是這麼回事。對正義或法治的強調就顯示﹐古 典自由主義提倡的是受限定的而非絕對的自由放任﹐或許可以稱之為“法 律下的自由”。上述政府的三大職能遠遠超出“守夜人”國家的範圍﹐賦 予國家以廣泛的和重要的公共活動領域。甚至僅僅是制訂和實施保護產權 和強制履行合同的普遍的行為規則﹐就遠不是一樁簡單的、最小化的、輕 而易舉的事。現代社會的法律規則框架是相當複雜的﹐各國也各不相同﹐ 並且不斷地因時而變。這就要求行政、立法、司法各部門﹐必須持之以恆﹐ 深思熟慮﹐並具有採取行動的能力。蘇格蘭道德哲學家﹐特別是休謨早就 注意到了這一點及其複雜性﹐當代的科斯等人發展出新制度經濟學理論﹐ 揭示了產權和契約規則對經濟的極端重要性。   再重複一遍﹐古典自由主義承認政府的重要職能﹐但與社會主義者和 社會民主黨人不同﹐他主張這些職能是有界限的。邊沁以後的古典自由主 義為政府之合法的、有限的職能(上述三大只能)和非法的、無約束的行 為劃出了明確的界限。就是說﹐政府不得干預私人財產及生產、消費的自 由。 用德國經濟學家Walter Eucken的話簡單地說就是﹐政府可以提供自 由市場的制度性監管框架﹐但不能幹預市場運行本身﹐特別是不能通過管 制價格和生產來干預資源的配置。這些是﹐或者說理應是私人部門專有的 領域。   可見﹐古典自由主義心目中的政府就是一位不偏不倚的“仲裁人”或 “裁判”﹐職責是維護“游戲規則”﹐而不能自己直接參加“游戲”﹐或 預先做手腳﹐或修改游戲結果。   也可以說﹐古典自由主義關於現代社會的政府行動的概念﹐是從積極 和消極兩方面予以界定﹕積極方面是指可以做的﹐包括提供公共物品﹐改 進普泛的規則框架﹔消極的方面﹐則指不得做某些事﹐比如不得干預私人 財產和價格。   西方各國政府職能的積極方面普遍相當發達﹐基本上有一個完善的財 產和合同規則框架﹐並得到認真執行﹔但消極方面似乎被有意忽視﹐公共 空間不斷擴張﹐政府經常專斷地干預價格和生產﹐並以所謂“社會公正” 為由進行大規模的再分配。而在發展中國家﹐則是積極方面和消極方面兩 者都嚴重匱乏﹕一方面﹐人們普遍漠視個人的“消極”自由﹐有太多的對 個人經濟活動的干預﹔另一方面﹐政府該做的事卻沒人做﹐既不能提供私 法﹐也不能提供公共物品。在轉型國家﹐人們也能看到同樣的情形。他們 面臨著雙重任務﹐既要控制政府以免其侵犯個人的“消極”自由﹐又得強 化其積極的職能﹐提供普泛的行為規則和公共物品。 民主或“透過討論進行治理的政府”(government by discussion)   在討論過古典自由主義對個人自由的見解後﹐我們將討論民主問題。 18世紀後期蘇格蘭政治經濟學家所面臨的當務之急是有限政府﹐而並非民 主。但19世紀以降﹐古典自由主義則轉而探討民主現象及其與有限政府的 令人懷疑的關係﹐托克維爾的《論美國的民主》即圍繞這一主旨展開。   政治學在某些方面正在跟經濟學雷同﹐近來關於公共選擇的研究就很 明顯表現出這一點﹐當然二者仍存在重要差異。政治學也學經濟學﹐研究 起競爭來﹐特別是政治選舉中的競爭。然而﹐經濟體系只是一種滿足物質 需求的密切合作網絡﹐而政治在某種程度上﹐則是協作尋求制定和執行被 認為有利於公共利益的法律體系。這需要就政府的功能和職責及如何使政 府服務于公眾幸福﹐展開集體性的“理性的”論辯或探討。也即是Bryce 爵士的格言所說的﹐民主即“以討論來治理的政府”。   而芝加哥學派的創始人Frank Knight則強調﹐“以討論來治理的政府” 只會在有限政府的條件下成立。只有政府的職責被嚴格限制為上述個別的 但重要的若干方面﹐關於普泛的規則框架及不斷的完善改進的“理性”的 集體討論才有可能展開﹐並吸引立法、行政各方面精英人物的興致。循此﹐ 能夠達成一種廣泛的共識﹐以維繫法治和市場經濟﹐並使之與時共進。   但是﹐如果政府冒險越過其界限﹐進行特殊化的、獨斷的干預﹐理性 的集體討論則將無用武之地。近五十多年來西方大政府時代即是真實寫照。 政府極大地擴張其行動範圍﹐結果﹐行政機構在決策中佔據主導地位﹐立 法機構的重要性大大削弱﹐無力、也不願控制行政部門﹐而法院則實際上 放棄了對“憲政正當程序”的審查職責﹐而他們以前經常審查經濟政策以 確保其不致損害個人產權。   與大政府互為表裡的是崛起了一批組織嚴密的利益集團﹐他們的目標 並不是生產出更多的財富﹐而只是再分配現有的財富。