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文哲學會網頁 http://www.arts.cuhk.edu.hk/~hkshp 定然律令三基本程式及意志自律原則(下) 劉桂標 (7)意志自律原則是唯一真正的道德原則 康德詳細說明完意志自律的意義之後,更進一步作出 推論:包含意志自律意義的道德原則 (意志自律原則) 是 唯一真正的道德原則 (道德的最高原則) 。至於他的論證 ,與上文第一章第二節肯斷善意是道德原則的唯一決定根 據的論證大體對應:他首先論證其他的道德原則並不能成 為真正的道德原則,然後證明唯有意志自律原則才能成為 真正的道德原則。 對照著意志自律原則,他稱謂一切其他的道德原則為 "意志他律原則"(princples of heternomy of the will ) ,他對 "意志他律" 作出這樣的解釋: "如果意志尋求決定意志之法則不在 '它的格準 之合宜於成為它自己的決斷 (裁定) 底普遍法則' 中 尋求,而卻在任何別處尋求,因而結果也就是說,如 果它走出其自己之外而在它的任何對象之特性中尋求 這法則,則結果其所成者總只是 [意志之] 他律。在 這種情形中,意志 [自身] 並不給它自己以法則,而 是這法則乃為對象通過其對於意志之關係所給與。這 種關係,不管它基於性好,抑或基於理性底概念,總 只許有假然的律令:我應當去作某事是因為我願望某 種別的事。"[44] 簡言之,意志他律原則指並非意志所自立的法則,而 是它在其以外的 (經驗的或是理性的) 對象中尋求到,然 後強制自己 (嚴格來說,是意念) 遵守的道德原則。在這 種原則中,意志並不以自己及其所決定的行動為目的,而 是以行動之外的對象為目的,所以,它的行動的價值是有 條件的,因此,這種原則的命題形式 (律令) 是有條件的 假然律令而不是無條件的定然律令。 在《第二批判》裡,康德改稱這種意志他律原則為 " 意念他律原則" ,並且對它作出以下的解釋: "如果決意底材料 (此不過就是與法則相連繫的 一個欲望底對象) 進入於實踐法則中,以之作為此法 則底可能性之條件,則結果便是有選擇權的意志 [案 :如前文第一章所述,此詞為牟氏對Willkurur 之翻譯 ,故實即本文所翻之意念] 之他律,即是說,便是這 依待,即 '依待於 "我們定須遵從某種衝動或性好" 這物理法則' 之依待。在此種情形中,意志不能給它 自己以法則,但只給它自己以箴言,即 '如何合理地 去遵循感性法則' 之箴言;而格言,即 '在這樣情形 中從不能包含有普遍地立法的形式 ( '立普遍法則' 之形式) 的那格言,它不只不能產生責成,亦且其身 即相反於一純粹實踐理性底原則,因而亦就是說,亦 相反於道德的意向,縱使由之而作成的行動可符合於 法則。"[45] 這一段對他律原則的解釋與上一段相差無幾,較突出 之處是強調依他律原則所得出的原則不能是 [道德] 法則 ,而只能是格言 (格準) 。另外,對於康德改稱此種原則 為意念他律原則亦須注意,這個名稱其實比意志他律原則 更為準確。雖然康德對此沒有直接解釋,然而,依我們在 第一章中對於意志、意念的分辨,他的用意不難把握。依 上章,我們分析出意志與意念其中一個重要的分別在於前 者是建立法則的機能,而後者則是建立格準的機能,現在 這裡既說依他律原則所得出的是格言而非法則,因此,嚴 格來說,它只能源於意念而不能源於意志,故稱它為 "意 念的他律" 更為準確。 對於這種意志 (嚴格來說是意念) 他律原則的特性, 康德對照著意志自律原則來加以說明,他以為兩者最大的 分別在於前者具有自律性或即立法性,但後者卻缺乏這種 特性。他這樣解釋後者這種特性: "雖然在別的情形處,一個普遍的自然法則使每 一東西皆是諧和的,可是在這裡 [案:依脈胳,指 實踐的領域裡] ,則正相反,即,如果我們把一法 則之普遍性歸給這格言,則隨之而來的必是諧和底 極端反面,最大的相反 (極端的衝突) ,而且是格 言身以及它的目的之完全的破壞 (消滅) 。因為在 那種情形中,個個人底意志並無同一的對象,而是 每一人皆有他自己的對象 (他的私人幸福) ,這各 自己的對象 (私人幸福) 亦可偶然地與那些 '同樣 是自私的' 其他人之目的相一致,但這相一致對於 一法則是很不足夠的,因為 '一個人所被允許去作 之' 的那些偶然的例外是無底止的,而且它們亦不 能確定地被綜攝於一普遍的規律中。……經驗的決 定原則固不適宜於任何普遍的外部的立法,但亦正 很少能適宜於內部的立法;因為每一個人皆使他自 己的主體成為他的性好之基礎,而在同一主體中, 時而這一性好有優勢,時而另一性好有優勢。