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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通訊事務管理局依法辦事

 

趙善軒(明愛專上學院通識及語文學系助理教授)

 

  如果按政府的講法,王維基的香港電視是用「小販牌做私房菜」,那無線亞視用免費台牌照, 技術上手機平板照樣收到,則又是何道理?
  自2008年起,無?、亞視以數碼地面廣播,乃以DTMB廣播制式進行地面電視播放,而DTMB可同時支援定點及流動廣播。
  既然當局她認為寧可被指僵化、官僚,總比肩負「有法不依,執法不公」的罪行好,強調今次事件通訊局「冇得妥協」。那麼筆者建議:當局必須要求兩台為全港所有流動電話加裝過慮器,或馬上禁止使用目前技術 !
  
編按:昨日高登討論區的投訴信樣本,不過今日《明報》訪問大律師湯家驊,湯指出應較難入罪,指兩間免費電視台的傳送者條款,未有規範接收點範圍,以及廣播制式早獲局方批准。下為該投訴樣本信。

致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
  就無線電視及亞洲電視涉嫌違法進行流動電視廣播事宜查詢
  最近貴 管理局對於香港流動電視網絡有限公司(下稱HKTV)有關流動電視廣播制式一事之回應,本人參考各項法律條文,懷疑電視廣播有限公司(下稱TVB)及亞洲電視有限公司(下稱ATV)多年來一直進行違法電視制式進行流動電視廣播。
  TVB及ATV自2008年數碼地面廣播開始以來,一直以DTMB廣播制式進行地面電視播放。同年於2008年立法會的《流動電視發展框架》中, 「流動電視服務」定義為「泛指以無線方式傳送影音內容供流動電話或其他手提器材接收的電視節目服務」。同一文件的第13點:
  「…要建立和維持傳送本地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的分配網絡(即傳送),營辦商必須持有根據《電訊條例》(第 106 章)發出的綜合傳送者牌照。」
  DTMB於技術層面,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制定有關數位電視和流動數位廣播的制式。DTMB亦可理解為一種定點及流動廣播混合的技術。
  查閱貴 管理局的牌照持有者網站,本人發現TVB及ATV只持有固定傳送者牌照,而非《流動電視發展框架》中指明按《電訊條例》(第 106 章)持有綜合傳送者牌照。由於DTMB已在香港的車載及電腦流動USB接收天線等流動平台上廣泛接收,附合《流動電視發展框架》的“其他手提器材接收的電視節目服務”一項。按照《電訊條例》,TVB及ATV正在進行無牌流動電視廣播服務。
  得悉貴 管理局為監管機構,希望貴 管理局能統一與HKTV進行DTMB廣播的申請時準則,公平處理有關查詢。
  如發現TVB及ATV有違法之嫌,由於事關香港700萬市民民生及重要法律問題,本人建議如下:
  1. 修正貴 管理局對DTMB的流動/定點廣播中定義。
  2. TVB及ATV需在取得合法牌照前,停止以DTMB制式廣播。
  3. 要求TVB及ATV盡快轉以DVB-T等不會被流動設備接收的電視制式進行廣播。在此之前,不應再以DTMB制式廣播,否則應視為違法行為。
  貴 管理局不應以法律漏洞為由馬上補發綜合傳送者牌照予TVB及ATV。作一個粗疏的比喻,TVB及ATV是餐廳牌照持有人,但應同時遵守領取小販牌照的守則。在過去不被起訴,是源於貴 管理局未有盡監管機構的責任。現東窗事發,本人認為貴 管理局應取得充足的證據及法理基礎後,進行適當的行動。
  恭請
鈞安
市民謹啟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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