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文哲學會網頁 http://www.arts.cuhk.edu.hk/~hkshp 藝術是甚麼? 藝術是甚麼?一個我們不斷提出的問題,卻是一個不清晰的問題。原來這個問題是有 歧義的,它具有一個以上的意思,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弄清楚究竟是哪一個意思 。 一般來說,「藝術是甚麼?」這個問題可以了解成至少以下兩個意思:(1)「藝術品 是甚麼?」及(2)「藝術創作是一種怎麼樣的活動?」如果我們問的是第一個意思,即「 藝術品是甚麼?」,這個問題可以是一個定義問題。要答這個問題,就是要給出一個藝術 品的定義。 一直以來,藝術品的定義問題都是哲學家試圖解答的眾多問題之一,由柏拉圖開始提 出的模仿論,直到十八世紀以後興起的表現論,乃至當代的建位論,都是同一個問題的不 同答案,關於這個問題的答案還有很多。究竟那個才是正確的答案(或者比較合理的答案) 呢?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似乎首先要弄清楚究竟我們是憑甚麼標準去判斷那個答案才是 正確呢? 對於傳統的哲學家來說,這個判斷的標準是十分明確的,那就是「本質」,正確的定 義就是要說出藝術品的本質,可是本質又是甚麼意思呢?用比較專門的術語來講,那就是 藝術品的充分和必要條件,用日常語言來講,那就是藝術品的共有和獨有性質。所謂共有 性質是指所有藝術品都具有的性質,而獨有性質則不但是所有藝術品都具有,並且是只有 藝術品才具有的性質,其他事物是沒有這種性質的。 好了,現在我們已經有了判斷的標準,那就是共有和獨有性質, 我們可以用這個標準去衡量現有的藝術品定義,看看是否合格 ?先講模仿論──藝術是模仿現實,不錯,很多藝術品的確具有模仿現實這種性質,可是 抽象繪畫和非標題音樂卻沒有這種性質,換言之,模仿現實並不是藝術品的共有性質,連 共有性質也不是,當然也不會是獨有性質。又例如表現論──藝術是表現情感,很多概念 藝術強調的就是排斥情感,不少建築物都不是用來表現情感,表現情感顯然不是藝術品的 共有性質。那麼,表達美感又如何呢?難道藝術不是追求美嗎?可是,君不見千奇百怪的 現代藝術,何來有美感可言呢? 很明顯,在共有和獨有性質這個判斷的標準下,似乎沒有任何一個藝術品的定義是合 格的。當然,這並不表示以上的藝術品定義一無是處,模仿現實、表現情感和表達美感都 是很多藝術作品的重要性質,這些定義都是有助於我們去了解藝術品的甚麼,縱使它們沒 有說出藝術品的本質。 尋找了這麼多年,有人開始懷疑究竟藝術有沒有本質? 如果藝術是沒有本質的話,要給藝術品下定義根本是絕不可能,因為定義就是要講出本質。 我們嘗試認真地想一想,藝術品所指涉的範圍何其大,舉凡繪畫、音樂、雕塑、舞蹈、建築、文學,乃至千奇百怪的前衛藝術,都可被稱為藝術作品,在這些千差萬別的藝術品當中,果真有所謂共有和獨有的性質嗎? 大家可能會問:「如果藝術是沒有本質的話,為甚麼我們可以將繪畫、雕塑、音樂等 等的不同事物都叫做藝術呢?」哲學家Weitz所提出的開放概念或許會提供答案。Weitz認 為藝術是一開放的概念,所謂開放概念的意思是指這個概念的意含是隨著歷史的發展而轉 變,並沒有固定的,不變的意含存在。舉個例,古希臘時候藝術這個概念是側重於技術之 意,所以無論是繪畫、造船或造衣服都可被稱為藝術,但是由於作詩要講求靈感,就成為 藝術之外的事物,直到文藝復興的時候,造船和造衣服等目前我們稱為手工藝的東西已被 排斥出藝術這個概念之外,詩卻加入了藝術的範圍。為甚麼會有這種改變,就正因為藝術 這個概念加入了的意念,拋掉了某些舊有的性質。 隨著歷史的發展,直到今天,藝術這個概念已經累積了極其複雜的意含,雖然並不存 在本質,但在這些千差萬別的藝術品中,卻存在著家族相似的性質(家族相似是哲學家維 根斯坦提出的概念),我們是憑著家族相似性去稱它們為藝術,並不是依靠本質。我想我 們有必要對「家族相似」這個概念作出釐清,因為這個概念是關鍵的所在,舉個例:假如 現在有甲乙丙丁四種遊戲,其中甲有A、B和C三種性質,乙有B、C和D三種性質,丙有C、D 和A三種性質,丁則有D、A和B三種性質。雖然甲乙丙丁四者之間並不存在一種共有的性質 ,但是任何一者都與其他三者有某些相同的性質,這就是家族相似性。甲乙丙丁就是被家 族相似性連結起來,使得我們可用同一個概念「遊戲」稱之。 如果「家族相似性」真的存在於藝術品當中,那麼,傳統的藝術定義,諸如:模仿現 實、表現情感和表達美感等等正道出這些相似性,我們可以透過這些相似性去了解甚麼是 藝術品,並不需要抱一個藝術本質的想法。 可是堅持藝術品有本質的人總可以把其他並不符合其定義的作品說成不是藝術。為甚麼會 出現這種現象呢?我以為最主要的原因是藝術品不單是一個分類意義下的概念,它同樣是 具有評價意義的概念。讓我舉例來說明清楚,「馬」是一個分類的概念,我們可以給「馬 」下定義,將「馬」和「非馬」的東西區分出來,知道了甚麼是馬之後,我可以提出一套 評價準則,如跑得快,來評斷甚麼是好馬。可是藝術品這個概念是含有評斷甚麼意義在內 ,因為沒有欣賞價值的東西我們通常不會稱之為藝術。這樣看來,不同藝術定義之間的爭 論,其實可以看成是價值上的爭持。因為這些傳統的藝術定義根本就預設了某套評價的準 則在內,例如模仿論,模仿得越似現實的作品就越好。 哲學家Dickie的建位論之所以失敗是由於他企圖將藝術品的評價意義強行排斥出去,而就 分類意義上下定義,結果他給藝術品下的定義就是「給藝術世界(包括藝術館、大學藝術 系、畫廊和藝術史家等等)授予欣賞候選資格的人造物」。簡單來說,藝術權威說甚麼是 藝術品則甚麼就成為藝術品。這個定義不但權威主義的味道極濃,並且內容空洞,因為並 無對藝術品的性質作出肯定。 「藝術品是甚麼?」本來是一個定義的問題,但分析的結果是,它必須涉及價值的訴求。 藝術品的定義問題和評價問題根本是不可分的。要對「藝術品是甚麼?」有更深入的了解 ,我們勢必要深入探討藝術作為一種價值的追求,究竟是怎樣的一回事。要討論這個問題 ,也許要另文再論了。  Copyright (c) Hong Kong Society of Humanistic Philosoph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