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文哲學會網頁 http://www.arts.cuhk.edu.hk/~hkshp 定然律令的意義 劉桂標 (一)定然律令的意義及其假然律令的區別 (1)命令與律令的意義 上次講完康德對道德原則基礎的說明後,今次我們便 正式講他對道德原則本身的闡述。他稱真正的道德原則為 道德的最高原則(supreme principle of morality ), 而當中,最重要的概念就是定然律令( categorical imperative)和意志自律原則(principle of autonomy of the will),而後者的意義更是由前者規定出來,所以 ,我們先講定然律令的意義。但要了解什麼是定然律令, 我們必須先了解什麼是律令(imperative)及與其有關的 命令(command)。 康德對於 "律令" 及與其有關之"命令",都有明確的 界定,他說: "一個客觀原則之表象,當其對一意志是責成性 (強制性)的,即被名曰命令(理性底命令),而此 命令之公式則被名曰律令。一切律令皆為 '應當' 這 字所表示,而因此它們皆指表一個客觀的理性法則對 於這樣一個意志即 '從其主觀構造而言,它不必然地 為這法則所決定' ,這樣一個意志之關係,這關係就 是強制底關係。"[1] 又說: "一個完全地(圓滿地)善的意志亦必同樣服從 客觀法則(善底法則),但它卻不能因此便被思議為 是被責成著(被強制著)去依法而動,因為完全地善 的意志本身,從其主觀的構造言,它只能為善之表象 所決定。所以在神意上,或一般地說來,在一聖意上 ,是沒有律令可言的;在這裡, '應當' 是沒有地位 的,因為 [其意志之] 決意本身已必然地與法則混融 而為一了。所以,所謂律令,只是一種公式,它表示 一切決意底客觀法則對於這個或那個理性存有底意志 例如說人類意志之主觀的不圓滿性之關係。"[2] 這裡,"命令" 一詞與日常語言的用法稍有不同,它 專指 "理性的命令"(command of reason),它表示出一 個客觀的道德法則對於不圓滿意念或即人類意念 [案:引 文中的 "意志" 既有進一步的區分,依上文所言,便應指 意念] 的強制底關係(relation of necessitation )。 這種命令不適合圓滿意念或即上帝意念,因為祂是純粹的 理性存有,沒有感性的性好,故祂所決定的一切行動必然 地與道德法則相符合,完全沒有強制性。 至於 "律令" 一詞;依上面引文之界定,其意義與 " 命令" 一詞稍有不同,康德說它是 "命令的公式" ( formula),康德這個說法十分籠統,由於這個詞十分重要 ,所以,我們必須仔細辨明其意義。這裡之 "formula"一 詞與康德在後文講定然律令的普遍性、目的性及自律性三 者所用之"formula" 一詞,意義實有不同,不能混淆。牟 宗三在其譯註《康德的道德哲學》一書中,將前者翻譯為 "公式" ,後者翻譯為 "程式" ,亦顯出兩者意義有所不 同[3]。現在,後一詞留待講定然律令的三程式再講,這 裡,我們先講前一詞之確實意義。 這裡的 "公式" 一詞("formula"一詞之前一種用法) ,依筆者之看法,是指命題之形式(form of proposition ),所以,律令其實就是表達(理性底)命令之命題形式 。為什麼康德講命令要專從命題之形式的角度來講?依我 看,理由不難明白:因為表達命令的命題之內容涉及具體 的行動,當中夾雜了經驗的因素,並無普遍性與必然性, 所以,不能視作最高的(真正的)道德原則而加以分析。 所以,他以為只能從表達命令的命題形式(律令)的角度 來講真正的道德原則。 (2)兩種律令的區分及其與兩種命題形式的關係 明白了什麼是律令,我們也不難明白康德為什麼進一 步區分律令為定然律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與假 然律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兩大類。