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人文文庫】

宗教要求的內容()

方世豪(香港人文學會會長、新亞研究所哲學組博士)

內文摘錄:先說正義原則,人之所以相信神存在和靈魂不朽,有消極和積極的動機,兩種動機中也有不同程度的要求。所謂消極的動機,是指對待痛苦而言,可以是要求去除痛苦,或承擔痛苦。在消極的動機中,較低的要求,是求神去除個人人生中的阻礙、痛苦,或要求死後沒有痛苦。較高級的,就要求由痛苦來懲罰他人的罪惡,由此而滿足人的社會正義要求。更高級的,認為自己的痛苦,都是自己罪惡的懲罰,而自動加以承擔。最高級的,是由受苦而知道自己對人類社會的使命,可能是奉神之使命,來世間懲罰不義,或可能是奉神之使命,為他人的罪惡而受苦,好像穆罕默德、耶穌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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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善良作為主宰客觀宇宙的宗教信仰,其實包含兩種超越原則的信仰。第一,是正義原則。即是,無罪的人受痛苦,應被補償;有罪的人,應當受痛苦,使罪惡得到懲罰,使痛苦和罪惡都得到去除。第二,是保存原則。即是,一切無罪惡的善良,都應當被保存。由此而有相信神存在和靈魂不朽的動機。

先說正義原則,人之所以相信神存在和靈魂不朽,有消極和積極的動機,兩種動機中也有不同程度的要求。所謂消極的動機,是指對待痛苦而言,可以是要求去除痛苦,或承擔痛苦。在消極的動機中,較低的要求,是求神去除個人人生中的阻礙、痛苦,或要求死後沒有痛苦。較高級的,就要求由痛苦來懲罰他人的罪惡,由此而滿足人的社會正義要求。更高級的,認為自己的痛苦,都是自己罪惡的懲罰,而自動加以承擔。最高級的,是由受苦而知道自己對人類社會的使命,可能是奉神之使命,來世間懲罰不義,或可能是奉神之使命,為他人的罪惡而受苦,好像穆罕默德、耶穌就是。

人相信神存和靈魂不朽,有所謂積極動機,即是對待幸福的要求。在積極動機中,最低級的,是要求自己的幸福和快樂,有神的保,在永生中有幸福,永保不失。較高級的,是為社會一切善良的人求幸福,希望善良的人有幸福,滿足人社會正義的要求。人之所以想善良的人有幸福,是因為人想以幸福,支持善良繼續存在。而消極動機是又希望惡人有痛苦,想以痛苦否定罪惡的存在。這是消極和積極,相反而相成的兩個動機。更高級的,就會認為自己的幸福,都是由他人所施,或由神所施,而生出對人對神的感恩心。當人認為自己的幸福,是由神施,由此而與生出感恩心的時候,人一方面是相信這個幸福,原本不屬於我,而屬於神,原本保存在神中,是神具有無盡福德的一部分。可以說是,將人所受的幸福,再客觀化,而還給神。這客觀化,是根據人對幸福不加以佔有,也不願意自陷於其中的向上精神而來。

而最高級的,就是好像穆罕默德、耶穌等,通過對客觀普遍的神之存在的信仰,傳達神的旨意或福音給人,使其他人都具有幸福。並且為其他善良的人祈福,兼且自願將自己的幸福,靠神的力量,傳遞奉獻給他人。由以上這個對待痛苦和幸福的要求來看,即是由正義原則,而生出對神存在和靈不朽的宗教要求。

幸福保存原則

這宗教意識之所以生出,除了正義原則,還有一個幸福保存原則。就是根據一個「善福必定保存在客觀宇宙」的超越原則,由此而生出宗教要求。宗教信仰要求,包含:惡必定由痛苦懲罰而被去除,善良必定由幸福而保存。由這兩原則的信仰,就知道在最高級宗教信仰中,應該包含靈魂不朽,和客觀普遍的神的存在,這兩信仰。

如果靈魂不是不朽,則犯罪惡的人被懲罰,有德行的人得到幸福,就沒有必然性。因為現世犯罪的人,不必一定在現世受懲罰,有德行的人,不一定在現世有幸福。追求人的德行,今生是不能圓滿的,也將永遠沒有圓滿的一日。

宗教要求,除了肯定靈魂不朽,還要肯定神的存在。根據佛家所說的異熟性因果法則,善惡因果最後會互相抵銷,這樣也可以使到賞善罰惡自然成立,可以沒有客觀普遍的神的存在,而滿足到賞善罰惡的要求。但是如果宇宙只有很多獨立的靈魂,或精神生命,而沒有一個客觀存在的公共精神生命,或神存在,也有問題。就是沒有一個公共客觀的神存在,可作為各個體的精神生命互相貫通的根據,人與人就不可能由神的信仰得到貫通,人的精神就難凝聚成社會。人也不可能奉行神的旨意,行公義於世間。也不可能,也不必要代人受苦贖罪。為人祈福的事,將也是不可能而不必要。所以人如果絕對的肯定有價值的幸福,應該存在,並且想永久存在,客觀普遍的存在,人就必須同時肯定人的精神生命不朽,即是靈魂不朽。