要想 去發見這樣一個法則,即 '此法則必可在這條件下 ,即把一切性好置於諧和中這條件下,來統馭一切 性好' ,這樣一個法則,這是完全不可能的。"[46 ] 這裡,康德對於他律原則缺乏立法性 (自律性) 的理 由解釋得十分清楚:一方面,它缺乏外部 [案:指主體之 外] 的立法性,因為每個主體以外在對象為實踐的目的, 而這些對象非常分歧,所以,依於它們而立的原則便沒有 普遍性;另一方面,它亦缺乏內部 [案:指主體之內] 的 立法性,因為在同一主體中,性好 (欲望) 的對象時有遷 轉,所以,想依於它們而建立普遍的法則亦沒有可能。因 此,康德肯斷 "意志底他律為一切假的 (歧出的) 道德原 則之源泉"[47] 。 為了詳細論證這一點,他在《原則》中首先將一切其 他的道德原則區分為兩大種,總共四類的意志他律原則。 他說: "從此 [他律底] 觀點所能取用的一切原則或是 經驗的,或是理性的。前者,即從幸福原則而引出者 ,或是基於自然的情感上或是基於道德的情感上;後 者,即從圓滿原則而引出者,則或是基於當作一個可 能的結果看的那理性的圓滿之概念上,或是基於作為 我們的意志之決定因的一個獨立的圓滿 (上帝底意志 ) 之概念上。"[48] 顯然,他是以意志他律原則所依的對象的特性而作出 分類的。依康德的經驗─理性二元論,一切的事物或者是 經驗的,或者是理性的,所以,意志他律亦可大分為經驗 的與理性的兩類。然而,要注意的是,這裡所謂 "理性" 嚴格來說只指思辯理性而不是實踐理性,因為依康德,後 者即不外是意志,據意志而立的原則斷不能是意志他律原 則。另外,他進一步將經驗區分為自然的情感與道德的情 感兩種,又將 [思辯] 理性區分為理性的圓滿概念與獨立 的圓滿概念兩種,便一共得出四類的他律原則。 在《實踐理性批判》裡,康德對他律原則有更細緻的 分類。他甚至以圖表把它表示出來[49],如下: 教育 (孟太夠) 外在的 * 城市法 (曼德威利) 主觀的 * 感性的情感 (伊壁鳩魯) 內在的 道德情感 (胡企孫) 內在的──圓滿 (吳爾佛與斯多噶) 客觀的 外在的──上帝底意志 (克魯秀斯以及其他 神學的道德學家) 顯然,這裡的區分更為細緻,他將經驗的 (即主觀的 ) 和理性的 (即客觀的) 二類原則進一步各自區分為內在 的與外在的二類原則,而經驗的原則中更多分教育的及城 市法的二類原則,使他律原則的總數變成六類。另外,他 更在每類原則之下舉出主要的代表人物,幫助我們了解這 些原則。 康德對於這些他律原則,都加以嚴厲的批評。以下, 我們就他所說逐一闡釋。[50] 1.經驗的他律原則的破斥 對於經驗的他律原則,康德先予以總破,他說: "經驗的原則皆完全不能用來充當道德法則之基 礎。因為當道德法則底基礎是從人性底特殊構造中而 取得,或從它 (人性) 所處的偶然環境中而取得時, 則它們 (這些道德法則) 所因以在一切理性存有上一 律皆成立或皆有效的那普遍性,那即因此普遍性而被 安置於它們身上的那無條件的實踐的必然性,自必喪 失而無餘。"[51] 依此,經驗的原則由於建基於經驗事物 (自然的人性 或外在的環境) ,因此,它們便缺乏必然性與普遍性,所 以,便不能成立有必然性與普遍性的道德法則。 接著,康德再分別指出此兩種經驗原則的弱點。他以 為前一種原則是 "最可反對的,這不只是因為它是假的, 而經驗亦與這假設,即: '榮華富貴常正比於善行' 這假 設相衝突,又亦不只是因為它對於道德底建立一無所貢獻 , (因為作成一有福祿之人與作成一善良之人,或使一人 謹慎而精察於其自己之利益與使他為有德,這完全是兩回 事) ,而且亦因為它所供給於道德的動力 (興發之力) 毋 寧正是暗中敗壞了道德,而且破壞了道德底莊嚴性,因為 這些動力置 '存心於德' 與 '存心於惡' 於同類,而只教 我們去作較好的計算,而德與不德之間的特殊差別完全被 掃滅了。"[52] 意即:因為一來富貴榮華 (肉體的幸福) 常與德行有衝突,二來它為德行提供了一種動力 (依我們 上文的分析,即法則的主觀根據) ,引致我們混淆了道德 和破壞道德的感性性好 (依康德,感性性好影響人類意念 依法則而行動,所以它可說是惡的根源) 。 至於道德情感的原則,我們在第一章講道德原則的決 定根據時已交待了道德情感作為道德原則決定根據的缺點 ,現在簡單複述一下:由於道德情感是經驗的,所以,它 不能成為道德的客觀標準。另外,它是法則作用於主體的 結果,而非其原因,所以不能作為道德原則的決定根據。 不過,康德卻以為它這種原則比前一種稍勝,他說: "這種道德情感就以下一方面說,亦是比較更接 近於道德以及道德之尊嚴的,即,它把 '以我們對於 美德所有的滿足與崇敬直接地歸給美德' 這種光榮交 付於美德,而且它如其所是似亦並不當面告訴她 (美 德) 說:我們不是因著她的美但卻是因著利益而親近 她。"