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夷待訪錄
黃宗羲

原君
原臣
原法
置相
學校
取士
建都
田制
兵制
財計
胥吏
奄宦

  余常疑孟子一冶一亂之言,何三代而下之有亂無治也?乃觀胡翰所謂十二運者,起周敬王甲子以至於今,皆在一亂之運、向後二十年交入「大壯」,始得一治,則三代之盛猶未絕望也。

  前年壬寅夏,條具為治大法,未卒數章,遇火而止。今年自藍水返於故居,整理殘帙,此卷猶未失落於擔頭艙底,兒子某某請完之。

  冬十月,雨窗削筆,喟然而歎曰:昔王冕倣《周禮》,著書一卷,自謂「吾未即死,持此以遇明主,伊、呂事業不難致也」,終不得少試以死。冕之書未得見,其可致治與否,固末可知。然亂運未終,亦何能為「大壯」之交!吾雖老矣,如箕子之見訪,或庶幾焉。豈因「夷之初旦,明而末融」,遂祕其百也!

  癸卯,梨洲老人識。原君

  有生之初,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天下有公利而莫或興之,有公害而莫或除之。

  有人者出,不以一己之利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為害,而使天下釋其害。此其人之勤勞必千萬於天下之人。夫以千萬倍之勤勞而己又不享其利,必非天下之人情所欲居也。故古之人君,量而不欲入者,許由、務光是也;入而又去之者,堯、舜是也;初不欲入而不得去者,禹是也。豈古之人有所異哉?好逸惡勞,亦猶夫人之情也。

  後之為人君者不然,以為天下利害之權皆出於我,我以天下之利盡歸於己,以天下之害盡歸於人,亦無不可;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為天下之大公。始而慚焉,久而安焉,視天下為莫大之產業,傳之子孫,受享無窮;漢高帝所謂「某業所就,孰與仲多」者,其逐利之情不覺溢之於辭矣。此無他,古者以天下為主,君為客,凡君之所畢世而經營者,為天下也。

  今也以君為主,天下為客,凡天下之無地而得安寧者,為君也。是以其末得之也,屠毒天下之肝腦,離散天下之子女,以博我一人之產業,曾不慘然!曰「我固為子孫創業也」。其既得之也,敲剝天下之骨髓,離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樂,視為當然,曰「此我產業之花息也」。然則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

  向使無君,人各得自私也,人各得自利也。鳴呼,豈設君之道固如是乎!

  古者天下之人愛戴其君,比之如父,擬之如天,誠不為過也。今也天下之人怨惡其君,視之如寇讎,名之為獨夫,固其所也。而小儒規規焉以君臣之義無所逃於天地之間,至桀、紂之暴,猶謂湯、武不當誅之,而妄傳伯夷、叔齊無稽之事,使兆人萬姓崩潰之血肉,曾不異夫腐鼠。豈天地之大,於兆人萬姓之中,獨私其一人一姓乎?是故武王聖人也,孟子之言,聖人之言也。

  後世之君,欲以如父如天之空名禁人之窺伺者,皆不便於其言,至廢孟子而不立,非導源於小儒乎!

  雖然,使後之為君者,果能保此產業,傳之無窮,亦無怪乎其私之也。既以產業視之,人之欲得產業,誰不如我?攝緘縢,固局鐍,一人之智力不能勝天下欲得之者之眾,遠者數世,近者及身,其血肉之崩潰在其子孫矣。

  昔人願世世無生帝王家,而毅宗之語公主,亦日:「若何為生我家!」痛哉斯言!回思創業時,其欲得天下之心,有不廢然摧沮者乎!是故明乎為君之職分,則唐、虞之世,人人能讓,許由、務光非絕塵也;不明乎為君之職分,則市井之間,人人可欲,許由、務光所以曠後世而不聞也。然君之職分難明,以俄頃淫樂不易無窮之悲,雖愚者亦明之矣。原臣

  有人焉,視於無形,聽於無聲,以事其君,可謂之臣乎?曰:否!殺其身以事其君,可謂之臣乎?曰:否。夫視於無形,聽於無聲,資於事父也;殺其身者,無私之極則也。而猶不足以當之,則臣道如何而後可?日:緣夫天下之大,非一人之所能冶,而分冶之以群工。

  故我之出而仕也,為天下,非為君也;為萬民,非為一姓也。吾以天下萬民起見,非其道,即君以形聲強我,未之敢從也,況於無形無聲乎!非其道,即立身於其朝,未之敢許也,況於殺其身乎!不然,而以君之一身一姓起見,君有無形無聲之嗜慾,吾從而視之聽之,此宦官宮妾之心也;君為己死而為己亡,吾從而死之亡之,此其私暱者之事也。是乃臣不臣之辨也。

  世之為臣者昧於此義,以謂臣為君而設者也。君分吾以天下而後治之,君授吾以人民而後牧之,視天下人民為人君橐中之私物。今以四方之勞擾,民生之憔悴,足以危吾君也,不得不講治之牧之之術。苟無係於社稷之存亡,則四方之勞擾,民生之憔悴,雖有誠臣,亦以為纖芥之疾也。

  夫古之為臣者,於此乎,於彼乎?蓋天下之治亂,不在一姓之興亡,而在萬民之憂樂。是故桀、紂之亡,乃所以為治也:秦政、蒙古之興,乃所以為亂也;晉、宋、齊、梁之興亡,無與於治亂者也。為臣者輕視斯民之水火,即能輔君而興,從君而亡,其於臣道固末嘗不背也。

  夫治天下猶曳大木然,前者唱邪,後者唱許。君與臣,共曳木之人也;若手不執紼,足不履地,曳木者唯娛笑於曳木者之前,從曳木者以為良,而曳木之職荒矣。

  嗟乎!後世驕君自恣,不以天下萬民為事。其所求乎草野者,不過欲得奔走服役之人。乃使草野之應於上者,亦不出夫奔走服役,一時免於寒餓、遂感在上之知遇,不復計其禮之備與不備,躋之僕妾之間而以為當然。

  萬曆初,神宗之待張居正,其禮稍優,此於古之師傅未能百一;當時論者駭然居正之受無人臣禮。夫居正之罪,正坐不能以師傅自待,聽指使於僕妾,而責之反是,何也?是則耳目浸淫於流俗之所謂臣者以為鵠矣!又豈知臣之與君,名異而實同耶?

  或曰:臣不與子並稱乎?曰:非也。父子一氣,子分父之身而為身。故孝子雖異身,而能日近其氣,久之無不通矣;不孝之子,分身而後,日遠日疏,久之而氣不相似矣。君臣之名,從天下而有之者也。吾無天下之責,則吾在君為路人。出而仕於君也,不以天下為事,則君之僕妾也;以天下為事,則君之師友也。夫然,謂之臣,其名累變。夫父子固不可變者也。原法

  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無法。

  何以言之?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無養也,為之授田以耕之;知天下之不可無衣也,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無教也,為之學校以興之,為之婚姻之禮以防其淫,為之卒乘之賦以防其亂。此三代以上之法也,固末嘗為一己而立也。

  後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長也,子孫之不能保有也,思患於末然以為之法。然則其所謂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是故秦變封建而為郡縣,以郡縣得私於我也;漢建庶孽,以其可以藩屏於我也;宋解方鎮之兵,以方鎮之不利於我也。此其法何曾有一毫為天下之心哉!而亦可謂之法乎?