理由就是: 依一標準,命題形式可截然二分為兩大類──定言命題( categorical proposition )與假言命題(hypothetical proposition)[案:從命題形式的角度,我們宜把categ- orical譯為 "定言" ,hypothetical譯為 "假言" ,因為 命題形式指涉語言層面,而不同於律令那樣指涉思想層面 ] ,因此,表達命令的命題形式(律令),亦可分為定然 的與假然的兩種。然而,我們可進一步問:為什麼康德以 此標準來區分命題形式,進而把律令區分為定然的與假然 的兩種﹖康德自己沒有直接回答這個問題,所以,筆者只 能依自己對康德哲學的了解嘗試回答這個問題。依我看, 康德這樣區分兩種律令的理由如下: 依康德在《純粹理性批判》中所說,命題形式(亦即 判斷形式)依關係的角度可區分為定言的、假言的及選言 的三類,而這個區分的方法,亦與其他命題形式的區分, 甚至範疇的區分的方法相同:第一類與第二類對立,而第 三類為前二類之綜合。[4] 這裡,第三類之選言命題為何 是定言命題與假言命題之綜合,我們可略過不談,但前兩 類命題為何對立卻必須解釋,否則不明白康德為何以定然 律令與假然律令分別對應兩大類對立的道德原則。定言命 題,只表示了一個命題中主詞與謂詞的關係,卻無表示此 命題與其他命題有任何關係;但是,假言命題卻表示一命 題與其他命題有關係──根據與後果之關係。所以,在這 意義下,兩類命題是對立的,即是:定言命題不須預設任 何條件(亦即是說它是無條件的,unconditioned ),但 假言命題卻必須預設條件(亦即是說它是有條件的, conditioned ),因此,依康德,這就能對應兩大類的道 德原則──建基於 "善的實在論" 和建基於 "善的目的論 " 的兩大類的道德原則,亦即是意志自律原則和意志他律 原則。[5] 依我們在第一章的分析,康德對於價值(善)的看法 與他以前的哲學家的看法大異其趣。後者的看法可稱為 " 善的實在論" ,即視善為對象或對象之概念的觀點;由此 而建立的道德原則,從理性(意志)的角度來看,即由理 性所決定的行動以它以外的事物(行動的結果)為目的, 而理性所決定的行動只是達到此目的的工具或即手段,換 言之,我們可說行動是有目的的,或即有條件的;所以, 這種原則,從其命題形式來說,最適宜以假言命題來表達 ;在這個意義下,我們可稱此原則為假然律令。至於前者 ,則可稱為 "善的目的論" ,即視善為意志的高級的目的 的觀點;由此而建立的道德原則,從理性(意志)的角度 來看,即由理性所決定的行動以它自己為目的,換言之, 我們可說行動 [除自身外] 是無目的的,或即無條件的; 所以,這種原則,從其命題形式來說,最適宜以定言命題 來表達;在這個意義下,我們可稱此原則為定然律令。 因此,康德這樣解釋定然律令與假然律令的區分: "現在,一切律令,其發命令或是假然地或是定 然地。前者是把一可能行動底實踐的必然性,表象為 [去達到] 一人所意欲的(或至少是一人所可能意欲 的)某種其他事物之手段。後者即定然律令則必是這 樣一種律令,即 '它把一個行動表象為其自身即是必 然的,而並沒有涉及任何其他目的,即是說,把它表 象為客觀地必然的' 這樣的一種律令。"[6] 他又說: "如果這行動之為善只是當作達到某種別的東西 之手段而為善,則這律令便是假然的;但是,如果這 行動被表象為其自身即是善,而且因此,藉賴著意志 之原則,亦被表象為必然的,即對於一 '其自身即符 合於理性' 的意志而被表象為必然的,則這律令便是 定然的。"[7] 總括而論,假然律令是以下這一種道德原則的命題形 式:它以行動以外的事物(行動的結果)為道德的標準( 善),所以,後者 [之為善] 是有條件的(有目的的); 而定然律令則是以下這一種道德原則的命題形式:它以行 動自身為道德的標準(善),所以,後者 [之為善] 是無 條件的(無目的的)。