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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二00七年五月第一六一期

人文論壇

香港司法的公正、堆砌與道德審判

呂永基

  徐步高一案正式審結,死因庭罕有地將死者判決為「兇手」,實難以令人相信案件是一公正的審訊。

  律政署將三宗不同時期發生的案件,集中起來一次過審訊,目的或許是要盡快完結三宗案件,避免政府尤其是警方的尷尬。徐步高一案對政府庫房亦有影響。如果死因庭裁定徐步高有違反警察守則的行為,徐步高家人有可能不獲政府發放死亡恩恤金。從某種意義來說,徐步高被裁定有罪,對政府只有百利而無一害。而警察方面,或許為了提高破案率,或是減少警方積存但又未破案的數量,在搜集證據時,相盡辦法將所有證據串連起來,而不理會證據的真實性。事實上,裁判官在陪審團退庭商議前,提醒陪審團需要注意的事項,當中包括殺死巴籍護衛兇手的衣服,與徐步高的衣服是否相同。

  被喻為現實版《無間道》的案件,一直被傳媒廣泛報導,警方一直只發放亦真亦假的消息,令傳媒報導的內容帶有很大程度的猜想成份。直至審訊開始,警方的證供出奇地一致針對徐而來,就連徐所謂的最好朋友都指出徐的私人生活不檢點。縱使徐家人的辯方律師反對檢控官以徐的私生活混在案件中討論,但檢控官卻以徐大量花費作論點而被法官接納,進一步指控徐是案件的罪人。警方在徐家搜出一張紙條,上寫一些字句,每一句都是徐對世界的一種感受,人活著是為了什麼?此類哲學的問題,但在控方及傳媒的引導下,徐彷彿擁有與常人不同的看法,就像瘋子一樣。此張字條好像是認定徐就是殺人兇手,這不就是道德審判嗎?

  在此不是要討論徐是否有罪的問題,而是從這宗案件之中,看出一種社會問題──香港的司法制度是否公正?從徐的單一案件來看,我認為香港的司法制度是不公正的。第一,徐已身故,沒法親身辯解,亦沒有清楚事件的第三者作出公正的論述,何來公正可言?第二,三宗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不同,動機亦不盡相同,單以死物的一支槍作為三宗案件的共同點,來牽扯在一起,難以說服我相信這是一個公平的審訊。第三,證據的搜集純是由警方單一處理,而尖沙咀槍擊案涉及的是警務人員的互相射殺,只有一名警察生還。當中有沒有其他不為人知的真相?只有局中人才知道。而事實上,控方所提的一切證供,巧合地一致對徐作出極不利的指控,人為的成份多於事實的真相,審訊的進行就是要審理這些人為所堆砌出來的所謂證據,這樣是公正的司法嗎?

  審訊與《異鄉人》的故事內容有相呼應之處,故事深刻展示了社會道德的枷鎖太強,甚至超越了人類的理性,無形中變成極度傷害人的工具。主人翁感覺到審訊的進行是「律師代替我來抹掉我的存在」。「我」已經完全被取代;「我」的權利與生死都控制在律師的手裡;「我」不能講出內心真正的感受,因為這些感受並不為社會所接受;「我」過去的行為,可以成為現在審訊的證據,縱使這些行為與這個案子無關;「我」的死刑不是由殺人所引致,而是由法官、檢控官、陪審團及傳媒所引起的社會討論所引致。縱使這樣,主人翁到最後仍然抱持安適的心態面對自己。

  徐的一張字條、私人的生活模式、個人的價值觀等等,都要成為審訊的主軸。而案件的真相、內裡所涉及的問題、死者家人的感受等等,卻被拋到一邊。司法的制度應該是尋求事實的真相、案件的動機,以及作出公正的裁決,但從是次的審訊中,看不到香港的司法制度有何公平、公正可言,或許是司法制度的基礎出現問題。警方搜集證據時所抱持的心態是什麼?律政署作出檢控時有否對證據作全面的審視?這一切都完全影響一件案件的公正。

  死因庭的審訊目的是為求公平對待死者的家屬,這是無爭議的。但如果審訊的目的是為了達到破案、不用補發公積金,那麼這樣的審訊只會是不義的審訊。審訊的同時,我們是否可以考慮一下已死的徐步高的尊嚴,及其家人尋求合理真相的期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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