  三代之法,藏天下於天下者也:山澤之利不必其盡取,刑賞之權不疑其旁落,貴不在朝廷也,賤不在草莽也。在後世方議其法之疏,而天下之人不見上之可欲,不見下之可惡,法愈疏而亂愈不作,所謂無法之法也。

  後世之法,藏天下於筐篋者也;利不欲其遺於下,福必欲其斂於上;用一人焉則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則慮其可欺,而又設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篋之所在,吾亦鰓鰓然日唯筐篋之是虞,向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亂即生於法之中,所謂非法之法也。

  論者謂一代有一代之法,子孫以法祖為孝。夫非法之法,前王不勝其利欲之私以創之,後王或不勝其利欲之私以壞之。壞之者固足以害天下,其創之者亦未始非害天下者也。乃必欲周旋於此膠彼漆之中,以博憲章之餘名,此俗儒之勦說也。即論者謂天下之治亂不繫於法之存亡。

  夫古今之變,至秦而一盡,至元而又一盡,經此二盡之後,古聖王之所惻隱愛人而經營者蕩然無具,苟非為之遠思深覽,一一通變,以復井田、封建、學校、卒乘之舊,雖小小更革,生民之戚戚終無已時也。

  即論者謂有治人無治法,吾以謂有治法而後有治人。自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即有能治之人,終不勝其牽挽嫌疑之顧盼,有所設施,亦就其分之所得,安於苟簡,而不能有度外之功名。使先王之法而在,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間。其人是也,則可以無不行之意;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羅網,反害天下。故曰有冶法而後有治人。置相

  有明之無善治,自高皇帝罷丞相始也。

  原夫作君之意,所以冶天下也。天下不能一人而治,則設官以治之;是官者,分身之君也。

  孟子曰:「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垃,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蓋自外而言之,天子之去公,猶公、侯、伯、子、男之遞相去;自內而言之,君之去卿,猶卿、大夫、士之遞相去。非獨至於天子遂截然無等級也。

  昔者伊尹、周公之攝政,以宰相而攝天子,亦不殊於大夫之攝卿,士之攝大夫耳。後世君驕臣諂,天子之位始不列於卿、大夫、士之間,而小儒遂河漢其攝位之事,以至君崩子立,忘哭泣衰絰之哀,講禮樂征伐之冶,君臣之義未必全,父子之恩已先絕矣。不幸國無長君,委之母后,為宰相者方避嫌而處,寧使其決裂敗壞,貽笑千古,無乃視天子之位過高所致乎?

  古者君之待臣也,臣拜,君必答拜。秦、漢以後,廢而不講,然丞相進,天子御座為起,在輿為下。宰相既罷,天子更無與為禮者矣。遂謂百官之設,所以事我,能事我者我賢之,不能事我者我否之。設官之意既訛,尚能得作君之意乎?古者不傳子而傳賢,其視天子之位,去留猶夫宰相也。其後天子傳子,宰相不傳子。天子之子不皆賢,尚賴宰相傳賢足相補救,則天子亦不失傳賢之意。

  宰相既罷,天子之子一不賢,更無與為賢者矣,不亦并傳子之意而失者乎?或謂後之入閣辦事,無宰相之名,有宰相之實也。曰:不然。入閣辦事者,職在批答,猶開府之書記也。其事既輕,而批答之意,又必自內授之而後擬之,可謂有其實乎?吾以謂有宰相之實者,今之宮奴也。蓋大權不能無所寄,彼宮奴者,見宰相之政事墜地不收,從而設為科條,增其職掌,生殺予奪出自宰相者,次第而盡歸焉。

  有明之閣下,賢者貸其殘膏剩馥,不賢者假其喜笑怒罵,道路傳之,國史書之,則以為其人之相業矣。故使宮奴有宰相之實者,則罷丞相之過也。閣下之賢者,盡其能事則曰法祖,亦非為祖宗之必足法也。其事位既輕,不得不假祖宗以壓後王,以塞宮奴。祖宗之所行未必皆當,宮奴之黠者又復條舉其疵行,亦曰法祖,而法祖之論荒矣。使宰相不罷,自得以古聖哲王之行摩切其主,其主亦有所畏而不敢不從也。

  宰相一人,參知政事無常員。每日便殿議政,天子南面,宰相、六卿、諫官東西面以次坐。其執事皆用士人。凡章奏進呈,六科給事中主之,給事中以白宰相,宰相以白天子,同議可否。天子批紅。天子不能盡,則宰相批之,下六部施行。更不用呈之御前,轉發閣中票擬,閣中又繳之御前,而後下該衙門,如故事住返,使大權自宮奴出也。

  宰相設政事堂,使新進士主之,或用待詔者。唐張說為相,列五房於政事堂之後:一日吏房,二日樞機房,三日兵房,四日戶房,五日刑禮房,分曹以主眾務,此其例也。四方上書言利弊者及待詔之人皆集焉,凡事無不得達。學校

  學校,所以養士也。

  然古之聖王,其意不僅此也,必使治天下之具皆出於學校,而後設學校之意始備。非謂班朝,布令,養老,恤孤,訊馘,大師旅則會將士,大獄訟則期吏民,大祭祀則享始祖,行之自辟雍也。蓋使朝廷之上,閭閻之細,漸摩濡染,莫不有詩書寬大之氣,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天子亦遂不敢自為非是,而公其非是於學校。

  是故養士為學校之一事,而學校不僅為養士而設也。

  三代以下,天下之是非一出於朝廷。天子榮之,則群趨以為是;天子辱之,則群擿以為非。簿書、期會、錢穀、戎獄,一切委之俗吏。時風眾勢之外,稍有人焉,便以為學校中無當於緩急之習氣。而其所謂學校者,科舉囂爭,富貴熏心,亦遂以朝廷之勢利一變其本領,而士之有才能學術者,且往住自拔於草野之間,於學校初無與也,究竟養士一事亦失之矣。

  於是學校變而為書院。有所非也,則朝廷必以為是而榮之;有所是也,則朝廷必以為非而辱之。偽學之禁,書院之毀,必欲以朝廷之權與之爭勝。其不仕者有刑,曰:「此率天下士大夫而背朝廷者也。」其始也,學校與朝廷無與;其繼也,朝廷與學校相反。不特不能養士,且至於害士,猶然循其名而立之何與?

  東漢太學三萬人,危言深論,不隱豪強,公卿避其貶議。宋諸生伏闕搥鼓,請起李綱。三代遺風,惟此猶為相近。使當日之在朝廷者,以其所非是為非是,將見盜賊奸邪懾心於正氣霜雪之下!君安而國可保也。乃論者目之為衰世之事,不知其所以亡者,收捕黨人,編管陳、歐,正坐破壞學校所致,而反咎學校之人乎!

  嗟乎!天之生斯民也,以教養託之於君。授田之法廢,民買田而自養,猶賦稅以擾之;學校之法廢,民蚩蚩而失教,猶勢利以誘之。是亦不仁之甚,而以其空名躋之曰「君父,君父」,則吾誰欺!郡縣學官,毋得出自選除。

  郡縣公議,請名儒主之。自布衣以至宰相之謝事者,皆可當其任,不拘已任未任也。其人稍有干於清議,則諸生得共起而易之,曰:「是不可以為吾師也。」其下有《五經》師,兵法、曆算、醫、射各有師,皆聽學官自擇。

  凡邑之生童皆裹糧從學,離城煙火聚落之處士人眾多者,亦置經師。民間童子十人以上,則以諸生之老而不仕者充為蒙師。故郡邑無無師之士,而士之學行成者,非主六曹之事,則主分教之務,亦無不用之人。

  學宮以外,凡在城在野寺觀庵堂,大者改為書院,經師領之,小者改為小學,蒙師領之,以分處諸生受業。其寺產即隸於學,以贍諸生之貧者。二氏之徒,分別其有學行者,歸之學宮,其餘則各還其業。

  太學祭酒,推擇當世大儒,其重與宰相等,或宰相退處為之。每朔日,天子臨幸太學,宰相、六卿、諫議皆從之。祭酒南面講學,天子亦就弟子之列。

  政有缺失,祭酒直言無諱。

  天子之子年至十五,則與大臣之子就學於太學,使知民之情偽,且使之稍習於勞苦,毋得閉置宮中,其所聞見不出宦官宮妾之外,妄自崇大也。

  郡縣朔望,大會一邑之縉紳士子。學官講學,郡縣官就弟子列,北面再拜。師弟子各以疑義相質難。其以簿書期會,不至者罰之。郡縣官政事缺失,小則糾繩,大則伐鼓號於眾。其或僻郡下縣,學官不得驟得名儒,而郡縣官之學行過之者,則朔望之會,郡縣官南面講學可也。

  若郡縣官少年無實學,妄自壓老儒而上之者,則士子譁而退之。

  擇名儒以提督學政,然學官不隸屬於提學,以其學行名輩相師友也。每三年,學官送其俊秀於提學而考之,補博士弟子;送博士弟子於提學而考之,以解禮部,更不別遣考試官。發榜所遺之士,有平日優於學行者,學官咨於提學補入之。其弟子之罷黜,學官以生平定之,而提學不與焉。

