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文哲學會網頁 http://www.arts.cuhk.edu.hk/~hkshp 論實證論的歷史解釋理論(下) 劉桂標 (四)實證論解釋理論的批評 (1)對解釋理論本身性質的澄清 要全面地、客觀地評論實證論上述的理論,我們首先要弄清楚解釋理論(包括歷史 解釋理論)本身是甚麼一回事。 雖然,要解釋任何事情必須回答“為甚麼”(why)的問題,但是,解釋理論本身處 理的主要是“是甚麼(what)”的問題,而非“為甚麼(why)”的問題,所以,提出解釋 理論的人的主要工作,是指出“甚麼是真正的解釋”,而並不是“為甚麼要作出解釋”。所 以,它研究的主要是有關“解釋”的定義的問題,而並不是對“解釋”的論證的問題。關 於定義,我們只有“準確與否”的問題,而沒有“合理與否”的問題,所以,有些批評家批 評某套解釋理論沒有論證,或者論證不夠充分等,其實是混淆了上面我所說的區分而引致的 ,他們對解釋論證的批評是不相應的。 譬如說,唐納根就曾批評實證論對於其歷史解釋理論的論旨沒有提出充分的證明,這種 說法其實有欠公允。如果在上段我所作的分析不差,那麼,實證論對其論旨其實是不用提出 證明的。因為,此派的論旨其實就是對“解釋”作出此派所理解的定義,只要這個定義意思 清楚,而且能準確表示其所指涉事物的性質便可以,實在毋須對此定義作任何論證。而事實 上,提出此派解釋理論的主將韓普與波柏,亦沒有對實證論的論旨作出論證。 唐氏似乎不明白這層意思,所以,他不單批評實證論論旨無充分論證,而且自己對演繹 論旨及覆蓋法則二論旨(案:他沒有意識到筆者所言的第三個論旨,即我所謂的“經驗論旨 ”)作出論證。但觀乎其所謂“論證”,其實只是對這兩個論旨的意義進一步引申和發揮。 筆者承認,他的說法對了解兩個論旨的意義有一定的幫助,但對評價實證論的觀點卻無大貢 獻,甚至會令人對解釋理論本身的性質產生不必要的誤解。(8) (2)實證論解釋理論的缺點 誠然,解釋理論無關論證,所以無合理與否的問題;然而,它卻與下定義有關,所 以有準確與否的問題,因此,從這個角度我們仍可斷定一個定義的優劣、高下。下面,我將 會指出實證論解釋理論的主要缺點,不過,在此之前,我想先澄清對實證論觀點的一個流行 的、不恰當的批評:歷史學家只關心個別的、唯一的(unigue)事件,與科學家重在研究一 般的同類的事件不同,所以前者不需要像後者利用到一般的法則或規律對事件作出解釋。 這種常見的觀點,很明顯地有以下的困難: 首先:歸根究底,科學的研究對象亦是從個別事件,如特定的星體、特定的地形、特定 的動、植物等等開始,然而,這不能妨礙科學家對這些特定的自然現象作出歸類,然後形成 一般概念,一般命題,甚至構成種種自然科學的規律或假說,無論說成是必然的或是高度概 然的,然後對先前的特定的自然現象作出解釋。 其次,史家無疑在作歷史敘述時往往只關注分別的、唯一的事件,包括特定的人物,如 秦始皇、漢武帝、唐太宗等;特定的團體,如太平天國、義和團、中華民國等;特定的事實 ,如日本侵華、文化大革命、六四民運等。然而,大多數歷史家都不只單純記敘歷史,而且 還會進行歷史解釋,而後者才是我們討論歷史解釋理論的焦點。在進行歷史解釋時,多數史 家都會將個別的事件加以歸類,形成一般的概念,然後組成命題,甚至綜合出一般所謂的“ 歷史規律”(這裡,我可以對此種規律的真正性質,暫時存而不論,因為這與我要反駁的觀 點並無重要的相關性)來解釋該事項為何發生。譬如說,要解釋秦朝為甚麼迅速滅亡,我們 可以將它與其他相似或同類的個別事件,如其他國祚短暫的皇朝,如魏晉南北朝的皇朝、元 朝等等加以比較、研究,找出當中的共同因素,例如暴政苛刻、末代君主昏庸無道、盜賊四 起、再加上自然的災害肆虐等等,這就是秦亡的主要原因。又譬如說,我們想知道為甚麼唐 太宗會統一天下,我們可以將他與其他開國君主加以比較、研究,找出他們成功的主要共同 因素來作出解釋。 