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人文文庫•哲學多聲道專文】

論羅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

曾瑞明博士(香港中文大學哲學系前兼任講師、香港大學哲學系博士)

關於羅爾斯第一正義原則的一些思考

 

提要:

本文概述了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一書的主要概念和主張。主要內容可歸結為:羅氏以前講的兩個正義原則,為了政治的穩定性,須在社會結構前將整全看法括起,這樣才可以達成共識。另外,為了說明政權的合法性,他提出了公共理由的概念,後者雖不能保證共識,卻可不受整全看法影響而得出為公民接受的理由,達到彼此的了解。

 

正文:

 

一、正義二原則與政治自由主義

 

羅爾斯的理論並不是以一條原則去推出所有結論,而是環環相扣的。故此,我們很容易就誤解了羅爾斯,並且以為很容易推倒他的看法。比如正義兩原則,我們若以為只是從無知之幕由理性的人選擇的原則,然後辯說其實不能由當中推出,就以為打倒了羅爾斯,其實忽略了羅爾斯這兩條原則的用心。這兩條原則其實是對於有兩種道德能力(two moral powers)發揮的保障:「擁有一種正義感的能力」和「擁有一種價值觀的能力」。 比如正義原則一,是指出基本自由的優先,羅爾斯在《政治自由主義》(Political Liberalism)一書指出,這些基本自由比如良心自由,是對我們自己建構什麼是美好人生必要的,因為我們若只是經其他人強加「什麼是好」的看法給我們,我們並不真能對自己所信負責和有真正的認同。

 

至於正義原則二,則又與正義原則一相關。因為羅爾斯顯然受到馬克思等左派的影響,知道政治權利或者自由若沒有實質的物質條件,只會是徒具形式的概念。故此,羅爾斯認為公民若珍視平等,定必會接受不平等必須對最弱勢的人都能夠證立,這樣才能做到公民身份是平等的。羅爾斯關心的是社會如何尋求真正的合作(cooperation),人們是以互惠(mutual)和相互(reciprocal)的方式去生產和分配,要達到這個目標,就要在政治和經濟上對每個人都符合平等的要求。我們在這些更高序的概念澄清下,才能真正明白羅爾斯的用心所在。

 

羅爾斯念茲在茲的,除了我們會選擇什麼的正義原則外,還有「穩定性」(stability)的關注。穩定性是指整個社會如何持續地接受正義原則作為基本結構的組成原則。這不只是因為強制、權威的緣故,或者權宜之計,而是人們有動機地去支持這一體制。羅爾斯認為兩條正義原則就是最能支持公民作為平等和自由的身份,還有兩種道德能力的發揮。故此,整個證立其實是由幾組不同的關注所支持的。

 

在《政治自由主義》,羅爾斯又多了一個考量點。羅爾斯認為在民主社會中存在合理的宗教、哲學和道德觀點的多樣性是公共文化的永久特徵,而非僅僅是一個即將消失的歷史條件。羅爾斯遂提出合理分歧(reasonable disagreement),以作為支持基本自由有優先性的。若我們不能就一些宗教、哲學或者倫理問題找到唯一的真理,我們豈不是應該讓每個人都有言論自由去表達意見,讓他們去討論彼此的合理性。羅爾斯會同意經過討論後,我們會發現有些整全看法並不合理。羅爾斯也沒有說我們不應讓人們討論有關整全看法(comprehensive doctrine)的問題,不過,他會要求我們在牽涉到基本結構(basic structure)有關的討論時,我們才要括起整全看法,因為那是在可見將來對哪種整全看法才真理的問題並不會有共識的。我們需要的,是要看在最基本的問題上大家能否達成共識。要達成共識,我們就以大家都是公民(citizen)的身份去進行討論,那我們就要用上公共理由(public reason)了。在最高法院內提出和審視的理由都應該是不牽涉整全看法的公共理由。

 

二、公共理由與合法性

 

要理解羅爾斯何以要提出公共理由,我們必須抓住「我們如何能共同生活」這個問題,而非我們如何能作社會合作。前者的要求會比後者低,但仍是一個重要的要求。因為若果我們若把某種整全看法由政府推動,那其實就是強制其他不認同和分享該看法的人都要活在這種憲制秩序下。在沒有國與國之間的流動權下,大部份人其實都沒法選擇自己的政府,所以這樣做必造成不合理的強制。羅爾斯為了要說明自由主義政府的合法性(Liberal principle of legitimacy,就把憲政的重要元素(constitutional essentials)都交由公共理由來支持。在他看來,公共理由是能不受整全看法差異,為所有公民所接受的理由。

 

不過,若以公共理由的角度看,相比起正義原則一,正義原則二就沒那麼基本了。原則一關注的權利,比如誰有權投票,什麼宗教該被容忍,都是憲政的基本元素。羅爾斯認為自由移動和自由選擇職業,以及作為社會最低標準的基本需求,被視為憲法的基本要素,但公平機會原則和差異原則卻不被視為憲法的基本要素。這樣卻將正義二原則把政治和經濟視為一體的做法破壞了。我們沒法保證在以政治自由主義為依的社會會有公正的分配。因為公正分配問題可被視作是牽涉對於人生整全看法的問題。

 

憲法的範圍是重要,但也是狹窄的。羅爾斯指出若我們要檢查我們是否遵從公共理由,我們可以問:以最高法院意見的形式呈現我們的論點,這會給我們留下什麼印象?合理的嗎?令人憤慨的嗎?我們很難想像,最高法院的思考方式可以運用至其他範疇,例如投票時我們要放下自己的整全看法去作決定。我們會認為,立法和司法的目的和其運作邏輯是不同的。而最高法院作標竿,會扭曲了其他部門的意義。

 

另一方面,羅爾斯卻也承認公共理由並不保證共識,公共理由並不要求我們接受完全相同的正義原則,而是要求我們以我們認為是政治概念的術語進行我們的基本討論。他要求我們克制自己,包括我們在作討論時,我們要其他公民有謙恭的義務(duty of civility),與我們分享同樣的感覺,即其不完美之處。人們在程序上可以這種形式去作討論,但若然也不能保證有共識的話,那可以訴諸什麼去解決紛爭呢?另外,若沒有真的將自己的想法全面表達,又是否真能達到充份的,對彼此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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