  學曆者能算氣朔,即補博士弟子。其精者同入解額,使禮部考之,官於欽天監。學醫者送提學考之,補博士弟子,方許行術。歲終,稽其生死效否之數,書之於冊,分為三等:下等黜之;中等行術如故;上等解試禮部,入太醫院而官之。

  凡鄉飲酒,合一郡一縣之縉紳士子。士人年七十以上,生平無玷清議者,庶民年八十以上,無過犯者,皆以齒南面,學官、郡縣官皆北面,憲老乞言。

  凡鄉賢名宦祠,毋得以勢位及子弟為進退。功業氣節則考之國史,文草則稽之傳世,理學則定之言行。此外鄉曲之小譽,時文之聲名,講章之經學,依附之事功,已經入祠者皆罷之。

  凡郡邑書籍,不論行世藏家,博搜重購。每書鈔印三冊,一冊上祕府,一冊送太學,一冊存本學。時人文集,古文非有師法,語錄非有心得,奏議無裨實用,序事無補史學者,不許傳刻。其時文、小說、詞曲、應酬代筆,已刻者皆追板燒之。士子選場屋之文及私試義策,蠱惑坊市者,弟子員黜革,見任官落職,致仕官奪告身。

  民間吉凶,一依朱子《家禮》行事。庶民未必通諳,其喪服之制度,木主之尺寸,衣冠之式,宮室之制,在市肆工藝者,學官定而付之;離城聚落,蒙師相其禮以革習俗。

  凡一邑之名蹟及先賢陵墓祠宇,其修飾表章,皆學官之事。淫祠通行拆毀,但留土穀,設主祀之。故入其境,有違禮之祀,有非法之服,市懸無益之物,土留未掩之喪,優歌在耳,鄙語滿街,則學官之職不修也。取士

  取士上

  取士之弊,至今日制科而極矣。故毅宗嘗患之也,為拔貢、保舉、准貢、特授、積分、換授,思以得度外之士。乃拔貢之試,猶然經義也,考官不遣詞臣,屬之提學,既已輕於解試矣。

  保舉之法,雖曰以名取人,不知今之所謂名者何憑也,勢不得不雜以賄賂請託。及其捧檄而至,吏部以一義一論試之,視解試為尤輕矣。准貢者用解試之副榜,特授者用會試之副榜。夫副榜,黜落之餘也。其黜落者如此之重,將何以待中式者乎?積分不去貲郎,其源不能清也;換授以優宗室,其教可不豫乎!凡此六者,皆不離經義,欲得勝於科目之人,其法反不如科目之詳,所以徒為紛亂而無益於時也。

  唐進士試詩賦,明經試墨義。所謂墨義者,每經問義十道,五道全寫疏,五道全寫注。宋初試士,詩、賦、論各一首,策五道,帖《論語》十,帖對《春秋》或《禮記》墨義十條,其九經、五經、三禮、三傳、學究等,設科雖異,其墨義同也。

  王安石改法,罷詩賦、帖經、墨義,中書撰大義式頒行,須通經有文采,乃為中格,不但如明經、墨義、粗解章句而已。然非創自安石也,唐柳冕即有「明《六經》之義,合先王之道者以為上等,其精於傳注與下等」之議。權德輿駁曰:「注疏猶可以質驗,不者有司率情上下其手,既失其末,又不得其本,則蕩然矣。」

  其後宋祁、王珪累有「止問大義,不責記誦」之奏,而不果行,至安石始決之。

  故時文者帖書、墨義之流也。今日之弊,在當時權德輿已盡之。向若因循不改,則轉相模勒,日趨浮薄,人才終無振起之時。若罷經義,遂恐有棄經不學之士,而先王之道益視為迂闊無用之具。

  余謂當復墨義古法,使為經義者全寫注疏、大全、漢宋諸儒之說,一一條具於前,而後申之以己意,亦不必墨守一先生之言。由前則空疏者絀,由後則愚蔽者絀,亦變浮薄之一術也。

  或曰:「以誦數精粗為中否,唐之所以賤明經也,寧復貴其所賤乎?」曰:「今日之時文,有非誦數時文所得者乎?同一誦數也,先儒之義學,其愈於餖飣之剿說亦可知矣。非謂守此足以得天下之士也,趨天下之士於平實,而通經學古之人出焉。昔之詩賦亦何足以得士!然必費考索,推聲病,未有若時文,空疏不學之人皆可為之也。」

  取士下

  古之取士也寬,其用士也嚴;今之取士也嚴,其用士也寬。古者鄉舉里選,士之有賢能者,不患於不知。降而唐宋,其為科目不一,士不得與於此,尚可轉而從事於彼,是其取之之寬也。「王制」論秀士,升之司徒曰選士:司徒論選士之秀者,升之學曰俊士: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升之司馬曰進士,司馬論進士之賢者,以告於王而定其論。

  論定然後官之,任官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一人之身,未入仕之先凡經四轉,已入仕之後凡經三轉,總七轉,始與之以祿。唐之士,及第者未便解褐,入仕吏部,又復試之。韓退之三試於吏部無成,則十年猶布衣也。宋雖登第入仕,然亦止是簿尉令錄,榜首纔得丞判,是其用之之嚴也。寬於恥則無枉才,嚴於用則少倖進。

  今也不然。其所以程士者,止有科舉之一途,雖使古豪傑之士若屈原、司馬遷、相如、董仲舒、楊雄之徒,舍是亦無由而進取之,不謂嚴乎哉!一日苟得,上之列於侍從,下亦置之郡縣、即其黜落而為鄉貢者,終身不復取解,授之以官,用之又何其寬也!嚴於取,則豪傑之老死丘壑者多矣;寬於用,此在位者多不得其人也。

  流俗之人,徒見夫二百年以來之功名氣節,一二出於其中,遂以為科法已善,不必他求。不知科目之內,既聚此百千萬人,不應功名氣節之士獨不得入,則是功名氣節之士之得科目,非科目之能得功名氣節之士也。假使士子探籌,第其長短而取之,行之數百年,則功名氣節之士亦自有出於探籌之中者,寧可謂探籌為取士之善法耶?究竟功名氣節人物,不及漢唐遠甚,徒使庸妄之輩充塞天下。豈天下之不生才哉?則取之之法非也。

  吾故寬取士之法,有科舉,有薦舉,有太學,有任子,有郡邑佐,有辟召,有絕學,有上書,而用之之嚴附見焉。

  科舉之法:其考校倣朱子議:第一場《易》、《詩》、《書》為一科,子午年試之;《三禮》兼《大戴》為一科,卯年試之;《三傳》為一枓,酉年試之。試義各二道,諸經皆兼《四書》義一道。答義者先條舉注疏及後儒之說,既備,然後以「愚按」結之。其不條眾說,或條而不能備,竟入己意者,雖通亦不中格。有司有不依章句移文配接命題者,有喪禮服制忌諱不以為題者,皆坐罪。

  第二場周、程、張、朱、陸六子為一科,孫、吳武經為一科,荀、董、揚、文中為一科,管、韓、老、莊為一科,分年各試一論。

  第三場《左》、《國》、《三史》為一科,《三國》、《晉書》、《南北史》為一科,新、舊《唐書》、《五代史》為一科,《宋史》、有明《實錄》為一科,分年試史論各二道。答者亦必摭事實而辨是非。若事實不詳,或牽連他事而於本事反略者,皆不中格。

  第四場時務策三道。

  凡博士弟子員遇以上四年仲秋,集於行省而試之,不限名數,以中格為度。考官聘名儒,不論布衣、在位,而以提學主之。明年會試,經、子、史科,亦依鄉闈分年,禮部尚書知貢舉。登第者聽宰相鑒別,分置六部各衙門為吏,管領簿書。拔其尤者,倣古侍中之職在天子左右,三考滿常調而後出官郡縣。又拔其尤者為各部主事,落第者退為弟子員,仍取解試而後得入禮闈。

  薦舉之法:每歲郡舉一人,與於待詔之列。宰相以國家疑難之事問之,觀其所對,令廷臣反覆詰難,如漢之賢良、文學以鹽鐵發策是也。能自理其說者,量才官之;或假之職事,觀其所效而後官之。若庸下之材勦說欺人者,舉主坐罪,其人報罷。若道德如吳與弼、陳獻章,則不次待之,舉主受上賞。