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建立 "為了 將來能有理想的職業,凡人都應該勤力讀書" 的原則,這 原則便是假然律令;相反,如果他建立 "應該愛護兒童" 的原則,當中不涉及其他特定的目的(即行動自身就是其 目的),這原則便是定然律令。 (3)略述假然律令的進一步區分 康德除了將律令區分為定然的與假然的兩類之外,還 進一步將假然律令再細分為兩類。由於本文以講康德的定 然律令和意志自律原則為主,所以,下面只對此進一步的 區分的標準、名稱和意義略作交待,以求對定然律令有較 多的了解。 依康德,兩種假然律令再加上定然律令,合共區分出 三種律令,而它們的區分標準,端在乎它們所涉及的目的 的特性。康德說: "假然律令只說某一行動之為善是對某種目的, 可能的或現實的,而為善。在第一種情形中(即對可 能的目的而為善一情形),那律令是或然性的實踐原 則,在第二種情形中,它是一實然性的實踐原則。至 於那定然的律令,即宣布一個行動其自身即是客觀地 必然的,而並沒有涉及任何意圖或旨趣,即並無任何 其他目的,這樣的定然律令,其妥當有效是當作一必 然性的實踐原則而有效。"[8] 依此,第一類的假然律令所涉及的是或然的目的,所 以,它可稱為 "或然的實踐原則" ;第二類的假然律令所 涉及的是實然的目的,所以,它可稱為 "實然的實踐原則 " ;至於定然律令,它以理性自身為目的,此目的是必然 的(具必然性),因此,它可稱為 "必然的實踐原則" 。 另外,康德又稱第一類律令為 "技巧的律令(規律)" 或 "技術的律令" ;稱第二類為 "精審的律令(勸告)" 或 "實用的律令" ;稱第三類為 "道德的律令(命令)" 或 "道德的法則" 。[9] (二)定然律令程式的意義及其區分 (1)定然律令程式的意義 如前面第一節闡述定然律令時所說,"formula" 一詞 的用法是有歧義的。它的第一種意義,依上文,是指命令 之命題形式,即律令,此詞義牟宗三翻譯為 "公式" 。至 於第二種意義,則是現在這一節所說的,牟氏譯為 "程式 " 。 定然律令的程式,依康德自己說,是 "表現道德原則 底三模式"[10] [案: "模式" (modes) 一詞巴通譯為 " 方法" (ways)] ,康德此說頗為籠統,我們必須加以詳細 的解說。 在講述定然律令的第一程式之前,他說: "當我思議或想一假然律令時,一般說來,非至 我已給出這條件,我不能預先知道它將包含甚麼東西 。但當我思議一定然律令時,我立時知道它所包含的 是甚麼。"[11] 從這段說話及下文康德對定然律令底各個程式的闡述 中,我們可以間接地看出,這裡所說的 "程式" ,依傳統 邏輯的用語來說,它表示出一概念之內包意義 (intensi- onal meaning,即一概念之意義本身,此意義通常由該概 念所指涉的事物的性質規定出來) ,甚至可說是本質意義 (essential meaning ,即一概念之所以為該概念之意義 ,此意義僅由該概念所指涉的事物的本質,essence 規定 出來) 。因為概念之本質意義是通過了解其指涉的事物的 本質(essence,即一事物之所以為該事物之基本性質) 而 獲得,所以,經驗的概念,由於指涉經驗事物,故其本質 意義必須通過具體經驗而獲得。然而,先驗的概念,由於 沒有指涉經驗事物,故其本質意義單由理性所規定出來。 在上段引文中,康德說當思議假然律令時, "非至我已給 出這條件,我不能預先知道它將包含甚麼東西" ,這就是 因為假然律令以行動以外的東西,亦即幸福為其目的,此 幸福屬於經驗概念,故不能不通過經驗而得知其本質意義 ,相反,康德說 "當我思議一定然律令時,我立時知道它 所包含的是甚麼" ,因為定然律令以意志 [及其所決定的 行動] 為目的,此意志屬先驗 (理性) 概念,故單依理性 反省就能知其本質意義。 (2)定然律令的基本程式及其附屬程式的區分 依康德自己的說法,定然律令只有三個程式。