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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所據的「逆向歧視」說

 

劉桂標(香港人文學會會長、中文大學哲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作者案:這是我寫於2012年10月的舊稿,發表於ourradio「通識看天下」討論區( http://www.ourdiscuss.com/bbs/forum.php?mod=forumdisplay&fid=106 )及本會Facebook( http://www.facebook.com/hkshp )。由於最近政府成立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同性戀再度成為城中熱門話題,故將文章交香港人文學會面書發表。
  本地的基督派右派,一直以來對同性戀者抱敵視態度。2000年以降,他們提出「逆向歧視」說來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
  所謂「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s),是指人們的戀愛與性欲的性別取向。人們的性傾向若取異性,則屬異性戀;取同性,則屬同性戀;若兩種取向都有,則屬雙性戀。戀愛與性欲,是人類的基本需要,而在現代社會(特別是先進的民主地區及國家),人們經過了歷年來無數次思考與論辯,結果普遍認為,同性戀取向並無違反任何道德原則,也並不帶來社會的損害;因此,同性戀的性傾向一般也被接納為人的基本權利之一。
  在先進國家,基本人權都會受到保障,故此,同性戀的權利也受到法律的保障,其中性傾向歧視法例,就是對同性戀者不受歧視的保障。在香港,我們尚未就性傾向歧視立法,這方面與先進國家仍有距離,應急起直追以符合國際標準。然而,本地的基督教右派,一直將自己的保守的宗教教條加諸人權、自由等普世價值之上,以諸多藉口阻撓本地保障同性戀者的法例通過。他們提出的「逆向歧視」說,可說是其主要理據。
  如果我們仔細地反省這種理據,不難發現,是基於對人權、自由及有關法律的誤解與扭曲所致。
  「逆向歧視」(Reverse Discrimination),在先進國家,是指一種在政府實現平權的積極行動(Affirmative action)後出現的一種特別的歧視現象。例如上世紀80年代,美國黑人學生的大學入學率偏低,大學根據法院判決,為非白人學生設定了入學比率。之後一段時間,同一水平的學生中,白人學生的入學率便較低。直至90年代由一位白人學生入稟,法院基於社會已改變,非白人在社會已享有與白人相近的就學機會,於是判決撤去差別安排。
  明乎此,我們可見本地基督派右派的「逆向歧視」說根本就淆混概念、扭曲事實。原因是:
  1. 有關性傾向的主要的平權法例仍未通過,歧視現象尚存,根本就沒有所謂「逆向歧視」的情況出現。他們以此為由,反對性傾向立法,明顯是倒果為因。
  2. 即使性傾向歧視立法通過,也不必出現「逆向歧視」的情況。因為後者是由於政府實行平權的積極行動才會產生的,現在我們毫無理據說這種行動會在本地立法後產生,因為在先進國家也不曾出現這方面的行動。
  3. 他們所舉的外國的所謂「逆向歧視的個案」,也是與事實不符。例如,說美國一對基督徒夫婦開設的影樓,不為一對女同性戀者拍攝而觸犯法例而被法庭判罰款。這明顯是前者抵觸法例而受罰,與他們被逆向歧視根本是兩回事。
  行文至此,「逆向歧視」說的錯誤之處,已昭然若揭,我很希望本地基督教右派要尊重現代社會的普世價值,不要將一己的價值觀強加諸其他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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