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百家爭鳴論壇 http://www.insidetheweb.com/messageboard/mbs.cgi/mb64569 Sunday, 12-Dec-1999 05:11:30 法權論──唯物史觀的創新 悟解社會的要匙 (中國)董克強 天津理工學院人文馬列部(碩士) 按照唯物史觀歷史發展理論,一定生產力水平決定了一定社會的生產關 系﹔該生產關系總和構成一定社會的經濟基礎,在此基礎之上構成了政治、法律 等社會上層建筑。這個理論在其根本點上無疑是非常光輝的、划時代的。特別在 理解和把握十月革命前人類歷史發展方面,有其巨大的科學性和認識力。但是在 深入認識和剖析十月革命后產生的現實社會主義國家(如前蘇、前東歐、中、古 、朝、越等國)的歷史條件方面,上述經典理論與現實出現了重要矛盾。即所有 現實社會主義國家都是先行建立了上層建筑,如政權、法律制度等,然后才逐步 建立社會主義生產關系的。換句話說,這些國家的歷史現實是:是上層建筑而非 生產力直接決定著生產關系的形成和調整。也就是說,出現了生產力首先決定上 層建筑的決策環節,再經由這個環節對生產關系發揮決定作用這種歷史現象。這 同經典的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理論發生矛盾。特別是這個矛盾還包含了,現實社會 主義國家所處的生產力水平與當初資本主義國家生產力水平近似,而相同的生產 力為何產生了如此不同社會形態這樣的重大理論問題。解決這兩個理論難題,顯 然局限在經典生產力理論現有材料中是不夠的,必須以唯物史觀基本原理為基礎 ,實現理論創新,才有正確解答的可能。本文正鑒于此,提出一個具有新質含義 的“法權理論”、為解答上述問題做一些探索,供業內人士商榷參考。 〈一〉 關于“法權”范疇及其新質含義 “法權”一詞是中國獨創的。國外沒有與該詞“點對點”的詞匯。但中 國“法權”一詞所標志的含義卻不是中國的,而是來自國外如德、法、英、俄等 國中,其本義為抽象的“法”“權利”及一般的、總稱的“法律”等詞匯。如 Recht(德)、droit(法)、 BO(俄)及單數的英文 law 等。(我國 與這些詞的本義相應的詞有“法”、“權利”、“法律”等。)但 Recht(德)等詞在用法上,隨著社會發展,自啟蒙運動以來逐漸引申 出了新含義,即“法、權利或權力的根據或原則”等意,卻又未造出新詞來標志 ,故爾這些詞的多種含義一直混用至今。如孟德斯鳩在其,《論法的精 神》中指出:“從最廣泛的意義來說,法(droit )是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系。”1 顯然,這里的 droit已不是其“法”的本義了。在此意義上用得最多、最深刻的是馬 克思。如“每種生產形式都產生出它特有的法權(Recht)關系、統治形式等”2 (現版本中Recht 的此種含義多譯為“權利”)、“在革命中一方面舊生產方式和舊交往 方式的權力(Recht)以及舊社會結構的權力被打倒, …… ”3 等等。最著名的是馬克思在論述共產主義第一階段的按勞分配原則時指 出的,“在這里平等的權利(Recht)按照原則仍然是資產階級的法權(Recht )” 。4這里馬克思第二個Recht 詞的含義,從句意中便可知,十分明確地是指“權利所按照所依椐的原 則”。這個原則顯然指的是一定水平的客觀生產力。因此,此句的准確含義是: 按勞分配的平等原則所依椐的原則, 仍然是資產階級平等原則所依據的那個(客觀)原則。(即一定生產力 水平。)由于我國的“法”、“權利”、“權力”等詞不包含有這層含義,所以 四、五十年代我國新創造了“法權”一詞以示其意。后來,“四人幫”軍師張春 橋為批按勞分配原則而大批“資產階級法權”,可笑地將其視為資產階級的東西 。他根本不懂,所謂“資產階級法權或權利”其實本身并無半點階級成分,并且 更是現實社會主義的根本現實基礎,是萬萬不能“批倒、斗臭”的。后來孫冶芳 先生為了批“四人幫”謬論,申請有關部門統統將“法權”改譯成“權利”了。 