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文哲學會網頁 http://www.arts.cuhk.edu.hk/~hkshp 讀思小記--自由與不自由 思微 前兩期說過自由主義者與新儒家的論爭,現在再看看自由主義者到底主張甚麼,尤其是 當代的西方自由主義,所以現在先討論一下西方自由主義者的主張。 現代社會很明顯是以自由主義思想為主流,尤其是以市場經濟為主導的社會,更加肯定 自由主義的方向。有關自由的討論已有很多,其中對「自由」意義的理解則以柏林(Isaiah Berlin)的區分最具爭論性。如要了解市場經濟所倡導的自由背後的理據,則少不免要 了解一下柏林的這個區分。現在作簡介如下。 柏林在他的著作《自由四論》(《Four Essays on Liberty》, Oxford: Oxford U.P., 1969)中一篇文章<兩種自由概念>中把「自由」分為「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兩種意義 ,這兩種意義的自由成為現代爭論最多的解釋之一。在未討論「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 之前,首先要說明一下,柏林所謂的自由是政治自由,而不是形上學或倫理學中所講的意志 自由或德性自由。[案:意志自由與政治自由其實也有關係,將來再作討論。而形上自由還 牽涉到決定論的挑戰,這裡不贅,有關討論可參考「人文叢書1」岑朗天著《老子哲學:實 踐形上學之建立(初稿)》第三章「自由與決定論」一節] 要了解自由的意思可以用「不自由」的方向考慮便容易明白。所謂「積極自由」和「消 極自由」主要針對兩種不自由的典型,就是奴隸和囚犯。奴隸是自己不能主宰自己的人,而 坐牢的人則是被客觀環境所限制的人。因此「積極自由」所指的其實是自己可以主宰自己, 自己作自己的主人的自由;而「消極自由」是指不受束縛或限制的自由。柏林是提倡消極自 由的,他認為人應盡可能把限制的程度減到最低,這時人才可以享有高度的自由。但個人的 消極自由不是無限制的,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不能傷害別人、 2.別人也要有同等的自由。 不可因為個人享有自由的同時損害他人的自由。對於怎樣才算是束縛或限制呢?柏林作出了 一個很惹人爭論的界定,就是「人為的干涉」。所謂「人為的干涉」包括: 1.別人對身體的干涉、 2.國家或法律的限制、 3.社會輿論的壓力。 在這個界定底下,並不包括自然的限制,例如:人不能徒手在天空飛行,也不包括經濟的限 制,例如:人因窮困而不能買到麵包。經濟條件不屬於人為的限制,柏林把經濟因素說成是 自由的條件,而不是自由的成素,即是要有經濟因素才可以得到自由,但這些因素並非自由 。這個區分被人批評,認為會使自由變得毫無價值。沒有自由的條件而言自由是沒有意義的 ,因此沒有自由的條件其實就等如沒有自由。另外,經濟也不屬於自然的限制,而是人為制 度,是人為的干涉,這是十分明顯的,因此這方面常被人所批評。 柏林在贊成消極自由之餘,也非常反對積極自由,認為積極自由帶有很大的危險性。積 極自由的界定也是常被人爭論的,積極自由是指人對自己的行為有自主權,有主宰自己的自 由。這個解釋看似很合理,為何柏林要反對提倡積極自由呢?因為他認為積極自由會來壞後 果,就是不自由。這種由自由變成不自由的演變是不是經過一個嚴格的邏輯推理過程呢 ?下面會對這種演變作一簡單的討論。但在未討論這個邏輯推理以前,我們可以看到在具體 實踐時,或參考以往歷史時,的確很容易發現有這種從自由到不自由的演變,也就是所謂「 自由的墮陷」。最明顯的例子是馬克思主義,本來主張自由解放,但最後所有馬克思主義國 家都變成不自由的國家(這種演變的原因將來再作討論)。 