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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論壇
談自殘的動力-知識概念、推理、情感、感覺錯誤的組合
譚寶珍

  七月廿八日報章得知,一名中四女生(以下稱事主)自??手臂十八刀。她向校方聲稱在爭執中被同學用刀片所傷,但醫生報告是「傷口密集整齊,來自同一方向,不可能是在爭執情況下造成,是典型的自殘傷勢」。根據報告,我們可推斷事主是自殘,並誣告他人。本文不欲探究這種行為在道德判斷上的是與非,因為很明顯,自殘及誣告他人不論在道德上或法理上都是錯誤的行為。

  本文要探究的是導致自殘的動力是什麼?先討論對這新聞的一些感想。假若事主真的是自殘及誣告同學,對事主的行為,我們可以感到很氣憤,也可以感到很失望,認為世風日下,道德越來越敗壞。個人則感到不寒而慄,一來因為事主年紀尚輕,二來因為自??十八刀這不是少數目,如何能下手呢!事主不惜自殘以達誣告別人之目的,我們不難想像她自殘的目的是為報復。果真如此,我們可以看到仇恨的動力是何等巨大!看來,心靈上的痛苦比肉體上的傷痛對人所造成的苦痛更難忍受。事實上,有不少青少年也曾用刀片??手。心理學家解釋??手帶來的痛苦可以轉移注意力,因而使心靈的痛苦減輕。因此,解決問題若單從道德或刑罰方面入手,例如為了加強道德教育而勸說:「這行為是不對的,應該要克制自己,不要因一時的衝動而做出不合法的事來。」或警告說:「你要付刑責,一生的前途會毀於一旦。」等,都不大能改變事主的決心,因她的仇恨感覺仍舊存在。除非能解開她的心結,消除憤恨的感覺,若不然,那些告誡只會提醒她在下一次行事時要更小心和精密。很明顯,那些說話她應早已耳熟能詳,若要她去勸別人,她也能說出類似的話來。因此,若仍舊單從道德法理去看,便會錯過了一些重要的、根源性的要點。若從動力來源去探索,自殘行為應是受內心的憤恨情感所驅動。一般而言,那些感覺可以使人精神緊張暴戾,感覺十分不好受。單就是非對錯去作客觀的論斷,如應該或不應該,

  只是從概念到概念(探索動力來源是從概念到感覺),並沒有觸及問題核心,對法庭處理案件而言,只能是這樣,但若站在教化觀點而言,這是不足夠的。筆者有一位同事(某甲),每次開會,他就會憤怒地用言語攻擊另一位同事(某乙),事事針鋒相對。當時我想:乙同事一定不是好人,因此才會激怒甲同事,才會受到他憤怒的攻擊;因此,在有意無意間,也表示對乙同事不滿。可是,在偶然的機會中,筆者與甲同事閒談得知,他與乙同事並不是有什麼深仇大恨,相反,乙同事曾經幫他忙,使他能從澳門移居香港,並找到一份不錯的職業,因此我覺得奇怪,便問他為什麼要不停在言論上攻擊乙同事。他的回答是:「這樣做會產生動力,我才能支持下去。」這回答使我頓時感到乙同事原來是一個十分厚度的人。

  就甲同事的行為而論,他當然不對,但我們可看到這行為的發生,不是簡單的對錯問題。我們若從行動的動力去作分析,或許更能理解甲君的行為。動力是一個很值得探究的論題,做任何事總要有動力。在日常生活的經驗中,我們可見動力來自感覺經驗或概念。現以飲水作分析:感到口渴便會去飲水,口渴之感覺便是飲水的動力,這是很自然的事;飲水後感到很舒服,因此遇到「水」這概念時便會同時把那舒服的感覺召喚回來,那舒服的感覺會使人想飲水,此時概念便可成為動力。這就是說,感覺會隨概念被生起,依此,我們可以說:動力可來自感覺及概念,「望梅止渴」這故事是很好的例子。

  何以甲同事要把乙同事視為假想敵來使自己產生動力呢?依習慣性條件反射的理論分析,在現實的生活中,自我們的祖先開始,敵人來到面前,身體便自然產生力量以擊退敵人,久而久之,「敵人」這概念可以引起身體本能上的反應,產生力量。樹立假想敵的心理戰術,在政治上也會被使用,想不到,在日常生活中竟也用上了。果然,甲同事退休後,再看不到那「敵人」,約兩個月便去世了。簡單來說,「敵人」這概念使人產生動力。

  「仇恨」的感覺雖然會隨時間而消失,但很容易便再被召回來。一個人即使已經生活得很好,但想到以往的恨事,情緒也會變得很惡劣。中國歷史上的女皇帝武則天是一個明顯的例子。她還在家時,父親去世後,同父異母的兄弟元慶、元爽和唐兄惟良、懷運看不起她的母親,常有無禮之舉,她懷恨在心。做了皇后之後,母親被封榮國夫人,姐姐被封為韓國夫人,堂兄惟良等人都成為朝廷命官。武則天大權在握,便開始報復行動。她向唐高宗上疏,請派惟良等人為遠州刺史,借機把他們趕出朝廷,然後施展手腕整治他們,使元慶抑鬱而亡,元爽因別的事株連被處死。武則天姐姐及其女兒受到高宗寵幸,姐姐死後,其女兒被封為魏國夫人,引起武則天深深的妒嫉。當時,被封為遠州刺史的惟良和懷運來京城拜見皇帝,向武則天獻上食物,武則天暗中在食品中下毒,賜給魏國夫人吃,使魏國夫人暴卒,然後把罪名加于惟良、懷運,將兩人處死,並不許他們的後人姓武。(參看<<帝王智謀全書>>,山東友誼書社,頁626-627)

  對武則天的行為,我們可作以下的結論和分析:武則天是因仇恨和嫉妒的感覺難耐而對親人下毒手。因為殺那些人對她根本沒有任何好處,而且,若做得不徹底,還可能有後患,但她仍要把他們置於死地,由此可見,她目的不是要殺人以達政治或其他利害關係上的目的(她當時已大權在握),最重要的是要除去心中的憤恨和妒火。它們像火般在她心中燃燒,痛苦難耐,如影隨形,她必然想把它們除去。但要除去這感覺是不容易的,於是,憤怒者會認為自己是受害者。(案:很多使用暴力的人都常自辯說:「誰叫他激怒我!」,可見憤怒是行為的原因,是一種行動的動力。)
  若以上解釋可以成立,我們可這樣理解事主的行為:由於事主認為憤恨的感覺是由別人造成,因此認定自己是受害者,既然是受害者,報復也是合理的。這想法的邏輯推理方式常常被人們所使用,而且,憤恨的感覺是如此真實,如此難受,仿如是受害的真憑實據。還有,憤怒者會感到若不報復,不令對方痛苦,憤恨不會消失,消除那些感覺的方法就是摧毀對方。於此我們不難看到事主的行為目的主要是消滅心中憤恨的感覺。又由於心中有憤恨的感覺而認定自己是對的,在這情況下便很有理由不擇手段地對付對方了。

  (筆者案:以上的分析,雖談及心理層面,但筆者是試由哲學論題中,人的認知方式去分析知識概念、推理、情感、感覺等在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從分析行為的動力去理解那些自毀性行為,並不是想作心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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