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文哲學會網頁 http://www.arts.cuhk.edu.hk/~hkshp 論康德之定然律令底三程式及其例證 劉桂標 (三)第一程式及其例證之分析 (4)四個實例之分析 以上講康德如何從義務原則之分類來說明定然律令之外延意義, 現在,我們開始講康德如何從個別的義務原則說明定然律令之外延意 義。康德講義務原則之分類,除了在解釋完全義務原則與不完全義務 原則時用語不夠完整外,他的講法大體可以了解。可是,當他講到個 別的義務原則時,卻不自覺地出現了很嚴重的理論困難。 未講出這個理論困難之前,我們先補充一點:康德所舉的四個實 例,如上文所說,全部用反面的方式來加以陳述,而其實義是:禁止 自殺、禁止作假諾言、禁止不發展個人材能及禁止不幫助別人。他對 此沒有任何解釋,但依筆者推斷,他這樣做很可能是由於要分清完全 義務與不完全義務的不同,因為如果上面我所作的分析不差,那麼, 它們便是基於對於思辯理性是否有效(具思辯的普遍性)而區分出來 的,而要看出這點,顯然是需要視乎可不可以有反例,即允許作出違 反義務原則之行動原則,所以,以反面方式陳述個別的義務原則便方 便了我們對此出判斷。 現在,我們正式講述康德在討論四實例時之理論困難。筆者上面 說康德討論四實例時不自覺地出現理論困難,是指其在完全與不完全 義務原則方面,而並非指其在對己與對人之義務原則方面。後一對區 分如以四實例來配合,意義是很易理解的。正如上文所說,對己義務 原則指一些行動施及自己的原則,很顯然,自殺及不發展個人材能二 原則能符合此義,因為自殺及不發展個人材能之行動以自己為施行的 對象。從日常語言的角度來說,我們可說自殺是「我殺害我自己」、 不發展個人材能是「我疏懶我自己」,顯然,「我自己」是賓語,表 示行動施及之對象。 相反,對人之義務原則指行動施於他人的原則,而作假諾言及不 幫助別人二原則亦能符合此義,因為作假諾言及不幫助別人之行動俱 以他人為施行象。從日常語言來說,前者可說為「我對他人作假諾言 」,後者可說為「我不幫助他人」,顯然「他人」就是賓語,表示行 動所施行之對象。 從完全與不完全義務原則分類的角度來看,四個實例卻出現了嚴 重的理論困難。康德在分別討論四個實例時,不自覺地作出了一個很 不合理的肯斷:某類行動,不管其具體情況如何,就其本身已能看出 其是否破壞了行動原則之普遍性,無論是思辯的(自然的)普遍性, 或者是實踐的(自由的)普遍性。舉例來說,康德在討論第一、二個 實例時,以為以自殺及作假諾言這類行動為原則都不能意願,而且, 前者亦不能思議,因為「一個自然系統,如若『因一種情感,即其特 殊性乃是強欲改進生命這種情感,而去毀壞生命』,這竟是其中之一 法則,則此自然系統必是自相矛盾的,因而它也就不能當作一自然系 統而存在」[24];後者亦不能思議,「因為設想『每個人當他認為他 自己有困難時,他便可隨其所欲亂作諾言,而又無意遵守其諾言』, 這是一普遍的法則,那麼,諾言本身必成為不可能的,而一個人在此 諾言中所可想有的目的,亦同樣是不可能的,因為再沒有人肯考慮那 對他所許諾的任何事,但只嘲笑一切這樣的陳述為空洞無效的虛偽而 已」。[25] 其實,一類行動是否不合理,是否不能依思辯理性或實踐理性而 有普遍性,是不能離開具體情況而得以決定的,因為,同一行動,在 不同的具體情況下有時不合理,有時卻合理。以下,我們可以舉康德 之第一實例(屬對己之完全義務原則)及第二實例(對人之完全義務 原則)加以說明。〔案:康德之第三第四實例留待講第二程式之實例 時再講。但筆者這個講述次序,是隨意的,並無特別原因。〕 自殺這一類行動,從思辯理性的角度來看,是否能增加個人的幸 福是要視乎具體情況的,譬如說,一個人平時生活得愉快,一時失意 ,導致情緒低落而自殺,我們一般相信,如果他沒有做傻事,他將來 的快樂很可能大大地超越其痛苦。相反,一個身患絕症而垂死的人, 他的自殺卻能避免了極大的痛苦。 從實踐理性的角度來看,一個人自殺是否不合理要視乎其處身的 具體情況才能決定。譬如說,一個人只為了同心上人感情破裂而自殺 ,他的行為沒有多大的價值;相反,如果他是為了國家民族而自我犧 牲性命,他的死卻是一種義務。 同樣,作假諾言是否不合理,也須視乎具體情況而決定。從思辯 理性的角度來看,它有時不可以促進幸福,但有時卻可以。譬如說, 如果某人對他人作假諾言的技巧很差,易於被人發覺,以致沒有人相 信他,他便不能從中得到利利益;相反,如果他作假諾言的技巧高超 ,別人難察其虛偽,那麼,他便能從中獲得利益。 另一方面,從實踐理性的角度來看,此類行動有時不合理,譬如 說,一個人明知不是真心喜愛其女友,卻隨意答允將來娶她;然而, 有時卻合理,譬如醫生對一患絕症的病人作假諾言說可以醫好他,這 可能會刺激他的求生意志而真的使他的病痊愈。 所以,對於康德的四個實例我們可以作出以下的結論:它們在原 則上能符合對己義務與對人義務原則之區分,然而,以它們來說明完 全與不完全義務原則之區分,卻包含了一理論困難。其實,康德從理 論上區分這兩類義務原則沒有問題,意義也可理解,可是,他不自覺 地肯斷某一類行動必然違反某一類義務原則的說法卻有問題,因為忽 略了行動的具體情況。所以,正確的說法,是任何一類行動都可能違 反完全義務或不完全義務原則,這要視乎具體的情況而定。因此,如 果要舉例的話,我們最好就同一義務原則舉不同類型的行動,並強調 這些行動在某些具體的情況下才合理,才具有思辯的或實踐的普遍性 ,不能一概而論。(待續) < 註 釋 > 24. 見於<<原則>>p.56。 25. 見於<<原則>>p.57。  Copyright (c) Hong Kong Society of Humanistic Philosoph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