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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6-22公投──一個藉公民提名把機構提名變成有民意基礎和法理依據的把戲

 

譚寶珍(新亞研究所哲學組碩士)

 

  提要:公投使公民提名由優勢轉為劣勢,提名委員會則相反。
  說明:
  1.人大釋法只能阻擾普選的提名方式,但不能阻止普選,因此,原來基本法仍有效,我們仍可據理抗爭,要求公民提名。公投後普選方式被公決,我們不能再依據基本法要求公民提名。
  2.公投是針對制度:由於公投選出任何方案都有公民提名和提名委員會,這就是說,公投後不能排除提名委員會的方案,因此公投的結果就是使提名委員會變得有民意基礎和法律依據,不能說是强加於港人,打消了原來基本法(未釋法前)給予港人的普選特首的法權,簡言之,公投使提名委員會更合法理。
  3.(i)真普聯的‘三軌制’中的'提名委員會'明明是一個特權階層,為什麼竟可出現在名為‘6.22真普選公投’之列?這種安排是蒙混港人。
  (ii)政黨提名和公民提名的候選人必須被提名委員會確認,這是把提名委員會放在公民提名之上,這是對公民的貶抑。
  關鍵:
  1.選舉制度比選誰更重要,因為制度可以改變人。例如97前廉
政公署的成立使香港人變得廉潔。
  2.6-22公投是選方案(選舉制度)--從選民自身利益看,選方案,公民提名的勝出機會極大,可以把非公民提名的方案排除。
  3.特首選舉是選人--目前情況看,官方不論在人力、財力、物力、宣傳力、權力方面都强,在正式進行選特首時,提名委員會的勝出機會,依實力是百分百。但是,我們最重要的法理依據上還未輸,還可依法抗爭,鬥耐力。相反,公投後,中央不用人大釋法,我們也無法理再要求依原來基本法,爭取公民提名。
  小結:公投選方案(制度),公民提名必勝;選特首(人),則提名委員會必
勝。公投實在是把提名委員會强化。而且,公投沒有注明提名委
員會成員要由全民直選。
  解決方法:
  (1) 要把綑綁式的方案分拆為獨立的方案,這樣,公民提名的勝出機會很大,可以把非公民提名的方案排除。
  (2) 所謂"當仁不讓,爭也君子"我們做個真君子,反對綑綁式的方案公投,要求依原來基本法給予港人的普選權,爭取公民提名,寸步不讓。
8-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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