所以,要批評實證論將歷史解釋等同科學解釋的理論的不足之處,問題不在於強調因為 歷史事件有唯一性,所以不能應用任何普遍法則和規律加以解釋,所以歷史解釋與科學解釋 不同,理由是:自然事件也有其唯一性,但它卻能應用到普遍法則和規律。根本的問題是: 是不是自然事件與歷史事件之間有本質上的區別,以致於要解釋後者,不能應用到解釋前者 時所應用到的普遍法則,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實證論將兩種解釋等同起來的說法,便是 錯誤的;或者換句說話說,實證論對“歷史解釋”一詞的用法並不準確,因為不能恰當地表 示出它所指涉的事物或事情的真正性質。 我以為,唯心主義者,尤其是柯靈活(R G Collingwood)的理論,對解決上述根本問 題最具啟發性。依柯氏之說法,自然事件與歷史事件有著本質上的不同,前者可稱為“單純 的事件”或即“事件的外部”,意即沒有人的思想滲透其中的事件;後者則應稱為“行動” 或即“一個事件的外部和內部的統一體”,意即有人的思想滲透其中的事件。既然科學解釋 以自然事件為對象,而歷史解釋則以行動為對象,兩者便有不同的本質,不能混為一談。柯 氏對歷史解釋與科學解釋這種分歧,作出如下的說明: “在這樣滲透到事件內部並探測出它們表達的思想時,歷史學家就在做著科學家所不需 要做而且也不可能做的事。在這方面,歷史學家的任務就比科學家的任務更為複雜。在另一 方面,它卻又更簡單:歷史學家不需要也不可能(除非他不再是一位歷史學家)在尋找事件 的原因和規律方面與科學家競賽。”(9) 正如朱雷所說,柯氏這種歷史解釋理論,其實“與意志自由論(libertarianism)的真 理相一致”。根據這種理論,人的意志是自由的,意即依它而作出的行動不受自然事件的因 果法則所決定。歷史研究既以行動為對象,所以,史家便不能完全以自然法則來解釋歷史人 物的一切行動,無論是必然的,抑或是蓋然的法則(這點可直接反駁實證論的基本論旨── 覆蓋法則的論旨);或者換別的說話來說,科學的方法──無論經驗的觀察抑或是演繹和歸 納的邏輯方法,都不能充份解釋歷史人物的意志及其落實於自然領域的行動的關係。(這點 可分別反駁實證論的兩個引申論旨──經驗論旨與演繹論旨)。所以,總括而言,即使實證 論的歷史解釋理論亦有部份的真理──能應用自然事件的因果法則解釋有關人的外部的事件 ,但卻有其缺點──不能應用自然法則充份解釋歷史人物的一切行動。(全文完) <注 釋> (1)見韓普之“一般法則在史學上的功能”(The Function of General Laws in History )一文,此文先載於《哲學月刊》(Journal of Philosophy)xxxix(1942),後轉載於加 德納(P. Gardinar)編的《歷史理論》(Theories of History)一書中。這裡之中文翻譯 探用了許冠三選譯之《歷史解釋》一書,此書一九六三年由香港震旦圖書公司印行。這段文 字見該書 p.32。以後凡引韓普此文之文字,均以此書頁數為據。 (2)同上 p.35。 (3)同上 p.39-40。 (4)同上 p.40。 (5)二語見同上注 p.40。 (6)同上 p.40。 (7)同上 p.41。 (8)以上所提到的唐納根的說法,見其 "波柏──韓普理論再思" (The Popper-Hempel Reconsidered)一文,見《歷史與理論》(History and Theory)第一卷首篇,1964年出版 。 (9)見柯靈活《歷史的觀念》(The Idea of History)一書,這裡之文中 翻譯依柯兆武 、張文杰之譯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一九八六年出版,p.243。  Copyright (c) Hong Kong Society of Humanistic Philosoph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