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文哲學會網頁 http://www.arts.cuhk.edu.hk/~hkshp 休謨、設計論證與似真度 陳成斌   在西方哲學史上﹐設計論證、本體論證和宇宙論證同為三種主要證明神存在 的論證。早在聖湯瑪斯•亞奎那的時候﹐設計論證便被提出來作為支持神存在的 一種理性證明。此後﹐不少神學家和哲學家不斷的將其理論系統化和深刻化。威 廉•佩利 (Paley, William) 便是其中一人。另一方面﹐反對者亦有不少﹐康德 便是其中的佼佼者。而在康德之前﹐則有休謨在其《自然宗教對話錄》一書中對 設計論證的批判。基本上﹐康德對設計論證的批判都是緣自休謨的。自休謨以後 ﹐設計論證便有如在理性上被判死刑了。   然而﹐儘管佩利的《自然神學》一書是在休謨的《自然宗教對話錄》面世二 十三年以後才出版﹐但佩利似是未有考慮過休謨的質疑。由於佩利的思想是典型 的設計論證﹐故我們不難將時序倒轉﹐以休謨的思想來考察佩利的論證。   簡言之﹐佩利的說法是這樣的。今假設有一人路過一海灘。他在那裡發現了 一隻鐘錶。「這鐘錶是如何出現的呢﹖」他問。佩利認為這裡有兩種可能性。一 是此鐘錶是由工匠所造﹐後來被人遺棄在海灘。另一可能是此鐘錶是在這海灘「 偶然地」被造出來的﹕可能是海水的衝擊、沙石的移動等等﹐使這鐘錶隨機地出 現在這裡。由於鐘錶的設計是如此的精巧﹐人們是相信前者而非後者。於是﹐佩 利便進一步認為﹐世界的設計【註一】比起鐘錶更為精巧﹔我們既以為鐘錶的精 巧使之不可能是隨機出現﹐則由此可推之世界更不可能是隨機出現的了。那麼﹐ 我們便只有相信世界是由一有大智慧的設計者(intelligent designer)所造的 。佩利在其他地方的繼續推論下﹐認為這便是上帝。   有一點要補充的是﹐佩利的說法是基於世界的出現只有兩種可能性而言的。 達爾文的進化論是在他之後的事。   現在﹐我們可用休謨的思想來看看佩利的言論。休謨的反駁﹐主要是建基於 認為設計論證是歸納論證。休謨會以為﹐論證不是演繹的便是歸納的。設計論證 不可能是演繹﹐故是歸納的。我們可將佩利的說法化成如下的論證﹕ 鐘錶是有設計者所造的 鐘錶 ( 的精巧) 與世界 (的精巧) 相似 世界是有設計者所造的   前提與結論之間用雙橫線劃分﹐表示這是一個歸納論證。這歸納論證的強度 ﹐正在於鐘錶與世界之間的相似度。兩者越似﹐論證的說服力越強。   可是﹐休謨並不認為兩者間很相似。鐘錶用金屬造成﹐不會呼吸﹐也不會生 長。世界有生物。我們會說人和猴子相似﹐但和魚類較不似。但不論怎樣﹐鐘錶 和人類、生物 ( 以至世界) 的相似比起人類和魚等都是差之極遠的。休謨的結論 是﹐怎看也不見得鐘錶和世界之間有何相似。那麼﹐佩利這個歸納論證其實是一 個極弱以至於可不用理會的論證。   休謨的另一質疑是設計論證的統計樣本(sample size) 不足。他認為﹐我們 有大量的樣本說明鐘錶是由人所造的。可是﹐當我們說到世界的起源時﹐我們又 有多少統計樣本呢﹖換言之﹐我們見過多少上帝所造的可能世界呢﹖休謨認為﹐ 我們恐怕是一個這樣的情況都未見過的。統計樣本的缺乏﹐使設計論證變成了一 個沒有證據的歸納論證。   休謨還曾提出其他反駁設計論證的理由﹐但重要性未如上面這個說法。可以 說﹐若他是對的話﹐則他是把設計論證的理性基礎摧毀了。那時的人未有對此重 視﹐很可能是他們多不願承認人是隨機出現的﹐但又找不到如設計論證般那麼有 吸引力的說法。於是﹐後世達爾文的進化論一出﹐人們便紛紛放棄設計論了。   然而﹐我們是否只能將設計論證視為歸納論證呢﹖威斯康辛州麥迪遜大學(U ni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 也就是筆者現在就讀的大學) 哲學系教授艾 爾略特.蘇伯 (Sober, Elliott) 在他的著作Philosophy of Biology 中提出了 異議。他用似真度(likelihood) 作詮釋﹐將佩利的說法建基於有如C. S. 皮亞斯 (C. S. Peirce) 所說的“Abduction" 這種理性推論之上。換言之﹐這是找出 最好的解釋(best explanation) 的一種方法。   似真度的原理(Principle of Likelihood) 是這樣的。設想我們有一命題已 從觀察(Observation) 中證實為真。我們將之稱為O。現在我們有兩個假設 (Hypo theses)來解釋何以O為真。我們將之分別稱為H1 和H2。似真度的原理是說﹐O 傾向於H1 這解釋﹐當且僅當(if and only if) 在 H1 這條件下的O 的概率 (pro bability) 比起在H2這條件下的O 的概率為高 【註二】。若Pr(X) 表示X 的概 率﹐則我們可用以下的不等式表示O 傾向於H 這解釋﹕ Pr(O/H1) > Pr(O/H2)   明白了何謂似真度之後﹐我們便可以之再思考佩利的論說。蘇伯認為﹐佩利 是在比較兩個不等式。