  太學之法:州縣學每歲以弟子員之學成者,列其才能德藝以上之,不限名數,缺人則止。太學受而考之,其才能德藝與所上不應者,本生報罷。凡士子之在學者,積歲月累試,分為三等:上等則同登第者,宰相分之為侍中屬吏;中等則不取解試,竟入禮闈;下等則罷歸鄉里。

  任子之法:六品以上,其子十有五年皆入州縣學,補博士弟子員,若教之十五年而無成則出學。三品以上,其子十有五年皆入太學,若教之十五年而無成則出學。今也大夫之子與庶民之子同試,提學受其請託,是使其始進不以正,不受其請託,非所以優門第也。公卿之子不論其賢否而仕之,賢者則困於常調,不賢者而使之在民上,既有害於民,亦非所以愛之也。

  郡縣佐之法:郡縣各設六曹,提學試弟子員之高等者分置之,如戶曹管賦稅出入,禮曹主祀事、鄉飲酒、上下吉凶之禮,兵曹統民戶所出之兵、城守、捕寇、工曹主郡邑之興作,刑曹主刑獄,吏曹主各曹之遷除資俸也。滿三考升貢太學,其才能尤著者,補六部各衙門屬吏。凡廩生皆罷。

  辟召之法:宰相、六部、方鎮及各省巡撫,皆得自辟其屬吏,試以職事,如古之攝官。其能顯著,然後上聞即真。絕學者,如曆算、樂律、測望、占候、火器、水利之類是也。郡縣上之於朝,政府考其果有發明,使之待詔。否則罷歸。

  上書有二:一,國家有大事或大奸,朝廷之上不敢言而草野言之者,如唐劉蕡、宋陳亮是也,則當處以諫職。若為人嗾使,因而撓亂朝政者,如東漢牢修告捕黨人之事,即應處斬。一,以所著書進覽,或他人代進,詳看其書足以傳世者,則與登第者一體出身。若無所發明,篡集舊書,且是非謬亂者,如今日趙宦光《說文長箋》、劉振《識大編》之類,部帙雖繁,卻其書而遣之。建都

  或問:北都之亡忽焉,其故何也?曰:亡之道不一,而建都失算,所以不可救也。

  夫國祚中危,何代無之!安祿山之禍,玄宗幸蜀,,吐蕃之難,代宗幸陝;朱沘之亂,德宗幸奉天;以汴京中原四達,就使有急而形勢無所阻。當李賊之圍京城也,毅宗亦欲南下,而孤懸絕北,音塵不貫,一時既不能出,出亦不能必達,故不得已而身殉社稷。向非都燕,何遽不及三宗之事乎!

  或曰:自永樂都燕,歷十有四代,豈可以一代之失,遂議始謀之不善乎?曰:昔人之治天下也,以治天下為事,不以失天下為事者也。有明都燕不過二百年,而英宗狩於土木,武宗困於陽和,景泰初京城受圍,嘉靖二十八年受圍,四十三年邊人闌入,崇禎間京城歲歲戒嚴。上下精神敝於寇至,日以失天下為事,而禮樂政教猶足觀乎?江南之民命竭於輸輓,大府之金錢靡於河道,皆郡燕之為害也。

  或曰:有王者起,將復何都?曰:金陵。或曰:古之言形勝者,以關中為上,金陵不與焉,何也?曰:時不同也。秦、漢之時,關中風氣會聚,田野開闢,人物殷盛;吳、楚方脫蠻夷之號,風氣樸略,故金陵不能與之爭勝。今關中人物不及吳、會久矣,又經流寇之亂,煙火聚落,十無二三,生聚教訓,故非一日之所能移也。而東南粟帛,灌輸天下,天下之有吳、會,猶富室之有倉庫匱篋也。

  今夫千金之子,其倉庫匱筮必身親守之,而門庭則以委之僕妾。舍金陵而勿都,是委僕妾以倉庫匱篋;昔日之都燕,則身守夫門庭矣。曾謂冶天下而智不千金之子若與? 田制

  田制一

  昔者禹則壤定賦,《周官》體國經野,則是夏之所定者,至周已不可為準矣。當是時,其國之君,於其封疆之內田土之肥瘠,民口之眾寡,時勢之遷改,視之為門以內之事也。

  井田既壞,漢初十五而稅一,文、景三十而稅一,光武初行什一之法,後亦三十而稅一。蓋土地廣大,不能縷分區別,總其大勢,使瘠土之民不至於甚困而已。是故合九州之田,以下下為則,下下者不困,則天下之勢相安,吾亦可無事於縷分區別,而為則壤經野之事也。

  夫三十而稅一,下下之稅也,當三代之盛,賦有九等,不能盡出於下下,漢獨能為三代之所不能為者,豈漢之德過於三代歟?古者井田養民,其田皆上之田也。自秦而後,民所自有之田也。上既不能養民,使民自養,又從而賦之,雖三十而稅,較之於古亦末嘗為輕也。

  至於後世,不能深原其本末,以為什一而稅,古之法也。

  漢之省賦,非通行長久之道,必欲合於古法。九州之田,不授於上而賦以什一,則是以上上為則也。以上上為則,而民焉有不困者乎?漢之武帝,度支不足,至於賣爵、貸假、榷酤、算緡、鹽鐵之事無所不舉,乃終不敢有加於田賦者,彼東郭咸陽、孔僅、桑弘羊,計慮猶未熟與?然則什而稅一,名為古法,其不合於古法甚矣。而兵興之世,又不能守其什一者,其賦之於民,不任田而任用,以一時之用制天下之賦,後王因之。後王既衰,又以其時之用制天下之賦,而後王又因之。

  嗚呼!吾見天下之賦日增,而後之為民者日困於前。

  儒者曰:井田不復,仁政不行,天下之民始敝敝矣。孰知魏、晉之民又困於漢、唐,宋之民又困於魏、晉?則天下之害民者,寧獨在井田之不復乎!今天下之財賦出於江南;江南之賦至錢氏而重,宋未嘗改;至張士誠而又重,有明亦未嘗改。

  故一畝之賦,自三斗起科至於七斗,七斗之外,尚有官耗私增。計其一歲之穫,不過一石,盡輸於官,然且不足。乃其所以至此者,因循亂世苟且之術也。吾意有王者起,必當重定天下之賦;重定天下之賦,必當以下下為則而後合於古法也。

  或曰:三十而稅一,國用不足矣。夫古者千里之內,天子食之,其收之諸候之貢者,不能十之一。今郡縣之賦,郡縣食之不能十之一,其解運至於京師者十有九。彼收其十一者尚無不足,收其十九者而反憂之乎!

  田制二

  自井田之廢,董仲舒有「限民名田」之議,師丹、孔光因之,令民名田無過三十頃,期盡三年而犯者沒入之。其意雖善;然古之聖君,方授田以養民,今民所自有之田,乃復以法奪之,授田之政末成而奪田之事先見,所謂行一不義而不可為也。

  或者謂奪富民之田則生亂,欲復井田者,乘大亂之後,土曠人稀而後可,故漢高祖之滅秦,光武之乘漢,可為而不為為足惜。夫先王之制井田,所以遂民之生,使其繁庶也。今幸民之殺戮,為其可以便吾事,將使田既井而後,人民繁庶,或不能於吾制無齟齬,豈反謂之不幸與?