這便是我國“法權”一詞及其原先含義的曲折來源及短暫歷史。 本文理論所以重新啟用“法權”一詞并將其做為一個理論新范疇提出, 一方面是由于本文所使用的法權概念內涵與上述國外、特別是馬克思所 使用的含義、即“權利、權力或法的原則、依據”之含義有直接繼承關系。另方 面由于,本文的法權范疇是對一種新發現的社會發展內在關系,給以強調的概括 和標志。因而只有這個被可惜地遺棄了的“法權”一詞最為貼切。下面給出這個 新“法權”范疇的定義。即:由一定生產力客觀性質所決定的,并因掌握了該生 產力而成為社會中占統治或主導地位的階級、階層,對該社會實行統治或管理的 內在根本原則或根本機制。該法權范疇有如下基本特點。 一、客觀性。法權范疇本身雖然是抽象的原則、法則,但由于它根本上 是對一定客觀生產力性質、功能的集中概括和抽象,因而只要這種概括和抽象是 正確的,那么它必然亦客觀。(當然錯誤的抽象除外。)正如愛因斯坦的質能轉 換定律是抽象的同時又是客觀真理一樣。 二、先在性。由于決定一個社會基本形態的一種法權形式,在根本上是 由一定生產力,特別是其中典型生產工具的根本性質決定的﹔因而依邏輯可推知 ,一旦某個新生產工具出現,其本身所具有及所能具有的客觀屬性、功能等,就 在根本上決定了一個隨之必將到來的新社會形態的基本框架。正如馬克思曾指出 的,“手推磨產生的是封建主為首的社會,蒸汽磨產生的是工業資本家為首的社 會。”5 正是這個先在性,為人類提供 了可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自覺創造歷 史的根本前提。當然這種先在性與唯心主義的神的先在性不可同日而語。 三、內在性。由于該范疇是經高度抽象而得,因而它對社會中紛繁復雜 的各種具體關系、事物、現象等的內在決定作用十分隱蔽、曲折,故爾很難一下 子把握、理解。 四、普遍性。此法權范疇既然是一個社會形成、發展的根本原則,那么 它自然要對該社會中各種主要領域、方面、環節,以及各主要活動、變化、現象 等發揮其普遍的內在決定作用。也就是說,社會中任何主要現象、事件、變動等 都可歸根結底在該社會的相應法權形態那里找到其最后根據和說明。可見,這種 法權理論是對經典生產力理論的進一步開掘、深化和補充。它的特點是更精確性 和可操作性。 〈 二〉法權在以往各社會歷史階段中的表現形態 (一)原始社會中的“自然法權”形態。其基本內容是,原始社會成員 的一切活動乃至他們的起碼生存,都必須絕對地服從于他們把握和征服自然界( 包括他們自身自然,如血親關系等)活動的需要,成為該社會的內在最根本原則 。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在原始人看來,自然力是某種異己的、神秘的、超越一 切的東西。”6 由于原始人類尚未階級分化,全體社會成員共同掌握石器生產力,因而 該社會的主要矛盾不在人類內部,而是人類與自然的無情斗爭。原始人正是因有 了石器工具才最終脫離了動物界進入自然法權社會。同時也正因石器工具及其功 能的歷史局限,又使他們永遠不能超越出這個社會,直到新生產力出現為止。因 而從自然法權角度我們會更好地理解原始公有制、氏族制、群婚制、自然(圖騰 )崇拜及原始藝朮等等。氏族的各級首領無不是征服自然的能手。特別是母系氏 族向父系氏族的歷史飛躍,只能從石器的粗細變化中找到其中奧密。 (二)奴隸社會中的“暴力法權”形態。其基本內容是,直接的社會強 制力、暴力成為決定一個(奴隸)社會的形成及其發展的首要力量和根本原則。 (社會主要矛盾轉向社會成員內部。)只有掌握了直接暴力的社會階級才能掌握 新的(青銅)生產力,從而才能成為占主導、統治地位的社會力量。該法權要求 是隨著以青銅工具為代表(當然還包括其他工具、其他生產力因素)的生產力的 產生而產生的。青銅生產力的出現和普及使原始社會超出勞動者起碼生存的“過 剩”產品大幅增加,從而使公有氏族趨于解體,導致社會分裂及階級對抗。而青 銅生產力決定的社會文化程度所能提供給社會的唯一基本統治手段,只能是直接 的赤裸裸的暴力。奴隸主階級正是由于掌握了這個“暴力工具”(國家),通過 對奴隸勞動的直接強制從而掌握了青銅生產力的。