第一個不等式是﹕ Pr(A/W1) > Pr(A/W2) 在這裡﹐A 是指鐘錶的存在﹐W1是指「鐘錶是設計者的產物」這假設﹐而W2 則是「鐘錶是隨機程序( ramdonly process) 的產物」。   以下是第二個不等式﹕ Pr(B/L1) > Pr(B/L2) 在這裡﹐B 是指生物(以至世界)的存在﹐L1是指「生物是設計者的產物」這 假設﹐而L2則是「生物是隨機程序的產物」。   如此﹐佩利的意思將是這樣的。他認為﹐我們同時同意這兩個不等式﹐儘管 它們所討論的東西是不同的﹐而且它們根本是兩個論證。它們相同等地方﹐就是 都用似真度來進行比較﹐謀求為現有的事實取得最好的解釋。   如果我們如此看待佩利的設計論證﹐則休謨的批評便不能成立。我們不需理 會鐘錶和生物有何相似﹐也不用考慮統計樣本的問題﹐原因是﹕設計論證並非一 個歸納論證﹐而是一個以似真度為本的“Abduction”推理。休謨的反駁是以設計 論證為歸納論證作前提的。因此﹐休謨的批判不能成立。   我必須在這裡為蘇伯的說法作一些補充說明﹕   (一)﹕不少人會把 Pr(O/H) 和Pr(H/O) 混淆了。前者是「根據H﹐O 的可能 性是多少」﹔後者是「根據O﹐H 的可能性是多少」。似真度所說的是前者。它們 有甚麼分別呢﹖分別是﹕似真度並不是在討論那假設H 的可能性。我們可用以下 的例子說明。設若我時常聽到在我住所附近傳出爭吵聲。我的假設是﹐聲音是由 兩隻很愛爭吵的鬼魂所發出的。就一般人的認識而言(即沒有機會接觸以證實鬼魂 的存在) ﹐我以有爭吵聲作根據而斷定有鬼魂這可能性是很低的。換這之﹐「Pr( H/O) 」 這概率是不高的。可是﹐若我們已先假定有鬼 (且是愛爭吵的鬼) ﹐以 此為據而言有爭吵聲﹐則這可能性是很高的﹐亦即 「Pr(O/H) 」這似真度的數值 很大。由以上的例子可見﹐似真度的高低是與 Pr(H/O)這概率不成正比的。換言 之﹐這裡並不牽涉假設H 的可能性為何。   (二)﹕佩利的理論﹐充其量只是說Pr(B/L1) 有較高的似真度﹐但這並不代 表我們必須相信設計論。這裡只是設計論和隨機論 (容許我這樣稱呼這種理論) 那個較能解釋現存證據的問題。即使我們兩者皆不信﹐也不會影響它們之間的似 真度的比較。事實上﹐這種比較是侷限於我們那已被觀察的命題O 之中的。若我 們希望比較設計論與隨機論證(甚或進化論) 的可能性﹐我們可能需要不只單一命 題。換言之﹐我們會比較 Pr(L1/B&C&D&...) 和Pr(L2/B&C&D...)﹐而非只是Pr(L 1/B) 和Pr(L2/B) 。但再一次聲明的是﹐這種關於那些假設的比較是不必與它們 的似真度成正比的。   (三)﹕從以上兩點可知﹐似真度這種詮釋法只是說明了﹕若佩利是對的﹐則 由設計論以解釋人類、生物以至世界的起源是比以隨機論解釋更為可信。但是﹐ 這並不涉及設計論證本身有多少可能性。   最後要留意的是﹐蘇伯並沒有說在似真度的詮釋下﹐佩利的思想「Pr(B/L1) > Pr(B/L2)」是對的。事實上﹐蘇伯並不同意設計論證的似真度較高 (他認為無 法找出設計論證的似真度)。可能有人對似真度這種方法不太滿意﹐因為這方法根 本沒有告訴我們究竟是設計論還是其他的說法才是對的。當然﹐同意似真度的人 則會說﹐「何者為對」這種問題是問得不清不楚的。「何者較能解釋現有的證據 」才是應問的問題﹐也才符合科學的態度﹐因此似真度是一個科學和理性的方法 。不論怎樣﹐蘇伯的重點是要反駁休謨對設計論證的反駁而非肯定佩利的理論。 由於休謨全是以歸納論證來看待設計論證﹐因此﹐不論設計論證的似真度是否較 其他理論為高﹐休謨的批判在似真度這種詮釋方法下都已變得毫無意義。 初稿寫於零零年八月二十日﹐香港 訂稿於同年十月二十日﹐麥城 *特別鳴謝劉桂標博士為本文的一些譯名提供意見。 註一﹕為方便起見﹐本文有時會將世界這範疇縮窄為只談生物。 註二﹕這是從Philosophy of Biology 一書第三十二頁中翻譯過來的。原文為﹕ "O strongly favors H1 over H2 if and only if H1 assigns to O a probabi lity that is much bigger than the probability that H2 assigns to O." 參考書目 周曉亮著﹕《休謨哲學研究》﹐人民出版社﹐中國北京﹐1999 年。 Hume, David﹕Dialogues Concerning Natural Religion, 1779. Paley, William: Natural Theology, 1805. Sober, Ellioit: Philosophy of Biology, second edition, West VIew Press , 1999. Copyright (c) Hong Kong Society of Humanistic Philosoph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