  後儒言井田必不可復者,莫詳於蘇洵;言井田必可復者,莫切於胡翰、方孝孺。洵以川路、澮道、洫涂、溝畛,遂徑之制,非窮數百年之力不可。夫誠授民以田,有道路可通,有水利可修,亦何必拘泥其制度疆界之末乎!凡蘇洵之所憂者,皆非為井田者之所急也。胡翰、方孝孺但言其可復,其所以復之之法亦不能詳。余蓋於衛所之屯田,而知所以復井田者亦不外於是矣。世儒於屯田則言可行,於井田則言不可行,是不知二五之為十也。

  每軍撥出五十畝,古之百畝也,非即周時一夫授田百畝乎?五十畝科正糧十二石,聽本軍支用,餘糧十二石,給本衛官軍俸糧,是實徵十二石也。每畝二斗四升,亦即周之鄉遂用貢法也。天下屯田見額六十四萬四千二百四十三頃,以萬曆六年實在田土七百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二十八畝律之,屯田居其十分之一也,授田之法未行者,特九分耳。由一以推之九,似亦未為難行。況田有官民,官田者,非民所得而自有者也。

  州縣之內,官田又居其十分之三。以實在田土均之,人戶一千六十二萬一千四百三十六,每戶授田五十畝,尚餘田一萬七千三十二萬五千八百二十八畝,以聽富民之所占,則天下之田自無不足,又何必限田、均田之紛紛,而徒為困苦富民之事乎!故吾於屯田之行,而知井田之必可復也。

  難者曰:屯田既如井田,則屯田之軍日宜繁庶,何以復有銷耗也?日:此其說有四:屯田非土著之民,雖授之田,不足以挽其鄉土之思,一也。又令少壯者守城,老弱者屯種,夫屯種而任之老弱,則所穫幾何,且彼見不屯者之未嘗不得食也,亦何為而任其勞苦乎?二也。古者什而稅一,今每畝二斗四升,計一畝之入不過一石,則是什稅二有半矣,三也。又徵收主自武人而郡縣不與,則凡刻剝其軍者何所不為,四也。而又何怪乎其銷耗與?

  田制三

  或問井田可復,既得聞命矣。若夫定稅則如何而後可?日:斯民之苦暴稅久矣,有積累莫返之害,有所稅非所出之害,有田土無等第之害。

  何謂積累莫返之害?三代之貢、助、徹,止稅田土而已。魏晉有戶、調之名,有田者出租賦,有戶者出布帛,田之外復有戶矣。

  唐初立租、庸、調之法,有田則有租,有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租出穀,庸出絹,調出繒纊布麻,戶之外復有丁矣。楊炎變為兩稅,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雖租、庸、調之名渾然不見,其實併庸、調而入於租也。相沿至宋,未嘗減庸、調於租內,而復斂丁身錢米。

  後世安之,謂兩稅,租也,丁身,庸、調也,豈知其為重出之賦乎?使庸、調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楊炎之利於一時者少,而害於後世者大矣。有明兩稅,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銀差,蓋十年而一值。

  嘉靖末行一條鞭法,通府州縣十歲中夏稅、秋糧、存留、起運之額,均徭、里甲、土貢、顧募、加銀之例,一條總徵之,使一年而出者分為十年,及至所值之年一如餘年,是銀、力二差又併入於兩稅也;未幾而里甲之值年者,雜役仍復紛然。其後又安之,謂條鞭,兩稅也:雜役,值年之差也,豈知其為重出之差乎?使銀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條鞭之利於一時者少,而害於後世者大矣。

  萬曆間,舊餉五百萬,其末年加新餉九百萬,崇禎間又增練餉七百三十萬,倪元璐為戶部,合三餉為一,是新餉、練餉又併入於兩稅也。至今日以為兩稅固然,豈知其所以亡天下者之在斯乎?使練餉、新餉之名不改,或者顧名而思義,未可知也。此又元璐不學無術之過也。嗟乎!稅額之積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也亦無幾矣。

  今欲定稅,須反積累以前而為之制。援田於民,以什一為則;未授之田,以二十一為則。其戶口則以為出兵養兵之賦,國用自無不足,又何事於暴稅乎!

  何謂所稅非所出之害?古者任土作貢,雖諸侯而不忍強之以其地之所無,況於小民乎!故賦穀米,田之所自出也;賦布帛,丁之所自為也。其有納錢者,後世隨民所便,布一匹,直錢一千,輸官聽為九百。布直六百,輸官聽為五百,比之民間,反從降落。是錢之在賦,但與布帛通融而已。其田土之賦穀米,漢、唐以前未之有改也。及楊炎以戶口之賦併歸田土,於是布帛之折於錢者與穀米相亂,亦遂不知錢之非田賦矣。

  宋隆興二年,詔溫、台、徽不通水路,其二稅物帛,許依折法以銀折輸。蓋當時銀價低下,其許以折物帛者,亦隨民所便也。然按熙寧稅額,兩稅之賦銀者六萬一百三十七兩而已,而又穀賤之時常平就糴,故雖賦銀,亦不至於甚困。

  有明自漕糧而外,盡數折銀。不特折錢之布帛為銀,而歷代相仍不折之穀米,亦無不為銀矣;不特穀米不聽上納,即欲以錢准銀,亦有所不能矣。夫以錢為賦,陸贊尚曰「所供非所業,所業非所供」,以為不可,而況以銀為賦乎!天下之銀既竭,凶年田之所出不足以上供;豐年田之所出足以上供,折而為銀,則仍不足以上供也,無乃使民歲歲皆凶年乎?天與民以豐年而上復奪之,是有天下者之以斯民為雔也。

  然則聖王者而有天下,其必任土所宜,出百穀者賦百穀,出桑麻者賦布帛,以至雜物皆賦其所出,斯民庶不至困瘁爾!

  何謂田土無等第之害?《周禮》大司徒,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是九則定賦之外,先王又細為之等第也。今民間田士之價,懸殊不啻二十倍,而有司之徵收,畫以一則,至使不毛之地歲抱空租,亦有歲歲耕種,而所出之息不償牛種。小民但知其為瘠土,向若如古法休一歲、二歲,未始非沃土矣。官府之催科不暇,雖欲易之,惡得而易之?何怪夫土力之日竭乎!吾見有百畝之田而不足當數十畝之用者,是不易之為害也。

  今丈量天下田土,其上者依方田之法,二百四十步為一畝,中者以四百八十步為一畝,下者以七百二十步為一畝,再酌之於三百六十步、六百步為畝,分之五等。

  魚鱗冊字號,一號以一畝準之,不得贅以奇零,如數畝而同一區者不妨數號,一畝而分數區者不妨一號。使田土之等第,不在稅額之重輕而在丈量之廣狹,則不齊者從而齊矣。

  是故田之中、下者,得更番而作,以收上田之利。加其力有餘也而悉耕之,彼二畝三畝之入,與上田一畝較量多寡,亦無不可也。 兵制

  兵制一

  有明之兵制,蓋三變矣:衛所之兵,變而為召募,至崇禎、弘光間又變而為大將之屯兵。衛所之弊也,官軍三百十三萬八千三百,皆仰食於民,除西北邊兵三十萬外,其所以禦寇定亂者,不得不別設兵以養之。

  兵分於農,然且不可,乃又使軍分於兵,是一天下之民養兩天下之兵也。召募之弊也,如東事之起,安家、行糧、馬匹、甲仗費數百萬金,得兵十餘萬而不當三萬之選,天下已騷動矣。大將屯兵之弊也,擁眾自衛,與敵為市,搶殺不可問,宣召不能行,率我所養之兵反而攻我者,即其人也。有明之所以亡,其不在斯三者乎?

  議者曰:衛所之為召募,此不得已而行之者也,召募之為大將屯兵,此勢之所趨而非制也。原夫衛所,其制非不善也。一鎮之兵足守一鎮之地,一軍之田足瞻一軍之用,衛所、屯田,蓋相表裡者也。其後軍伍銷耗,耕者無人,則屯糧不足,增以客兵,坐食者眾,則屯糧不足,於是益之以民糧,又益之以鹽糧,又益之以京運,而衛所之制始破壞矣。都燕而後,歲漕四百萬石,十有二總領衛一百四十旗,軍十二萬六千八百人,輪年值運,有月糧,有行糧,一人兼二人之食,是歲有二十五萬三千六百不耕而食之軍矣。此又衛所之制破壞於輸輓者也。

  中都、大寧、山東、河南附近衛所,輪班上操,春班以三月至八月還,秋班以九月至二月還,有月糧,有行糧,一人兼二人之食,是歲有二十餘萬不耕而食之軍矣。此又衛所之制破壞於班操者也。一邊有事則調各邊之軍,應調者食此邊之新餉,其家口又支各邊之舊餉。舊兵不歸,各邊不得不補,補一名又添一名之新餉,是一兵而有三餉也。衛所之制,至是破壞而不可支矣。凡此皆末流之弊,其初制豈若是哉!

