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文哲學會網頁 http://www.arts.cuhk.edu.hk/~hkshp 義務云乎哉? 張萬鴻 假如你乘搭的遠洋客輪沉沒了,你在茫茫大海中游了不知多久,在筋疲力竭時才抓到一 小片木板,讓你勉強地喘息一下,飄流間你發現有另一個乘客,看來已支持不住了。然而木 板實在太小了,兩人一起用即是沒有用,但沒有了它讓你擱一擱,你的精力恐怕不足以支撐 至 拯救隊的來臨,與其是兩人同時力竭而溺斃,不若將木板交予其中一人使用,而你是先使用 這片木板的,故此,你會不會放棄使用的權利,把這個求生的機會讓給後來者?(假若你是 男性,後者是女性,會不會影響你的選擇?又假若你是成人,後者是小童,又會不會影響你 的選擇?) 一場山火,使一個遠足活動變成悲劇。吾不欲參與一些假惺惺的所謂檢討、學習,而將 難挑的擔子放在別人的肩頭上[1]。吾只欲作一次反省,看倘若是你我在現場中,應怎樣做 ,及會怎樣做。 回到文首的假設情況:若二人中只得一個生存機會,而選擇權在你手,你會不會放棄自 己的求生機會,讓給別人?若然,算不算是自殺?若不然,算不算是不道德?要不要接受懲 處 (包括法律上、輿論上或良心上等等)?若從應不應的立場出發,捨身救人是應該的嗎? 根據康德對道德行為的分析,他認為一個不為私利、只純粹為履行義務而作的行為,方 是一個道德行為。而所謂義務,即是義不容辭,定必要做的意思。吾人有應不應該之意識, 乃係自義務而來。若係義務所要求去作的,即是應該去作,不應不作;若義務要求不去作的 ,即是不應該作的(或說是有拒絕去作的義務)。由是,吾人可有對與錯之道德判斷。跟著康 德又將義務分成兩類,即完全義務與不完全義務,而每類又分為對自己的義務及對他人的義 務兩種。他舉了四個例以明之,分別是不自殺(保命)、不說謊(守諾)、不懶惰(展能)及不自 私(助人)的義務。此四種義務對人皆有完全之責成性,即義之所在,不能不為。然而完全義 務與不完全義務之區分,康德謂前二者乃剛性(不可移易)的義務;後二者乃較鬆弛(值得讚 賞)的義務,所謂較鬆弛,乃係對舉前二者而言。因前二者乃道德之基本要求,做了乃理所 當然,違逆則屬不道德,後二者乃道德之進一步的要求,違逆則仍可容許,做了則可被讚賞 。前後二者相比較雖同具責成性,但前者較強勢,後者較弱勢,或謂前者乃剛性,後者乃 柔性。審諸吾人一般之道德意識亦知不履行契約的條文可被合約的另一方追討,不作施捨則 不能被乞丐追討。因前者有與之相對應的權利而後者沒有故也。統而言之,前者可屬於不 傷害原則,不論對己對人,吾人均不可使無辜受害,不論是生命抑或其他方面;後者可屬 於慈惠原則,不論對己對人,吾人均有助成其實現價值之義務。在檢討吾人於某特定環境應 如何行動時,吾人可審諸此等義務,看其中有否可資應用的地方。 近日常談論到,假如自己身處險地,究竟應各自逃命,抑或像周王兩位老師一樣,捨身 救學生?當中的難處,就在於這不是一個道德的義務,而係兩個義務發生衝突的情況。 一方面,吾人有保存性命的完全義務,另方面,吾人有助人脫險的不完全義務,二者相 衝突時,應犧牲那一個呢?試看以下一例:有許多病人性命危在旦夕,只因其體內某個器官 衰竭,若能殺一健康人而將其身上各器官移殖在病人身上,救活許多人,豈不美事?但我想 大概沒有一人會認同這個做法。如是,當剛性的完全義務與柔性的不完全義務發生衝突時, 前者因較後者為基本,有更強的責成性,故須放棄後者而遵守前者。即是如果周王二老師在 熊熊烈焰中為保一己性命無可奈何地選擇不幫助學生,並不是不道德的做法。 或有人說,救生員見人遇溺而不救,醫生見人有病而不醫,乃係不道德的(甚至有法律 上的責任)。蓋因救生員之於遇溺者、醫生之於病人,有一承諾關係故也。是以,老師見學 生遇險而不施以援手,乃係違背了老師應看顧學生的諾言之完全義務。而上文所提及的道德 衝突,實應是保命與守諾兩個完全義務間的衝突。誠然。蓋義務衝突可以三種形式出現,即 完全義務與不完全義務、完全義務與完全義務、不完全義務與不完全義務。第一種較易處理 ,正如上文所舉例,完全義務為更根本,故在出現衝突時應選擇遵從完全義務。