除了靈魂不朽,也要肯定各個體的精神生命,貫通於一個超越個體的客觀普遍永恆精神生命,即肯定神存在。有些宗教不肯定神。人類的宗教,不必都肯定個體精神生命是分開獨立的,好像一部分佛教。有些宗教也不肯定個體精神生命與客觀普遍的精神生命是分開獨立存在,例如:人格唯心論者。也有一些宗教不肯定唯一絕對客觀普遍精神生命的存在,即不肯定神存在。又或者主張多神,例如:希臘宗教。即使不是相信神,但佛教仍然相信人的精神生命,具有永久性和普遍性,並且相信人能成佛,他的德行,即同時相同所謂客觀普遍的天,且而能貫通到一切眾生的心。相信多神的,也一定會認為神有相當的客觀普遍性,可以成為不同的人,精神共同集中而貫通的地方。

人類典型的宗教,例如:回教、基督教、婆羅門教,都是一神宗教。一方面肯定唯一絕對的精神生命存在,一方面亦肯定個體的精神生命存在。

宗教要求是應該有的

如果以上分析宗教要求的內容沒有錯誤,人就決不能夠有任何理由說,人的宗教要求,是不應該有。人生無論在任何情境,都一定有可能發生一個宗教要求。因為根據上面所講宗教要求的根本,就是人的意識中要求「使到痛苦和罪惡,由互相結合而被去除,幸福和德行,由互相結合而永遠保存,並得到客觀普遍化」。即正義原則和保存原則。這意識是一個善良意識,無人可以否定。宗教要求也是道德的要求,無人能說不應該有。若這個要求不應當有,則人的一切為善去惡的道德修養,和賞善罰惡的法律,和一切增加人生幸福德行的文化事業,都不應該有。

無論痛苦或幸福情景,人都有可能發生宗教要求。原因是,如果人的生命有痛苦和罪惡,人必定要求超越這個不圓滿的生命,而另求一個福德兼備的生命。而人的生命如果是幸福美善,人也希望他能夠永久將這個幸福美善,客觀普遍化而分佈給其他人。但因為人生命的有限性和個體性,人仍然是人不能不要求超越的存在。由這個要求超越的意識,人就會要求一個超越個體的、永恆客觀普遍的精神生命存在。但人會不顯出宗教要求。

雖然宗教要求是應該有的,但人常常不顯出來。之所以常常不顯出宗教要求,是因為當人在今日或今年受苦罪,常常只希望在明日或明年得到福德,未想到長遠的死後。人又可以靠各種人文活動,使到福德客觀化普遍化在其他人身上,未必要靠神。但人如果想到,人的壽命不過百年,始終不免一死。或想到人的生命精神,和他人生命精神貫通,始終有限制。或想到人在世間具備德福的能力有限,這時,要求靈魂不朽和神存在的觀念,就會不能自已而出現。

無論在自己或他人,人能夠兼備福德到何等程度,如果人一死,就會一無所有,一切福德都變成虛幻。當然,人可以由我雖然會死,今人雖然會死,但想到後人仍存在,人類社會仍存在,而得以慰藉。但是這種慰藉,也甚為勉強。因為人都不免一死,後人的福德,亦同樣歸於虛幻。人類社會是否永遠存在,由現實宇宙上來說,也沒有絕對的保障。

有人也可能說,凡宇宙間,在某一個時間中,曾存在過的事情,就永遠是這一定時間中的事。所以凡曾經有的,都不會無。但其實人所以說,曾經有的不會無,我們必須假定一個心存在,這個心能夠回憶曾經有的事情。如果這個回憶的心也消滅,或一切人的心都消滅,則這些曾經有,雖然是曾經有,結果也是曾經無。由同時「曾經有」和「曾經無」來說,也可以說成,滅者永滅死者永死。所以人類精神,如果沒有一個在客觀宇宙中的靈魂不朽意義,則一切福德,畢竟只能歸於虛幻。

唯物論者,社會功利主義者,反宗教的人文主義者,抹殺宗教要求這個問題,都是因為對人類有價值而具備福德的人格,未能真正表示愛惜珍貴之情。人如果有這個愛惜之情,靈魂不朽的宗教要求,仍然會沛然莫之能禦,一定會表現出來。有這個對人愛惜之情,人又會想使到一切生者死者,都逐漸成為德福兼備的人格。人有感到自己力量的不足,或自己力量的無所施展,就會祈求神,這也是在所難免的。所以只有肯定宗教的人文主義,才是圓滿的人文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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