  為說者曰:末流之弊,亦由其制之不善所致也,制之不善,則軍民之太分也。凡人膂力不過三十年,以七十為率,則四十年居其老弱也。軍既不得復還為民,則一軍之在伍,其為老弱者亦復四十年,如是而焉得不銷耗乎?鄉井之思,誰則無有?今以謫發充之,遠者萬里,近者千餘里,違其土性,死傷逃竄十常八九,如是而焉得不銷耗乎?且都燕二百餘年,天下之財莫不盡取以歸京師,使東南之民力竭者,非軍也耶?

  或曰:畿甸之民大半為軍,今計口而給之,故天下有荒歲而畿甸不困,此明知其無益而不可已者也。曰:若是,則非養兵也,乃養民也。天下之民不耕而待養於上,則天下之耕者當何人哉?東南之民奚罪焉!夫以養軍之故至不得不養及於民,猶可謂其制之善與?

  余以為天下之兵當取之於口,而天下為兵之養當取之於戶。其取之口也,教練之時五十而出二,調發之時五十而出一、其取之戶也,調發之兵十戶而養一,教練之兵則無資於養。如以萬曆六年戶口數目言之,人口六千六十九萬二千八百五十六,則得兵一百二十一萬三千八百五十人矣,人戶一千六十二萬一千四百三十六,則可養兵一百六萬二千一百四十三人矣。

  夫五十口而出一人,則其役不為重;一十戶而養一人,則其費不為難;而天下之兵滿一百二十餘萬,亦不為少矣。王畿之內,以二十萬人更番入衛,然亦不過千里,假如都金陵,其入衛者但盡今陵所屬之郡邑,而他省不與焉。金陵人口一千五十萬二千六百五十一,則得勝兵二十一萬五百,以十萬各守郡邑,以十萬入衛,次年則以守郡邑者入衛,以入衛者歸守郡邑,又次年則調發其同事教練之兵。

  其已經調發者則住糧歸家,但聽教練而已。夫五十口而出一人,而又四年方一行役,以一人計之,二十歲而入伍,五十歲而出伍,始終三十年,止歷七踐更耳,而又不出千里之遠,則為兵者其任亦不為過勞。國家無養兵之費則國富,隊伍眾老弱之卒則兵強。人主欲富國強兵而兵民太分,唐、宋以來但有彼善於此之制,其受兵之害,末嘗不與有明同也。

  兵制二

  國家當承平之時,武人至大帥者,干謁文臣,即其品級懸絕,亦必戒服,左握刀,右屬弓矢,帕首褲靴,趨入庭拜,其門狀自稱走狗,退而與其僕隸齒。兵興以後,有言於天子者曰:「今日不重武臣,故武功不立。」於是毅宗皇帝專任大帥,不使文臣節制。不二三年,武臣擁眾,與賊相望,同事虜略。李賊入京師,三輔至於青、齊諸鎮,櫛比而營,大子封公侯結其歡心,終莫肯以一矢入援。嗚呼,毅宗重武之效如此!

  然則武固不當重與?曰:毅宗輕武而不重武者也。武之所重者將;湯之伐桀,伊尹為將;武之入商,太公為將;晉作六軍,其為將者皆六卿之選也。有明雖失其制,總兵皆用武人,然必聽節制於督撫或經略。則是督撫、經略,將也;總兵,偏裨也。總兵有將之名而無將之實,然且不可,況竟與之以實乎!

  夫安國家,全社稷,君子之事也;供指使,用氣力,小人之事也。國冢社稷之事,孰有大於將?使小人而優為之,又何貴乎君子耶?今以天下之大託之於小人,為重武耶,為輕武耶?是故與毅宗從死者,皆文臣也。當其時,屬之以一旅,赴賊俱死,尚冀十有一二相全,何至自殊城破之日乎?是故建義於郡縣者,皆文臣及儒生也。當其時,有所藉手以從事,勝負亦未可知,何至驅市人而戰,受其屠醢乎?

  彼武人之為大帥者,方且飆浮雲起,昔之不敢一當敵者,乘時易幟,各以利刃而齒腐朽,鮑永所謂以其眾幸富貴矣,而後知承平之時待以僕隸者之未為非也。

  然則彭越、黥布非古之良將與?曰:彭越、黥布,非漢王將之者也,布、越無所藉於漢王而漢王藉之,猶治病者之服烏喙蔾蘆也。人見彭越、黥布之有功而欲將武人,亦猶見烏喙蔾蘆之愈病而欲以為服食也。彼粗暴之徒,乘世之衰,竊亂天常,吾可以權授之,使之出落鈐鍵也哉!

  然則叔孫通專言斬將搴旗之士,儒生無所言進,何也?曰:當是時,漢王已將韓信,彼通之所進者,以首爭首、以力搏力之兵子耳,豈所謂將哉?然則壯健輕死善擊刺者,非所貴與?曰:壯健輕死善擊刺之在人,猶精緻犀利之在器甲也。

  弓必欲無灂,治必欲援胡之稱,甲必欲上旅下旅札續之堅,人必欲壯健輕死善擊刺,其道一也。器甲之精緻犀利,用之者人也;人之壯健輕死善擊刺者,用之者將也。今以壯健輕死善擊刺之人而可使之為將,是精緻犀利之器甲可以不待人而戰也。

  兵制三

  唐、宋以來,文武分為兩途。然其職官,內而樞密,外而閫帥州軍,猶文武參用。惟有明截然不相出入,文臣之督撫,雖與軍事而專任節制,與兵士離而不屬。是故蒞軍者不得計餉,計餉者不得蒞軍;節制者不得操兵,操兵者不得節制。方自以犬牙交制,使其勢不可為叛。

  夫天下有不可叛之人,未嘗有不可叛之法。杜牧所謂「聖賢才能多聞博識之士」,此不可叛之人也。豪豬健狗之徒,不識禮義,喜虜掠,輕去就,緩則受吾節制,指顧簿書之間,急則擁兵自重,節制之人自然隨之上下。試觀崇禎時,督撫曾有不為大帥驅使者乎?此時法未嘗不在,未見其下可叛也。

  有明武職之制,內設郡督府,錦衣衛,外設二十一都司,四百九十三衛,三百五十九所;平時有左右都督、都指揮使、指揮使,各係以同知、僉事及千戶、百戶、鎮撫之級,,行伍有總兵、副將、參將、遊擊、千把總之名、宜悉罷平時職級,只存行伍。京營之兵,兵部尚書即為總兵,侍郎即為副將,其屬郎官即分任參、遊。設或征討,將自中出,侍郎挂印而總兵事,郎官從之者一如京營,或用巡撫為將,巡撫挂印,即以副將屬之參政,參將屬之郡守,其行間戰將勇略冠軍者,即參用於其間。苟如近世之沈希儀、萬表、俞大猷、戚繼光,又未嘗不可使之內而兵部,外而巡撫也。

  自儒生久不為將,其視用兵也,一以為尚力之事,當屬之豪健之流;一以為陰謀之事,當屬之傾危之士。夫稱戈比干立矛者,士卒之事而非將帥之事也,即一人以力聞,十人而勝之矣。兵興以來,田野市井之間膂力稍過人者,當事即以奇士待之,究竟不當一卒之用。萬曆以來之將,掩敗飾功,所以欺其君父者何所不至,亦可謂之傾危矣。乃止能施之君父,不能施之寇敵。然則今日之所以取敗亡者,非不足力與陰謀可知矣。使文武合為一途,為儒生者知兵書戰策非我分外,習之而知其無過高之論,為武夫者知親上愛民為用武之本,不以麤暴為能,是則皆不可叛之人也。財計

  財計一

  後之聖王而欲天下安富,其必廢金銀乎?

