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文哲學會網頁 http://www.arts.cuhk.edu.hk/~hkshp 哲 學 典 籍 導 讀 謝勒的價值倫理學(一) 撰文:英冠球 香港中文大學哲學系博士生   對於道德問題的反省,可以說是人之所以為人而有別於其他物種的一種特有 活動,而且與人類文化發展的歷史同樣久遠。面對日常生活,我們總要考慮如何 才是更好的生活方式,何種行為是對的,怎樣才能成就人生的善。我們常常企圖 證明自己的行動為正確、自己所追求的目標為善,而提出種種理由,說服他人認 同。當我們說:「我應該做某件事情」這往往即意謂,我有很好的「理由」去做 某件事情。[1]為不同的行為、人格修養、人際關係判定是非善惡,並為這些判 斷(即「道德判斷」)提出理由,以至說明所提出的理由何以是「合理的」,或 為這些「道德論證」說明其可能性、有效性的基礎和原則,統統可以稱之為乃「 倫理學」的工作。   「倫理學」的問題與其他如死亡的問題、神靈的問題等乃人類各族的一個共 同地關心的、有普遍意義的大問題。可以想見,不同文化傳統對「倫理學」問題 的各種反省當中,有相近或可相發明的地方,並不是甚麼值得奇怪的事。將那些 對於「倫理學」問題作出了相近處理或有相近觀點的哲學立場,劃歸為幾種基本 的倫理學理論型態,這將有助於理清眉目,說明不同的倫理學說之間的分際或共 同結構,並可藉資以為判定其理論高下的指標。事實上,當今哲學中對不同倫理 學型態作出分類、並藉此分類以整理倫理學史,已是倫理學研究的重要一環[2] ,諸如康德式倫理學(Kantian ethics)[3]、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 德性倫理學(Virtue ethics)等倫理學型態的區分、研究與比較討論更是近年 學界的關注所在。[4]   我們以下介紹的是另外一種較少被注意的倫理學型態,可以稱之為「價值倫 理學」(value ethics)。這價值倫理學的理論乃德國哲學家馬克斯.謝勒( Max Scheler, 1874-1928)所提出;由於其倫理學思想與康德式倫理學、效益 主義、德性倫理學等等主要倫理學型態均有分別,是故可自成一格,其意義甚具 研究價值。   以下介紹謝勒的倫理學著作《倫理學中的形式主義與實質的價值倫理學》( Der Formalismus in der Ethik und die materiale Wertethik,以下簡稱《倫 理學》)。本書的英譯本由謝勒研究學者Manfred S. Frings(亦是德文版謝勒 全集的後期編者)與Roger Funk所翻[5];中譯本則據悉已由大陸學者倪梁康所 翻,現未出版。下文的討論以英譯本為據。要初步理解謝勒提出的價值倫理學的 內涵,首先當然須要弄清楚他所說的「價值」是甚麼意思;而要弄清楚「價值」 的意思,又必須先說明謝勒處理價值問題時採取的「現象學態度」。   謝勒受胡塞爾(E. Husserl)的思想所啟發,而宣稱其哲學反省是在一「現 象學態度」下進行的。在「現象學」初期(二十世紀初)的陣營中,說起有關倫 理學的研究,首先被想起的必然是馬克斯.謝勒這個名字。雖然謝勒的著作並非 熱門流行的哲學讀物,但其宣稱以「現象學」立場研究倫理學問題卻使他成為了 這個特殊領域(「現象學的」倫理學)的第一人。我們以下就來看看謝勒心目中 的「現象學」到底是甚麼,和他透過其「現象學」所看到的最重要的「實事」─ ─「價值」又是甚麼。   但是,謝勒的哲學在甚麼程度之上可以稱之為是「現象學的」?這問題卻引 起了不少的懷疑和討論。赫伯特.施皮格伯格(Herbert Spielgelberg)在《現 象學運動》(The Phenomenological Movement)一書中便說:「〔…〕謝勒確 實不只是一位現象學家,而且如果徹底分析,人們甚至可以提出他在多大程度上 是現象學家的問題。」[6]類似的懷疑以至「疑惑」在不少的學者中都產生了共 鳴。   無可否認,謝勒晚期的思想(其形而上學與哲學人類學的理論,主要以未出 版的遺稿傳世,亦有一些短文與講演錄如《人在宇宙中的地位》)已不太能用「 現象學」去理解和範限。尤有進者,謝勒前期思想(其倫理學、情緒研究與宗教 哲學的理論)中的「現象學態度」亦有其十分清晰的「個人風格」,充分顯示了 謝勒本人理論上的獨立性,並不只是在方法上對胡塞爾亦步亦趨的模仿。所以, 我們若要對謝氏的倫理學進行研究,則必須先對其獨特的「現象學態度」有確切 的理解,不能蒙混過去。   撇開詳細內容的排比整理,我們可以在這裡先指出:謝勒與胡塞爾的哲學思 想的確有相近似的地方,即:對於「原初經驗」的追求和研究,為求弄清楚人類 「經驗」的展開方式。然而,他們相異的地方卻顯得更為重要,因為那相異之處 反映了他們哲學南轅北轍的不同旨趣。這相異之處首先就在於:胡塞爾的關注所 在主要仍然是(跟隨現代哲學的傳統)「認知」的「經驗」;而在謝勒來說,他 基於其獨特的「現象學態度」底下的發現,而主張「價值覺知」才是更原初的「 經驗」(「現象學經驗」),是以其哲學所用心的乃更集中在人類的情感經驗、 道德經驗、宗教經驗…和其他相關的人文經驗上,而並不是對於自然世界的認知 經驗了。   在謝勒的著作中,有著中心地位的當然是《倫理學》一書。