[53] 康德這裡由於運用了文學的語言來講,所以意思頗隱 晦,不過,如果我們能結合第一章分析道德情感時的了解 ,康德的意思也不難明白,他的意思是:道德情感由於來 源於道德法則 (它是法則作用於主體的結果) ,所以,這 種原則能告訴我們道德的最終根源在於法則而非性好。 2.理性的他律原則的破斥 反駁完兩種經驗的他律原則後,康德進一步反駁兩種 [思辯] 理性的他律原則。他說: "在理性的道德原則之中,存有論的 '圓滿' 之 概念儘管有缺點,亦比神學的概念為較好,此神學的 概念乃是從一個神的、絕對圓滿的意志中引申出道德 者。前一概念無疑是空洞而不確定的,因而對於我們 在這可能的實在之無邊廣野中去尋求那適合於我們的 最大綜量 (最高實在) 亦是無用的;復次,在想特別 去分清我們現在所要說及者之實在與每一其他實在之 不同上,它亦不可免地要落於兒圈子中,它不能避免 默默預設它所要去說明的那道德;縱然如此,它還是 比神學的觀點較為可取,首先,因為我們對於神的圓 滿並無直覺,我們只能從我們自己的概念中 (其最重 要的就是道德之概念) ,把神的圓滿推演出來,這樣 ,我們的說明必陷於一惡劣的循環中;其次,如果我 們想要避免這惡劣的循環,則所剩留下給我們的那唯 一神的意志之概念便是一個 '以欲求榮耀與統治這種 欲望之屬性而造成' 的概念,並且是一個 '與可怕的 威力和報復之觀念相結合' 的概念,而凡建築在這基 礎上的任何道德系統必直接相反於道德。"[54] 依此,理性的 (存有論的) 獨立圓滿概念的原則的缺 點在於:一方面此概念不能被直覺,所以並無客觀妥效性 (objective validity) 或即客觀實在性 (objective reality)[55];另一方面,也由於它沒有客觀妥效性,所 以,它必須預設道德的理念 (即實踐理性的善的概念) 才 能被知。不過,康德仍以為這種原則比獨立的 (神學的) 圓滿的概念好,因為:第一,此概念不但無客觀妥效性, 而且它只能被理性的圓滿的概念推演出來;第二,如果我 們想避免這種推演,我們只有將神意這概念扭曲成一種希 望獲得獎賞及避免受到懲罰的低級的意欲機能的概念,這 種概念自然比不上理性的 (雖然只是思辯的) 概念。 分別批評過經驗的與理性的這兩大類原則後,康德又 將這兩大類原則作出比較。他說: "但是,如果我要在 '道德感' 底概念與一般說 來的 '圓滿' 底概念之間, (這兩個系統至少皆不削 弱道德,雖然它們不能充當它的基礎) ,作一選擇, 則我必決定擇取後者,因為它至少把這問題底決斷 ( 裁決) 從感性上撤回,而把它帶至純粹理性底法庭上 ;縱然在這裡它亦並未決定什麼,可是它畢竟保存了 這不確的理念 (一個 '其自身為善' 的意志之不確定 的理念) ,使它免於腐蝕,直至其將更準確地被界定 為止。"[56] 這裡,他只比較道德情感的和理性的圓滿的概念的兩 種原則,因為如上文所說,前者在經驗的原則中最好,而 後者則在理性的原則中最好。但兩者相比較之下,康德以 為後者更勝一籌,因為前者只屬經驗層,與實踐理性 (意 志) 的原則相距頗遠,但後者雖只是思辯理性的原則,但 已進至理性的層面,與意志的距離已大大拉近。不過,無 論那一類的原則,由於都有缺陷,所以都不能是真正的道 德原則。於是,康德便作出如下的連串推論: "因此,隨著而來的,第一點,便是:這裡所陳 述的一切原則 [案:這裡指他律原則] 皆是材質的; 第二點,則是:它們包含有一切可能的材質原則;最 後,結論是:因為材質原則完全不能供給最高的道德 法則 (如所已示) ,所以純粹理性底形式的實踐原則 , (依照此形式的實踐原則,一普遍立法底純然形式 ,通過我們的格言而可能者,必須構成意志底最高而 直接的決定原則)[案:此即意志自律原則] ,乃是這 唯一是可能的一個原則。"[57] 準此,因為所有他律原則,無論是經驗的還是理性的 ,都以意志以外的對象或對象的概念為法則的根據,所以 ,在這意義下,它們都是材質的,而在上面我們既已證明 它們都不能作為真正的道德原則,因此,唯一的可能是形 式的原則 (也即是意志自律原則,因為它不涉及它自己以 外的對象或對象之概念) 才是真正的道德原則。至此,康 德始證成意志自律原則是唯一的最高的道德原則。  Copyright (c) Hong Kong Society of Humanistic Philoso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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