  古之徵貴徵賤,以粟帛為俯仰。故公上賦稅,有粟米之征、布縷之征是也,民間市易,《詩》言「握粟出卜」,《孟子》言「通工易事,男粟女布」是也。其時之金銀,與珠玉無異,為餽問器飾之用而已。

  三代以下,用者粟帛而衡之以錢,故錢與粟帛相為輕重。漢章帝時,穀帛價貴,張林言:「此錢多故也,宜令天下悉以布帛為租,市賈皆用之,封錢勿出,物皆賤矣。」

  魏明帝時,廢錢用穀。桓玄輔晉,亦欲廢錢。孔琳之曰:「先王制無用之貨以通有用之財,此錢之所以嗣功龜貝也。穀帛本充衣食,分以為貨,勞毀於商販之手,耗棄於割截之用,此之為弊者,著自於曩。」然則昔之有天下者,雖錢與穀帛雜用,猶不欲使其重在錢也。

  梁初唯京師及三吳、荊、郢、江、湘、梁、益用錢,其餘州郡雜以穀帛,交、廣之域全以金銀為貨。陳用錢兼以錫鐵栗帛,嶺南多以鹽米布,交易不用錢。北齊冀州之北,錢皆不行,交貿者皆絹布。後周河西諸郡或用西域金銀錢,而官不禁。

  唐時民間用布帛處多,用錢處少。大曆以前,嶺南用錢之外,雜以金銀、丹砂、象齒。貞元二十年,命市井交易,以綾羅絹布雜貨與錢兼用。憲宗詔天下有銀之山必有銅,唯銀無益於人,五嶺以北,採銀一兩者流他州,官吏論罪。元和六年,貿易錢十緡以上參布帛。太和三年,飾佛像許以金銀,唯不得用銅。四年,交易百緡以上者,粟帛居半。按唐以前,自交、廣外,上而賦稅,下而市易,一切無事於金銀,其可考彰彰若是。

  宋元豐十二年,蔡京當國,凡以金銀絲帛等貿易勿受,夾錫錢者以法懲治。蓋其時有以金銀為用者矣。然重和之令,命官之家,留見錢二萬貫,民庶半之,餘限二年聽易金銀之類,則是市易之在下者,未始不以錢為重也。紹興以來,歲額金一百二十八兩,銀無額,七分入內庫,三分歸有司,則是賦稅之在上者,亦未始以金銀為正供,為有司之經費也。

  及元起北方,錢法不行,於是以金銀為母,鈔為子,子母相權而行,而金銀遂為流通之貨矣。明初亦嘗禁金銀交易,而許以金銀易鈔於官,則是罔民而收其利也,其誰信之!

  故至今日而賦稅市易,銀乃單行,以為天下之大害。蓋銀與鈔為表裹,銀之力絀,鈔以舒之,故元之稅糧,折鈔而不折銀。今鈔既不行,錢僅為小市之用,不入貢賦,使百務併於一途,則銀力竭。元又立提舉司,置淘金戶,開設金銀場,各路聽民煽煉,則金銀之出於民間者尚多。今礦所封閉,間一開採,又使宮奴主之,以入大內,與民間無與,則銀力竭。

  二百餘年,天下金銀,綱運至於燕京,如水赴壑。承平之時,猶有商賈官吏返其十分之二三,多故以來,在燕京者既盡泄之邊外,而富商、大賈、達官、猾吏,自北而南,又能以其資力盡斂天下之金銀而去。此其理尚有往而復返者乎?

  夫銀力已竭,而賦稅如故也,市易如故也。皇皇求銀,將於何所!故田土之價,不當異時之什一,豈其壤瘠與?曰:否。不能為賦稅也。百貨之價,亦不當異時之什一,豈其物阜與?曰:否。市易無資也。

  當今之世,宛轉湯火之民,即時和年豐無益也,即勸農沛澤無益也,吾以為非廢金銀不可。廢金銀,其利有七:粟帛之屬,小民力能自致,則家易足,一也。鑄錢以通有無,鑄者不息,貨無匱竭,二也。不藏金銀,無甚貧甚富之家,三也。輕齎不便,民難去其鄉,四也。官吏贓私難覆,五也。盜賊胠篋,負重易跡,六也。錢鈔通路,七也。然須重為之禁,盜礦者死刑,金銀市易者以盜鑄錢論而後可。

  財計二

  錢幣所以為利也,唯無一時之利,而後有久遠之利。以三四錢之費得十錢之息,以尺寸之楮當金銀之用,此一時之利也。使封域之內,常有千萬財用流轉無窮,此久遠之利也。後之治天下者,常顧此而失彼,所以阻壞其始議也。

  有明欲行錢法而不能行者:一曰惜銅愛工,錢既惡薄,私鑄繁興。二曰折二折三,當五當十,制度不常。三曰銅禁不嚴,分造器皿。四曰年號異文。此四害者,昔之所同。五曰行用金銀,貨不歸一。六曰賞賚、賦稅,上行於下,下不行於上。昔之害錢者四,今之害錢者六。

  故今日之錢,不過資小小貿易,公私之利源皆無賴焉,是行錢與不行等也。誠廢金銀,使貨物之衡盡歸於錢。京省各設專官鼓鑄,有銅之山,官為開採,民間之器皿,寺觀之像設,悉行燒毀入局。千錢以重六斤四兩為率,每錢重一錢,制作精工,樣式畫一,亦不必冠以年號。除田土賦栗帛外,凡鹽酒征榷,一切以錢為稅。如此而患不行,吾不信也。

  有明欲行鈔法而不能行者,崇禎間,桐城諸生蔣臣,言鈔法可行,歲造三千萬貫,一貫直一金,歲可得金三千萬兩。戶工侍郎王鰲永主其說,且言初年造三千萬貫,可得五千萬兩,所入既多,將金與土同價。上特設內寶鈔局,晝夜督造,募商發賣,無肯應者。大學士蔣德璟言,以一金易一紙,愚者不為。上以高皇帝之行鈔難之。德璟曰:「高皇帝似亦神道設教,然賞賜折俸而已,固不曾用之兵餉也。」

  按鈔起於唐之飛錢,猶今民間之會票也,至宋而始官制行之。然宋之所以得行者,每造一界,備本錢三十六萬緡,而又佐之以鹽酒等項。蓋民間欲得鈔,則以錢入庫;欲得錢,則以鈔入庫;欲得鹽酒,則以鈔入諸務。故鈔之在手,與見錢無異。其必限之以界者,一則官之本錢,當使與所造之鈔相準,非界則增造無藝;一則每界造鈔若干,下界收鈔若干,詐偽易辨,非界則收造無數。宋之稱提鈔法如此。即元之所以得行者,隨路設立官庫,貿易金銀,平準鈔法。

  有明寶鈔庫,不過倒收舊鈔,凡稱提之法俱置不講,何怪乎其終不行也!毅宗言利之臣,不詳其行壞之始末,徒見尺楮張紙居然可當金銀,但講造之之法,不講行之之法。官無本錢,民何以信!故其時言可行者,猶見彈而求炙也。

  然誠使停積錢緡,五年為界,斂舊鈔而焚之,官民使用,在關即以之抵商稅,在場即以之易鹽引,亦何患其不行!且誠廢金銀,則穀帛錢緡,不便行遠,而囊括尺寸之鈔,隨地可以變易,在仕宦商賈又不得不行。德璟不言鈔與錢貨不可相離,而言神道設教,非兵餉之用;彼行之於宋、元者,何不深考乎?