再分配﹐比如低效 率的企業尋求庇護﹐商會和中層職業階層抵制勞動力市場的競爭等等﹐是 組織程度比較高的利益集團以一種不透明的方式運用其政治權力﹐它使這 些利益集團處在優勢地位﹐代價則是犧牲消費者、非熟練工人、失業者﹐ 最終即公眾的利益。政府和組織良好的利益集團相互勾結﹐大多能避開公 眾的監督﹐已經成為一種政治潮流﹐情況如同重商主義時代﹐最終取代了 立法部門對法律的理性的討論﹐也逃避了司法部門的監督。   這誠然是西方政治之弊端﹐不過在其他地方也絕不鮮見。發展中國家 和轉型國家的人士也已經清楚地認識到﹐政治實際上不過是大政府和特權 集團狼狽為奸。解決的出路只有縮減政府規模﹐嚴格限制其職責範圍﹐從 而縮小再分配的範圍﹐這種再分配只能滿足組織程度較高的利益集團貪婪 的慾望。只有這樣﹐立法和司法部門才能重新獲得尊重﹐而且也只有這樣﹐ 才能建立“依靠討論來治理的政府”。要做到這一點﹐也許只需改變觀念 和政策即可﹐但也可能得實行憲制改革﹐即引入防止政府擴張權力的憲政。 國際經濟秩序   以上討論僅涉及國內秩序﹐對個人自由的保障﹐不管是以市民社會的 形式﹐還是法治及有限政府﹐都是局限在民族國家的範圍內。有些烏托邦 自由主義者便幻想人類能否發展到世界政府、國際法和所謂的“地球村” 世界性社會。而自斯密以來的古典自由主義者一直腳踏實地﹐從來沒有抱 過任何烏托邦式幻想。他們深知﹐民族國家將一直存在﹐而公民的種種權 利最重要的仍停留在國家範圍。關於世界政府的設想完全是痴人說夢﹐是 笛卡爾式的空想。   不過﹐古典自由主義者絕不願看到一種由民族國家組成的充滿衝突、 鬥爭的國際體系﹐因為這種狀態可以很容易地導致民族國家範圍內的個人 自由被削弱甚至消滅。20世紀國際關係大多數時間處在衝突中﹐最終便導 致國家內出現暴政﹐或被作為強迫人民接受暴政的借口。   古典自由主義者認為﹐民族國家範圍中的基本的經濟自由即私有財產 以及契約、交易、聯合的自由﹐必須相應地輔之以“國際性”經濟自由即 自由進行跨國貿易﹐資本自由跨國流動﹐自由兌換貨幣。沒有這些相應的 國際經濟自由﹐國內的經濟自由就不可能充份發揮其潛力﹐更進一步﹐它 也不可能長期維持下去。   維持自由貿易、資本流動和貨幣自由兌換需要法律和政治雙管齊下。 在法律層面﹐首先必須貫徹最惠國待遇原則﹐保證不歧視外國的商品、服 務、財產和合同。在政治層面﹐政府政策必須合乎這些法律的、經濟的原 則。   古典自由主義者並不指望通過國際組織和政府間複雜的合作機製﹐能 制定出普遍適用于國際社會的法律和政策。國際協定的確可以促進建立一 種更自由的國際經濟秩序﹐比如能夠推進最惠國待遇原則的制度化。但這 些都不是第一位的。   Wilhelm Rpke一語中的﹕“國際主義一如慈善施捨﹐先得從家門口開 始。”第一位的是本國的法律和政策﹕國內政策必須導入國際經濟自由﹐ 推行法治﹐這些都是在國內施行才最有效﹔而一旦將其拿到由勞民傷財的 官僚機構控制的聯合國之類的國際論壇上﹐必然只會是說說而已﹐或者是 妥協折衷﹐最後弄得面目全非。因此﹐古典自由主義結論就是﹐自由的國 際經濟秩序﹐不會是通過國際協定建立﹐而只能是各個民族國家全面的自 由政策及健全法律框架的必然產物。   在討論這一問題時﹐不應只談論如何建立自由的國際經濟秩序﹐也應 探討一下我們為什麼要建立這種秩序。從本質上看﹐自由的國際經濟秩序 是把個人自由的消極和積極方面擴展到國際範圍。國際經濟互相依賴不斷 加強﹐將可更有力地阻止政府干預個人經濟活動﹐從而可以使個人的消極 自由更有保障﹔而且﹐從積極方面講﹐它也可以擴展和放大個人採取新行 動、運用新知識、把握新機遇的途徑。如休謨所指出的﹐自由的國際經濟 秩序的效用表現為﹐它可以擴展個人選擇的範圍。在滿足人們的物質需求 方面﹐它也比任何別的國際經濟秩序如保護主義和閉關鎖國﹐能給人類和 各個國家帶來更大效用。全球範圍的勞動分工擴展形成一種“國際自發秩 序”﹐能推動技術創新和經濟增長﹐從而能增進人類總的福利﹐特別是窮 國的進步。   本貼由譯者﹕秋風在2000年3月19日13:47:21發表于本網站的社會論壇,與版主 共享版權,同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