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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蔡志森「良心頭上一把刀 令人憂慮的歧視觀」一文

 

潘敬泰(香港人文學會副會長、退休律師)

 

 

  蔡志森先生以明光杜幹事的身份及以煽動性的標題「良心頭上一把刀 令人憂慮的歧視觀」為文反對為性傾向歧視而立法,其觀點問題真的多不勝數。本會會長已多番駁斥,不多說了。現就其觀點,從另一角度,逐點指出問題所在:
1.他說:「我們支持人人平等,同意社會應保障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例如接受教育、醫療、住屋、社會福利、集會結社、選舉與被選、人身安全及言論自由等,但不同意以反歧視為藉口,將一些基本權利無限擴張。」為被他似乎也承認真正存在的歧視(見其文:「一些同性戀者過去的確曾被歧視,我們亦相信目前仍有一些同性戀者受到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的對待」)立法,是「無限擴張」嗎?如是,怎麼樣及在那些方面「無限擴張」呢?怎麼樣及在那些方面反歧視是一「藉口」呢?一般來說,「藉口」是指人們的說話及所提出的支持他們行為的理由是假的或他們自己也不誠實地相信是真的。如果立法的表面理由是假的或提出者自己也不誠實地相信是真的,那提出立法者「真正」的理由主是什麼呢?就「藉口」這問題而論,我認為如果可以就其所提出或贊成或反對為性傾向歧視立法的的理由作一比較理性的判斷的話,那似乎反立法者所提出表面理由像「藉口」多一點。為什麼這樣說?看看蔡先生文中說什麼:「不同意將一些因價值觀念不同而產生的合理差別對待及評論視為歧視。我們尊重個人的自由,但個人亦必須尊重社會其他個人的倫理價值觀念」及「明光社反對的只是想『移風易俗』的同性戀運動和性解放運動」。 依我看來,基督徒的以聖經為本的倫理價值觀念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他們口中提出的宗教自由,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才是他們反立法的「真正」的理由。這是否佛洛伊德所說的投射(projection),理智化(intellectualization),合理化(rationalization)心理防衛機制(defence mechanism)的其中某些表現,讀者可自行決定。
2.他文中又說:「明光社從來不歧視同性戀者,我們亦經常樂意與同性戀者保持溝通和對話」,本會以前曾就為性傾向歧視立法舉辦座談會,邀請明光杜的代表參加,但被婉拒。照我所知本會沒有一人是同性戀者。是否因我們不是同性戀者,而他/她們不樂意跟我們或我們的講者「持溝通和對話」,則不得而知。
3.蔡文中又說:「若說沒有專門為他們而設的平等機會條例,他們的基本人權便沒有保障,那麼全港所有弱勢社群或曾被人欺凌的族群(如因年齡、身材、樣貌或口音而被人嘲弄及不合理地差別對待者),豈非皆要為他們訂立一條專門的條例」。這種論據,亦犯了邏輯錯誤。如果有公民社會中「部分」的人犯了錯誤,而沒受應得的處分,是否其他「所有」犯錯的人「通通」都不用糾正?是否因總有可能不是每一個衝紅燈的人都未必會被拘捕及檢控,我們便可辯說不應立法制止衝紅燈的人街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這不是一個負負得正的情況,只是各自都犯了不同形式錯誤,理論上全部都應該被制止。年齡歧視亦理應被立法制止的。但立法需時,總不能一蹴即至,在現實的角度來看,一步一步的進行。總不能說,一是全部立即進行,一是一個也不可進行。至於「身材」、「樣貌」或「口音」被歧視理論上亦是不對的(做影視明星或電台新聞主播的除外,但這些是有好的商業及專/職業理由的)。蔡先生知否但我們已有反歧視殘疾人士身體的條例?他用不須為歧視「口音」而立法為由作為不須為反歧視同性戀者立法的理由,亦犯了不顧問題的後果嚴重性及普遍性的錯誤。我從未聽過有人因「口音」問題而不能被聘或入讀學校或拒獲得服務或房屋的。將各種不相關或關係不大的情況混為一談,企圖魚目混珠,似乎是某些宗教人士慣用的技倆。但他們不要忘記,在世俗的公民社會中,不是完全沒有頭腦較清醒的人士,他們休想蒙混過關。
