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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二OO七年四月第一六O期

簡介格賴斯的「義蘊」概念

韓曉華(香港公開大學教育碩士)

  格賴斯(H.P. Grice,又譯格拉斯或格萊斯,1913-1988)是日常語言學派的重要哲學家,他的主要研究在於語言哲學的意義理論,合作原則(包括會話的格準及對話的合作原則)及義蘊(implicatures,有譯作「蘊涵」、「涵義」或「含義」)的理論,格賴斯對於當代研究的語用學(pragmatics)有著建構上的貢獻,格賴斯畢業於牛津大學後於該校任教至1966年,1967年後格賴斯移居美國並於加洲大學柏克萊分校任教至1988年去世為止。

  格賴斯的「義蘊」概念主要見於<邏輯與對話>、<邏輯與會話的詳註>和<幾個關於義蘊的解釋模型>等文,所謂「義蘊」是一個語用學的概念,語用學主要研究的範疇是語言的使用方式或語言在具體的情境中的表意方式。「義蘊」與「說出」(say)是相對的。所謂「說出」是一個語義學的概念,意即一句話由詞語意義及句子結構所決定的那部分的語義內容,而相對的「義蘊」概念正是非由詞語意義及句子結構所決定的內容,我們可以簡單地說「義蘊」即是「言外之意」的意思。

  「義蘊」可分「約定的義蘊」(conventional implicatures)與「非約定的義蘊」(non-conventional implicatures)兩大類。

    「約定的義蘊」是指一個句子藉詞語或句子形式的約定用法而傳達的、在語義內容以外的、與真值無關的意義,如態度、預設等。以格賴斯的舉列來說,「當我得意地說出:『他是一個英國人,因此他是勇敢的。』(If I say(smugly), He is Englishman; he is, therefore, brave)」這句子在語義上表達了:因為「他是英國人」推論出「他是勇敢」,然而,這結論卻不是從嚴格意義上推論出來的含義(即與真假值沒有關係),這是一種以為「他是英國人」並認為「他是勇敢的」是相關聯的「態度」。這種語義內容以外的,又遵守了語義規則所作的含義,我們可以稱為「約定的義蘊」。我們再舉另外一個例子說明,「家明都可以成為班長?」這句子表述了「家明成為班長」的事實(有真假值可言)及懷疑(或不相信)「家明可以成為班長」的態度,更因為「都可以」的約定用法傳達了「在我的心目中,他的行事為人未能稱職於班長」的意思,這層意思(即是「預設」)即是「家明都可以成為班長?」的「約定的義蘊」。

    「非約定的義蘊」與格賴斯對於會話的「合作原則」有關。所謂「合作原則」是指交談時須符合交談者共許的目標或方向,而所說的話須符合當時的需要。從「合作原則」中,格賴斯仿傚康德(I. Kant)提出了四組格準(maxims):

    (一)數量(quantity):所說的話不會過多或過少。

    (二)質量(quality):所說的話是自己所相信的、有根據的話。

    (三)關係(relation):所說的話與當下的話題相干。

    (四)方式(manner):說話清晰、明確、簡要而且條理分明。

    以這四組格準來說,刻意違反這些格準而進行「言外之意」的正是「非約定的義蘊」中的「交談的義蘊」。至於刻意違反在「合作原則」之下,又不屬於以上四組的格準,如:美感的、道德的、社會的格準等而進行「言外之意」的則是「非約定的義蘊」中的「非交談的義蘊」

    「非約定的義蘊」可以區分出兩類:「交談的義蘊」(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有譯作「會話的義蘊」)與「非交談的義蘊」(non-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所謂「交談的義蘊」是指說者刻意違反四組格準的任何一組,但在會話的過程中,以「言外之意」仍然能達到交談的效果。舉例來說,香港銅鑼灣昨天進行了遊行,甲問乙:「你昨天有沒有參與遊行呢?」乙?回答:「我昨天全日在旺角遊逛。」乙的答覆與甲的問題並不相干,違反了「關係」的格準,不過,乙卻可以傳達了「我昨天沒有到過遊行的地點,即是無法或沒有參與遊行」的意思,這正是「交談的義蘊」。格賴斯在<邏輯與會話>一文中主要正是論述這一類的「義蘊」。所謂「非交談的義蘊」是指說話者刻意違反非以上四組的格準,如:美感的、道德的、社會的格準等而進行「言外之意」,如說話者刻意用了一些沒有禮貌的行為來回答「沒有禮貌有甚麼害處?」問題,在交談上說話者遵守了上述四組的格準,但實際上是其「言外之意」是「以態度來表明沒有禮貌的害處是惹人討厭」的意思,這正是「非交談的義蘊」

    在格賴斯提出「義蘊」概念後,有不少學者亦提出相關於「義蘊」概念的研究,這方面可以粗略可分成兩類:一,對於「合作原則」可行性或有效性的研究;二,對於「義蘊」概念與格賴斯的「說話者意思」(speaker-meaning)可能性的研究。對於「合作原則」的研究由不少語用學研究學者批評過,甚至又提出一些所謂「新格賴拉原則」的理論,如霍恩(L. Horn)提出了所謂「Q原則」和「R原則」來修訂格賴斯的四組格準;斯波伯(D. Sperber)和威爾遜(D. Wilson)更提出了新的、歸一的「關聯理論」。這一類的研究主要是從交談的格準,或甚至可以說「合作原則」的修補或以不同的方式說出「合作原則」而已。至於「說話者意思」的研究,以語言哲學的範疇來看,格賴斯提出的「義蘊」是為意義理論提出了另一個解決方案的,不過,史格達(S.Schiffer)在《Remnats of Meaning》已做了一個典範性的論述,並指出格賴斯的「說話者意思」是難以貫徹的。

    不過,我們認為格賴斯提出「義蘊」一概念仍有其價值的,「言意之辨」是我們中國哲學中魏晉時期的一個重要項目,與格賴斯「義蘊」概念比較之下,我們會發現格賴斯或其後的批評者與追隨者皆太著意於「交談的義蘊」,反而「非交談的義蘊」與中國哲學「言意之辨」的哲學論述較接近,亦較易比對於中國哲學許多典籍,如《老子》、《莊子》等,所用以表達的詭辭問題。岑溢成先生就試曾以此來詮釋《莊子.養生主》的「為善旡近名,為惡旡近刑,緣督以為經」的詭辭。以後,或許我們可以從魏晉時期的「言意之辨」的重要思想與格賴斯的「義蘊」概念比較。

  參考書目

H.P.Grice,<studies in the way of word>(Harvard,1989),<邏輯與會話>中譯本,見A.P.馬蒂尼奇主編《語言哲學》(商務印書館,1998)。

W. G. Lycan,《Philosophy of language》(Routledge,2000)。

岑溢成著<詭辭的語用學分析>,香港科技大學人文學部編《邏輯思想與語言哲學》(台灣學生書,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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