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文哲學會網頁 http://www.arts.cuhk.edu.hk/~hkshp 死刑的哲學反思 劉桂標 最近,張子強犯罪集團的首腦人物在大陸落網並被處決,成為轟 動中、港兩地的大新聞,引起了人們對於該案的審判權的激烈爭論。 另外,亦有人注意到中港兩地刑法不同所引致的問題:在大陸,涉及 嚴重罪行者循例會被判死刑;但在香港,死刑雖然沒有被廢止,但自 六六年以後便跟隨英國的做法,再沒有執行過,最高的刑罰實際上只 是終身監禁。有些香港人以為,像張子強這類罪大惡極的壞分子被判 死刑是應該的,香港的刑罰實在過於寬鬆。 筆者寫本文的目的,是想對死刑問題從哲學,主要是應用倫理學 的角度加以反省。對於上述支持死刑的觀點,我以為是可以商榷的。 在應用倫理學上,支持死刑的論據主要出於報應說(retribution)和 阻嚇說(deterrence)。先說前者。 簡單來說,報應說主張依據公平的原則,犯罪者應得到與其所犯 的罪相同的(identical)或相稱的(proportional)懲罰,所以,對於 殺人者來說,最恰當的懲罰是將他判以死刑。這種觀點與傳統以來的 「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及「殺人填命,欠債還錢」的看法是相一致 的,這種看法得到不少人的支持。 然而,這種主張在理據上其實是站不住腳的。首先,公平原則雖 然是合理的,但如何落實卻要視乎具體的情況。有些情況下,我們不 可能也不應該以相同的方式對罪犯施以懲罰,如沒理由判決強姦犯被 受害者反過來強姦,也沒道理判決殺人全家的兇手要被受害者殺掉其 全家等。因此,我們欠缺理據說只有將殺人者判死刑才算是公平的。 至於說相應的懲罰,如小罪判小刑,大罪判大刑,則不必看作是支持 死刑的充分的理由,因為我們沒有理由說最高的刑罰只能是死刑而不 可以是其他。所以,如果我們同意終身監禁是最高的刑罰,那麼,罪 大惡極者被判此刑也並不違反公平原則。 再說阻嚇說。此說主要是後果論(consequentialism)的觀點。依 此說,刑罰的最主要目的,在於產生阻嚇效果,令其他人不敢以身試 法,因此,將罪惡滔天者判以死刑,便能收到最大的阻嚇作用。 可是,這種主張亦有其理論的弱點。首先,死刑對罪犯的阻嚇作 用是頗可疑的。據一些犯罪心理學家的分析,一般人犯殺人一類的大 罪,往往由於一時衝動,事前根本沒有顧及後果,因此,刑罰的考慮 對他們沒有多大的意義。至於那些深思熟慮犯案的職業罪犯,極刑只 是他們的職業風險,他們主要考慮的是如何逃避被緝捕而非被捕後的 刑罰有多重。而且,根據一些社會學家的研究,有些地方曾一度廢除 死刑,但恢復死刑後罪案率不但沒有下降,反而上升,由此也可見死 刑的阻嚇作用是頗成疑問的。 其次,即使我們同意刑罰的目的在於阻嚇將來罪惡的發生,我們 也不一定堅持唯有死刑才可達到最大的阻嚇作用。我們缺乏理據說其 他刑罰,譬如說,終身監禁就不可以達到相同的效果。 以上是筆者反駁支持死刑的理由,以下,筆者進而提出反對死刑 的理由。個人以為,當中最重要的,是人有絕對的價值和尊嚴,這是 許多中外的大宗教、大哲學派別所共同肯定的,譬如說,中國儒家哲 學就肯定人性本善,這種本有的、最圓滿的善性就是人之所以為人的 價值所在。由此,我們可進而肯定人有生存的權利,這種權利凡人皆 有,不會因為任何後天的因素而改變。因此,將人判處死刑無疑是違 反了人的生存權,這是不道德、不合理的做法。 有人以為,生存權利並非是絕對的,如果一個人破壞了別人的生 存權,那麼,他就應該喪失他自己的生存權。譬如說,一個人如果加 入侵略別國的戰爭中,那麼,後一國家的軍人就可以將他殺掉,因為 他已經喪失了他自己的生存權,這種做法是合理的。以上的說法其實 似是而非。我們覺得在上引例子中,因反抗侵略而殺人是合理的,並 非因為入侵者已喪失了生存權,而只是因為這是保障被入侵者的生存 權而無可奈何的做法──在道德兩難處境中兩惡取其輕的做法,在這 種意義下我們才設想這種行為是合理的,並非說殺人本身是合理的。 事實上,一個人被殺已經是一種絕對價值上的破壞,若將殺人者殺掉 ,則是進而破壞另一種絕對價值。因此,這種做法是不道德的。死刑 就是這種破壞人類自身的絕對價值的做法,而它本身並非是必要的, 就像上述兩難處境那樣,因為我們並非只有死刑才能保障人類的生命 ,其他的刑罰,好像終身監禁,亦可以達到同樣的目的。所以,從道 德的角度來考慮,死刑是應該被禁止的。 另外,判處死刑不利於人類的道德的重整。根據刑罰的改造說 ( rehabilitation),刑罰的目的是要令罪犯改過自新,這種觀點有其 合理的地方。顯然,死刑與此目的完全相悖,因為根本就沒有給罪犯 遷善改過的機會。明儒王陽明說得好:「人不貴乎無過,而貴乎能改 過。」不判死刑而改判終身監禁或有期徒刑,便保留犯人一個痛改前 非的機會。 最後,廢止死刑尚有一個好處,就是避免錯判而無法補償的情況 出現。就算現代的社會的法律制度怎樣完善,人為的錯誤往往是司空 見慣的。在其他的刑罰來說,即使一時判錯,日後還有平反及補償的 機會。然而,一旦判以死刑,如果出現了一時判決的錯誤,便會造成 一去不返、無可補償的悲劇。單是這一點,亦足以令我們對死刑採取 保留的態度。 Copyright (c) Hong Kong Society of Humanistic Philosoph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