4.蔡先生又說,「不少調查卻顯示現時同性戀者在學歷和收入方面毫不遜色。」,很可惜,他並沒有列明那些「調查」有多少個,是否在香港做的,是什麼時間做的,用什麼方法做的,取樣是怎麼樣的。他似乎想說歧視同性戀者的情況在現時的香港現並不再存,(文中說「香港的同性戀者在就業、接受教育機會及文化上,並沒有因不同性傾向而被剝削機會的?象」)但沒有上述提及那些必須的証據,這種說法,看來並不能作為支持他觀點的可信賴的論據。如真的有他文中說的「不少調查」及他「真正」相信同性戀者沒有被歧視,那為什麼在文中的另一部分,他又說:「我們亦相信目前仍有一些同性戀者受到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的對待」。究竟他想說什麼?這種混亂的思路,是否弗洛伊德所說的壓抑/抑制(repression / suppression)所引起,如有興趣,讀者大可探索一翻。
5.蔡文中又質疑 :「問題是情?是否真的嚴重到必須一刀切立法才能處理?」。我的答案很簡單,有問題而有能力解決問題時,為何要拖拖拉拉,不去解決。不要忘記,聯合國已多次詢問港府何時就此問題立法,香港政府透過英國及中國作為聯合國人權宣言下締約國的一份子是有法律責任儘早就此問題立法的。我們已拖了十多年了。為什麼還要再拖?
6.蔡文中又說:「書店老闆只因不贊成同性戀而拒絕擺放同運團體的單張;平時樂意售賣鮮花和蛋糕給同性戀者的老闆,只因不認同同性婚姻,寧願少做一些生意,婉拒為同性婚禮提供鮮花及蛋糕;以及拒絕承認同性戀與異性戀同樣美好的言論,在周主席眼中竟然也是應該處分的歧視行為,實在令人不安」。我不清楚周主席有否真的在「沒有保留地」說蔡文中他指稱周主席說的話。若果真是這樣,重要的是書店老闆是否「只因」他所說的理由而完全沒有其他的合理的理由,若有其它合理的理由而拒絕同性戀者所求,則跟據香港的刑法,該老闆的入罪機會不大,因被告只能在沒有合理疑點的情況下,才能被定罪,而疑點的利益是歸被告所有的。所以蔡生的「不安」大有可能是過慮。另外,他說的情況是假定香港同性戀婚已經合法。但這是一個未知數。以一個未必可能發生的情況為理由/藉口而反對一已知的不公平待遇,是於理不合的。
7.至於究竟同性戀者是天生還是後天形成不是應否立法這問題的關鍵所在,重要的是若有人因其性傾向而受不公平對待,我們應否立法制止有關的「公開」歧視的言論及行為。
8.蔡先生說:「不同意將一些因價值觀念不同而產生的合理差別對待及評論視為歧視。我們尊重個人的自由,但個人亦必須尊重社會其他個人的倫理價值觀念」。問題的核心是在有關的價值觀念是否「合理」。法律保障每個市民的「合裡」權利,因他人的性傾向而「歧視」他,對一般合理的人來說,是不合理的,因不公平。 但似乎在蔡先生的觀點,公民社會的其他人士,「應該」專重宗教人士繼續公開「歧視」不同性傾向的人士的所謂「權利」!若不讓他們繼續保留這不公道的公開宣揚他們自以為是的「倫理」的權利,就是對他們的「逆向歧視」了。這是否惡人先告狀?大家心平氣和的評評。

案:蔡志森「良心頭上一把刀──令人憂慮的歧視觀」一文,網址為:http://tinyurl.com/jwu484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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