柏林把自由區分為「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他個人提倡消極自由而反對 提倡積極自由,因為他說提倡積極自由會使自由演變成為不自由,現在看看他怎樣說這演變 ,事實上又是不是真的會這樣演變呢? 柏林說明由自由到不自由的演變可經由兩種型態出現,即「真假二我型」和「禁欲主義 型」。所謂「真假二我型」是指把自我分為真我與假我,人同時會有兩種我在影響我們的行 為。所謂「真我」又可稱為神性的我或理性的我,「假我」又可稱為動物性的我,在假我的 驅使下,人可能會做出一些看似自發的行為,但這些行為並不被視為自由的行為,因為這個 只是「假我」。人因為被這個假我控制著而不得自由,只有由真我作主宰時才可算是真正的 自由。以上解釋還未算是不自由,但經過以下一個轉折,便會變成不自由。因為人被假我控 制著而不得釋放,所以很多時是無能為力去改變這個現狀,只有「別人」在這時幫一把,告 訴我、幫我,甚至強制我依照真我去做,才可使我得到自由。因而有所謂「洗腦」的形式出 現。很多時變成「大我」才是真我,「小我」是假我,所以要「犧牲小我,完成大我」,因 此,有集體強迫個人的傾向,會形成一種不自由的情況。 這個真假二我的區分有時會變成理性與非理性的區分,理性的指導才是真正自由的表現 ,所以要教育別人如何以理性方式思考,而把非理性因素排除,由此而形成不自由的強制方 式。這種方式很多時是理性主義的學者所提倡,尤其是形而上學的學者,都很容易使自由演 變成不自由。 至於另一種演變的方式,就是禁欲主義。禁欲主義者要求人要自由,但因發覺現實人生 總是不自由,因為人有太多欲望,欲望卻總是受制於外在環境,使人因為得不到而受挫折。 人在不斷追求欲望時,其實是不自由的,受制於欲望,使人不斷追求滿足而得不到滿足。因 此,如果我們要成為一個自由人,便只有放棄這些欲望,這樣才不被欲望控制,才可以成為 一個自主的人,才是一個自由人。但是很明顯,在實踐時,這種追求自由的方式就正是表現 成為一種不自由的方式,這樣不准,那樣不准,把放棄欲望這種主觀實踐變成一種宗教式的 規條,以此規條來限制人的行為,使人變成不自由的苦行僧,這種自由的演變也很成問題。 有學者對柏林這種對自由的區分提出批評: 1.沒有把經濟因素計算在人為干涉之內; 2.自由與自由的條件的區分無意義; 3.積極自由不一定會演變成不自由。 1.與2.兩點在上文已有談及,再補充說的是經濟其實是現代社會對人限制最大的因素,把它 刻意的漏去是很難令人信服的。在任何一種經濟制度之下都必定有貧富之分,而貧者沒有自 由的條件,則貧者已有的消極自由也是十分有限,更不用說積極自由,這種經濟不平等的自 由,到有多大意義呢?當然,柏林這樣說可能是因為想保住自由經濟,因而容忍了經濟上的 不平等(平等與自由的衝突已成為一個現代社會最明顯的問題)。 另一方面,積極自由真的會演變成為不自由嗎?很明顯,積極自由的本來意思──人要 主宰自己──與上述各種結果都沒有嚴格的理論關係,但實踐上如何避免呢?對於真假二我 型的演變最重要關鍵是每個人要「自我」主宰,不要被「別人」所干涉,無論這種「干涉」 多麼理性、神性,也應經過自己思量、消化、接受,由自己選擇了才決定,那樣才算是自由 ,沒有不自由了。至於禁欲主義的方式則牽涉其他問題,例如:人是不是只有無窮無盡的、 令人墮落的欲望呢?人追求真、善、美算不算欲望呢?禁欲是不是一個很有效的方法呢? 當然,有關自由的討論已有很多很多,不能一一加以討論,但最少還有一個重要概念還 沒有涉及,就是「權利」,以後再加以討論。另外,從中國儒家道統的角度看西方的自由主 義理論,又會有甚麼評價呢? 對柏林的兩種自由意義及其演變作了簡單的介紹,現在嘗試以中國儒家的標準來 看這個區分。