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文哲學會網頁 http://www.arts.cuhk.edu.hk/~hkshp 海闊天空--三個跨越鴻溝的應用原則 岑朗天 上次我開了一張期票,說要講述道德原則與具體道德取向之間的鴻溝。例子是:原則上 ,我們不應說謊,但落實到具體道德抉擇,我們有時可以說謊,甚至有義務去說謊。 我們常聽人說:原則是死的,人是活的。相對抽象的原則落實到具體情況,每每要被特 殊的考慮修改或重新詮釋。強勢義務論的辯護者強調義務的責成性是絕對的,不容許有例外 ,但這種絕對責成性是在原則的層面講,具體道德取向是原則的運用,對特定義務的違反 ,未必一定招來譴責。 我們也舉過一個例子說明辯護者如何自圓其說。例如:為救人而說謊話,原則上我們絕 對不可說謊,但為了救人,救人的義務甚至大於不准說謊的命令,於是為了盡救人之責任, 我們不惜說謊,說了謊也沒有受到譴責。無論說謊和救人都是有絕對責成性的義務,但在具 體情況的應用上,由於有具體的比較、取捨,所以就一特定義務來說,好像喪失了絕對的責 成性,但其實就理性而言,我們對之還是責無旁貸的。 由於牽涉比較取捨,這又引入一個我們討論過的問題:評估(估價)是否有時比義務更基 本?但為了不讓我們的討論岔開,我建議在這裡暫且撇開價值論和義務論的取捨,仍然回到 原則與具體情況之間的分野上。 問題是:如果道德行為是把道德原則應用到具體情況的表現,而原則是絕對責成和普遍 有效的,具體情況則是紛紜特殊和容許迥異的,我們如何保障這兩個如此迥然不同的領域可 以聯結得上?也就是問:如果道德原則真是絕對的,我們其實是如何應用它們的?絕對和普 遍的東西,「落實」到相對和特殊的具體情況,我們還可說它們是絕對而普遍嗎? 用回上面的例子:普遍有效的絕對責任是:不准說謊!現在A說謊了,你卻說A沒有問題 ,沒有損害那義務的絕對性和普遍有效性,那我何不乾脆說:道德是非的判斷是完全視乎具 體況而定的?具體而言,責任看起來相對,也事實上是相對。不具體實行的責任只是空想的 、抽象的概念,當然可以被設定為普遍有效,但那是完全不可行的,沒有實踐意義的,我們 毋須在具體而真實的行為層面架床疊屋,立一抽象的原則層為「絕對責成性」留下位置。你 如何反駁我呢? 我想指出:這種原則層與行動層嚴加區分,是強勢義務論辯護者和抨擊者都共有的思維 模式。前者區分是要為絕對責成性留位置,後者則是要取消此不合理的設置,認為不必有此 區分,此區分無非已前設了被區分的兩者的確不同,與其分開不如取消其中一方。這種共有 的二分趨向上期我名之為「超越的鴻溝」,也便是拍拉圖以來把世界/領域分為本體與現象 兩層的西方慣例。將世界或知行領域區分為本體與現象,含有以前者為基礎,為真實,為原 則,為原型,後者為派生,為虛幻,為表相的意味。普遍有效而又絕對,是本體的特性;紛 紜散殊,莫衷一是,是現象的特性,這種二分頭腦,很容易將原則歸屬於本體,把具體行為 歸屬於現象。 本體與現象,有一種超越(如果不流於超絕)的分辨關係。是本體即不是現象,是現象即 不是本體,本體乃超過/出現象而又成為現象的基礎,故名超越。 面對這種超越的鴻溝,一般現代人都會對本體界產生質疑,因為現象就其字義而言,正 是現於認知機能之前的表象,我們掌握的只是現象。柏拉圖以降,不少西方哲學家不相信感 官經驗所得,反而祈求一個超越經驗世界的本體界,但由於這本體界超出/過現象,我們憑 甚麼肯定它為有呢?這問題古人似乎認為不大,總之信心、直覺、理性、靈性……種種名目 ,彷彿人總有能力達此目的,現代人不再像古人那樣樂觀,懷疑也從柏拉圖和笛卡兒的懷疑 現象轉向懷疑本體。 由確認超越的本體界實有到否認它為實有,因而產生了現代哲學的所謂「怪異論據」 (Arguement of queerness)。「怪異論據」認為,如果真有所謂本體界,則本體界的存在物 一定有有別於我們熟悉的經驗物。例如柏拉圖的所謂理型,馬有馬的理型,杯有杯的理型, 但我們如何想像這樣一種理型呢?答案一定是不可想像。如此有違一般經驗又不可想像的存 在物,肯定它又有甚麼意義呢?它的實在性又如何被我們接納? 我們相信一本體界,是要為經驗物的實在性、客觀性、絕對性和普遍性找一堅實的基礎 ,但偏偏它的絕對、普遍、客觀、實在性通通都是不可想像的,是要從經驗物的相對、特殊 、主觀、虛幻性的反面說上去的,豈不怪哉?與其如此,何不就經驗的當下呈現肯定其實在 性,而偏要架床疊屋? 要反駁這種取消本體世界的方法很多,這裡只打算就道德哲學的範圍略說。 道德的本體世界(原則層次)與現象世界(行為/處境)相對,只是在二分思維下的理論假立。 其實,在實踐的過程中,原則與行為是一而二,二而一的,沒有不通過行為表現的道德原則 ,也沒有不通過原則保證其道德意義的道德行為。如果我們肯定當下呈現的行為現象,則我 們即同時確定行為所據之原則之實在性,原則不是另在一抽空的世界彰顯一虛無飄渺的實在 性,而是不離於行為而為行為確保其實在性。同樣,行為本身雖是散殊的,但它即可因所據 之原則而有其普遍有效性。J.L. Mackie在《Ethics -Inventing Right and Wrong》 (London 1977)一書,便以三個程序,協助我們理解道德行為的普遍有效性: (一)特定道德行為的是非對錯之所以是普遍有效的,無非因為在「類似的相干情況」 (similar relevant situation)下,其他有理性的人也有相同的義務,能盡即對,違反則非 。例如,我們不應有意騙取別人的金錢,這是一般的情況下對任何人都有效的。例外是因為 那已非類似的相干情況。原則其實就是限制我們在類似的相干情況,不容例外地去據之行事 。如此,原則是絕對的,行為之對錯也是絕對的。 (二)將心比己,設身處地,推己及人:如果你認為別人某個行為在道德上是不對的,那麼你 嘗試將自己設想為他/她的處境,再重新考慮,如果也行出同樣是不對的結論,則可初步確 定特定行為和它所據之原則是普遍有效的。同樣,如果你認為自己應該做一件事,那麼換作 是A,又如何?再換作是B,又如何?如果都應該做,則它可算越接近普遍有效了。普遍有 效是一實踐上確立的認定,而非抽象地、思辨地肯定的斷言。 (三)對別人作出義務要求時考慮對方的身份、背景、難處、想法和情緒狀況等,如果他/她 沒有重大理由逃避這個責任,則該義務對他/她有效的確定性便增加。同樣,道德原則和道 德行為的普遍有效性在這裡是經實踐檢證和加強的。  Copyright (c) Hong Kong Society of Humanistic Philosoph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