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所緣緣論 陳那菩薩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譯 諸有欲令眼等五識。以外色作所緣緣者。或執極微。許有實體能生識故。或執 和合。以識生時帶彼相故。二俱非理。所以者何。 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 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托彼而生。色等極微。設有 實體能生五識。容有緣義。然非所緣。如眼根等。於眼等識無彼相故。如是極 微。於眼等識無所緣義。 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 色等和合。於眼識等有彼相故。設作所緣。然無緣義。如眼錯亂。見第二月。 彼無實體。不能生故。如是和合。於眼等識無有緣義。故外二事。於所緣緣互 闕一支。俱不應理。有執色等各有多相。於中一分是現量境。故諸極微相資。 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實有。各能發生似己相識。故與五識作所緣緣。此亦非理 。所以者何。 和集如堅等。設於眼等識。是緣非所緣。許極微相故。 如堅等相雖是實有。於眼等識。容有緣義。而非所緣。眼等識上無彼相故。色 等極微諸和集相。理亦應爾。彼俱執為極微相故。執眼等識能緣極微諸和集相 。復有別失。 瓶甌等覺相。彼執應無別。非形別故別。形別非實故。 瓶甌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極微多少同故。緣彼覺相應無差別。若謂彼物形相別 故覺相別者。理亦不然。項等別形。惟在瓶等假相上有。非極微故。彼不應執 極微亦有差別形相。所以者何。 極微量等故。形別惟在假。析彼至極微。彼覺定捨故。 非瓶甌等能成極微有形量別。捨微圓相。故知別形在假非實。又形別物析至極 微。彼覺定捨。非青等物析至極微。彼覺可捨。由此形別惟世俗有。非如青等 亦在實物。是故五識所緣緣體。非外色等。其理極成。彼所緣緣。豈全不有。 非全不有。若爾。云何。 內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外境雖無。而有內色似外境現。為所緣緣。許眼等識帶彼相故。及從彼生。具 二義故。此內境相既不離識。如何俱起能作識緣。 決定相隨故。俱時亦作緣。或前為後緣。引彼功能故。 境相與識定相隨故。雖俱時起。亦作識緣。因明者說。若此與彼有無相隨。雖 俱時生。而亦得有因果相故。或前識相為後識緣。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 不違理故。若五識生惟緣內色。如何亦說眼等為緣。 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功能與境色。無始互為因。 以能發識。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故本識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 不違理。功能發識。理無別故。在識在餘。雖不可說。而外諸法理非有故。定 應許此在識非餘此根功能與前境色。從無始際展轉為因。謂此功能至成熟位。 生現識上五內境色。此內境色。復能引起異熟識上五根功能根境二色。與識一 異。或非一異。隨樂應說。如是諸識。唯內境相為所緣緣。理善成立。