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文哲學會網頁 http://hksh.site

《人文》二OO七年四月第一六O期

基督徒抵打?

張萬鴻(新亞研究所哲學組碩士)

  有人說:「他想信耶穌,但聽到耶穌叫他連左臉也轉過來,讓打他右臉的人再打一次,就感到難過。心想:難道要給搶過我的搶匪再搶一次?若當基督徒要白痴如斯,不當也罷。」

  當然有「基督徒」會教他:「耶穌說的是當有人打了你的右臉後,才將左臉轉過來,由他打。即是被人打了右臉才任別人再打左臉,若他絕無機會打你的右臉,難為的情況便不會發生了。(註1)」於是基督徒比普通人更懂得自保,更像刺蝟。

  當然,另有基督徒對他說:「耶穌講登山寶訓的重點在愛人,愛既是恆久忍耐,一點點的羞辱或蝕底算不了甚麼。為了使人覺得基督徒對人有愛,忍他一下又何妨?說不定在不可知的將來,他良心發現,自覺逼迫了一個好人,從而反照出自己的不是,便有機會相信神。那時便可知今日的忍耐是有價值的。」於是有人寫了一本書,叫《基督徒最愛姑息養奸》。

  前者是法利賽人的走法律隙式信仰觀,自圓其說且自得其樂。後者則是好好先生的鄉願式信仰觀,吸引了一個人,卻嚇怕了一千人。

  這困惑源自耶穌教導我們不要與惡人作對後,舉了三個例子去闡明,卻反而生了無盡的爭議。這三個例子是:(1)被人打了右臉,連左臉也要轉過來由他打,(2)被人告上法庭,要取內衣,連外衣也給他,(3)被逼走一里路,主動多走一里。要澄清耶穌的意思並不容易,因為太多註釋書教我們要在行動上仿傚耶穌的舉例(如:任打左臉),甚或以此為命名(如:走第二里路=好行為)。且以為於人看來甚難的行為,正就是神的標準,而且神的標準不會因人的不濟而修訂。所以基督徒勉力為之是必然的。

  吾不以為然。重要的是,若耶穌以為我們應該在行為上任惡人肆虐,則絕不會在群眾拿石頭打祂時,躲藏逃避(約八:50)。再者,任憑惡人肆虐而不加攔阻是否有益於他?若基督徒說要愛人,必要行出對人(不論好人惡人)有益之事,吾人很難想像姑息惡人逞凶乃係於其有益(註2)。反之,正是神的懲罰方式之一。所以,行動上必要遵行耶穌的舉例,在實際上是行不通的,起碼是有違常理的(極端例子:強姦惡行)(註3)。

  那麼,耶穌的意思究竟是甚麼?

  我們試看《論語•憲問》:

  弟子問:以德報怨,可以嗎?

  孔子說:若以德報怨,則怎樣報答別人對你的好行為?應該是以公正對待惡行(以直報怨),以好行為來報答好行為(以德報德)。(註4)

  驟眼看來,孔子的指導與耶穌的教訓相悖,因耶穌正是講以德報怨。實不然,其實二人皆不贊成冤冤相報,耶穌說不要與惡人作對,即勿以牙還牙,孔子說以直報怨,而不是以怨報怨。二人皆基於積蓄仇恨於己心非君子(或基督徒)所當為,故不為。意念先於行動,若我們能先端正自己的心,使不存惡念,則由之而引生的行動便不會有互相恨怨,冤冤相報的結果。而孔子所說的,正是在行動上指出當怎樣對別人的惡行作出反應:以德報怨,乃是姑息,是非不分;以直報怨,乃是使當事人受適當的制裁;以德報德,乃是人人所當為。而耶穌所講的,一直被誤以為是行動上的以德報怨(孔子所反對的),其實只是心態上的以德報怨(孔子不反對的),亦即是對別人的惡行不存怨念。一個基督徒,作為屬乎神的人,基本上應該是一個「不再為自己而活」的人,所以沒有個人的怨仇可言。若有人將惡行加諸我身,在未有行動上的反應之先,我們應搞妥自己的心態,了解到吾不能因他的惡行而被觸怒,反而應放下個人的考慮,為對方的益處而作出反應。在有了這樣的心理準備後,才開始考慮行動上的反應。若仍以為應轉過左臉來由他打,則為之;若以為應走第二里路,則走之(註5)。但假若未有如斯大方,或以為任其逞凶乃係姑息,則以直報怨亦可。不過,絕不可以為被人打第二次臉或走第二里路是誡命是訓條,不可不為。耶穌的舉例不過是用來打破當時的人對以牙還牙的誤解(註6),重申人與人之間可以有愛,可以有放下私人恩怨的反應,對得罪我們的人亦然。當然,這種愛不是不分是非的「博愛」。姑息的博愛不叫對方真正得益,可能只是一種自我表現,即非真愛。是故,耶穌接著說的有求必應與有借必貸,亦應按「為對方益處」的原則而施予,非是盲目地依從字面要求去做。就如耶穌對我們向祂有所祈求時所作出的反應一樣,雖然祂應許過奉祂的名求就必得著。

  所以不用為難了,趕快去當基督徒吧!

註釋:
註1:可以有不同版本:你可以說若被打的是右臂,左腿,右額等等,皆無須予人再打,效果則一。
註2:愛必有寬恕,因愛「不計算人的惡」。愛必不姑息,因愛「不喜歡不義」。
註3:吾人不是說「走第二里路」行不通,但若在整體理解上不能一致時,吾人應該反省耶穌是否在舉例上另有精意,非單按字面遵行。
註4:原文是:或曰:「以德報怨,何如?」子曰:「何以報德?以直報怨,以德報德。」
註5:若心態正確,如何反應則是個人考慮,其間千差萬別。如天時地利人和,走第二里又有何不可?
註6:當時人以為以牙還牙的教訓既出自《聖經》(出廿一),則私下復仇乃是理所當然。想不到這原則乃是為審判官量罪施刑,禁止私下不公道的復仇而設。

Copyright (c) Hong Kong Society of Humanistic Philosoph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