然而, 日後的學者往往根據他對於這三個程式的一些補充或引申 的說法,開列出另一些程式。我們可以稱康德所說的三個 程式為基本程式,由日後學者開列出的其他程式為附屬程 式 (即附屬於基本程式之程式) 。 依筆者的看法,我們可依《道德底形上學之基本原則 》一書中的說法,連同三基本程式,合共開列出定然律令 底六個程式 (六種本質意義)[12] 。現在,筆者嘗試將康 德在原文中對這些程式最為清楚的陳述,依次列舉如下: "你應當只依那種格準,即由之你能同時意願 '它必應 成為一普遍法則,' 這樣的格準,而行動。"[13] "你應當這樣行動,即行動得好似你的行動之格準,依 你的意志,真要成為一普遍的自然法則。"[14] "你應當這樣行動,即在每一情形中,你總得把 '人之 為人' 之人,不管是你自己人格中的人之為人之人抑或 是任何別人之人之為人之人,當作一目的來看待,決不 可只當作工具來看待。"[15] "總當這樣去行,即:這意志能同時視其自己在它的格 準中為自給普遍法則者。"[16] "每一理性的存有皆必須這樣去行,即:行動得好似他 在每一情形中,因著他的格準,是這普遍的目的王國中 之一立法的分子。"[17] "一切格準,因它們自己所有的立法性,皆當與一可能 的目的王國相諧和,一如其與一自然底王國相諧和。"[ 18] 以上六個程式中,(1)、(3)及(4)是基本程式,可依次稱 為程式一、程式二及程式三。至於其他的都只是基本程式 的補充說明,可說是 [基本程式的] 附屬程式,(2)是程式 一之附屬式,可稱為程式一甲,(5)和(6)是程式三之附屬式 ,可分別稱為程式三甲及程式三乙。當中,最後一個附屬 程式是我自己多區分出來的。 (3)三基本程式的意義及其相互關係 對於定然律令之三個基本程式之意義及其相互關係, 康德自己有很明確的說明。他說: "前面所已述明的那表現道德原則底三個模式, 在根底上,實只是那同一法則底三種程式,而其中底 每一個程式包含其他兩個。但是,在這三種程式中, 亦存有一種差異,不過這差異毋寧是主觀地說的實踐 的,而不是客觀地說的實踐的,即是說,這些差異是 意在把一理性底理念帶至近接近於直覺 (因一種類比 ) ,因而亦就是說,把它帶至更接近於情感。"[19] 據此可知,定然律令依康德說雖有三個程式 (即三種 本質意義) ,然而它們都有相同的指涉 (即外延意義) : 它們都指涉同一的道德法則。而且定然律令之本質意義之 所以不同,只是我們的理性在思辯目的上才區分出來的, 目的是 "把一理性底理念帶至近接近於直覺 (因一種類比 ) ,因而亦就是說,把它帶至更接近於情感" ;但在實踐 目的上卻沒有分別,這就是康德說三種程式之差異 "毋寧 是主觀地說的實踐的,而不是客觀地說的實踐的" 之意義 。 至於三個程式依思辯目的而有的本質意義上的分別, 康德先以知性的一般概念:形式(form)、材質(matter)及 形式與材質的綜合 (依康德的用語,是 "完整的決定" , complete determination) 這三個概念加以辨別。他的解 說如下:第一程式從形式方面,說明定然律令具有普遍性 ;第二程式從材質方面,說明定然律令具有目的性;第三 程式從形式與材質綜合方面,說明定然律令具有自律性或 立法性。接著,康德更進一步以知性的純粹概念,亦即範 疇來辨別三程式之意義:第一程式講意志底形式之單一性 (unity) ;第二程式講意志底材質之眾多性 (plurality) ;第三程式講意志底形式與材質綜合之綜體性 (totality ) 。[20] (4)略述三附屬程式的意義及其作用 因為本論文以講定然律令底為主,而它以三個基本程 式為中心,所以,我們對於它的附屬程式只略加說明。 三個附屬程式,可以詳稱為 "自然法則的程式" (the formula of the law of nature )、"目的王國的程式" (the formula of the kingdom of ends)及 "自然王國的 程式" (the formula of the kingdom of nature),或者 可簡稱為程式一甲、程式三甲及程式三乙,因為第一附屬 式附屬於第一程式,其餘的則附屬於第三程式。 