  財計三

  治天下者既輕其賦斂矣,而民間之習俗未去,蠱惑不除,奢侈不革,則民仍不可使富也。

  何謂習俗?吉凶之禮既亡,則以其相沿者為禮。婚之筐篚也,裝資也,宴會也:喪之含殮也,設祭也,佛事也,宴會也,芻靈也。富者以之相高,貧者以之相勉矣。

  何謂蠱惑?佛也,巫也。佛一耳,而有佛之宮室,佛之衣食,佛之役使,凡佛之資生器用無不備,佛遂中分其民之作業矣。巫一耳,而資於楮錢香燭以為巫,資於烹宰以為巫,資於歌吹婆娑以為巫,凡齋蘸祈賽之用無不備,巫遂中分其民之資產矣。

  何謂奢侈?其甚者,倡優也,酒肆也,機坊也。倡優之費,一夕而中人之產;酒肆之費,一頓而終年之食;機坊之費,一衣而十夫之煖。

  故治之以本,使小民吉凶一循於禮,投巫驅佛,吾所謂學校之教明而後可也。治之以末,倡優有禁,酒食有禁,除布帛外皆有禁。今夫通都之市肆,十室而九,有為佛而貨者,有為巫而貨者,有為倡優而貨者,有為奇技淫巧而貨者,皆不切於民用,一概痛絕之,亦庶乎救弊之一端也。此古聖王崇本抑末之道。世儒不察,以工商為末,妄議抑之。夫工固聖王之所欲來,商又使其願出於途者,蓋皆本也。 胥吏

  古之胥吏者一,今之胥吏者二。古者府史胥徒,所以守簿書,定期會者也。其奔走服役,則以鄉戶充之。自王安石改差役為僱役,而奔走服役者亦化而為胥吏矣。故欲除奔走服役吏胥之害,則復差役;欲除簿書期會吏胥之害,則用士人。

  何謂復差役?宋時差役,有衙前、散從、承符、弓手、手力、耆長、戶長、壯丁、色目。衙前以主官物,今庫子解戶之類。戶長以督賦稅,今坊里長。耆長、弓手、壯丁以逐捕盜賊,今弓兵、捕盜之類。承符、手力、散從以供驅使,今皁隸、快手、承差之類。

  凡今庫子、解戶、坊里長皆為差役,弓兵、捕盜、皁隸、快手、承差則僱役也。余意坊里長值年之後,次年仍出一人以供雜役。

  蓋吏胥之敢於為害者,其故有三:其一,恃官司之力,鄉民不敢致難;差役者,則知我之今歲致難於彼者,不能保彼之來歲不致難於我也。其二,一為官府之人,一為田野之人,既非同類,自不相顧;差役者,則儕輩爾汝,無所畏忌。其三,久在官府,則根株窟穴牢不可破;差役者,伎倆生疏,不敢弄法。是故坊里長同勾當於官府,而鄉民之於坊里長不以為甚害者,則差與僱之分也。

  治天下者亦視其勢,勢可以為惡,雖禁之而有所不止;勢不可以為惡,其止之有不待禁也。差役者,固勢之不可以為惡者也。議者曰:自安石變法,終宋之世欲復之而不能,豈非以人不安於差役與?曰:差役之害,唯有衙前,故安石以僱募救之。今庫子、解戶且不能不仍於差役,而其無害者顧反不可復乎?宋人欲復差役,以募錢為害。吾謂募錢之害小,而胥吏之害大也。

  何謂用士人?六部院寺之吏,請以進士之觀政者為之,次及任子,次及國學之應仕者。滿調則出官州縣,或歷部院屬官、不能者落職。郡縣之吏,各設六曹,請以弟子員之當廩食者充之。滿調則升之國學,或即補六部院寺之吏,不能者終身不聽出仕。郡之經歷、照磨、知事,縣之丞、簿、典史,悉行汰去。行省之法,一如郡縣。

  蓋吏胥之害天下,不可枚舉,而大要有四:其一,今之吏胥,以徒隸為之,所謂皇皇求利者,而當可以為利之處,則亦何所不至,創為文網以濟其私。凡今所設施之科條,皆出於吏,是以天下有吏之法,無朝廷之法。其二,天下之吏,既為無賴子所據,而佐貳又為吏之出身,士人目為異途,羞與為伍。

  承平之世,士人眾多,出仕之途既狹,遂使有才者老死丘壑,非如孔孟之時,委吏、乘田、抱關、擊柝之皆士人也、其三,各衙門之佐貳,不自其長辟召,一一銓之吏部,即其名姓且不能偏,況其人之賢不肖乎!故銓部化為籤部,貽笑千古。其四,京師權要之吏,頂首皆數千金,父傳之子,兄傳之弟,其一人麗於法後而繼一人焉,則其子若弟也,不然,則其傳衣缽者也。是以今天下無封建之國,有封建之吏。誠使吏胥皆用士人,則一切反是,而害可除矣。

  且今各衙門之首領官與郡縣之佐貳,在漢則為曹掾之屬,其長皆得自辟,即古之吏胥也。其後選除出自吏部,其長復自設曹掾以為吏胥,相沿至今,曹掾之名既去,而吏胥之實亦亡矣。故今之吏胥,乃曹掾之重出者也。吾之法,亦使曹掾得其實,吏胥去其重而已。 奄宦

  奄宦上

  奄宦之禍,歷漢、唐、宋而相尋無已,然未有若有明之為烈也。漢、唐、宋有干與朝政之奄宦,無奉行奄宦之朝政。今夫宰相六部,朝政所自出也。而本章之批答,先有口傳,後有票擬。天下之財賦,先內庫而後太倉。天下之刑獄,先東廠而後法司。其他無不皆然。則是宰相六部,為奄宦奉行之員而已。

  人主以天下為家,故以府庫之有為己有,環衛之強為己強者,尚然末王之事。今也衣服、飲食、馬匹、甲仗、禮樂、貨賄、造作,無不取辦於禁城數里之內,而外庭所設之衙門,所供之財賦,亦遂視之為非其有,嘵嘵而爭。使人主之天下不過此禁城數里之內者,皆奄宦為之也。

  漢、唐、宋之奄宦,乘人主之昏而後可以得志。有明則格局已定,牽挽相維,以毅宗之哲王,始而疑之,終不能舍之,卒之臨死而不能與廷臣一見,其禍未有若是之烈也!

  且夫人主之有奄宦,奴婢也,其有廷臣,師友也。所求乎奴婢者使令,所求乎師友者道德。故奴婢以伺喜怒為賢,師友而喜怒其喜怒,則為容悅矣;師友以規過失為賢,奴婢而過失其過失,則為悖逆矣。

  自夫奄人以為內臣,士大夫以為外臣,奄人既以奴婢之道事其主,其主之妄喜妄怒,外臣從而違之者,奄人曰:「夫非盡人之臣與,奈之何其不敬也!」人主亦即以奴婢之道為人臣之道,以其喜怒加之於奄人而受,加之於士大夫而不受,則曰:「夫非盡人之臣與,奈之何有敬有不敬也!蓋內臣愛我者也,外臣自愛者也。」於是天下之為人臣者,見夫上之所賢所否者在是,亦遂舍其師友之道而相趨於奴顏婢膝之一途。習之既久,小儒不通大義,又從而附會之曰:「君父,天也。」

  故有明奏疏,吾見其是非甚明也,而不敢明言其是非,或舉其小過而遺其大惡,或勉以近事而闕於古則,以為事君之道當然。豈知一世之人心學術為奴婢之歸者,皆奄宦為之也。禍不若是其烈與!

  奄宦下

  奄宦之如毒藥猛獸,數千年以來,人盡知之矣。乃卒遭其裂肝碎首者,曷故哉?豈無法以制之與?則由於人主之多欲也。夫人主受命於天,原非得已。故許由、務光之流,實見其以天下為桎梏而掉臂去之。豈料後世之君,視天下為娛樂之具。崇其宮室,不得不以女謁充之:盛其女謁,不得不以奄寺守之。此相因之勢也。

  其在後世之君,亦何足責。而鄭玄之注《周禮》也,乃謂女御八十一人當九夕,世婦二十七人當三夕,九嬪九人當一夕,三夫人當一夕,后當一夕,其視古之賢王與後世無異,則是《周禮》為誨淫之書也。

  孟子言「侍妾數百人,我得志弗為也。」是時齊、梁、秦、楚之君,共為奢僭,東西二周且無此事。若使為周公遺制,則孟子亦安為固然,「得志弗為」,則是以周公為舛錯矣。苟如玄之為言,王之妃百二十人,妃之下又有侍從,則奄之守衛服役者勢當數千人。後儒以寺人隸於冢宰,謂《周官》深得治奄之法。

  夫刑餘之人,不顧禮義,兇暴是聞,天下聚兇暴滿萬、而區區以係屬冢宰,納之鈐鍵,有是理乎?且古今不貴其能治,而貴其能不亂。奄人之眾多,即未及亂,亦厝火積薪之下也。

  吾意為人主者,自三宮以外,一切當罷。如是,則奄之給使令者,不過數十人而足矣。議者竊憂其嗣育之不廣也。夫天下何嘗之有!吾不能治天下,尚欲避之,況於子孫乎!彼鰓鰓然唯恐後之有天下者不出於其子孫,是乃流俗富翁之見。故堯、舜有子,尚不傳之。宋徽宗未嘗不多子,止以供金人之屠醢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