此書第一版的序 言中便已明確交待了其寫作的「現象學態度」:   I owe to the significant works of Edmund Husserl the methodological consciousness of the unity and sense of the phenomenological attitude〔phanomenologischen Einstellung〕, which binds together the coeditors of the Jahrbuch, men who otherwise vastly differ both in world view and on philosophical matters. The following investigations, too, owe much in their essentials to the works of the editor of the Jahrbuch. But I must claim the authorship of and take full responsibility for the manner in which I understand and execute this attitude, even more so, of course, for its application to the groups of problems discussed.[7]   有趣的是,在上段引文及其他各處,謝勒都避免使用「現象學方法」或以「 方法」一字眼去形容「現象學」的,而以「現象學態度」(phanomenologische Einstellung)一詞去代表其現象學立場。這與大部分「現象學家」與學者對「 現象學」作為一種特別的「方法」的理解不大相同。箇中的理由他在同時期的另 一文稿〈現象學與認知理論〉中有所交待:   In the first place, phenomenology is neither the name of a new science nor a substitute for the word "philosophy"; it is the name of an attitude of spiritual seeing in which one can see (er-schauen) or experience (er-leben) something which otherwise remains hidden, namely, a realm of facts of a particular kind. I say "attitude", not "method". A method is a goal-directed procedure of thinking about facts, for example, induction or deduction. In phenomenology, however, it is a matter, first, of new facts themselves, before they have been fixed by logic, and second, of a procedure of seeing.[8]   首先,謝勒認為現象學並非一套為要達到某種特定的、早已安排好的目的的 智性操作技術,並非對於特定「事實」的思考步驟──即是說,並非一「方法」 ──「方法」在這裡的意思是指對已給定「事實」進行特定知性處理的程序,例 如演繹法和歸納法;「方法」已預設了「事實」的存在,而現象學關心的卻是先 於「方法」的、對於其他新「事實」的發現,即對某種「事實」的直接把握,並 且這種「事實」其實才是最直接最奠基性的所予:這意即,現象學乃一種「觀看 」的特殊態度,通過這種態度我們可以進入到與「實事」(Sachen)的直接的直 觀關係之中,從而獲得「現象學經驗」(phanomenologische Erfahrung)。謝 勒這種對「現象學」的理解也反映於1917年他寫給格里默(A. Grimme)的信中 :「人們用現象學這個名稱所能稱呼的東西既不是一組實證的定理,也不像馬堡 學派這個名字那樣是一個方法進程的統一。現象學只是一種態度(Einstellung )藝術的統一,即所謂現象學的看(Sehen)。」[9]當然,是否將「現象學」稱 為「方法」,還是應該稱為「態度」,這多多少少只是一種言詞之爭,只是雙方 對於「方法」與「態度」等字眼有了不相同的定義而已。因為,說到底,現象學 關心的大致都是如何能不受其他理論干擾而直接把握「現象」,在這種最低程度 的共識中,其實叫「方法」還是「態度」均無不可。從以上謝勒的說法,其實已 可明顯地看出是呼應了胡塞爾「回到實事本身(zu den Sachen selbst)」的口號 和「本質直觀」的方法的。這意即:「現象學」追尋的是原初經驗,或對經驗的 如實把握。   只是,我們要問:謝勒所理解的現象學態度之下的「實事」(Sachen)是甚 麼?謝勒所把握到的原初經驗為何物?「現象學態度」如何幫助他把握這「實事 」?在未進一步釐清這「實事」或「現象學經驗」的內涵之前,我們必須先瞭解 到,在謝勒來說,「現象學」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貢獻,就在於對這「現象 學經驗」的把握之上;而這點在他的倫理學研究中也是一樣的,他在其《倫理學 》的「導言」中便說:   In a major work planned for the near future I will attempt to developed a non-formal ethics of values on the broadest possible basis of phenomenological experience〔phanomenologischer Erfahrung〕. At present, Kant's ethics, still widely accepted