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文哲學會網頁 http://www.arts.cuhk.edu.hk/~hkshp 摩爾論善的定義 崇德 G. E. Moore以為善的定義問題是倫理學中最重要的問題,因為倫理學是研 究善的事物及行為之所以為善的理據,如果我們連什麼是善也弄不清 楚,就難以對此一問題有合理的解答。 然而,摩爾卻以為善是不可界定的(indefinable)。這裡,他所關心 的並非「善」的用語上的定義(verbal definition),即一字詞的意 義與什麼字詞的意義相同,這只是字典編纂者所關心的。他所關心的 ,是「善」的真實的定義(real definition),即一字詞所指的對象 或概念的性質是什麼。他說「善」是不可定義時,是採用第二種而 非第一種的定義的意義。 他的理據,依我的看法有二:(一)他以為下定義就是分析(analyze )詞義,因此,必須能將一字詞所指涉的事物的性質的組成部分列舉 出來,才算為它作出界定。依此,「善」便不可能定義。因為,「善 」就象「黃色」(yellow)這類概念,它們俱是簡單的(simple)而非複 合的(complex)的事物,因為它們雖能組成別的事物,但其本身不是 由任何東西所組成。(二)他以為「善」並非自然的事物,因為它 不能被感知(perceive),而只能被直覺(intuit)。「善」既然並非自 然的事物,那麼,它便沒有性質可言,故不可能透過列舉其性質而被 界定。 除了建立正面的論據外,摩爾更通過對傳統哲學家為「善」所下的定 義進行反駁,從而證明「善是不可定義」之說。他以為,所有過往的 倫理學家,當他們企圖為「善」下定義時,俱犯了所謂「自然主義的 謬誤」(naturalistic fallacy)。因為,正如前面所說,如果善是簡 單的、非自然的事物,那麼,它便不可以被定義;因此凡為善下定義 的學說都犯了理論上的謬誤。他更以「公開問題」(open question) 的方法,對傳統的種種善的定義加以反駁。 以快樂主義者為例,他們以「快樂」定義「善」。那麼,二者的意義 便完全相同。如果我們提出一問題:「快樂是善嗎?」('Is pleasure good?')顯然,此問題便與「快樂是快樂嗎?」或者「善是善嗎?」 這兩個問題等同,後二者顯然是無意義的,因為是同義反覆(tautology) 。然而,在日常語言中,這類問題並非無意義,因為我們察覺到 ,有些快樂的事物或行為並非是善的,相反,有些善的事物或行為並 不給出快樂。因此,上面的問題其實並非無意義。由此可見,快樂主 義者將善定義為快樂是錯誤的,這種定義與日常語言不符。同理,其 他一切以自然事物定義善的理論也有相同的毛病,這些都是「自然主 義的謬誤」。 我以為,摩爾的理論有其不容否認的合理性。事實上,一切以自然事 物來定義善的理論,的確可以用「開放問題」的方法加以反駁。所以 ,所有這些善的定義最後都是白費氣力的。不過,這並不表示摩爾的 理論毫無瑕疵,相反,他的觀點也有其內在的困難。 首先,如果善真的是非自然的事物,不具自然的性質,那麼,我們便 難以解答以下問題:它如何能與具自然性質的經驗行發生關係?因為 ,道德行為顯然具有經驗成分,摩爾的理論難以合理解釋它與善的關 係。 其次,摩爾以為善可以通過直覺(intuition)來把握。然而,他所說 的直覺不可能有普遍性-我們不能就我們所直覺到的事物作出客觀的 判準(criterion)。因為對於不同的人,可以有不同的直覺。甚至同 一個人,在不同的情況下,對同一事物亦可以有不同的直覺。這麼一 來,這種通過直覺把握的善,顯然不能成為我們作出道德判斷的基礎 。 Copyright (c) Hong Kong Society of Humanistic Philosoph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