但若是後兩 者,彼此同質時,所可考慮的唯有是看那一種義務有更高的責成性。試看以下一例:有消防 員衝入火場救人不成,幾經艱辛才能全身而退,卻被隊長責罰,因守則明言倘自身有不能退 走的危險時,是不能進入火場救人的。蓋消防員本身的性命亦是同樣地不可更易。故不能成 為救一命而犧牲另一命的義務,即不能有為守諾不犧牲性命的義務。消防員雖有拯救人命的 承諾,但不能置一己之性命於不顧。故此,保命與承諾兩個 對己與對人的完全義務有衝突時,選擇不傷害自己是較遵守諾言(而使別人不受到傷害)有更 高的責成性。更何況周王二老師未受滅火訓練,在熊熊烈焰中選擇保存自己的性命而不能滿 足遵守看顧學生的承諾,並不是不道德的做法。 但周王二老師的選擇清楚的擺在我們面前,是二人皆為盡力救助學生脫離火海而犧牲了 ,這畢竟是一個令人悲痛的事實,然以二人之選擇驗諸上述種種義務,我們會生起一個疑問 ,即:他們是否自殺?是否違背了保命之對己的完全義務?是否不道德?我們試看以下一例 ,有一人曾被狂犬所咬,他深知此無可能治愈,為免使將來有無辜的人遭自己所傷害,在他 感到尚能理智地控制自己時,他選擇了自我結束生命,即以違反對己的完全義務來履行對人 的完全義務。嚴格地說,這是自殺,但這是一種利他性的自殺,是一個超義務的行為。蓋無 一個義務可責成任何一人為他人犧牲,除非這個人肯主動地捨棄。是以我們可以說這種行為 是超乎義務之上,我們不是義不容辭地要為別人犧牲的。若有人不做這些行為,不單只不能 被責備,甚至連責備的想法也不應有。若有人做了這些行為,不單只可以 被讚賞,而且應該受到任何人的尊敬,蓋「人為別人捨命,沒有比這更偉大」故也。周 王 二老師(或不知名而曾協助救人的學生)所做的,已是滿足了幫助人的義務,且是完全地履行 了照顧學生的承諾,更做到捨己救人的至高境界。蓋其已突破人被肉體生命所轄制這一事實 ,由主動的捨棄性命去成就比生命更高的價值,獲得世人的敬重,是理所當然的。 然而,為何周王 二老師肯作出這樣的犧牲?可以想像的是,周王二老師一定不可能在危急關頭詳細的如上文 般分析一番才如此做[2],而是在一念之間決定盡自己最後一分力去幫助學生。一個人平時 在深 思熟慮之後,可以作出種種表裡不一的行為(是以一個行為是否道德,不能從表面判定,只 能考查其動機是否出於義務而判斷),但在危急、刻不容緩的時刻,一個人的真實內涵便會 浮 現出來。在一個完全不確定並且危急的環境中,個人的道德直覺便成為唯一的指導。由是, 吾人可知周王二老師心中是常惦記著學生,在此危難時刻便能表現出來。《正氣歌》謂「 時窮節乃見,一一垂丹青」實為周王二老師浩然正氣和偉大的道德人格之最佳描述。 後記:本文為簡化討論,故略去了道德衝突(義務衝突)在實際環境中之不可消解性,然此不 影響對周王二老師底崇高品格之評價。 註 釋 [1]有些人竟謂領隊的老師所受的訓練不足夠,故應在現有的課程中加入所謂應變訓練、野 外逃生知識等等,不知所謂,莫為此甚。老師的職責乃係授業、傳道、解惑,不是萬能博士 。肯在課堂時間以外帶隊的老師已是在滿足了老師的基本要求(備課、授課、批改)以外,額 外付出時間及愛心。問題的癥結是:為何推行了普及教育十多年,中學教育的內涵已是今非 昔比,教署何以還以為單用chalk and talk便可教下一代,現今的孩子不甘雌伏在課室內, 教署做過甚麼來讓他們同樣有所學?老師肯冒險地用新的方法來讓學生們增加自信心及成功 感,教署又有那個部門來了解協助?以為加重教師的職前訓練便會培育出有愛心的教師,不 啻是癡人說夢,迷信課程萬能! [2]竟有人謂周王二人的行為只是經過計算下的一種投資行為,蓋若人皆只發揮其自私的天 性,則 互惠互利情況便不可能達致云云。這簡直是一種污蔑。蓋若依自私的方法去做,根本沒有一 種投資是會連性命也賠上的,因為所獲取的回報自己無從收取,自相矛盾不在話下,自暴其 醜則是這種污蔑行為的合理回報。  Copyright (c) Hong Kong Society of Humanistic Philosoph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