對此,恩格斯曾明確指出:“ 奴隸的強制性勞動成了整個社會的上層建筑賴以建立的基礎。”7 這個時代的特點是殘酷、進步和文化的第一次繁榮。這里需要強調指出 的是,一定生產力(工具)決定一定社會形態,這是從一般角度而言。這種一般 并不排除因受特殊歷史條件影響而出現的例外。比如古代的埃及、中國、印度等 國都是“青銅時代”的典型形式。但由于西亞因富含鐵礦而最早使用鐵器(約公 元前兩千年的赫銻),因而古西亞及鄰近的古希臘等地青銅時期很短,主要是鐵 器工具成了奴隸時代的生產力基礎。這不過是社會發展的一種歷史變奏。 (三)封建社會中的“神綱法權”形態。其基本內容是,某種能夠籍此 直接控制和維持一個社會基本秩序及發展的強大精神力量(如宗教、綱常等)成 為該社會的內在根本原則。掌握這種精神力量的階級才能最終掌握主導(鐵器) 生產力,從而必將成為穩固的社會主導階級。由于鐵器生產力的成熟發展和普及 ,使社會經濟、文化水平穩定增長,最終使“以奴隸勞動為基礎的大庄園經濟, 已不再有利可圖”。8 即直接暴力統治“已不再有利可圖”。社會中歷史地出現了以家庭為勞 動單位,以溫情脈脈的精神道義為紐帶的人身依附關系為特征的封建生產方式。 正如馬克思所描述的,這個社會的“前提是直接生產者已處于較高的文明狀態, 從而他的勞動以及整個社會已處于較高的發展階段。” 9“在貴族統治時期占統治地位的是忠誠信義等等概念。”10中國的“ 秦二世而亡”和西漢“獨尊儒朮”以及西歐的“神權統治”等都是此法權的生動 體現。當然,“神綱法權”的內涵并不排除暴力始終是這個社會間接的、但相當 重要的統治基礎。 (四)資本主義社會中的“金錢法權”形態。該法權形態最為我們所熟 悉。其基本內容是,由機器(磨)的使用帶來的利潤或資本成為這個社會統治一 切的社會力量。掌握了這種力量、即掌握了機器生產力的資產階級成了這個社會 的霸主。“最高權力成為資本的屬性”,11“金錢……成為社會權力的第一杠杆 ”。12這一點甚至連資產階級“業內人士” 都不諱言,故不贅述。這里僅強調指出,盡管機器工具經歷了蒸汽、電 力、自動化及目前的系統或網絡自動化等階段﹔相應地資本主義也經歷了自由、 壟斷、國家壟斷及眼下正展開的國際壟斷等階段,但該法權的基本內容并無根本 變化。如美《時代》周刊某主編去年仍自豪地宣稱“美國文化的基礎是物質主義 和金錢。”13 以上是十月革命前,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几個主要“法權形態”的基本 狀況。它們的共同特點是,其中每一種新生產力及其內在包含的法權原則,都是 先自發地決定相應的生產關系,待該生產關系從弱小發展到足夠強大后,才取代 舊主導生產關系,建立起自己的上層建筑。但此后的現實社會主義國家中,生產 力及其法權原則與生產關系及上層建筑的相互作用關系發生了重大、復雜的變化 。 〈三〉現實社會主義國家的法權狀況 在論述了法權范疇及其歷史演變 后,我們來解答本文開頭提出的兩個理論難題。 首先,由于法權原則的“先在性”,當某種新生產力(工具)剛出現時 ,只要人們能洞察出其內在蘊涵的法權原則 ,那么 、他們就完全有可能運用它來自覺地構建(包括調整)一種最恰當的新 生產關系,以適應和促進新生產力的發展﹔而不必坐等生產力自發發展起來、并 形成某種既定的生產關系后,再被動地去應付。(如迂腐的“二次革命論者”那 樣。)十月革命的成功將這種可能變為歷史現實。換句話說,唯物史觀和十月革 命的產生為人類社會開辟了一條光輝的“自為史” 發展道路( 相對于以往的“自在史”過程)。在自為史階段,人們通過掌握科學理 論而自覺、能動地構建、調節生產關系以激勵生產力發展,正是這個歷史發展階 段的本質特征。這樣一來,生產力(經“法權”中介)先決定上層建筑中的決策 環節,再最后決定生產關系的形成和發展這種歷史現實,便有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目前理論對此只是含糊地說,社會主義生產關系不能在舊制度內部產生,只 有在新政權建立后方可。這種解釋顯然太不完全了,甚至很難成立。