依柏林的區分,很明顯儒家是趨向提倡積極自由,儒家學說的主旨在於要使人 成為一個道德的存在,即所謂使人成為一個真正的人,一個真正的人是一個依照道德心行事 的人。儒家的理想便是要使一個人能夠只是依從道德心而行,而不會依從人的動物性而行, 也不會依從權威,也不會只是聽人指使。人只有在依從道德心而行時才是一個真正的自由的 個體,才是一個能夠自我主宰,自我實現的人。這種自由就是所謂德性自由。原本柏林的「 積極自由」所指僅為政治自由,不牽涉德性自由,但如果依照這種原則來理解積極自由時, 又如有所謂德性自由的話,便一定是劃歸積極自由一方。儒家思想從來不會正面說明消極自 由,只會說明積極自由,因為儒家認為一個人最重要的事情是自我主宰,不為其他原因所疑 惑,所以自始便強調義利之辨,重道德而私利,只會強調我為親人、朋友等其他人作出的無 條件行為,而少言如何保持個人權利、如何免於他人干涉和侵犯等問題。而儒者的責任也是 在於指點、教育人民,使人民走上正確的德性自由之路,不再沉溺於非正確之路。由此觀之 ,儒家所言是較近於柏林之積極自由。 站在儒家立場,的確是要贊成積極自由的重要性,這是最重要一項。在理論上因為儒家 預設了人性本善,人皆有道德心,這個道德心是人所相同的、普遍的,那麼人人皆要實現此 心,當然是有集體理想主義的傾向。這種傾向的確容易變成對他人之人為干涉太多、縱容獨 裁者之出現。但由此可見柏林一開始論自由便說是預設了人會有壞的傾向,含有干涉別人行 為的傾向,因此便提倡消極自由以限制之。這是對人性論之不同預設。 其實對積極自由的重要性是要加以重視的,但也要避免其淪落於獨裁者手中。相信辦法 唯有是時常加以反省,緊記積極自由的本義,尊重他人的積極自由而不要隨便橫加干涉。 還有一點要加以解釋的是,傳統中國社會是不重視消極自由的,這和儒家的影響有關。 尤其是因為很多對儒家認識不真的人,打著儒家的旗號來強制他人的行為。因此形成了很強 的禮教傳統,這就是儒家的異化的問題。儒家本旨不是如此的,但異化後卻會出現不正常的 現象。異化的情況是:儒家重視人之道德人格,因此一般人民也重視道德人格,如果有人熟 讀《論語》,便以為自己是有很高的道德人格,可以幫助別人辨別是非,而人民也渴望有一 聖賢英雄來主持正義,因而容易變成崇拜偶像的現象。但這二者其實又有誰真的明白《論語 》說些甚麼呢?因此面對現實上的困局,強調有消極自由是有助防止歪風的增長,但在理論 上而言,儒家是偏向積極自由的。 依儒家的角度觀之,柏林所言之消極自由非真正的自由,或說不是自由終點,消極自由 可以保障積極自由之完成,而積極自由之完成方是自由之完全實踐,這時才可算是真正的自 由。當然這時的自由是根源於道德心(怵惕惻隱之仁)而有的自由,每個能由自己的道德根源 而主宰自己的人才是真正的自由人。在此自由問題上,牟宗三先生曾以「主觀自由」及「客 觀自由」來區分自由的概念(牟宗三著《道德的理想主義》p.149,台灣學生書局1980年4 月版)。牟先生所謂主觀自由是指人自覺地要求有種種權利與自由,而客觀自由是指法律的 設定之自由,即是主觀自由是由主體發出的自由,而客觀自由則是從超越一個個的主體以上 的自覺。這種區分與柏林之區分不同,此是根據自由的實現要求而分,一是主體自我要求, 故是主體自由,一是對外在客觀條件的要求,故是客觀自由。依此,則似與柏林之區分有相 近之處。消極自由相類於客觀自由,積極自由相類於主觀自由。牟先生認為主觀自由是最基 本的,但卻需要客觀自由的保障,故兩者需合一才能成就自由,缺一不可。關於牟先生的說 法及政治自由與德性自由的關係,以後再加以討論。  Copyright (c) Hong Kong Society of Humanistic Philosoph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