as valid, presents an obstacle to this undertaking. Since I do not intend to deal critically with other philosophers in this planned work but only to utilize their theories to the extent that they cast further light on my own positive propositions, I wish to take this opportunity to set forth some criticisms of formalism in ethics in general - especially of Kant's arguments in support of it - so that I can clear the way for my work.[10]   在這段文字當中我們看到了幾件重要的事情:第一,謝勒建立他的「實質的 價值倫理學」的工作,就是以「現象學經驗」作為其理論基礎的。第二,《倫理 學》雖為謝氏的最重要著作,卻並非他原本心目中,將其倫理學正面思想系統地 闡釋出來的「主要作品」。雖然這部「主要作品」後來並未面世[11],但一般學 者都相信其核心內容已在《倫理學》及其他相關文字(例如《怨恨》、《論同情 的形式與本質》、〈愛的秩序〉等)中反映了出來。第三,《倫理學》是以對於 康德式倫理學的「形式主義」進行批評而展開論述的。這第三點並非表示謝勒不 重視康德的倫理學;剛剛相反,謝氏認為康德的實踐哲學,在澄清那些以經驗內 容為道德基礎的倫理學(例如幸福主義〔Eudaimonismus〕)為無效上,立下了 不可磨滅的功勞;並且謝勒事實上贊同康德倫理學對於道德的無條件性的先驗要 求。他所不滿的是康德的「形式主義」的預設,以為所有有「實質內容」的道德 經驗都不足以決定行動的道德價值,道德的基礎只在於主體的意志形式。康德倫 理學的「不足」正在於其缺乏了「現象學態度」,而無視於:其實在人的實踐經 驗中存在有「實質內容」的、先驗的「現象學經驗」──最主要的乃「價值」的 感知。「價值」感知是先驗的又是實質的(即不只是形式的),並且就是謝勒的 價值倫理學的基礎,是決定道德價值的根據。由此亦可窺見「現象學經驗」在謝 氏哲學中的重要性。   下次我們看看謝勒所謂「現象學經驗」和「先驗」「價值」在其倫理學中的 意義。 (未完,待續) 《註釋》  [1]可參考Jurgen Habermas, "Discourse Ethics: Notes on a Program of Philosophical Justification", 收氏著Moral Consciousness and Communicative Action, (UK: Polity Press, 1995), p.49 [2]可參看James Rachels, The Elements of Moral Philosophy, 3rd Ed., (McGraw-Hill College, 1999) [3]須注意此處所提的「康德式倫理學」與「康德倫理學」(Kant's ethics)的 分野所在。前者不單包含了後者,而且更意涵了所有受後者倫理學觀念啟發的其 他現代倫理學理論。 [4]可參看Marcia W. Baron, Philip Pettit, Michael Slote: Three Methods of Ethics: a Debate, (US: Blackwell Publishers, 1997) [5]Max Scheler, Formalism in Ethics and Non-formal Ethics of Values, tr. Manfred S. Frings and Roger Funk (Evanston Ill.: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 1973) [6] 施皮格伯格:《現象學運動》,王炳文、張金言譯,(北京:商務,1995) ,頁385 [7]Scheler: Formalism in Ethics and Non-formal Ethics of Values, p.xix [8] Scheler: Selected Philosophical Essays, tr. David Lachtermann,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1973), p.137 [9]轉引自倪梁康:《現象學及其效應》,(北京:三聯,1994),頁316 [10]Scheler: Formalism in Ethics and Non-formal Ethics of Values, p.5 [11]關於這「主要著作」後來胎死腹中的事實歷來學者都有不同的解釋,但筆者 認為當中以Peter H. Spader, Scheler's Ethical Personalism-Its Logic, Development, and Promise, (New York: Fordham University Press, 2002)書 中的說法最為合理。由於本論文並不以處理這問題為目的,此處不贅。可參看筆 者在《人文》2002年7月103期的介紹文章。 Copyright (c) Hong Kong Society of Humanistic Philosoph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