筆者稱它們為附屬程式,如前所說,意思是指它們是 三個基本程式的補充說明。這種補充說明,準確而言,是 進一步以知性的概念對三程式的意義加以解釋,當然,這 種解釋也只是類比的解釋,所以,如果說三基本程式之意 義是類比知性概念而有之意義,那麼,三附屬程式更是類 比之類比,其作用,顯然也是把實踐的理念 "帶至更接近 於直覺" 而令人更易於理解。所以,如果我們再視察前一 節所引各附屬程式的原來陳述,我們可發現全部都帶有 " 好似" (as if) 、或 "一如"(as) 的字眼,而在各基本程 式的陳述中卻沒有這些字眼,這裡,我們可見出康德用詞 之嚴謹。 第一程式的大意是:使行動的格準 (主觀原則) 成為 普遍的道德法則 (客觀原則) ,亦即從形式的角度講出行 動原則之具有普遍性 [案:第一程式之詳細意義我們留待 下一節討論] ;至於其附屬程式的大意是:使格準好似成 為普遍的自然法則。康德對提出此附屬式的解釋是: "因為 '結果所依之而被產生' 的那法則之普遍 性即構成那恰當地被稱為 '自然' 者 ( '自然' 取其 最一般的意義,即就形式而論者) ,即是說,構成 ' 事物之存在' (只要當這存在為一般法則所決定時) 。"[21] 道德法則與自然法則都有普遍性,但後者屬於經驗世 界所有,一般人較易把握,因此,康德便將道德法則的普 遍性類比自然法則的普遍性,以令人較易理解,這是程式 一甲的主要作用。 第二程式沒有附屬式,康德對此沒有解釋,但依筆者 之看法,箇中原因可能是:第二程式本已從材質的角度講 出道德原則之具有目的性,而涉及材質的知性的一般概念 者已較接近直覺 (起碼比涉及形式者較接近直覺) ,故他 覺得毋須多作類比的解釋。 第三程式的大意是:視行動的意志為自給普遍法則的 意志,這是從形式與材質綜合方面說明道德原則之立法性 或即自律性。可能由於此程式的意義最為豐富 (因為綜合 了前二程式之意義) ,康德恐怕一般人較難把握,因此便 提出二附屬程式來補充說明。 在程式三甲中,康德依一政治學的經驗概念,即盧梭 在《社會契約論》一書裡所講的 "共和國" 的概念修改而 成為 "目的王國" 一理性概念 (理念) ,藉此講出道德原 則具自律性或立法性的意義[22]。依康德,目的王國指不 同的理性存有去除一切主觀目的而依客觀目的所給出的道 德法則而形成一和諧的系統。在它裡面,一切理性存有一 方面既制立普遍法則,一方面又服從這些法則,就好象盧 梭所講的共和國中的公民,一方面透過社會契約而訂立法 律,一方面又以臣民身分服從法律。康德這種類比的解釋 ,確能令人對道德法則之自律性或立法性更易於理解。 在程式三乙中,康德更進一步以 "自然王國" 之概念 替代 "目的王國" 之概念。在陳述這條附屬程式時,康德 作出以下的註釋: "目的論認自然為一目的王國;倫理學則認一可 能的目的王國為一自然王國。就前者而言,目的王國 是一理論的理念,用以說明那現實上所實是者。就後 者而言,目的王國是一實踐的理念,用以去完成那尚 未真實化,但可藉我們的行為而能被真實化者,即是 說,如果那尚未真實化而可真實化的東西符合於這理 念,則它即能通過我們的行為而被真實化。[23] 註釋中所說的 "目的論" 指自然的目的論,而非善的 (亦即道德的) 目的論。根據這個註釋,我們不難看出, 康德之所以以 "自然的目王國" 替代 "道德的目的王國" ,是由於前者是理論的 (即思辯的) 理念,故較後者之實 踐的理念較接近於直覺,較易為一般人所理解。 Copyright (c) Hong Kong Society of Humanistic Philoso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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