因為當一個 法律上為“資本主義”的社會經濟已被國家高度壟斷、高度調控時,那么這種高 度集中、高度計划性的經濟已是本質上,即物質上、而非法律上的“科學社會主 義”生產關系了。這正是目前發達資本主義經濟向“科學計划經濟”過渡的歷史 必經之路。) 第二,在自在史條件下,機器生產力只能與資本家階級相結合因而只能 形成“金錢法權”。但在自為史條件中,即在現實社會主義國家中,由于機器生 產力被聯合勞動者所掌握 ,(其中根本原因,如列寧指出的,一是有科學理論和較強的社會進步 力量,二是有世界大戰對反動統治的極大削弱。)因而必然會產生與金錢法權截 然不同的法權形態和社會形態,這同生產力水平沒有任何矛盾。由此,這個問題 在法權理論中便迎刃而解了。對此,列寧有簡直不可思議的歷史直覺。他在回答 當時有人攻擊十月革命“沒有實現社會主義的客觀的經濟基礎”時講到,“我們 為什么不能首先用革命手段取得達到這個一定水平的前提,然后在工農政權和蘇 維埃制度的基礎上追上別國的人民呢?”14當然,在這種“自為史”過程中,社 會主導力量能否以及如何根據科學理論正確、恰當地構建和調整新生產關系及其 他社會關系,以促進生產力和社會的全面進步,便成為該社會形態能否良性發展 乃至存在的最關鍵環節。 那么,這種機器生產力與聯合勞動者相結合而形成的法權形態、即現實 社會主義的法權形態又是什么呢?本文將其最后概括為“社會法權”或“蘇維埃 法權”。其基本內容是:由“代表大會”(即“蘇維埃”一詞之本義)這種根本 制度形式體現出來的、掌握了機器生產力的聯合勞動者的根本利益和整體意志, 成為該社會主導和支配一切的內在根本原則和根本機制。顯然,社會法權的基本 特征是“代表大會”。不用多少論証也可確知,代表大會或蘇維埃是一個社會整 體中體現集體利益和意志的唯一的最好形式和最可靠的制度保証(包括執政黨的 代表大會)。從而,此法權不僅提供了公有制的最高政治原則,更重要的是,它 同時又提供了落實這一政治原則的根本操作原則。這是十月革命對人類歷史的一 個極為偉大的貢獻和創造。正是因此,所有現實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其首要內 容都是: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構。依邏輯可知,所有現實社會主義 國家只有當它們的運行、發展符合和順應這一原則和機制時才能正常、快速地發 展,否則必將受到歷史的嚴厲懲罰。 〈四〉從法權角度看目前我國改革 從上述“法權”特別是“社會法權”角度來觀察、審視現實社會主義國 家的歷史實踐和運行軌跡,我們發現,在我國改革開放以前,几乎所有現實社會 主義國家并不是嚴格按照“社會法權軌道”運行,而是有一些“偏離”。(這種 狀況與當年法國人勒威發現天王星的運行有些“偏離”萬有引力規律從而發現海 王星的情形類似。)也就是說,這些國家實際上是按照一個與社會法權軌道類似 但又有所偏離的另一條運行軌道運行的。這里將這種“偏離軌道”概括為“行政 法權”或“行政機制”。即國家行政管理體制或機構本身與機器生產力相結合, 形成了一種相對獨立的社會主導力量,該力量已成為決定社會一切主要方面的內 在根本機制和原則。(該法權機制直接產生于前蘇斯大林時期高度集中、高度集 權的行政管理體制和計划經濟體制。)這種法權形式沒有固定歷史性質,以不穩 定的行政決策的性質為轉移。當這種“行政法權”作用與“社會法權”要求相一 致時,該法權形式因其權力集中、爭論少、見效快等特點會顯出很大效力。如前 蘇聯及我國大規模經濟建設時期。但由于該法權的本質特征是“行政命令”、“ 行政調控”﹔從而至少在操作上與社會法權要求直接相悖。如這種相悖長期得不 到糾正,必將因社會矛盾積累而產生巨大社會問題和動蕩。不僅如此,行政法權 還有更深一層的根本弊病。即這種行政機制從根本上切斷了社會本身內在的有機 演化邏輯和脈絡,(在社會法權條件下、由于代表大會機制是經過了充分醞釀、 討論、調查、鑒別等這些關鍵環節的,因而它本能地、可最大限度地順應和借助 這些內在演化邏輯即“社會自然本力”及其結構的巨大能量。)