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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蔡志森與劉桂標有關性傾向立法的文章

 

英文原著:潘敬泰(香港人文學會副會長)
中文翻譯:劉桂標(香港人文學會會長、中大哲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本文同時回應以下兩篇文章:
  蔡志森:周一嶽想告訴你的真相
  劉桂標:謊言說過千百次仍是謊言--回應蔡志森「周一嶽想告訴你的真相」

1.正如劉博士說「謊言說過千百次仍是謊言」,這其實是「玫瑰換了名稱仍然芳香」的諺語的反向表述。
2.蔡先生說反性傾向歧視立法會導致對社會多數人(即那些正常性傾向的人)的「逆向歧視」是不合理的,似乎在「偷步」。只有推行立法後實行訂立特殊的「積極行 動」(affirmative action)才會出現所謂「逆向歧視」;然而,我們現在並沒有任何理據說這種行動會隨現打算訂立的「反歧視法」而出現。我們尚未有立法,因此,「逆向歧視」的「先決條件」根本就不存在,理由明顯不過,因法仍未立,何來「逆向歧視」?
3.雖然大多數港人並非同性戀者是一「事實」,但我們不能說多數非同性戀者必然反對給予同性戀者平等的權利的立法則遠非「事實」。在佔「大多數」中不少的港人其實有較開放的頭腦,甚至肯定比為反對給這一批被社會剝奪權利並受反同性戀情緒影響的受害者平權而大聲疾呼的「基督徒」更有「基督徒」的精神。
4.立法的目的只不過是「給回」同性戀者那些所有公民均享有的權利,例如得到在工作、入學等方面的「平等的對待」,或者得到「正常」的尊重,和在向或應向所有 市民開放有關的個人及機構在沒有特別「對待」的情已下獲取他們生活必需的平等服務。立法並非「旨在」令同性戀者得到比一般公民「額外」的權利;而是令他們得回他們被不公平地「剝奪」的權利。換句話說,只是「消除」對他們現存的歧視。蔡先生及與其思想相近者看來好像要保留社會已被察覺的現存的不公義與不平等,就像昔日的奴隸主與種族主義者那樣,因他們「假設」認為這是他們的上帝想要的,那個這是他們認為在《基督教聖經》(有著許多不同的版本)內有關章節中找到的上帝。然而,有識見的、無偏見的《聖經》研究者卻以為,相關的經文應視作比喻,或者從歷史或其他脈胳中去理解,而不是純從字面上斷章取義,而完全忘掉了耶穌基督最重要的戒命:「你們要愛鄰人,猶如你愛自已一樣」。
5.蔡先生給出一些十分「糢糊」的、「一般」性的所謂「逆向歧視」的例子;然而,法律卻不會能用如就此糢糊的一般性方式而執實行。有關因立法而受檢控的情況 是非常具體的、清楚明確訂明一切有關的狀況,例如:違法者的行動是否在「私人」地方,在他們教會內,或在教授聖經經文的班別中,在他們的「宗教聚會/祟拜」中進行,是否衹提供給他宗教內「已受洗」的教徒歧視別人的程度、所使用的「侮辱/歧視」言行的嚴重性等、是否範屬在法例中列明的可有豁免或例外條款,以及 檢控被告的證據的力度與強度等。在香港,如在有關的條例下檢控被告時出現的控訴有任何合理的懷疑被告不是犯法,則懷疑的利益將歸於被告。法庭會考慮所有相 關的情況及相關的證據,而不只如蔡先生提出的粗略的事例而判案。由於蔡先生可能已得其宗教機構的授權而寫文章,筆者推斷他們是在深思熟慮後才這樣寫的。如 是者;我只能進一步推論他們的目的最可能是為了「嚇怕」那些不擬「反對」立法的人。
6.蔡先 生聲稱說立法會「嚴重侵害個人的良心、道德和宗教自由」。如果這種「良心/道德」連將被剝奪的權利給回被歧視者也無法忍受 我懷疑這是一種怎麼樣子的「良心」和「道德」。自由從來不是絕對的,我們只能在有法律容許底下才享有的自由。言論自由的界限,是在於我們不能傷害別人的聲 譽;我們因此已有誹謗(書面/口頭)的法例。宗教自由是指每一個人均有以建立教會或廟宇的方式實踐其宗教信仰,以及向自願聽道的人傳教而不受政府干預的自 由。但宗教自由不能擴展到向不信教或不實踐行他們信奉的教條或以一「非宗教」式生活者散佈謾罵或侮辱的言詞。
7.說同性戀是完全或部分是天生的,或者是由個人的或社會的環境決定的、或者是可以經糾正而改變等等,都是轉移視線的說法。最核心的問題,還是我們是否希望香港成為人人皆「平等」的「正義」社會。
相關文章:
蔡志森:周一嶽想告訴你的真相
http://news.mingpao.com/20131008/faa1h.htm
劉桂標:謊言說過千百次仍是謊言--回應蔡志森「周一嶽想告訴你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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