社會發展全憑外 在干巴巴的少數行政指令推動、調控﹔(如在我國原體制中,椐報載,浙江麗水 某國營農企向行政主管部門僅申請改造一個雞舍,竟然申辦了150天,蓋了249個 公章。15 這是行政法權機制下社會發展狀態的一個縮影。 )社會內在的演化邏 輯、有序經絡被嚴重扭曲、 化﹔社會基礎層面中大部分發展環節 、線索、實體、機構、成員等的內在發展活性和動能被抑制、束縛。正 是由于行政法權這些深層弊病,決定了“大投入、低效率”及“社會關系緊張” 成為几乎所有現實社會主義國家社會發展的共同特征。對此,這里不妨好有一比 ,即行政法權機制好比一只“巨筐”,筐里滿滿的螃蟹是社會各類發展主體、實 體。顯然,筐里螃蟹們的發展是十分艱難的、有限的。對此,任何“行政之手” 的外在調理,都只能是事倍功半,且傷耗很大、內耗很大。( 其實,只要將這只巨筐推翻倒地,螃蟹們不就自然而然地憑借“自然本 力”或那只“看不見的手”自行解套而出了嗎!當然,需划出一片“社會法權田 野”,讓螃蟹們在其中盡情竟相橫行、自強。這種發展模式不是比“巨筐模式” 事半功倍得多嗎!“社會自然本力”的最好體現是中國農村承包責任制實行后的 巨大效應。)據此,我們反思一下前蘇聯的“大清洗”、“匈牙利事件”及我國 的“文革”等,以至前蘇、東悲慘結局的根本原因,正是這些國家中的“行政法 權”機制長期偏離“社會法權”根本要求的必然結果。 只有從這一法權理論角度,我們才能更深刻地理解我國“改革、開放” 前嚴峻的歷史背景和我國“改革、開放”政策及實踐對于我國乃至所有現實社會 主義國家鞏固和發展的重大歷史意義。對于目前我國改革,從最本質意義講,正 是社會發展從“社會法權”(或“蘇維埃法權”)運行機制完全取代原“偏離” 了的“行政法權”機制的偉大歷史轉折。我國二十年改革、開放的艱難歷程及取 得的巨大進展無不雄辯地証明了這一點。當然,我國改革的道路尚未終結,但總 之,我國改革進程無論如何曲折、坎坷,無論人們如何評說、操作,它必將或遲 或早、或進或退地、無情地、堅定地朝著一個確定的方向默默推進。如果我們能 夠弄清和把握住這個過程的內在基本脈絡或根本機制,這個過程必會大大加快, 改革大業自會早日功成。 ----- 摘引書目 ----- 1 〈論法的精神〉(下)孟德斯鳩著190頁 商務印書館 1982版 2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12卷738頁 中央馬列著作編譯局 1980版 3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1卷75頁 中央馬列著作編譯局 1972版 4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3卷11頁 中央馬列著作編譯局 1972版 5 〈馬 克思恩格斯選集〉1卷108頁 中央馬列著作編譯局 1972版 6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20卷672頁 中央馬列著作編譯局 1980版 7 〈馬 克思恩格斯選集〉4卷164頁 中央馬列著作編譯局 1972版 8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25卷895頁 中央馬列著作編譯局 1980版 9 〈馬 克思恩格斯全集〉25卷895頁 中央馬列著作編譯局 1980版 10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 1卷53頁 中央馬列著作編譯局 1972版 11 〈馬 克思恩格斯全集〉23卷369頁 中央馬列著作編譯局 1980版 12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3卷408頁 中央馬列著作編譯局 1972版 13 〈中 國有多壞?〉 李希光著 3頁 江蘇人民出版社 1998版 14 〈列寧選集〉 4卷690、691頁 中央馬列著作編譯局 1972版 15 〈采風 報〉 199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